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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40:13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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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0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开展,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到5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三、要把抓会计基础工作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结合起来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中,要注意对基层单位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的检查和考核。一方面,要把申请考核单位近2年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问题作为重要否决指标之一,列入考核检查标准中,并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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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
《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同仇敌忾 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后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基础。民事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记载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不仅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而且是人民法院核准当事人调解协议和赋予其法律强制力的证明。
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签字达成调解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双方合意的最终体现,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相当于一个新的契约。调解协议达成,该协议应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协议双方应该遵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事后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方式毁约。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如当事人的反悔无任何限制,将严重损害法院的权威,助长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使调解协议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和社会的稳定,违背了诉讼效益原则,造成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费,也使那些恶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有空可钻。
二、调解协议签字生效的法律依据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前提下,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利,在民事活动领域,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而当民事纠纷发生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仍然享有处分权。根据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其自己决定,在这个基础上双方通过协商、对话就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就意味着当事人自愿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已从心理上接受这样的纠纷解决结果。在法院调解中当事人是否真正享有处分析关系重大,因为处分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私法自治的直接体现。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的精髓所在,也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表现,处分权是民事诉讼调解的行为基础。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经同意调解协议经又话签名或者捺印后即生效,法院当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要有明确的法律文书,才能便于当事人及他们人遵守、执行。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调解书生效生,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调解协议目前还不能成为执行依据。虽然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后已经生效,但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另行制件民事调解书,以备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所用。
另外,审理案件的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明确告知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后即生效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这样做,表明当事人并没有真正的调解诚意,就如同刚订立合同就准备随时撕毁一样,法官这时就应放弃调解,及时做出判决。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丽星

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254号




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铅玻璃窑炉烟气中铅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冀环管[2001]2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分别按“金属熔炼”和“其他”工艺规定了铅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适应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将对该标准进行修订。考虑到铅玻璃制造工艺的特点,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修订前,彩色显像管玻壳厂铅玻璃窑炉烟气中铅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可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GB16297-1996)中的规定,即0.7mg/m3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