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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46:44  浏览:8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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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正确及时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特通知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国与法国、波兰、蒙古、罗马尼亚、俄罗斯、白俄罗斯、西班牙、乌克兰、古巴九个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已经生效。
二、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含专门人民法院,下同)办理。办妥后,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有关材料及送达回证经高级人民法院退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
三、我国人民法院需向缔约的外国一方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按协定的规定提出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的译文,经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办理。
四、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只要其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双方可根据海牙送达公约进行送达。文书送达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办理。
五、既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又非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相互之间需要提供司法协助的,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

〔(1994年5月10日 条函〔1994〕412号〕

司法部司法协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事局,各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驻有关国家大使馆: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下列九个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已经生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8年2月8日起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88年1月13日起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0年10月29日起生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3年1月22日起生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3年11月14日起生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3年11月29日起生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4年1月19日起生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1994年3月26日起生效)。
请在上述条约或协定的基础上,开展我国与这些国家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并根据条约或协定的有关规定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以及处理有关案件。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我司。
现随函送上述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中文副本,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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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1]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已在全国正式开通,各地运行情况基本正常。为进一步巩固协查系统,提高协查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协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

案件协查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特别是在鼎湖、金华、南宫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厦门走私案、潮阳普宁骗税案中,协查工作的开展为案件的侦破、举证和查处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领导要站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正常秩序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指示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协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注协查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

二、大力提高发票认证和稽核的准确率,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金税工程要保证运行质量,必须四个子系统密切合作。从1月至6月五省四市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给协查系统的有疑问发票协查情况看,选票准确率非常低,认证系统为20.81%,稽核系统只有10.39%,从而造成大量的无效协查,影响了协查系统的运行效率。协查系统绝大部分票源来自认证和稽核系统,因此,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直接关系到整个金税工程建设的成败。对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从源头找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系统软件、系统管理和人员操作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真正体现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

三、严格落实协查规章制度,保质保量按期回复协查结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10号)的要求,及时接收、提取认证和稽核系统移送的有疑问发票,开展协查工作,确保受托协查的按期回复。各地国税局要对受托协查的每一份发票的协查结果负责。总局每月在金税工程信息发布系统通报各地的协查情况,并将进一步完善协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增加过错追究条款,对不按规定操作、无故不按期回复、不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单位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四、要加强协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人力和设备

为保证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稽查局要成立专门的协查机构,要安排懂计算机、熟悉案件协查业务的人员负责协查工作。对总局按计划给各地划拨的资金、设备,以及总局要求各地自筹的资金和自购的设备,均应如期到位,专款专用。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27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2号许可事项:外国人入境在深就业》作如下修改:

  在“五、申请材料(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增加以下内容:

  11.就业申请人本国政府出具并经公证和领事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