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2006]286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已经2006年4月4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06-06)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理顺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主体与产权代表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单位、监管的单位和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市国资委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由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公司章程以及多元投资公司股东会制定本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市国资委或出资监管单位股东会就本公司发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批是指市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进行批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市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或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监管的单位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原则)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资监管单位中的上市公司,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各出资监管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审核。
第五条(程序)
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新归口市国资委管理或新设立的出资监管单位,由市国资委、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管的单位和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起草公司章程文本。
1、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或者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起草。
2、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起草。
3、监管的单位和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的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化的,根据市国资委的意见或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审批
市国资委制定的公司章程主要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完成后,由政策法规处征求委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联合审查,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或公司章程审核的重点,对送审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政策法规处会同委相关职能部门就公司章程草案听取相关国有独资公司意见;
3、对公司章程草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市国资委主任专题会议审定。
4、公司章程草案经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国资委发文批复。
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章程主要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1、公司章程草案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初审,市国资委按照前款第一、二项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将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的初审意见,对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3、国有独资公司形成公司章程送审稿后,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国资委提交审核公司章程的请示(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五份和电子版文档),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批复。
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制定的公司章程主要按照下列审批程序进行:
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公司章程草案完成后,由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送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会同社会事业处审核后,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文批复。
(四)公司章程的审核
监管的单位中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将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前,由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市国资委初审,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1、2、3目的程序进行初审,并由产权代表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表决前,通过法定程序将市国资委提出的审核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备案
监管的单位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由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生效的公司章程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审批和审核的简易程序)
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内容变化的,对公司章程中不涉及市国资委、股东权利义务或需审批事项(包括有关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进行修改的,公司章程文本修改后,由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七条(审核重点)
市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监管条例》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和总则部分的合法合规性;
(三)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四)公司的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五)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总裁)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六)董事会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职权以及派出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
(七)依法应当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示范条款)
市国资委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表述为: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单独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股东会各项职权。
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市国资委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涉及市国资委对公司章程生效程序的条款表述为:
(一)国有独资公司表述为:本公司章程由市国资委制定和修改、或者由市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生效。
(二)监管的单位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表述为:本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将公司章程草案文本提交市国资委初审,并由产权代表负责将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提出的审核意见提交股东会议签署生效。
(三)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表述为:本公司章程根据股东或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的要求由公司制定或修改,并交市国资委审核或审批。
第八条(事前报审和事后备案)
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企业重大事项事先报审和事后备案程序。
事先报审的重大事项,在提交董事会表决前须由产权代表事先征得市国资委批准后方能进行,主要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出资人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属于产权代表与出资人签定的《业绩考核责任书》规定应事先得到同意的事项;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由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事项。
事后备案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及融资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三)单笔担保金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的每笔担保;
(四)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争议金额为人民币三千万以上(含三千万)的各类仲裁案件;
(五)产权代表认为需要向出资人报告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法律责任)
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程序中,市国资委及相关职能处室、出资并监管的单位、监管的单位和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指引》(沪国资委法[2004]313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93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培训就业处反馈。
本《通知》下印之日起,原琼人劳保专[2003]83号文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技校 教师资格 条件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共印80份)
海南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三)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讲师职务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专业理论课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初级技能水平,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条件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的知识。
2、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新动态,提出一些开拓性教育教学新课题。能自编所教专业讲义或补充教材。
3、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明确技工教育的任务和特点,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能根据专业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
2、教学语言准确生动,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重点、难点突出,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手段。
3、熟练掌握教材教法,教学手段和方法多样,教法创新有特色。任现职以来,担任过本专业2门或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4、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善于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专业教学之中。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毕业生,任班主任1年以上)。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5、 积极带头参与教研活动。任现职以来,至少组织过3次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或组织1次以上教育教学试验,获得学校认可。
6、指导过2名以上年青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取得明显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节。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
3、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节。
4、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节。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讲师期间,应具有以下第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和2篇本专业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确认有较高水平。
2、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主编出版已被多所职业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均不少于5万字)。
3、有2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部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2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并在成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均为第一、第二完成人)。
4、育人成效明显。所教班级的班风、学风有明显转变,学生操行优良率和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的肯定。
5、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比上学年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和学生的肯定;或学生参加全省、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2、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5、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2、3条和第4、5、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被省级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及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资历破格者,破格的年限在一年以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4年。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三)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专业理论课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初级技能水平,其中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新动态,能提出较新的见解或思路。
2、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专业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具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
2、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重点、难点突出,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能运用现代教学手段。
3、熟练掌握教材教法。任现职以来,担任过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4、能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专业教学之中。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硕士毕业生除外)。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5、 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任现职以来,至少组织过2次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
6、指导过1名以上年青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取得一定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节。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
3、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节。
4、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节。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助理讲师期间,应具有以下第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2篇本专业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如合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主编出版已被多所职业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1部。
3、有1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部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1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并在成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4、育人成效明显。所教班级的班风、学风有明显转变,学生操行优良率和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的肯定。
5、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比上学年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和学生的肯定;或学生参加全省、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2、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5、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2、3条和第4、5、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在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
1、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四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完成人(四等奖限第1名,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被省级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及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以上课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资历破格者,破格的年限在一年以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档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1年。
(二)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专业理论课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 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
(二)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讲课条理清楚,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独立完成本专业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熟悉学生德育工作。担任过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除外),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组织过1次以上学科组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好(以同行记录为准)。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节。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
3、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节。
4、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节。
(四)业绩成果条件
1、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操行优良率和差生转化率有提高。
2、教学效果较好,学生成绩稳定。
3、写出完整且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文章1篇以上。
海南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档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后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2、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三)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须具备本专业(工种)高级技能水平;承担高级技工班教学任务的,须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1、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能主持编写质量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或有独特、高超的技艺。
2、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并能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3、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熟练地完成本专业生产实习课及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实习操作演习熟练,图示清晰准确,能运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任现职期间,担任过本专业2个及以上工种的实习课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3、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毕业生,任班主任工作1年)。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4、积极带头参与教研活动。任现职以来,至少组织过3次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以评价记录为准)。
5、指导过1名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或2名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取得明显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天。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80天。
3、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50天。
4、学校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0天。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2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有2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
2、出版学术专著1部(如合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3万字),经同行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有两位以上的专家鉴定)。
3、独立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2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在成果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
4、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比上学年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良率有明显提高;或参加全国、全省统考、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担任班主任期间,所教班级学生的学风有明显转变,操作优良率、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3条和第4—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在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以上;或在国家一类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二类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档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实习教学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4年。
(二)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须具备本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承担高级技工班教学任务的,须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自编本专业教学讲义或补充教材的能力。
2、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并能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3、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实习操作演习熟练,图示清晰准确,能运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熟练地完成本专业1个及以上工种的实习课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3、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硕士毕业生除外),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4、组织过2次及以上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以评价记录为准)。
5、指导过1名年青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和学习,有一定成效。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天。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80天。
3、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50天。
4、学校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0天。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1篇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有1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2、出版学术专著1部(如合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3万字),经同行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有两位以上的专家鉴定)。
3、独立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1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在成果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
4、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比上学年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良率有明显提高;或参加全省统考、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担任班主任期间,所教班级学生的学风有明显转变,操作优良率、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3条和第4—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在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以上;或在全国二类以上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满1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满3年。
3、具有技工学校、中专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满5年。
(二)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须具备本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2、了解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讲课条理清楚,实习操作演习正确,能运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能独立完成本专业1门实习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本科毕业生除外),师生关系较好。
4、组织过1次及以上学科组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以评价记录为准)。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天。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80天。
3、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50天。
4、学校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0天。
(四)业绩成果条件
1、所教班级学生成绩稳定。
2、写出完整且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文章1篇以上。
3、担任班主任期间,所教班级学生的学风有转变,操作优良率、差生转化率有提高。
4、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