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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39:23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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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


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财政部等

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编制
(一)每年12月中旬,财政部根据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向财政部报送的下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电力建设基金(中央部分)预算,按这些基金收入预算(不含以前年度结余部分)的3%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于12月20日前向水利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国家计委。
(二)水利部于12月下旬在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二是用于防洪工程(包括应急度讯,下同)的基金支出预算。
(三)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由水利部于下年1月1日前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用于防洪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由水利部于下年1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
(四)国家计委对水利部报送的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本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抄送财政部。
(五)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和用于防洪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由财政部在人代会通过计划和预算后一个月内,下达或批复水利部,其中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抄送国家计委。
二、关于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科目
(一)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464款“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下设置两个“项”级项目:第1项“中央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反映从中央政府性基金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2项“中央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反映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二)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46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下设置三个“项”级科目:第1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反映从地方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反映从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3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反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
(三)在1997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464款“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款”下设置两个“项”级科目:第1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基金支出”,反映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基金支出;第2项“防洪工程基金支出”,反映用于防洪工程的基金支出。
(四)在1997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46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款”下设置两个“项”级科目:第1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第2项“其他水利建设支出”,反映用于其他用途的基金支出。
三、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收入缴库
1.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应加强对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电力建设基金的管理,确保各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国库。
2.每月月初,财政部按上月实际缴入中央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电力建设基金的3%,从“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港口建设费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市话初装费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收入”、“中央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划出,转入“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的“中央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
(二)关于资金拨付
1.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部分,由水利部根据国家计委审批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基金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审核后向水利部拨付资金,水利部按工程进度拨款。
2.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的部分,属于用于中央本级的基金支出,由水利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审核后向水利部拨付资金;属于补助地方的基金支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政府委托财政、水利厅(局)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商水利部确定后,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3.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
4.水利部对财政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国发〔1997〕7号文件规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预算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关于追加预算
年度执行中,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执行数超过预算数较多的,由财政部通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水利部可以根据超收的数额,申请追加预算支出。其中,属于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的,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经国家计委审批。财政部根据水利部的申请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基本建设计划,追加预算支出。
四、关于决算
年度终了后,水利部要编制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防洪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如有结余,专项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结转使用的部分编入下年预算。
五、关于监督
财政部、审计署要监督交通部、铁道部、邮电部、电力部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性基金。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要监督水利部按规定用途、年度计划和预算使用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的管理办法,监督当地缴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各项政府性基金。
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时发生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财政部一次性办理资金划转。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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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
现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切实加以贯彻执行。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的单位,应在11月底前针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年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告驻部审计局。

附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二)县级以上国有金融机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五)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七)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署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驻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经济责任;
(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八)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四)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非国有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升

  (2) 含铅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附件2: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  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  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  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  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五、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七、  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