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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问题之探讨/王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21:55  浏览:9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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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问题之探析

王政


  目前,各地司法和政府部门对解决当前在处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案件过程中,在处理相关假肢及辅助器具上赔偿存在诸多认识不一致之处,在计算假肢、辅助器具的价格、质量方面有较大差异,造成相应假肢或辅助器具处理结果差距较大,受伤致残人员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完全保护的问题。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很不利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其功能,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从另一角度讲,也往往会造成案件处理不公,减轻或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主要文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数额或标准不一现象作一下探讨,希望引起法律同仁们的重视,并促使该项赔偿处理问题的更高权威性法律文件出台,以便统一人们的认识,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一、 关于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赔偿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第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如该法第15条规定: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该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该法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国家上述法律规定五一不显示了国家和政府对残疾人康复权益的高度重视,而支持残疾人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正是帮助残疾人实现其康复权利的一部分。

  (二)第二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适用性文件。如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对受害人提起的安装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相关的费用计算标准只是笼统地规定为“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并且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赔偿年限及合理费用标准和特殊要求应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执行。

  (三)第三类,各地省级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法律适用性文件。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局联合制定并以川高法(2001)第320号文件出台的《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
此类规定,虽然较好的解决了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程序和标准的统一性问题,但因为是省级文件,文件的级别和效力都较低,仅仅在一省范围内适用,适用范围也较小,不能反映残疾人安装假肢等辅助器械的程序、费用及标准全貌。

  (四)第四类,各地省级(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社会劳动和保障部门针对工伤事故所制定的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办法和费用标准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在这些文件的附件中,同时都包括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该类文行政文件中都明确规定,文件是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级工伤保险办法等制定的,仅适用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对于交通、其他伤害等非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可能涉及。显然,其适用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

  (五)第五类,地、市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办法和费用标准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莱芜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在这些文件的附件中,同时包括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很明显,此类由地市级政府机关所出台文件的法律效力级别更低,适用范围更小,但是对在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符合安装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来说却意义非凡。

  以上是笔者调查所了解到的目前国内几类关于残疾人在工伤事故或侵权案件中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笔者认为,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大致能反映出我国目前对安装残疾辅助器具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

二、 关于安装残疾辅助器具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法律学角度上讲,司法实践中解决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存在问题是必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或毋庸置疑的。这是因为:(一)普遍性的规范即便其本身是非常严谨的,也具有其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法律关于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规定总是规范性的,它是针对某一特定群体或特定行为或事件而制定的,不可能是针对某一个人而制定的。(二)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执法人员如想对特殊性的案件做特殊处理总会为其找到依据。对于每一个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残疾人而言,其致残的原因总是非常具体的,不同的个体存在性别、年龄、职业、生活区域、生活现状、法律意识及其社会关系的差异是必然的。(三)解决问题的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存在差异,而且处理个案中难免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偏私性。徒法不能自行,任何法律和法规都是由处在不同行政区划、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不一、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来具体进行落实的。
  正是因为以上几点,我们就必须认可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理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性是必然的,我们分析问题就必须在“承认对案件差异处理”的前提下来进行。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具体案例来引出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
  张某,山东省莱芜市某钢铁厂工人,现年45岁。2007年5月30日,张某因工乘车外出,其所乘河南某汽运公司车辆行至河南省境内时与一四川籍外出拉货的大货车发生相撞事故。事故除了给双方车辆造成不同损坏外,还给乘客张某造成左腿严重粉碎性骨折的伤害。经河南交管部门进行事故鉴定,大货车需承担70%的主要责任,张某所乘汽运公司车辆承应担30%的次要责任。因当时张某伤势比较严重,后被送往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结果该医院最终为张某做了大腿膝离断截肢手术。出院后,张某自认为,其应当安装进口膝离断大腿假肢。山东省某假肢配置单位也建议其安装质量好一些的假肢,且该假肢配置单位还为其出具了安装假肢诊断书。在该诊断书中,配置单位认为:张某需要安装国产普通型左腿大腿膝离断假肢,每次各项费用为28000元,每三年更换一次,共需要更换8次,假肢安装总计费用为224000元。
  就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张某面临按保险、工伤、运输合同或交通事故侵权等途径处理的多重选择。而且就赔偿问题,尤其在安装假肢费用上,张某无法与各方达成一致。最终,张某选择了先按交通事故侵权进行诉讼处理的途径,在侵权行为地(河南省某县极法院)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提起诉讼。结果诉讼过程中,各方所争议的焦点基本集中到安装假肢的程序、费用和标准等问题上。

  这的确是一起发生在跨省区、涉及多个诉讼主体、多重法律关系的经典赔偿案例。考虑到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现只能就该案中所涉及到的安装残疾辅助器具问题进行分析。透过该案例,在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问题上,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一)安装假肢是否需要权威机构认定的问题。从生理医学角度讲,并不是所有的致残人员都适合安装假肢;对某些致害的残疾人,是否适合安装假肢应当在伤口愈合后一段时间后经过假肢安装的实际康复训练后才能够确定;对于某些残疾人员,有时安装假肢并不比轮椅更能为其带来生活或工作上的便利。既然是这样,对于在侵权案件中肢残人员是否适合安装假肢的问题,肯定不能由肢残人员自己说了算,而应当有个权威机构作出认定。那么,这个权威机构又是什么部门呢?是公安和法院等司法部门?是各地民政部门、社会劳动和保障部门(如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安装假肢的配置单位(假肢的生产和安装厂家)?还是由受害人自己或侵权责任人委托的部门进行认定,如果是由公安和法院等司法部门进行认定的话,目前尚缺乏直接法律依据,而且我们也无法保障这些部门的执法人员一定具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是由民政部门成立的机构进行认定的话,目前许多省的民政部门还不具有这样的职能,法律也没有赋予它们这样一项资格或权利。如果是按各省市公布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社会劳动和保障部门的成立的机构(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进行认定,对本案而言,到底应由何地、哪一级别的机构来作出认定呢?本案不按工伤处理是否同样适用?对于非属于工伤的案件又该怎样认定呢?如果是由假肢的生产和配置机构进行认定,那么这些机构基本上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机构,几乎天天在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自己的目标客户,它们会完全从自身经营和商业利益角度出发,为了取悦自己的潜在客户,很难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符合安装条件认定和安装价格认定。而且不同的假肢配置机构、不同的假肢材质其配置价格会相差巨大,配置机构的认定往往不会考虑法规的限定,在配置型号和价位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有时充其量只能算作是一种商业上的假肢安装报价。如果是由配置机构来认定的话,受害人和侵权责任人双方是很难就配置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有时受害人选择的配置机构与侵权责任人选择的配置机构所作出的假肢等辅助器具配置价格相差悬殊,我们到底应以哪方为准呢?
  所以,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引起人们对安装假肢认定机构权威性的争论和法律适用上的法官认定的随意性。

  (二)假肢安装者是否可以随意跨省区选择配置机构的问题。如侵权案件中,山东的肢残人可否去北京或上海等外省、市地的假肢配置机构去配置安装假肢?从常理上讲,假肢的配置机构属于医疗服务机构的一种,其对外提供配置假肢等医疗服务,可完全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其相互间可以在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上展开自由公平竞争。另外,不同省市地的配置机构在假肢安装水平或价格上也确实存在着相当的差异。就上述案例而言,张某在河南起诉,是否必须在河南选定假肢配置单位呢?张某选择山东的假肢配置单位是否可以呢?侵权责任人对张某在山东选择的配置机构及其报价不予认可又应当怎么办呢?侵权责任人要求选择河南或四川的假肢配置机构又将如何处理呢?
  而按照四川省《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规定,肢残人必须到经各省的民政部门认可的或与相关保险基金存在辅助器具配置协议的单位才可以,或只有省内民政部门认可或签有配置协议单位出具的《假肢安装诊断书》才能得到当地司法部门的认可,这势必限制了肢残人或相关责任人自由选择其他质优价低、配置技术水平更高医疗机构的权利。可见,从另一角度进一步说明,如果司法机关完全参照假肢配置单位的建议来确定赔偿标准或数额,那么有关配置单位的选择要求是至关重要的。从市场经济角度看,法律可以限定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赔偿数额,但不应限制当事人对配置机构选择的自由,司法机关也不能依据配置机构的建议或报价来确定假肢安装赔偿。

  (三)首次安装假肢如何进行计价的问题。目前关于假肢的安装或配置,其型号和材质多种多样,有国内产的,有国外进口的;国内产的也有高中低多个等级。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这里的“普通适用”和“合理费用标准”明显过于笼统。怎么算“普通适用”?怎么算“合理费用标准”。通过咨询假肢配置机构人员,了解到:国产假肢普通适用型的也分好多种类(不同的材质),配置价位有2万元左右的,有1万元左右的,还有5千元左右的,这些价位都认为是属于普通适用型的。可见,完全按配置机构的要求或建议去决定安装型号或赔偿标准也是不合乎情理的。按照各省市地制定的赔付限额标准由当事人自己去选择型号比较科学。在赔偿限额一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安装假肢的型号或价位。
  就本案而言,该如何计算首次安装假肢费用呢?这直接关系到最终的假肢安装赔偿费用总额的计算问题。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可以参照配置单位的意见执行。而本案张某选择的山东某配置机构出具的证明是,国产普通型每具总价28000元,可以使用三年;侵权责任人一方(四川肇事大货车方)选择四川某配置机构出具的证明是,国产普通型每具总价8000元,可以使用5年。另外,本案的主要侵权责任人归属于四川省,按照四川省《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川高法[320]号)中规定的标准,像张某情形,每具假肢安装的赔付费用区间为1.6——2.0万元。本案的本案诉讼地在河南省,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 像张某情形,每具假肢安装的赔付费用12000元,使用年限是3年。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又是山东省莱芜市人,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 像张某情形,每具假肢安装的赔付费用最高限额11000元,使用年限是4年。而按照《莱芜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 像张某情形,每具假肢安装的赔付费用最高限额又是6700元,使用年限是2年。
  正是由于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才使得我们对张某这起跨省区案件的假肢赔付案件无所适从,弄得大家在如何计算首次安装计价上各执一词,一直争论不休,最终无法形成统一认识。

  (四)关于假肢安装最高赔付年限的计算问题。如何确定“赔付年限”是决定假肢安装赔付总额的又一关键性因素。目前关国内关于假肢赔付年限规定的法律或法规,我们发现只有四川省《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川高法[320]号)中规定的比较详细。如该办法中规定: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总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月起,连续计算至其70周岁。其中定残时年龄在18岁以下的,其假肢或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每五年更换一次;18(含18岁)-50岁,按每七年更换一次;50(含50岁)-70岁,按每九年更换一次;使用年限计算至70岁时,所产生剩余年限不足9年的,按更换一次计算;定残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上的,按安装一次计算;计算跨越年龄段的使用年限时,以上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连续计算至其下一年龄段后,再按下一年龄段使用年限进行计算。此关于“假肢使用年限”的规定基本可以在一省内解决当事人关于“计算赔付年限的争议”。但是在其他省地市的安装假肢或辅助器具的法律文件中,我们只发现关于假肢使用年限的规定,如河南省规定的假肢最低使用年限是3年,山东省为4年,莱芜市为2年,没有关于最多可安装几次或计算至多大年龄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按照配置单位的建议认定更换次数,这样便使得司法判决过分倚重配置单位的建议,使得赔付数额的计算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让人感觉判决缺乏相应的权威性,无法令当事人各方满意。以上述案件为例,配置机构认为张某安装的假肢每具使用年限为三年,应更换八次,如此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呢?让人无法得知。

三、 相关存在问题的解决与立法建议

  通过对上述安装假肢赔偿案例中所存在的问题发现及分析,我们认为: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假肢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或赔偿法律规范的缺乏及现存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定更高规格的《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管理规定》。该类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之间统一协调、共同携手进行制定。该类规定至少应包括残疾人安装假肢等辅助器械的鉴定、假肢等残疾辅助器械配置机构的选定、假肢等残疾辅助器械配置的赔偿限额或标准、赔偿年限及赔偿次数的计算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一些讲,就是如何解决我们在本文第二部分内容所发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之解决,不妨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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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含财政全供、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批准同意后,须由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依评审或者评估结果确定对外投资资产价格,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以及结余款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七条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行政单位房屋、车辆及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及长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市财政部门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事业单位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15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以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进行办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五)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投资担保申请表》;
(二)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价值有效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六)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七)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八)经中介机构评估的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九)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参照《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十九条 产权在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预算外专户。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投资担保所取得的收益,按照市政府“收支两条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者核减的,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或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填报《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1.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
2.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
3.焦作市市级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申请表
4.焦作市市级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表

http://www.jiaozuo.gov.cn/zfbwj/article.asp?id=918&classid=15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评价验收暂行办法和2010年度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评价验收暂行办法和2010年度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细则的通知

国烟办综〔2010〕386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根据2010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及五个实施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省级公司领导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和2010年度省级公司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细则的通知》(国烟人〔2010〕263号)精神,为全面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显著提升基地单元建设水平,切实推动原料保障上水平,现将《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评价验收暂行办法》和《2010年度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评价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2010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及五个实施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省级公司领导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和2010年度省级公司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细则的通知》(国烟人〔2010〕263号)精神,为全面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显著提升基地单元建设水平,切实推动原料保障上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 和“逐级验收、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制,全面、科学、准确地评价基地单元建设水平,确保评价验收工作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对基地单元的评价验收,以及地市级公司、工业公司基地工作组对基地单元的自查评价。国家局、总公司负责对各省级公司开展的基地单元建设进行抽查评价验收;省级公司负责对本单位开展的基地单元建设进行全面评价验收;地市级公司、工业公司基地工作组负责对基地单元建设进行全面自查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列入国家局年度计划的基地单元。

第二章 评价验收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基地单元评价验收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国家局、总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具体工作要求制订发布评价验收细则。

第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公司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基地单元评价验收专家组,负责开展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基地单元评价验收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的评分办法在年度评价验收细则中规定。

第八条 地市级公司、工业公司基地工作组根据国家局要求和省级公司部署,严格按照基地单元建设标准和评价验收细则,分环节、高质量完成基地单元建设和全面自查评价工作。自查评价合格后,申请省级公司评价验收。省级公司是基地单元建设评价验收工作的主体,基地单元评价验收合格后,向国家局、总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国家局、总公司对省级公司验收合格的基地单元进行抽查验收评价,抽查基地单元数量和地点随机确定。

第九条 基地单元建设评价验收工作原则上当年当季完成,具体可按指标分环节、分时段进行。评价验收遵循以下程序: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查阅资料、打分评价、建立档案、结果反馈。

(一)听取汇报。被评价验收单位要根据评价验收内容准备详实、有效的基础材料并向评价验收专家组汇报相关情况。

(二)现场考察。评价验收专家组实地考察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烟叶生产收购现场,实地走访烟农合作社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

(三)查阅资料。查阅基地单元建设规划、基础设施档案、相关制度文件、相关数据报表、相关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和记录。省级公司评价验收时要查阅地市级公司的自查评价档案,国家局、总公司抽查评价验收时要查阅省级公司的评价验收档案。

(四)打分评价。按评价验收细则及评分标准逐项打分,汇总评价结果,形成《基地单元建设评价验收意见》。

(五)建立档案。将基地单元基础资料、评分表及相关材料、相关会议纪要、评价验收意见等整理归档,建立基地单元评价验收档案。

(六)结果反馈。《基地单元建设评价验收意见》要及时向被评价验收单位通报,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合格的申报上级单位评价验收。

第三章 评价验收内容及指标体系

第十条 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评价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规划,基地单元管理,生产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信息化管理,烟叶收购与工商交接等七个方面;省级工业公司评价验收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原料供应基地化、烟叶品质特色化、烟叶收购调拨、烟叶加工、烟叶质量评价、工商合作效果等七个方面。省级公司均设有技术或管理创新加分项。

第十一条 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基地单元建设规划指标主要包括规划报告及规划手段、基本烟田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三个方面;基地单元管理指标主要包括机构扁平化、岗位专业化、流程规范化、基本烟田管理、计划合同管理、 工商合作管理、绩效考核管理七个方面;生产技术水平指标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制订、适用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烟叶质量状况四个方面;基础设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基本烟田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档案管理与管护三个方面;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与专业化服务的指标主要包括连片种植水平、生产组织形式及户均规模、机械化作业水平、合作社建设、合作社治理结构及规范运行、专业化服务覆盖率、合作社运行效果七个方面;信息化管理指标主要包括信息环境配置、基础操作能力、烟站(单元)管理系统三个方面;烟叶收购与工商交接指标主要包括基层站硬件配套、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试点、烟叶收购管理与收购秩序、烟叶仓储管理、烟叶等级合格率、“两条红线”执行六个方面。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公司基地单元建设组织管理指标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和工作方案两个方面;原料供应基地化指标主要包括原料需求规划制订、基地建设规划制订、基地单元人员落实三个方面;烟叶品质特色化指标主要包括烟叶品质风格特色定位,烟叶数量、结构及质量要求,生产技术导向,试验示范四个方面;烟叶收购调拨指标主要包括参与烟叶收购、参与散叶收购试点、等级合格率、烟叶调拨四个方面;烟叶加工指标主要包括加工工艺和质量要求、复烤加工过程参与两个方面;烟叶质量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原料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烟叶质量评价两个方面;工商合作效果指标主要用省级局(公司)基地单元评价验收得分的30%来体现。

第四章 评价与奖惩

第十三条 根据评价打分结果以及各项评价验收指标工作开展状况和完成情况,将评价验收评定为一次验收合格和整改后验收合格。但通过验收时间不能晚于次年4月份。

第十四条 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结果作为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基地单元建设、特色烟叶开发、现代烟草农业建设以及省级工业公司基地单元建设考核指标得分的依据并与各省级公司领导班子的绩效薪酬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省级公司及地市级公司要将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结果与各级烟叶干部和技术员业绩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推先评优等挂钩。

第十六条 国家局对评价验收结果优秀的基地单元,授予优秀基层工作站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评价验收合格的特色优质烟叶基地单元,可享受烟叶调拨价格上浮政策和生产投入补贴政策,具体上浮等级、数量及比例由国家局确定下达。

第十七条 基地单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价验收不合格:超合同收购、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验收不合格、烟农专业合作社验收不合格、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基地单元,整改完善后重新组织评价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度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细则

为确保基地单元评价验收工作质量,稳步推进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努力实现知名品牌原料保障上水平,根据国家局《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一、评价验收对象

2009年、2010年列入国家局计划的整县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基地单元,以及2010年列入国家局计划的特色优质烟叶开发基地单元。

二、评价验收内容

对基地单元的评价验收,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主要评价基地单元建设、特色烟叶开发、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等内容,评价得分权重设定为25%∶15%∶60%;省级工业公司主要评价对口基地单元建设情况。

三、评价验收具体指标

(一)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

1. 基地单元建设(25分)。

建设规划(8分):包括规划报告及规划手段、基本烟田规划、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规划等。

基地单元管理(17分):包括基层站点设置、人力资源及岗位设置、基本烟田管理、计划合同管理、工商合作管理、烟叶业务规范执行、绩效考核管理等。

2. 特色烟叶开发(15分)。包括生产技术方案制订、适用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以及烟叶质量状况等。

3. 现代烟草农业建设(60分)。

基础设施建设(15分):包括烟水、烟路等基本烟田建设,密集烤房、育苗工场、农机具等烟田配套设施建设,过程管理与建后管护等。

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与专业化服务(22分):包括连片种植水平、生产组织形式及户均规模、机械化作业水平、合作社建设、合作社治理结构及规范运行、专业化服务覆盖率、合作社运行效果等。

信息化管理(6分):包括信息环境配置、基础操作能力、烟站(单元)管理系统试点等。

烟叶收购(17分):包括基层烟站硬件配套、专业化分级和散叶收购试点开展情况、烟叶收购管理与收购秩序、烟叶仓储管理、烟叶等级合格率、 “两条红线”执行情况等。

4. 加分项。包括生产技术改进、生产组织形式创新、业务流程优化、基层管理方式创新等项目成果及推广应用成效。

(二)省级工业公司:

1. 组织管理(5分)。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等。

2. 原料供应基地化(7分)。包括原料需求规划制定、基地建设规划制定、基地单元人员落实等。

3. 烟叶品质特色化(15分)。包括烟叶特色风格定位,质量、数量、结构需求,生产技术导向,试验示范情况等。

4. 烟叶收购调拨(15分)。包括参与样品仿制、分级技术培训、收购监督,参与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试点,烟叶等级合格率,烟叶调拨流程及调拨比例等。

5. 烟叶加工(8分)。包括提出打叶工艺和质量要求,深度参与烟叶加工过程等。

6. 烟叶质量评价(20分)。包括原料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烟叶质量评价、反馈及改进,烟叶质量评价档案建立等。

7.基地单元建设水平(30分)。根据省级局(公司)评价结果确定。

8. 加分项。包括基地单元建设、烟叶生产收购、复烤加工、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技术改进、技术创新及组织管理创新项目成果及推广应用成效。

四、考核评价

1. 评价验收得分为85分以上,不缺项,无不合格项者,评价结果为优秀;验收评价得分为70分以上,不缺项,无不合格项者,评价结果为合格。

2. 有不合格项的,整改提高以后再申请评价验收;有缺项的,补充完善以后再申请评价验收。

具体评价打分方法见附件。

附件:1.基地单元现场评价验收流程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13/f035d802200c522bb061782b12da4bb8e1eca607.doc
2.省级局(公司)评价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13/34272d310231f34ad1ae066293e3aea244275950.doc
3.省级工业公司评价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13/2f3cc20e1488039c7c9f5b96502536adfabcdb6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