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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公安部、粮食部、劳动部、商业部关于解决民政部门领导的安置场所收容人员的户口、物资供应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0:18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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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公安部、粮食部、劳动部、商业部关于解决民政部门领导的安置场所收容人员的户口、物资供应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 公安部 粮食部 等


内务部、公安部、粮食部、劳动部、商业部关于解决民政部门领导的安置场所收容人员的户口、物资供应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公安部、粮食部、劳动部、商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粮食、劳动、商业厅(局):
目前社会上有一些长期流浪的人员,在全国各地到处游荡,乞讨偷摸,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建设。为了支援农业生产,维护社会秩序,各地民政部门已办了一些安置场所(包括农场、儿童教养院以及其他安置单位),收容了一些人。根据目前情况看来,还得筹办一些农场和其他
安置场所继续收容安置。要做好这项收容安置工作,真正使这些人稳定下来,不再流浪,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协作,采取必要措施。现对解决收容安置长期流浪人员的户口、物资供应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部门对于需要收容安置的长期流浪人员,主要应该面向农村,送农村的安置场所安置;少数无依无靠、无家可归,长期流浪在城镇现在又不能送农村安置的,可以安置在城镇或近效区的安置场所。
二、安置场所收容的长期流浪人员,凡是流浪时间在半年以上、情况已经审查清楚给予安置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落户(正式户口)。其中原来有户口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或者回信说明户口已经注销);原来没有户口的,可以由安置场所或者民政
部门出具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对于安置以后经过一定时期的劳动和教育,改变游惰习气,需要处理的长期流浪人员,要在安置出路落实以后,再办理转移户口手续。
三、农场安置长期流浪人员需要的口粮,有条件的农场要力争生产自给;确实不能自给、需要国家补贴粮食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当地同类型国营农场口粮标准加以规定,纳入地方粮食统销指标之内。安置在儿童教养院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残老和儿童,由当地粮食
部门按照城镇居民的口粮标准供给。
四、安置场所安置长期流浪人员需要的生活日用品和副食品(包括棉布、鞋、 食油等等);商业部门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供应,需用劳保用品的, 应按劳动部门和安置单位的原有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希研究执行。



196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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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 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汕头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0〕1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八日    

汕头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一日游”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具备“一日游”经营资格的旅游经营者在本市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到旅游景区(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汕头市旅游局是本市“一日游”业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一日游”经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一日游”进行管理。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旅行社,可以依法从事“一日游” 经营业务。
  第六条 非旅行社旅游经营者(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必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一日游”经营资格证书。
  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一日游”经营业务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一日游”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取得“一日游”经营资格的旅游经营者连续超过六个月不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办理注销“一日游”经营资格手续,并交回其资格证书;停业或歇业的,其“一日游”经营资格自停业或歇业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 对“一日游”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一日游”经营资格证书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第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为参加“一日游”的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额每人不得低于三万元人民币,并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游经营者及其导游员、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旅游景点;
  (二)擅自提高服务价格或者向旅游者加收费用;
  (三)擅自增加旅游者购物次数或者安排旅游者到非定点餐馆、商店用餐及购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小费等。
  第十三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和船舶必须保证车(船)容整洁,车(船)况性能良好,营运证照和标示牌齐全,并在车船内张贴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等。
  第十四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旅游接待登记制度,并按规定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一日游”业务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凡因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等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日游”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进出银财发〔1995〕第242号),要求对该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据了解,经《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0号)的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
也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5号〕的规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
,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99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