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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38:29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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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实施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义务植树,是指公民无报酬的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切实做好全民义务植树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林业、园林、交通、水务、环保、滇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实施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 每年6月为昆明市集中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七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国土绿化规划为依据,符合本地区造林绿化的需要。



  第八条 义务植树劳动限于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公共绿地。凡是义务植树的地段或参加绿化劳动项目,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一安排。



  第九条 城市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市近郊生态防护林、风景林、水源林和参加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农村应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到义务植树基地或国有、集体林场义务植树,也可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十条 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5株。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活动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区范围内的省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市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政府、省委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二)驻昆铁路系统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市属地管理原则,由昆明铁路局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三)市区范围内的中央驻昆单位、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四个城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区属地管理原则,由四个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四)除四城区以外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县(市)区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县(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任务的组织安排;



  (五)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义务植树任务,按市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解放军、武警部队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如实上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三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单位不按规定上报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经核实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在本单位庭院内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植树造林生产任务内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鼓励单位和个人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交通费等,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自行解决(解放军、武警部队苗木费除外)。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填报义务植树登记卡,向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加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退回原单位,以备年终目标考核使用。



  第十六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和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供应渠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苗木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苗木质量。



  第十七条 对11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植树有困难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就近安排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十八条 凡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公民,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确实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绿化费。丧失劳动能力者、无固定收入者、在校学生、农村务农人员未参加义务植树的,免缴绿化费。



  第十九条 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按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210号)收取,每人每年按5株计,每株收取2.5元。单位开支渠道: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企业单位在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开支。



  第二十条 收取绿化费。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后开具收据给交费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设立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绿化费用于为缴纳单位和个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重点绿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监督林权所有者或承担义务植树管护者负责管护,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未达到成活率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第二十三条 义务植树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义务植树,由市、县(市)区规划植树地块,部队组织实施,不准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成绩显著的;



  (二)在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绿化达标单位、园林式单位、文明单位的评比。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绿化达标单位、园林式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缴绿化费:



  (一)不参加义务植树,又不缴纳绿化费的;



  (二)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拒不补栽又不补种的;



  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各级政府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如实上报本单位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人数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栽;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补栽,补栽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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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了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要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11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2011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或计划)请于5月30日前报送我局政法司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11年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六五”普法的启动年。为全力推进依法治林,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司发通〔2011〕22号)的精神,制定本要点。
2011年林业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认真学习宣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按照2011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林业局工作重点,扎实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推动普法工作创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90周年。
一、立足于“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做好“六五”普法启动部署工作
(一)“五五”普法总结。
国家林业局拟于2011年上半年开展“五五”普法的总结工作,
推广各地、各单位“五五”普法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林业战线“五五”普法工作开展好的集体和个人。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五五”普法的总结工作。
(二)“六五”普法规划制定。
根据全国“六五”普法规划,国家林业局结合林业实际情况制定印发全国林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全面启动林业“六五”普法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和林业特点,参照全国林业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六五”普法实施规划或计划,进一步细化“六五”普法工作的各项职责和任务,保障林业“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执行。
二、立足于服务现代林业发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服务现代林业建设,抓好重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大《宪法》的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各项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继续加强林业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深入开展与林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加强防范和打击以林业为载体的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
(二)结合“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
继续做好林业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学法、用法工作,继续加强林农的学法、用法工作。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立足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一)继续开展普法骨干培训工作。
国家林业局将举办普法骨干培训班。各地、各单位的普法机构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本地、本单位普法骨干培训。
(二)组织开展法律意识调查。
国家林业局将开展一次以林农为对象的法律意识调查活动。
通过对林农法律意识的调查结果的归纳、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拍摄普法短片。
按照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关于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题教材制播工作安排, 2011年继续组织拍摄林业法律知识普及现代远程教育专题短片。
(四)认真组织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
国家林业局将继续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全国林业系统的年度普法考试。
四、立足于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新发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一)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以“六五”普法启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远程教育、法学院校、法制教育基地、板报、墙报、宣传专栏等宣传载体的作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示范联系点。
注重发现和培育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六五”普法示范点的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立足于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继续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机构建设,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普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适时召开普法领导小组会,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增加普法投入,保障普法经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普法经费列入经费预算中,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普法经费,保障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顺利进行。
(三)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工作协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林业“六五”普法规划的职责,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激励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