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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孙巍等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纠纷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20:52  浏览:9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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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孙巍等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纠纷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知初字第1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知终字第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当企业员工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符合:为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离职、退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或主要是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该商业秘密属于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该商业秘密归企业所有。

三、基本案情
博达X.25智能通信网卡是原告博达公司开发的系列产品,该网卡与博达X.25PRO卡于1994年通过检验中心入网检测。被告孙某原是博达公司工作人员,1996年6月27日、1997年3月20日,博达公司与孙某先后签订两份开发项目立项书,由孙某依次开发博达Frame Relay(帧中继)网卡产品、博达X.25Ⅱ型卡在DOS下的驱动程序,这两份立项书都约定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技术权益归博达公司所有,孙某应对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博达X.25Ⅱ型卡源程序、技术秘密、资料以及相关技术承担保密义务。为开发上述项目,博达公司提供给孙某摩托罗拉库程序、博达公司开发的MAIN程序、博达X.25智能通信网卡等技术资料。
1997年7月31日,博达公司开出退工通知单,准许孙某辞职。后孙某跳槽到被告深谊公司处,参与了深谊公司X.25通信网卡的开发、研制工作。博达公司X.25智能通信网卡和深谊公司X.25通信网卡都给各自带来利益。
后博达公司以孙某、深谊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软件中心”)对博达公司和深谊公司X.25网卡源程序进行比较鉴定,结论为:博达X.25网卡源程序共128个文件,深谊公司X.25网卡源程序共125个文件,这125个文件在博达公司128个文件中都能找到同名文件,其中101个文件内容相同,其它24个文件内容有少量差别。上述125个文件中,73个文件在互联网上可以免费下载,另外40个文件可以购买,二者合计113个文件。剩余12个文件中,有5个文件双方完全相同,另外7个文件内容大部分相同。

四、法院审理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博达X.25智能通信网卡源程序与深谊公司X.25通信网卡相互对应的125个文件中,73个文件在互联网上可以免费下载,另外40个文件可以购买,故这113个文件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特征,不构成商业秘密。除上述113个文件以外,另外12个文件是博达公司自行开发的,属于非公知技术,它们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又经博达公司采取了通过与孙某签订保密条款等措施,因此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上述12个构成商业秘密的源程序文件与深谊公司X.25通信网卡相对应的文件相比,有5个文件完全相同,另外7个文件内容大部分相同,故两者在本质上相同。孙某曾在博达公司处从事网卡的开发工作,其后跳槽到深谊公司处,参与相同的X.25通信网卡的开发、研制工作,故可认定孙某对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接触条件,又由于孙某和深谊公司都无法对其产品中与构成博达公司商业秘密的12个文件中的5个文件完全相同、7个文件大部分相同的事实作出合理、科学的解释,故可以推定孙某违反约定向深谊公司披露了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深谊公司应当知道孙某的上述行为,但仍使用经孙某披露的属于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孙某与深谊公司共同构成对博达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深谊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及博达公司博达X.25智能通信网卡EDX子目录下12个文件的侵权产品;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计算机世界》等报刊上刊登启示,就各自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博达公司赔礼道歉;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博达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判决后,当事人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博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博达X.25智能通信网卡源程序与深谊公司X.25通信网卡相互对应的125个文件中,73个文件在互联网上可以免费下载,另外40个文件可以购买,这113个文件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不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孙某和深谊公司不能有效证明其购买这40个文件的相关事实,也无法证明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1997年),其就已从互联网上下载了73个文件;还应判令二被上诉人立即销毁已经生产的侵权产品;原审法院判决孙某和深谊公司赔偿10万元,金额明显过少。
孙某、深谊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为:博达公司拿不出购买的摩托罗拉库程序的正版软盘和使用授权书,故其是使用侵权软件来开发网卡的,其产品本身是侵权产品,毫无权利可言;博达公司未要求员工离职时归还博达X.25网卡源程序软盘,即包括孙某在内的离职员工都合法地带走这种软盘。因此,博达公司的源程序早已流传在外,不能构成技术秘密等。为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中,上海市一中院查明:博达公司于1994年11月14日与上海鸿天电子技术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向后者订购摩托罗拉68302开发系统及相关软件。后博达公司以此为开发平台研制了博达X.25智能通信网卡系列产品。
本案的二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三:
一、博达公司的X.25智能通信网卡源程序是否是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软件中心的鉴定报告来看,博达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网卡源程序共有128个文件,在深谊公司的硬盘中找到同名文件125个,因此,首先可以确定本案争议的网卡源程序共125个文件。在这125个文件中,博达公司有113个文件来自摩托罗拉库程序文件。虽然博达公司在开发其X.25网卡时对部分摩托罗拉库程序文件作了修改,但是这些修改都是少量的,非实质性的,不足以使博达公司产生新的权利。再者,博达公司也未能证明这113个文件原先是摩托罗拉公司的商业秘密,博达公司通过合法受让后转而成为其商业秘密。因此,博达公司不具备主张这113个文件为其商业秘密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将这113个文件排除在博达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之外并无不当。博达公司上诉认为孙某和深谊公司无法证明其从境外购置40个文件的事实以及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就已从互联网下载了73个文件,鉴于这40个和73个文件构成了前述博达公司不能主张权利的113个文件,故二审中对博达公司的这一上诉理由无需审理。在扣除了这113个文件后,博达公司剩余的12个文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博达公司未要求员工离职时归还博达X.25网卡源程序软盘是否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本案中的商业秘密是计算机软件源程序信息,信息的载体是软盘。故博达公司应当要求员工离职时将载有这些信息的软盘交回,否则一旦软盘流入对公司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手中,将会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但博达公司没有这样做,应该说管理制度上存在着疏漏。但就孙某而言,其曾是博达公司的员工,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与公司订有保密协议。因而,虽然博达公司在其离职时没有要求归还软盘,但其在离职后仍应信守与博达公司的保密协议,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然而根据鉴定报告显示,与构成博达公司商业秘密的12个源程序文件对应的深谊公司的12个文件中,有5个文件双方完全相同,另外7个文件内容大部分相同,足以认定孙某违反了与博达公司保密协议的约定,向深谊公司披露了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深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孙某是直系亲属关系,孙某又实际参与了与博达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深谊X.25网卡的开发、研制工作,故深谊公司应当知道孙某的上述行为,却仍使用由孙某披露的博达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深谊公司与孙某共同构成对博达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
三、关于博达公司是否使用侵权软件开发其网卡,以及原审判决孙某、深谊公司共同赔偿博达公司人民币10万元是否适当。经查,博达公司为研制其X.25网卡曾于1994年11月向上海鸿天电子技术公司购买摩托罗拉开发系统及相关软件。为此,博达公司提供了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鸿天电子技术公司亦出具证明予以佐证。博达公司称由于时隔较长,购买的摩托罗拉库程序的原版软盘和使用授权书已损坏、灭失并非违背常理,故孙某和深谊公司仅以博达公司拿不出原版软盘和使用授权书便否定博达公司使用摩托罗拉库程序文件的合法性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至于经济赔偿问题,原审法院是在根据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时间、上诉人维护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故该赔偿数额也并无不当之处。另博达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时并未要求判令孙某和深谊公司销毁已经生产的侵权产品,故原审判决中没有涉及此项并不是原审法院的漏判。
综上所述,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博达公司曾通过与孙某签订开发项目立项书的形式,与孙某约定研究、开发的相关技术权益均归博达公司所有,且孙某还应对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技术秘密、资料等承担保密义务。那么,是否企业的商业秘密是由员工研制、开发的,企业就必须与员工先签订合同以明确权利归属,在哪些情况下,商业秘密归企业而非由其开发人员所有呢?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可知企业员工在履行其职务行为中所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也应当属企业所有。因而,区分商业秘密是归企业还是归其开发人员所有,主要是看该信息是否可归于职务技术成果。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等的规定,可知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即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职务要求所需完成的研究、开发任务;以及员工接受企业所交给的完成某项科研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
(二)、离职、退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企业员工在离职、退职、退休一年内或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继续从事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或者为继续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也应属于企业所有。
(三)、主要是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即使该员工所处的岗位职责或企业未交付其有关科研开发的任务,但该员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企业的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或者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则该技术成果也应为职务成果。
综上,当商业秘密信息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属于是由企业员工的职务行为所研究、开发出来的职务技术成果时,除非企业与该员工另有约定,则该商业秘密理应归企业所有。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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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

上游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中标后方可购置或者建造游船,擅自购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环古城河营运。新建造的游船在完成设计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交通、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十七条。

三、删去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古城河水上游资源,实现规范有序经营,加强水上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古城河水上游,是指在环古城河范围内,以旅游船舶为载体,为游客提供水上观赏游览等旅游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在环古城河内涉及与水上游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客运及船舶相关的行业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游船定点、评定、产品开发、服务标准和市场经营等管理、监督和协调。

公安、物价、规划、环保、城管、水务、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水上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对环古城河区域资源进行市场化开发利用。

第六条 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苏州市总体规划,编制环古城河水上游发展规划,指导古城河水上游的合理有序发展。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七条 从事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

第八条 参与水上游招投标的企业应当具备交通、旅游、公安、环保等部门规定的相关开业条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要求的相应条件;

(二)具备水上游定点经营所要求的相应条件;

(三)具备《特种行业许可证》要求的相应条件;

(四)招投标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通过竞标获得经营权的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应当办理由交通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旅游部门核发的涉外旅游船定点证件和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环古城河水上游的游船的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交通、旅游等部门会同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和环古城河的具体条件,每年制订各游线游船投放调整计划。

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根据游船投放调整计划,按线路资源组织对环古城河水上游经营权进行招标。中标单位应当与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投资建设单位签定有偿使用合同。

环古城河水上游线路招标办法由交通、旅游、环保部门和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投资建设单位具体制定。

第十一条 从事环古城河水上游的企业中标后方可购置或者建造游船,擅自购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环古城河营运。新建造的游船在完成设计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交通、旅游、环保、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投入营运的游船应当办理由交通部门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和旅游部门核发的涉外旅游船定点证件。

第十三条 对原经批准从事环古城河水上游的经营者和游船,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重新评估。符合条件的,应当与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投资建设单位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按合同支付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售票、统一线路。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五条 游船不得实行挂靠经营,船舶经营权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十六条 从事水上游的游船在经营中应当遵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旅游法规和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水上游经营者,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从事水上游的游船在船体、噪声、排污以及配套的服务等方面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一)船体整洁美观、船况良好、装饰协调、视线良好、船身显要位置设有“水上游”的统一标志;

(二)设置废弃物收集装置,设置卫生间的游船必须安装粪便收集设备,设置厨房的游船必须安装餐饮污水收集设备,船上收集的垃圾、粪便和餐饮污水必须送指定码头集中收集处理;

(三)游船航行时产生噪声、污油水、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四)游船上应当悬挂游船总体示意图、游客须知、导游图、价目表、游客意见簿,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明显的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的中英文标识;

(五)投入经营的游船必须配备专职导游员或者导游设备,其中100座位以上的游船应有不少于2名专职导游员或者至少三种语种(中英文为必备语种)语音导游设备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六)备有紧急救援的药箱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环古城河的码头及设施等旅游建设工程由环古城河风貌保护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统一建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码头规划建设游船污物集中收集设施。

码头服务设施按照交通、旅游部门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其完好,张贴《游船乘坐规则》、游览收费价目表、游览指南以及投诉、咨询电话号码。

第二十条 水上游经营者必须按照旅游和交通等部门核定的游览线路、区域和停靠码头从事经营活动。暂停或临时调整线路的应当报旅游、交通部门批准,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水上游经营者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水上游客票。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变相乱收费;

(二)欺行霸市,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水上游秩序;

(三)欺诈勒索和刁难游客;

(四)以粗暴态度对待游客;

(五)向河内倾倒或者抛扔垃圾和污物;

(六)乱设售票点;

(七)超载,无故拒载,不按规定的线路、区域组织游览;

(八)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游船擅自夜间营运或超船舶抗风等级营运;

(九)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及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

(十)利用游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游船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技术性能、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二)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等设施;

(三)各类有效证件必须齐备并随船携带;

(四)为游客提供多语种的导游服务,保证旅游时间和行程。

第二十四条 船员、服务人员从事水上游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

(二)导游应当认真讲解;

(三)不得中途逐客,强行拉客;

(四)维护船舱内的乘船秩序,规范行船,文明作业,服从码头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船型和线路制定不同的价格。水上游经营者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竞争。淡旺季需浮动价格的,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上游经营者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游船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游船的安全技术管理,保持适航状态;

(二)配备船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对船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违章操作;

(四)根据游船的技术性能、限定区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游船;

(五)按照核定的游客定额运送游客;

(六)小型游艇航行时船员和游客必须按规定配备、穿戴救生衣;

(七)应当设立专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游船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游船遇险时,船上工作人员除发出呼救信号外,应当全力抢救遇险的游客,组织自救。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遇险时,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迅速向交通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第二十八条 遇有抢险、救灾和特殊客运任务等情况,水上游经营者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九条 水上游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并与管理机关、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条 游客应当听从船员和服务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和乘坐规则。

第三十一条 水上游经营者有权拒绝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携带危险品及污染乘船环境物品的人员乘船。

第三十二条 码头(包括浮动码头)应当具有扶手、栏杆、系泊设备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码头的上下客、安全、照明和消防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交通、旅游、公安、物价、规划、环保、城管、水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上游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游市场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市市区其他区域的水上游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外办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09〕94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办《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管理规定》已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1991年7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对外友协〈关于
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和名誉称号的暂行规定〉》(津政办发〔1991〕

3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授予外国友人"天津市荣誉市
民"称号等相关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
的授予和管理。"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市对
外交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
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三条 "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
作由市外办负责。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外籍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
可以申请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长期坚持对华友好,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
友好关系的发展,开展合作交流,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高新技
术、对外贸易等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为本市引进资金、设备和企业管理、先进技术,开拓
国际市场,并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本市制定城乡发展计划,环境、资源保护和企业重
大技术改造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做出
突出贡献;
  (六)为发展本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符合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所
在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开发区、保税区、
滨海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市级机关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单位填
写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天津市荣誉市民推荐表》,并签署意
见后报市外办。
  (二)审批。市外办对推荐单位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
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颁证。经审批同意授予"天津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
市人民政府举行颁证仪式,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媒体予以宣传
报道。荣誉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长签署。
  (四)管理。"天津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络、管理,由市外
办负责。
  第六条 "天津市荣誉市民"在本市享有以下待遇:
  (一)本市组织重大庆典活动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邀请参
加,享有贵宾礼遇;
  (二)在天津口岸出入境时,凭荣誉证书,各联检单位给予
方便和礼遇;
  (三)对需要多次临时来华的,由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
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
  (四)对需要在天津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在获得天津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签发
的外国专家证之后,由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2至5年有效的
外国人居留许可;
  (五)符合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的,申请在华永
久居留资格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