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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与精神病人/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58:14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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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与精神病人——惊叹“砖家”孙东东语出惊人

龙城飞将


  前几天,无意中搜索到邹宜均案件的报导,深为我国正常人常被别人以“精神病人”为由任意强行关押折磨而感觉愤怒。说实话,从孙志刚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报导后,我已经麻木了,不觉得再震惊了。
  但看到我国著名的专家孙东东发表的高论,我不禁惊呆了——我国培养了这样的“砖家”!再看过一些报导后我更觉得,有这样的“砖家”实在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在孙东东眼里,正常人都成了精神病人,只有他是正常人。
  在中国人大多数人眼里,邹宜均等被强行关押的人是正常人,孙东东等人“砖家”是“疯子”。

精神病学“砖家”

  孙东东是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精神卫生法》起草成员。他说出来的话总是很硬,比砖头还硬,能砸死人!
  “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多大的砖头!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想去上访的人一定是有其冤屈,一定是要找一个地方申诉。因为,他们一直得到的宣传是,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的国家爱人民,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
  他们之所以不停地上访,大部分是由于其问题得不到解决。问题得不到解决,多是缘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麻木,不作为,互相推诿。
  他们之所以不停地上访,是因为他们还相信有可能为其主持公道,是由于他们还满怀着对政府的希望。
  现在他们都成了“精神病”,可见孙东东是当之无愧的精神病“砖家”。

法学“砖家”

  孙东东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农工民主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说出的话却是大法盲。所以,无法无天者无畏,他说的话能砸死人!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均没有授权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治疗。刑法的规定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这里的核心语汇是“造成危害结果”。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同的是,《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确实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核心词汇被偷换成“有危害行为”。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
  孙东东似乎没有学过《立法法》,他的口水大过国家的法律,他的口水就能为精神病院的违法犯罪行为找到依据:只要他实施了危害行为就可心强制住院。如果家属认为自己的亲人行为不正常,比较怪异,不能够正常生活,认为他精神有问题,把他送到精神病院去诊治,这有什么不对的呢?[1]
  我国有“司法实践”一个专用词汇,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个词的具体含义就是:法律规定一套,具体做事另一套。但这是讲不到桌面的。
  某些精神病院,为了几个臭铜钱,未经合法的程序就把健康的人非法拘禁,打针电击,强行服药。这些,都从“砖家”那里找到了依据,这是中国的精神病强制治疗的“实践”。
  可见孙东东是货真价实的法学院的“砖家”。

偏执型精神障碍的“砖家”

  思宁:老上访专业户精神有问题,是否真的至少99%?您调查、诊断、统计过吗?
  孙东东:我不需要什么调查、诊断、统计。凭我的专业经验、我的专业判断,就可以估计出来。
  思宁:精神病学是一门科学。科学怎么能够这样没有实际依据就这样估计,就这样武断地下结论呢?
  孙东东:我是专家,我说的就是依据呀,就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思宁:您的表述在逻辑上导致一个荒谬的推理和结论:谁坚持他的某一个观点,谁就是妄想,就是偏执型精神障碍。这样一来,任何敢于坚持真理、热情追求理想、具有坚定信念的人,岂不是都成了偏执型精神障碍病人?所有坚持宗教信仰的人、所有声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共产党员、所有坚持科学原理或民主法治的人,等等,岂不是都成了偏执型精神障碍病人?
  孙东东:我没有您这么耐心细致去分析。我就认为老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妨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依孙东东的逻辑,他本人坚持这种武断的结论,他也是偏执型精神障碍的“砖家”。

剥夺公民权利的“砖家”

  思宁:上访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有关权利实现的方式。《宪法》第四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
  孙东东:老上访专业户扰乱社会秩序,就应该把他们当做精神病人强制治疗。
  思宁:退一步分析。即使真的是偏执型精神障碍病人,也不是都要强制医疗的。只要病人没有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政府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孙东东:不管您怎么说,我都认为把精神病人关起来进行治疗,促进他精神康复,就是保障他的人权。
  可见,孙东东是把正常人关起来的以保护其权利的“砖家”。

写于20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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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湘潭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下同)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劳动模范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11〕1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市人民政府授予并保持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总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四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每三年进行一次,按评选劳动模范名额与候选人1:3的比例,每次评选不超过20名。
第五条 劳动模范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和道德,热爱祖国,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及各项社会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市有积极影响和模范作用。
具体条件另行规定,并在每次评选前予以公布。
第六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对象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必须经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会等部门审查。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和签订集体合同、违反计划生育、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发生伤亡事故超控制指标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第七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兼顾各行各业;
(二)公平、公正、公开、公认;
(三)民主评选,自下而上,层层把关;
第八条 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职工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工会推荐,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大中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业劳动模范由村党支部推荐,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镇党委审核。
(二)主管部门初审。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由各级各单位工会具体负责,同级党委、政府(企业行政)严格审查把关,并由各级各单位工会向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模办)推荐。其中农业劳动模范由市农办会同县(市)区政府、总工会共同推荐,由市农办归口报市评模办。
(三)劳动模范管理部门考察审查。由市评模办、市总工会进行考察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确定正式人选建议名单。
(四)市人民政府审查。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劳动模范正式人选建议名单。
(五)公示。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劳动模范正式人选,由市评模办在市级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经查实不具备劳动模范条件的,按规定取消其评选资格。
(六)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表彰。
第九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培养、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同级总工会负责管理。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为在职职工的,月收入(指工资、奖金、福利、创收等全部收入,不包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足1500元/月的,由市财政补足到1500元/月;为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足1500元/月的,由市财政补足到1500元/月;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的农业劳动模范,享受480元/年的荣誉津贴,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350元/年的标准给予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定期安排劳动模范体检,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创造条件为劳动模范办理各类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职工劳动模范住院期间的工资照发。农业劳动模范的住院医疗开支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中原则上不能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对破产企业的劳动模范,当地政府应妥善解决其生活保障,并优先安排再就业。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三年内可享受一次8~10天的带薪疗休养,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其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其他费用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职工劳动模范的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可优先解决两地分居问题,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子女应优先推荐就业,劳动模范子女的义务制教育,学校应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春节、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市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应安排专项慰问救济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进行慰问。因病、伤住院的,应进行慰问,劳动模范逝世,要进行悼念。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的工资、离退休生活费、荣誉津贴、保险、奖励等各项待遇,各级政府、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应定期督查落实。

第四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违反推荐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撤职、留党察看处分及以上的;
(四)按上级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该取消的。
第二十一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查核实批准后,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停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必要时,审批机关可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为主,有重大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各级工会应建立劳动模范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劳动模范登记表、基本情况表、健康检查表、先进事迹和表彰决定以及劳动模范晋升、调动、离退休等有关资料,建立健全劳动模范管理电子文档并及时更新。劳动模范调离本单位时,应将其有关的档案和材料移交新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立劳动模范动态考核制度。对市级劳动模范的动态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具体组织工作由市评模办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市级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制定培训计划,选送青年劳动模范到大专院校学习深造,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推介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作方法。
第二十六条 切实保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国劳动模范和湖南省劳动模范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评选推荐、审批表彰、待遇享受等按国务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国务院各部、办、委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同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经省、市总工会备案后,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本办法中有关劳动模范各项待遇的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对浙江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浙江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定2002年度浙江省企业工资
调控目标的报告》(浙劳社劳薪〔2002〕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1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省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
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
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劳
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
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
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