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34:54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指示精神,在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重视做好预防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和廉政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1、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新时期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有关反腐败问题一系列重要讲话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践表明: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主要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和权力的考验,法制观念淡漠。一些单位权力过分集中,监督不力,制度不严,管理松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以及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方面管理机制尚不健全。遏制职务犯罪,必须加强预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广大检察干警要高度重视预防工作,充分认识职务犯罪预防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标本兼治的思想,以对党、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积极主动的态度,切实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积极探索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实现形式。
2、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的实际,认真研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不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服好务,为树立国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服好务。
3、检察机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保证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廉政建设,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要准确定位,明确目标,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扎扎实实开展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这一职能,同办案紧密结合,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个诉讼过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机制、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结合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能够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应该也能够有所作为。这既是履行检察职能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应当追求的工作目标。
5、要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和国家的整个预防工作之中。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反腐败要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全党和全社会的一项长期的共同任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检察机关是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党和国家整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运用检察职能为党委治理腐败当好参谋。检察机关既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又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职务犯罪社会预防活动。预防措施涉及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加强教育等社会有关部门的工作,要努力争取党委、人大支持,纳入党委整体预防工作部署。
6、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预防职务犯罪的实现形式。当前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注重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预防职务犯罪。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努力提高侦查和公诉职务犯罪的水平,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公民,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2)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推动行业预防。针对案件多发行业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促使案件多发行业完善管理制度和健全防范机制,堵塞犯罪漏洞,推动行业预防。
(3)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举报宣传和接待来信来访积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传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控告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有关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对有关单位和群众提出咨询的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负责的进行解答,保证和促使其及时揭露职务犯罪,积极堵塞易于发生职务犯罪的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4)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广泛收集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完善立法、法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5)推进发案单位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阻遏职务犯罪的发生。各地检察机关要注意发现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和多发单位,研究职务犯罪的形成机制和原因。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集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和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对多发案件问题及时进行剖析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推进有关单位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机制,创建新的管理制度,阻遏职务犯罪发生。
(6)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和预防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宣传,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览,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已经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要结合检务公开,积极介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展示预防工作的成绩,推动全社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7)注意社会环境变化和社会矛盾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加强职务犯罪心理研究。检察干警要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意识,通过个案和类案的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7、检察机关要注意总结开展预防工作的经验,不断完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各地检察院要大胆实践,勇于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路子,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制度,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社会效果。必须明确,检察机关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不得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之机越权插手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得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持健康发展。
8、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上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加强上下联系,互通预防信息。检察机关要注意预防职务犯罪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总结推广好的预防犯罪工作经验,促进预防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8〕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市城市建设“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重要指示,全面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繁荣文明和谐新石家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区交通实际,着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优化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动态研判机制

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形势,研究问题,提出对策。要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和掌握交通秩序管理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并就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分析,认真研究,综合评价,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条 依法严处违法行为

以高压态势,引导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查处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超速超载、闯禁行、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条 突出治理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一)加强管理。以7∶30至8∶30、17∶30至19∶00交通高峰时段为重点,采取通报单位、经济处罚等多种措施,依法严处闯信号灯、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在机动车道搭乘出租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强大治理声势。

(二)搞好教育。在严管重罚基础上,通过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以及建立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库等方式,促使交通违法者认识其危害性,自觉文明出行。

(三)大力宣传。根据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特点,广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培养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

第四条 规范“三车”通行秩序

(一)在市区二环路以内,逐步限制、取缔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人力三轮车。

(二)禁止电动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通行的时间、路段。

24小时禁止二环路以外居住人员的电动三轮车、外地(含所辖县市)牌号普通三轮摩托车、登记注册的居住地在二环路以外人员的三轮机动车,在二环路(含)以内通行。

24小时禁止二环路以内居住人员的上述车辆,在市区中山路、和平路、裕华路(向西至苑东街)、槐安路、新华路(西二环至中华大街)、自强路、槐北路、槐中路、工农路、合作路、兴凯路、东岗路、友谊大街、师范街、红旗大街、维明街、中华大街、站前街、新石北路、平安大街、建设大街、胜利大街(和平路以北)、青园街、东大街、富强大街、广安大街、西大街、育才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通行。

(三)禁止人力三轮车通行的时间、路段。

24小时禁止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区所有道路通行。

24小时禁止二环路以外居住人员的货运人力三轮车,在二环路(含)以内通行。

7∶00至19∶00,禁止二环路以内居住人员的货运人力三轮车,在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维明街(裕华路至新华路)、裕华路(苑东街至体育大街)、中华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和建设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通行;禁止横穿中山路(中华大街至体育大街)。法定公休日除外。

7∶00至12∶00、14∶00至19∶00,禁止二环路以内居住人员的人力三轮车,在一环以内(平安大街、青园街、育才街、体育大街、和平路、新华路、公里街)通行。法定公休日除外。

第五条 加强道路停车管理

(一)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理顺停车管理体制,公安交管部门统一对市区道路停车场进行设置和管理。

(二)严格停车设施管理。新建住宅楼、商务楼和大型商场等停车泊位数量、标准,经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核准审批后实施,保证新建项目停车设施不欠账。充分挖掘现有停车设施资源,对商场、酒店、商务楼等单位挪用的停车泊位,限期向社会有偿开放。建立、完善交通引导系统,在主干道、繁华区域设置交通引导显示屏,提示就近停车场空余泊位。

(三)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各种车辆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现象的管理。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要及时照相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处罚通知书”,限期处理;对非机动车违法停放,要予以拖离;配合工商部门督促沿街门店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有条件的沿街单位,要在本单位院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没条件的,在不影响行人通行、不占压盲道情况下,由公安交管部门统一施划非机动车停车方位线。相关单位负责门前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做到停车入位、摆放整齐。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占道停车方位线。在设有临时停车场(点)和施划停车方位线的路段,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按照停车方位线和停车方向停车。

第六条 优化交通基础设施

(一)错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线位置,将非机动车停车线前移或后置,减少冲突点。

(二)在非机动车流量大的路口,增设非机动车信号灯,优化信号配时。

(三)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采取人工控制方式,对机动车流量变化大的路口实行“可变车道”,即时调整车行道行车方向。

(四)实行信号灯倒计时,在现有信号灯旁增设倒计时装置,便于驾驶员提前起步或停车。

(五)加强渠化改造,根据实际,建设“喇叭”路口,增加非机动车、行人二次过街设施。

第七条 控制道路交通总量

(一)禁止途经我市的外埠大型货运车辆进入石环公路以内道路行驶。307国道上行驶的大型货运车辆,要绕行石环公路、石太高速、石黄高速、青银高速。107国道上行驶的大型货运车辆,要绕行石环公路、石环辅路、石太高速、石黄高速。

(二)市区繁华地段和主要道路限制部分车型出入。7∶00至12∶00、14∶00至18∶00,禁止6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公共交通车辆除外)、05吨(含)以上小型货车,在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和平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中华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裕华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新华路至槐安路)、青园街(槐安路至谈南路)路段通行。法定公休日除外。

(三)实行货物夜间运输,5∶00至23∶00,禁止大型货运机动车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通过控制白天货物运输及在市区外围接货方式,减轻市区交通压力。

第八条 严格通行证件发放

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出入限行路段车辆管理。对出入新华、南三条集贸市场运送货物的厢式货车,由市场管委会登记备案,统一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对确因需要出入其它市场、施工场地和运输蔬菜、鲜活物品、煤炭等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车辆,要凭出入地有关单位证明,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随车携带,并按指定时间(7∶30至8∶30、17∶30至19∶00除外)、路线通行。

第九条 均衡道路交通流量

充分发挥支路交通辅助作用。在现有18条单向交通道路基础上,逐步扩大单向交通道路数量。实行“右转右出”,减少车辆路口交通冲突,提高通行速度。

第十条 完善科学管理手段

本着“先内后外、逐步扩延”原则,增加多相位交通信号灯,逐步实现交通信号指挥由点控到线控,再到面控。在完善现有路口和路段电子技术监控手段的同时,逐步扩大范围,力争在主干道和重要区域全部安装道路交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努力实现交通动态状况全天候、全方位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临时交通管制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开展,妥善处置重大案件、事件,公安交管部门可适时采取禁止机动车左转、右转,或规定某一路段禁止通行、单向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二条 改革创新勤务模式

公安交管部门要以落实领导干部逐级负责制和民警岗位责任制为重点,不断改进警务模式,尽快实施“以交警中队为基本单元,将辖区划分为若干‘责任区’,并明确交警管理”的交通管理责任区勤务机制。要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实行分时上岗、弹性布局的“三级岗勤”运作方式;严格量化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实现由被动勤务向主动勤务转变。

第十三条 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一)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定时播放或刊登交通安全内容,形成持续性、高密度的宣传态势。

(二)在主要路口或人群密集场所建设交通安全信息引导屏,以公益广告形式宣传。

(三)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小抓起,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记录卡制度,规范学生交通违法警纠校处措施,逐步完善长效机制。

(四)加强交通安全员“四级网络”机制建设,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触角延伸到社会各角落,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五)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四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交通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自觉把交通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部门汇报,了解工作动态,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倾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公安交管部门要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人事部等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统字〔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经贸委、人事厅(局)、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财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逐步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工作,促进强化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计划地建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效绩,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和上报。
附件:
一、《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科学解析和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下同)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等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建立和推行企业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成果,有助于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帮助企业寻找经营差距及产生原因,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制定经济政策和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其评价基础数据主要依据被评价企业评价年度的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资料。
第五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应性广”的基本思路制定,以资本运营效益为核心,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逐项修正的方法,运用系统论、运筹学和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评价组织和对象
第六条 按照实施主体划分,企业效绩评价分为政府评价行为和社会评价行为。
(一)政府评价行为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分析需要、企业监管需要、人事任免考核或奖惩需要等,分别或联合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
(二)社会评价行为是指各类企业(单位)法人根据各自投资、管理等特定需要而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包括:母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评价、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评价、投资者对拟投资企业的评价、企业自我测评等。
第七条 政府评价行为原则上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规则和工作制度,并遵循财政部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
社会评价行为可参照上述制度规定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政府评价行为的实施方式,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九条 政府评价行为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其依据不同情况可具体分为例行评价和特定评价两类。
第十条 例行评价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实施的年度效绩评价。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企业;
(二)列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国家控股的重要企业;
(四)对国家或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其它企业。
在上述企业中,中央和地方确定为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遵从稽察特派员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特定评价是指由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指定及社会有关方面需要,对指定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绩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到期的企业;
(二)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的企业;
(三)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
(四)连续三年以上发生亏损的企业;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十二条 企业效绩评价的内容和指标的设计,既要考虑企业共性,又要兼顾企业的特殊性,实现评价的目的。具体按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两大类分别划分。
(一)工商类企业效绩评价内容按竞争性企业、非竞争性企业分别制定,其中:竞争性企业主要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二)金融类企业效绩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安全状况、资产流动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第十三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个层次构成。
(一)基本指标反映效绩评价内容的基本情况,可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
(二)修正指标是依据企业有关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逐一修正,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基本定量分析结论。
(三)评议指标是对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定性分析结论。
本指标体系采取以定量分析为基础,以定性分析为辅助,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互校正,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结论。
第十四条 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可以灵活运用三层次评价指标体系。
(一)对多户企业经济效益进行主要指标简单对比分析时,可单独运用基本指标实施初步定量评价。
(二)对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可运用修正指标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实施基本定量评价。
(三)对企业会计信息发生重大异常情况和企业经营受客观因素影响程度较高,经批准则可重点运用定性分析作出企业评价结论。
(四)对单户企业效绩评价,必须运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依据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对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经营期的综合评价结论,一般应以各年度基本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得分为基础,并辅助以专家评议。

第四章 评价方法及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基本计算方法为功效系数法,辅以综合分析判断法,即:按照统一制定的多层次指标体系,以企业经营期间的各项指标实际水平,对照全国统一测算和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分步得出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基本结论和综合结论。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功效系数法”是指根据多目标规划原理,将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分别对照不同分类和分档的对应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度量计分的方法。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综合分析判断法”是指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者业绩的各种潜在的或非计量的因素,参照评议参考标准,对评议指标进行印象比较分析判断的方法。
第十九条 评价标准值是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分析判断的标尺。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的不同性质,评价标准值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和非计量指标评议参考标准。
第二十条 评价标准值作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的评价对比依据,工商类企业评价标准值依据全国企业(单位)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分户数据资料,并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的企业行业、规模等类型,由财政部统一测算和颁布。具体由标准值和标准系数构成。
对经营多个主业的企业效绩评价,可采取对企业多个主业以不同标准值分别评价计分,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工商类企业评价标准值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中均分为五档,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
第二十二条 标准系数是对应五档标准值确定的水平参数,客观反映评价标准值的不同水平,以准确计算企业效绩评价计量指标的实际得分。标准系数用小数表示,在0--1之间。
第二十三条 评议参考标准是评议指标的评价参考依据,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行业规范、国际公认标准和我国国情确定。评议参考标准具体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以优(A)、良(B)、中(C)、低(D)、差(E)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即: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对三层次各项评价指标统一设置不同的权数计算得出,并对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以分析系数列示,以便于企业间效绩比较,寻找差距。
企业效绩评价每个指标的权重设置,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专家印象法加以确定。

第五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过程。具体包括:
(一)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咨询组。
(二)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搜集基础资料。
(三)评价工作组实施评价,征求专家意见和反馈企业,撰写评价报告。
(四)评价工作组将评价报告报送专家咨询组复核,向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送达评价报告和选择公布评价结果,建立评价项目档案等。
第二十六条 评价工作方案是评价工作组进行某项评价活动的工作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选用评价标准、准备评价资料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评价通知书是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出具的行政文书,也是企业接受评价的依据。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价工作组可以按照评价基本要求,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自测。企业自测带有自愿和预备性质,自测报告应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依据企业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基本评价。企业的会计资料如果经过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审计并作出最终结论,应从其结论。
第三十条 评价工作组取得的评价结论应与企业自测结论进行对照,及时对评价结论进行补充和修改;对评价工作组评价结论与企业自测结论相差较大的,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核对,找出差异原因,如依据充分应对评价结论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在完成评价工作以后,对于评价工作组结论与企业自评结论相差较大且基础资料一致的特殊企业,应提请专家咨询组对评价结论进行论证。
经专家咨询组对评价结论论证,因特殊因素需对评价结果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需报上一级评价组织机构予以复核。
第三十二条 评价工作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规范操作,严格遵循评价规则;对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依据;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认真复核。
第三十三条 被评价企业除提供前三个年度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以备核对外,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最近三年来的审计报告(含经营者离任审计);
(二)最近三年来企业上交税收情况及企业税务年检情况;
(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人事等综合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并对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数据和其他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提供虚假数据的,根据《会计法》予以处罚;造成评价结论失真的,则由企业负责。

第六章 评价报告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评价报告是由评价工作组完成全部评价工作后,对评价对象在评价年度内资本经营业绩、财务效益状况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判断形成的综合结论的文本文件。
第三十六条 评价报告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一)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描述、主要财务指标对比分析、评价结论、评价依据和评价方法等。
(二)报告附录包括有关评价工作的基础文件和数据资料。评价报告要维护被评价企业正当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准确描述企业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情况、债务偿还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并作出发展趋势预测。评价工作组在拟定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对影响经营的客观情况应在评价报告中予以充分说明。
第三十八条 评价报告应提交企业效绩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进行合规性审核认定,即:评价工作程序是否完整、评价方法是否正确、选用评价标准是否适当、评价报告是否规范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分五个级别列示,并与国际通行的PR--(Performa--nce Rating)评价等级相对应。即:评价等级依据综合得分确定,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级。
第四十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主要运用于如下方面:
(一)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经济决策、企业监管和资产及财务管理的参考依据。
(二)提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作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免考核或奖惩的参考依据。
(三)反馈被评价企业,作为改进其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四)依据评价报告结论,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记录入档,为企业家职业化建设服务。
(五)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和管理参考。

第七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一条 政府开展企业效绩评价的组织机构分别为各级财政、经贸、人事、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相关机构。各评价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
第四十二条 评价工作组负责完成整个评价过程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专家咨询组取得必要的政策、技术等方面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负责向评价工作组提供有关咨询和参考意见。
第四十三条 政府或企业评价如采用委托评价方式,必须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对委托人负责,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规则和评价标准,开展客观、公平、真实的评价活动。中介机构的评价资质条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评价组织机构应配备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精通评价方法和业务,熟悉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及干部人事管理,并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的人员。评价组织机构也可以吸收有关专家作为评价工作组成员。
第四十五条 各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应以本规则为基本工作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对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可以选择使用。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根据自身日常业务工作需要选择企业组织实施评价,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避免产生工作重复。
第四十七条 评价工作组及评价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排除各方面特别是被评价企业意愿的影响。但对被评价企业指出的评价工作和评价报告中存在的疏忽、遗漏、疑问,应认真予以解答和补充更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是境内一般国有工商企业和国有商业性金融企业效绩评价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其他国有企业(单位)及非国有企业进行效绩评价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工商类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
附表:
工商类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
------------------------------------------------------------------------------------
| 评价内容 | 基本指标 | 修正指标(±) | 评议指标(±) |
|----------------|------------------|--------------------|--------------------|
| | |资本保值增值 | |
| |净资产收益率 | | |
|一、财务效益情况| |率销售(营业)利润率| |
| |总资产报酬率 | | |
|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
|----------------|------------------|--------------------| |
| | |存货周转率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 | | | |
| |总资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
|二、资产营运状况| | | |
| |流动资产周转率 |不良资产比率 | (服务满意度) |
| | | | |
| | |资产损失比率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 |
| | |流动比率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 | | | |
| | |速动比率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
| |资产负债率 | | |
|三、偿债能力状况|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服务硬环境) |
| |已获利息倍数 | | |
| | |长期资产适合率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 | | | |
| | |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 |
| | |总资产增长率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 | | | |
| |销售(营业)增长率|固定资产成新率 | |
|四、发展能力状况| | | |
| |资本积累率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 |
| | | | |
| |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 |
------------------------------------------------------------------------------------


为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组织和实施机构行为,统一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方法,保障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依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规定的统一指标体系、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在已经确定评价对象和下达《评价通知书》后,按以下工作步骤和要求进行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价工作实施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行业特点,由评价组织机构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成立评价实施机构。
1.评价组织机构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负责成立评价工作组,并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相应确定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有关咨询专家;如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首先要选定中介机构,并签定评价委托书,然后由中介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以及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由评价组织机构明确。
2.评价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4)评价项目主持人应有10年以上经济专业工作经验。
3.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谙熟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拥有相应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相关专业的执业(技术)资格。
(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由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已组织专家咨询组的,评价工作组应将《评价工作方案》送每位咨询专家,并向专家咨询组介绍评价工作程序。
(三)准备评价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评价计分的需要,做好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的收集、核实与整理工作。
1.根据评价目的和企业所处行业、规模,选择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标准值。
2.依据评价年度,收集企业连续三年的会计决算报表、有关财务统计数据和用于非计量评价的基础资料,并认真进行核实、整理,发现疑问,及时核对,以保证基础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全面性。
(四)进行评价计分。运用计算机软件(或手工)计算评价指标的实际分数,是企业效绩评价的关键步骤。
1.根据已核实准确的会计决算报表和财务统计数据计算计量指标的实际值。
2.根据选定的评价标准,计算出各项基本指标的得分,形成初步评价结果,生成《企业效绩初步评价计分表》;利用修正指标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得出修正后的实际分数,形成基本评价结果,生成《企业效绩基本评价计分表》。
3.根据已核实的非计量评价基础资料,对照《效绩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进行评议指标打分,生成《企业效绩评议计分汇总表》。
4.按照规定方法,利用评议分数对基本评价结果进行校正,得出综合评价的实际分数,生成《企业效绩评价得分总表》。
5.根据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四部分的基本评价得分,计算出每部分的分析系数。
6.对评价分数和计分过程进行复核,发现问题首先复核基础数据,必要时进行手工计算校验,以确保计分准确无误。
(五)形成评价结论。将企业效绩基本评价得分与同行业同规模的最高分数进行比较、将四部分内容的分析系数与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对比,对企业效绩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形成综合评价结论,并将评价结论反馈被评价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如企业提出异议且意见合理,或者发现新的重大情况,要对评价结果和评价结论进行调整。
(六)撰写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企业效绩评价报告》,报告评价结果、评价分析、评价结论等,并送专家咨询组征求意见。评价工作组完成评价报告后,经评价项目主持人签字,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审核认定。如果是委托评价项目,评价报告必须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印章。
(七)做好评价工作总结。评价项目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工作基本情况、报告认定结果、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同时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备案。
进行行业或多户企业分析和排序,可直接利用初步评价结果或基本评价结果,根据每户企业评价得分,降幂排序,形成《多户企业效绩评价分计分排序表》。其评价步骤是:确定评价企业(行业)、选定评价标准值、收集与核实基础数据、用计算机计算分数和排序、进行评价分析、撰写和报送评价分析报告。
二、评价指标内容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三层次共32项指标构成,各项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核心指标,由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的四类8项计量指标构成,用以产生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果。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效益状况。包括:
净利润
(1)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2)总资产报酬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2.资产营运状况。包括: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1)总资产周转率(次)=--------------------
平均资产总额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2)流动资产周转率(次)=--------------------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3.偿债能力状况。包括:
负债总额
(1)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息税前利润
(2)已获利息倍数=----------
利息支出
4.发展能力状况。包括:
本年销售(营业)增长额
(1)销售(营业)增长率=----------------------×100%
上年销售(营业)总额
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
(2)资本积累率=--------------------×100%
年初所有者权益
(二)修正指标
修正指标用以对基本指标评价形成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以产生较为全面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结果,具体由16项计量指标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效益状况。具体包括:
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
(1)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年初所有者权益
销售(营业)利润
(2)销售(营业)利润率=--------------------×100%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利润总额
(3)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2.资产运营状况。具体包括:
销售成本
(1)存货周转率(次)=--------
平均存货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2)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年末不良资产总额
(3)不良资产比率=----------------×100%
年末资产总额
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
(4)资产损失比率=------------------×100%
年末资产总额
3.偿债能力状况。具体包括: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
(2)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年经营现金净流入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100%
流动负债
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
(4)长期资产适合率=--------------------×100%
固定资产+长期投资
经营亏损挂账
(5)经营亏损挂账比率=--------------×100%
年末所有者权益
4.发展能力状况。具体包括:
本年总资产增长额
(1)总资产增长率=----------------×100%
年初资产总额
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2)固定资产成新率=----------------×100%
平均固定资产原价
--------------
/ 年末利润总额
(3)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3/------------------1)×100%
√ 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
------------------
/ 年末所有者权益
(4)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3/----------------------1)×100%
√ 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
(三)评议指标
评议指标是用于对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评价形成的基本结果进行定性分析验证,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基本评价结果。评议指标由8项非计量指标构成。具体包括: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商贸及服务企业因企业经营性质不同,在运用评议指标时以括号内的指标内容代替。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另行制定和颁布。
三、指标权数设置
对企业效绩评价实行百分制,指标权数采取专家印象打分方法确定。其中:计量指标权重为80%,非计量指标权重为2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计算方便,三层次指标权数均先分别按100设定,最后还原。
(一)基本指标权数 100
指标
1.财务效益状况 42
(1)净资产收益率 30
(2)总资产报酬率 12
2.资产营运状况 18
(1)总资产周转率 9
(2)流动资产周转率 9
3.偿债能力状况 22
(1)资产负债率 12
(2)已获利息倍数 10
4.发展能力状况 18
(1)销售(营业)增长率 9
(2)资本积累率 9
(二)修正指标权数 100
指标
1.财务效益状况 42
(1)资本保值增值率 16
(2)销售(营业)利润率 14
(3)成本费用利润率 12
2.资产营运状况 18
(1)存货周转率 4
(2)应收账款周转率 4
(3)不良资产比率 6
(4)资产损失比率 4
3.偿债能力状况 22
(1)流动比率 6
(2)速动比率 4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4
(4)长期资产适合率 5
(5)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3
4.发展能力状况 18
(1)总资产增长率 7
(2)固定资产成新率 5
(3)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3
(4)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3
(三)评议指标权数 100
指标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20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18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20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12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10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5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5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10
四、评价标准的分类
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和评议指标评价参考标准两类。
(一)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分类
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按不同行业、规模企业分类,由五档标准值和与之相适应的标准系数组成,实行统一测算。
1.评价标准值以评价年度全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将各行业及不同规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划分计算为五个水平值。优秀值表示行业的最高水平,良好值表示行业的较高水平,平均值表示行业的总体平均水平,较低值表示行业的较低水平,较差值表示行业的最差水平。《效绩评价标准值》另行颁布。
2.标准系数是指实际值对应五档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系数,具体规定如下:
优秀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1
良好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8
平均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6
较低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4
较差值以下的标准系数为0
(二)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设定
评议指标参考标准按单项指标分别设定,每项指标都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等级参数分别为1、0.8、0.6、0.4、0.2,每个等级的具体含义详见《效绩评议指标参考标准》。
五、评价指标的计分方法
企业效绩评价的主要计分方法是功效系数法,辅助综合分析判断法。
(一)初步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初步评价是指运用企业效绩评价基本指标,将指标实际值对照相应评价标准值,计算各项指标实际得分。计算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调整分=----------------------×(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基本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得分
在实际计算基本指标得分时,针对有关指标的特殊性,具体作如下规定:
1.关于资产负债率
(1)当资产负债率小于平均值时,其标准系数为1,得满分、
(2)当平均值<资产负债率<较低值时,如果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当年银行平均贷款利率,则其标准系数为1,得满分。
(3)当资产负债率的实际值不符上述①、②两个标准时,需比照五档标准值计算得分。
(4)当资产负债率≥100%时,标准系数为0,得0分。
2.当利润为负值时,对以利润为分母的指标,得0分。
(二)基本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基本评价是在初步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运用修正指标对企业效绩初步评价结果进一步调整。基本评价的计分方法仍依据功效系数法原理,具体是以部分评价内容的基本指标得分为基础,再按相应的修正系数计算。计算公式:
某部分评价内容修正后得分=相关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修正后评价总分=∑各部分评价内容修正后得分
修正系数的计算方法详见《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
(三)定性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定性评价是运用评议指标综合考察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相关非定量因素,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定性分析判断。具体根据评议指标所考核的内容,由评价工作组的各位工作人员,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实际指标达到的等级,计算评议指标得分。公式为:


i=5(单项指标权数×每位评议人员选定的等级参数)
单项指标分数=--------------------------------------------------
评议人员总数
评议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分数
如果被评价企业会计信息发生严重失真、丢失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真实、合法会计数据资料等异常情况,以及受国家政策变化、市场环境改变等重大因素影响,利用企业提供的会计数据已无法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时,经相关的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可单独运用评议指标进行定性评价,得出评价结论。
(四)综合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综合评价是运用整个评价体系产生的结果,对评价对象作出的综合评价结论。具体根据评议指标得分,对基本评价结论进行校正,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价得分=修正后评价总分×80%+评议指标总分×20%
六、评价结果的形成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分为初步评价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四个层次。
(一)初步评价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依据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计算得分产生,以实际得分表示。
(二)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得分产生,以最终评价得分和评价类型加评价级别表示,并据此编制评价报告。评价类型用字母表示,包括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评价级别是指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采用在字母后标注“+、--”号的方式表示。
1.类型判定
评价类型以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按85、70、50、40四个分数线作为类型判定的资格界线。
优(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良(B):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0分~85分(含70分);
中(C):综合评价得分达到50分~70分(含50分);
低(D):综合评价得分在40~50分(含40分);
差(E):综合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
2.级别标注
每种评价类型再划分级别,分别是:
优:A++ A+ A
良:B+ B B--
中:C C--
低:D
差:E
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于“优”、“良”类型时,以本类分数段最低限为基准,每高出5分(含5分,小数点四舍五入),提高一个级别;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中”类型,60分以下用“C--”表示,60分以上(含60分)用“C”表示,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于“低”、“差”类型,不分级别,一律用“D”、“E”表示。
企业效绩综合评价结果以“PR”(Performance Rating,效绩评价)加评定等级作为基本标志符号,如“PR A--优”、“PR D--低”。
(三)分析系数
分析系数是指企业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四部分评价内容各自的基本评价分数与该部分权数的比率。将企业的分析系数与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对比,能够更加深入地分析本企业的发展水平和存在的差距,进一步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绩。行业比较系数的计算方法是:运用多户评价方法,对某行业全部企业进行多户评价,然后分别选出单部分内容基本评价得分最高的企业,将该企业该部分基本评价分数与该部分权数相除,所得比率即是某行业的比较系数。
(四)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对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评述,根据《评价文本格式》的要求编制。具体要求如下:
(1)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四个主要方面的文字描述,在描述中要用有关数据对照标准值,运用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分析说明。
(2)对企业所得的评价结果需要有充分的说服力。
(3)语言应简洁、规范,灵活应用图表分析对比,字数在3000字左右。
(4)评语表达应明确,尽量避免产生歧义。
(5)对于因特殊因素影响而未按分数线评定等级的企业,应在评语中予以说明。
(6)可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参考性建议。
七、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主要适用于各类正常生产经营的竞争性国有工商企业。交通运输及施工、房地产等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实施。非竞争性国有工商企业及金融企业等的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