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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不能代替法律 哲学不能代替现实——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答新月与法盲人(二)/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1:03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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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不能代替法律 哲学不能代替现实—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答新月与法盲人(二)

龙城飞将


  我在与法盲人的新月讨论法律解释、法理与法律的关系时,再一次领教了新月这位快枪手的厉害。我的文章仅写出第一部分,时间不长他就在博客上写文章回复我了。他在自己的博上写了《答飞将先生:法理学与规则的不确定性》。由于我写作速度不快,加之我是“业余思想家”,我只能在别人休息后才开电脑开始写作,我只能综合地依据新月和法盲人在不同文章中提出的观点慢慢地回复。
  我与新月和法盲人的讨论主要基于如下一些文章:法盲人:《也谈许霆案——兼为一审平反》、《再答龙城飞将兄〈朝花夕拾许霆案〉》、《关于“法官不能解释法律,只能服从法律”与龙城飞将兄之商榷》、《有必要跟龙城飞将谈谈罪刑法定》,新月:《规则的不确定性与法律解释》、《与飞将先生商榷:再论法律解释》、《答飞将先生:法理学与规则的不确定性》和龙城飞将:《朝花夕拾许霆案》、《关于许霆案再答法盲人》、《在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法官不能解释法律,只能服从法律》、《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关于法官守法、释法、理解法再答法盲人》、《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哲学不能代替现在——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答新月与法盲人(一)》。所以本文仍续着上一篇的编排顺序。

五、 法律适用过程“不确定性”的观点不能成立

  我们应当知道法律适用过程是怎样的。我们通常的思维模式是,大前提:以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的财物为盗窃罪。小前提:某人以秘密的手段窃取了他人的财物。结论:其人构成盗窃罪。大前提是法律的规定。小前提是对一个案件已经查清的事实。结论就是判决。这是一个严格的形式逻辑三段式思维过程。如果法律规定不明,不能做出这样的判决。如果法律规定明确,但犯罪嫌疑人的事实没有查清,亦不能做出这样的判决。所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早已把这种案件的处理方式做出了规定,法官应当在刑事诉讼中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事实已经查清,但法律规定不明确,做无罪判决;若法律规定明确,事实已经查清属法律规定的犯罪的情景,做有罪判决;若法律规定明确,事实也已经查清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景,做无罪判决;若法律规定明确,但事实无法查清,做无罪判决。这是我国对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任何诉讼的参与人都应当遵守。而且,这些规定与原则也是从外国学来的,所以,那些动辄言外国怎么样的专家应当先补自己国家法律规定的课。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问题是一些司法机构不依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进行判决。云南的杜培武案件是法律规定明确,事实没有查清,但几次审判判决的结果都是他有罪,这是司法人员违法审理的结果。许霆案件却是法律规定明确,事实也已经查清,但法律的规定与许霆的事实之间没有划出等号,但法院强行套在一起,才引起全国人民极大的反响。换句话说,许霆案件是事实已经查清,但找不到适用的法律。
  新月对此的观点却是相反,他认为,“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说……法律在适用的时候并不是通过一个严格的形式逻辑三段论完成的,而是一个穿梭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一个互相解释的过程。案件事实并没有贴上标签直接让法官适用某些规则,而发现规则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相互的解释,这是一个往返流转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证成某一具体的判决。故,这种相互解释的过程必然包含了不确定性。在特定案件中如何发现规则,如何通过发现的规则阐述事实,这本身都包含了不确定性。……法律从颁布之日起,从严格意义上说,只要它被使用,就需要被解释。那种追寻立法原意的思想已经被证明是无稽之谈。如果不存在一个‘立法原意’,那么所谓的‘严格适用法律’也仅仅是发出这种言论的说话者自己对于法律的某种解释的结果”。
  新月这里的前提条件是,事实已经查清,该开始适用法律了。他的这段话存在许多令我们思考的余地。为了把问题讲清楚,在这里我不得不对晦涩难懂的新月的观点和语言分开段落进行钻牛角式的解析,希望不同意我这种论辩方式的网友理解。
  首先,他是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来讲刑事司法过程。我国《有刑事诉讼法》来规范各参与主体的活动,不能用一个学科来代替国家的法律规定。
  其次,在法律规定已经确定,对事实调查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只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往返穿梭一个来回,即只要一次三段论过程,就可以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例如,若法律规定明确,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直接可以做出有罪判决。这就如同到了图书馆,你想找什么书可以按目录到索取一样。业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是要找某一种书的需求,法律规定就是分类存放各类图书的的图书馆,判决就相当于是借书登记。这个过程并不是往返无穷的。
  再次,“法律适用是一个穿梭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一个互相解释的过程”值得人们思考。我们需要了解,在新月那里,是规范解释事实,还是事实解释规范。能不能举一个实例给我们解释一下规范与事实之间是如何“互相解释”的。
  法律适用,就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找到适用某个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定,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也就是教科书所言之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规定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根据我上面的分析,在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只要一次形式逻辑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就可以完成,并不需要多次往返,且这个过程是十分明晰的,不存在所谓的“不确定性”。
  请读者注意,新月到这里是出现了第二个“不确定性”。第一个是规则的不确定性,第二个则是事实与规范之间相互解释的过程的不确定性。新月自己无意间从第一个不确定性滑到了第二个不确定性。或者,有时他自己也可能分不清这两个不确定性之间的差别,下面的文字他又滑回到第一个不确定性。
接下来,新月以哲学的方式叙述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在特定案件中如何发现规则,如何通过发现的规则阐述事实,这本身都包含了不确定性”。第一,“发现规则”的说法令我这不懂法的外行人感到稀奇,刑事法律规则本来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怎么要由司法人员在特定案件中去发现?第二,这被“发现的规则”如何去“阐述事实”,我们不理解,还需要“解释”。第三,“发现规则”,“发现的规则阐述事实”的不确定性是怎样的,我们不得而知。请读者注意,这里出现了第三个“不确定性”。
  再下来,新月指出,法律只要被使用,就需要解释。我承认这话是对的,但我多次指出,法律被解释,实属无奈之举,并非必然需要。应当提高立法水平,尽量减少这种不得不去解释法律的情况。而且,关于法律解释国家立法法有明确规定,并不是任何一个法官能够自行解释法律。换句话说,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他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查清事实,对照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所以审判权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遵从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的义务。
  令人感到危险的是,新月提出,“那种追寻立法原意的思想已经被证明是无稽之谈”。他讲到这话的时候没有给出任何证明,而且我是第一次听到法律人在讲法律的时候要求抛弃立法宗旨。他作出这样的结论太武断。遵守一个法律难道不需要同时了解并遵守其立法宗旨吗?离开立法宗旨简单地去适用某一个法条的做法是十分危险的。
  在上面那个不能成立的否定立法宗旨的话语之下,新月进一步否定“严格地适用法律”。他说:“如果不存在一个‘立法原意’,那么所谓的‘严格适用法律’也仅仅是发出这种言论的说话者自己对于法律的某种解释的结果”。第一,“如果不存在一个立法原意”是建立在流沙基础之上的一个假设,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律没有立法宗旨。第二,新月否定“严格地执行法律”,是不是要人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即法律有明文规定,他偏不执行,或者不严格地执行,一定要留一些漏洞,从而去否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的基本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我感觉到新月是向上和向下两个方向都没有深入进去。向上是哲学层面,讲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时没有运用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的精髓,而是引用哈特等没有学懂辩证法的一些法律学人的观点。他们只强调了规则的不确定性,却没有看清楚规则的不确定性是与确定性并存的,相对立而存在的,不确定性当中含着确定性。向下没有能力用他的观点解释司法实践,例如他的文章充满了哲学的晦涩难懂,较少有具体的案件作为支持。

2010-1-2 凌晨2:00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blog_listall.asp?id=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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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社会心理原因分析

张艳辉


摘要:经济犯罪一词早在1872年的预防与空子犯罪的国际会议上提出,它普遍存在与社会的各个阶层和角落,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每个犯罪心理的生成,必然是主体吸收主体外的各种因素并内化为自身独特的心理而最终形成的。本文将对经济犯罪的社会心理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经济犯罪、社会因素

经济犯罪的指在经济领域以及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中发生的财产性犯罪,其外延等于侵犯财产罪加上破坏经济秩序罪.根据经济犯罪主体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经济犯罪分为:职务型经济犯罪、业务型经济犯罪和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三大类。职务型经济犯罪是指掌控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主要是管理经济事务的权力)非法获利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业务型经济犯罪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其经济活动中非法获利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等。一般财产型经济犯罪指传统的一般主体(自然人)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经济犯罪可归属于物欲型动机犯罪,即“利欲型”或“贪利型”,是指由于不良物质欲望引起的犯罪动机所导致的犯罪,具体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不良物质需要,提高个人消费水平,聚敛财富而引起的犯罪动机所导致的犯罪。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来源于社会环境。首先犯罪人的意识依赖于犯罪人的肌体,犯罪人的肌体是犯罪意识产生的物质基础,其次犯罪意识的内容来源和形成于社会,是社会长期作用的结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由社会中的矛盾、冲突、引诱、管理上的漏洞,便利条件等因素而诱发。
对于每个人来说,有什么样的观念就可能产生什么样的行为。许多经济犯罪的犯罪人信奉这样的观念,即“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有钱能使鬼推磨”,这样的犯罪心理的形成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以下将对其社会原因进行初步分析。
社会环境因素包括大社会环境因素和小社会环境因素即主体外因素。
主体外因素是指犯罪主体以外的客观不良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等。社会环境因素:指社会生活中足以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各因素的总和。可以分为两类:社会宏观因素、社会微观因素。

一、社会宏观因素也叫大社会环境因素,是指个体生活的整个社会环境,它影响着犯罪心理的性质和类型。
(一)政治环境因素,其消极因素主要体现在社会动乱和社会变革方面。
社会动乱对经济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⑴社会动乱常常使国家法制遭到破坏,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犯罪控制机制失去了应有的效能,从而助长了人们的投机心理和冒险意识。一个社会、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的愚昧或开明、专制或民主、廉洁或腐败等,都会对着类犯罪产生深刻影响。如中国10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抢劫和盗窃犯罪空前增多,就是因为政治大动乱给社会造成了无政府主义和放纵物欲的氛围与条件。在今天的中国,政治上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如民主不健全、权力制衡不力、决策失误等等,特别是腐败问题导致权力体系中为数不可小视的一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贪欲膨胀,大搞权力寻租,不仅使自己沦为犯罪分子,还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构成社会物欲型动机犯罪增加的客观诱因。
⑵社会动乱使青少年难以受到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相反却扩大、增强了他们受社会消极影响的机会,使他们中的一些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社会变革是指国家在各个方面进行改革而出项的社会现状。
社会变革对经济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⑴社会变革以为着现行政策的多方位调整变化,涉及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导致部分人利益受损,心理失衡。尤其是观念的变革,常使一些人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从而削减了其自律机制度,导致犯罪。
⑵社会变革超出了一些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有的人由于思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抱残守缺,拒绝接受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存在、现实。从而以各种形式拒绝、抵制这种变化,其极端表现就是犯罪。这类犯罪人在案发前大多是合法、守法的经营者或工商企业者,但由于他们长期心存发财致富梦想,导致急于求成,吸收高贷;一旦失败,便造成经济上的危机,从而就可能铤而走险,萌生犯罪意图,产生越轨心态,或以违法手段来解决其所处的困境,或在破产倒闭前再做诈骗性的巨额借贷,以获取不法暴利。还可能由于经济的不景气或对市场形势的判断错误而做出亏损的投资,从而导致其企业发生困难,为度过难关,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便不惜以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达到目的。
⑶社会变革由于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调整,会使现有的社会调控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而新的社会调控机制还难以迅速衔接起来,这就导致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出现大量漏洞,给一些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例如现在实行的产权明晰,由于社会调控机制跟不上,权利太大没有监控,容易使犯罪人为实现其不法意图而违法犯罪。
⑷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社会分工明显,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分层现象日益凸显,因而引起城市居民心理严重失衡,社会不公正感上升,相对剥夺感明显,从而易滋生一般的经济犯罪。

(二)经济环境因素
这是与经济犯罪有着最为直接和重要联系的客观因素。该类犯罪总是与生产力落后、社会经济困窘或萧条、财富匮乏和分配不均等社会现象联系在一起。
⑴商品经济社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竞争中的获胜者获取高额或超额利润,个人财富急剧膨胀,拥有土地、矿山、别墅等等享尽人间的荣华富贵。大量的竞争失败者,为生存而忙碌、为生存而奔波,受生存的困扰。有的甚至债台高筑。在这种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两极分化的商品经济社会中,绑架勒索、盗窃、抢劫、杀人越货现象也就必然会出现。
⑵市场竞争的普遍化和规律化,市场竞争规则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少数道德观念扭曲的人,不择手段地进行不正当竞争,产生犯罪。因为经济体制的改革,旧的管理体制和手段被削弱和打破,新的管理体制和手段又未能全面建立并充分发挥作用,给惟利是图的人以可乘之机。
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引起人们“财富价值观”的变化。社会生活中,利益是人们首先考虑的道德要素。部分人的“财富价值观”发生扭曲,将拥有的财富的数量作为衡量人的价值的唯一尺度,为聚敛财富,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导致经济犯罪。

(三)精神文化环境因素
⑴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渐渐抛弃了中国传统的优良文化,礼、义、廉、耻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被尊为国之四维,它一直被人们引为约束自己行为规范的道德标准,但在追求物质享受巨大浪潮的推动下,许多人抛弃和遗忘了这些优良的传统道德文化,一切向钱看,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上的追求,放弃了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从而走上为了金钱而犯罪的道路。
⑵改革开放,我们在吸收西方先进科学文化的同时,由于旧的文化体系被破坏,新的文化体系尚未形成,我们对一些西方的消极文化也盲目的引进和吸收,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侵蚀了人们的心灵,激起人们的不良欲望。例如,当前社会上不良传媒中宣扬不择手段“暴发式”致富的文化现象教为严重,对引导人们不法致富产生了恶劣影响。

(四)法制环境因素
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某些疏漏为犯罪人所利用,成为一些人犯罪的重要相关因素。例如我国刑法中对洗钱罪的规定,没有将受贿作为其犯罪构成的要素之一,让很多犯罪分子有了漏洞可钻,逃避了应有的制裁,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再如对赖昌星的引渡问题,我国法律对他的制裁可能是死刑,而加拿大法律规定对死刑犯不引渡的司法原则,他正在利用这一点企图规避法律。过去十年的统计数字表明,用死刑来遏制腐败是不现实的,而且被贪官利用惯例钻了空子。国内很多的贪污受贿官员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又想躲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移民的办法。这也使很多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二、社会微观因素
(一)家庭环境因素,家庭是人的第一生活环境,家庭环境对个体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它是个体复杂的社会化过程的开始。社会对个体的影响,最初就是通过家庭的媒介来进行的。所以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家庭对他的影响是很大的。对经济犯罪人的影响主要是:
⑴父母对子女过度溺爱,容易使子女养成贪婪、懒惰、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缺少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的子女,如果在社会中遭遇挫折,或经营遭受失败,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状态,继续追求物质生活,很容易使用不法手段去谋取利益,有的坑蒙拐骗,有的违法经营等等。
⑵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也是子女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有的父母道德水平比较低,对孩子的一些幼时不良行为不以及时正确的纠正,渐渐养成恶习。例如,幼时随便拿别人的东西的小毛病,有的父母不加以纠正和制止,反而这样说“我们家孩子正有出息,小小年纪就知道往家里添东西了”等等,渐渐积累,长大后便走上了犯罪道路。
⑶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是处于模仿学习时期孩子的学习对象,有的父母有爱贪小便宜的习惯,借物不还,请客送礼,小偷小摸的行为,都会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孩子的身心成长。如果从小耳闻目染到这些坏的习惯,也会在子女的意识中形成不良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从而影响到他的行为,以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引下做出错误的行为,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环境因素
在学校接受教育是每个少年成长所必须经历的,可以说少年时期的孩子在学校活动的时间要比在家的时间要多得多,因此学校环境也会对孩子的心理性格的培养起重要的作用,他在学校所学习和接触到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也对他以后的行为产生影响。
⑴教育内容不完善和教育方法不当。在提倡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社会,学校为了追求生源、升学率,将学习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只重视智力教育,而忽视了德育教育,忽略了对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所以有的学生只能通过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电视传媒等渐渐的形成了自己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例如有的老师教育学生常以金钱物质为标尺“你们要好好学习,这样才能赚大钱,开好车,住好房子”等。现在社会上传媒数量、内容太多,有的内容不适合青少年看,所以往往青少年如果受这些不良内容的影响,去错误的学习和模仿,没有精神上的追求,只注重吃穿享乐,过分的追求生理上的满足和物质需要的获取,形成了不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⑵教育风气不好。现在社会上的不良风气蔓延到了学校,将经济手段引入学校的管理中,指使一部分学生形成不健康的金钱观。一些地方的教师职业道德不高,家长请客送礼现象突出,也容易导致学生形成不良的心理,从而妨碍学生正常的个性发展。在他的内心容易形成“有钱没有什么办不到”、“关系就是生产力”等错误思想。

(三)居住环境的不良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5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地震灾害对你省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灾区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现将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对受灾地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准)的中标机电产品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视同出口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因地震灾害导致损毁、灭失的,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企业尚未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补办相关单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企业可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期限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对税务机关已受理企业申报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结果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已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报表等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纸质单证、资料的损毁、灭失数量和涉及的已退(免)税款等情况及时进行清理、统计,并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对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资料在地震灾害中损毁、灭失的,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出口企业可不再补办备案单证,但应将备案单证的损毁、灭失情况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对于地震之前发生出口业务2年以上且3年内未发生偷税、骗税违法行为的受灾地区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纸质单证,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纸质单证,逾期未补齐单证的一律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单证、资料损毁、灭失的,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指受灾地区,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本省实际受灾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