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46:03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0]8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精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执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以京发改[2010]294号文件发布了《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规定了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的收贽标准。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请接上述规定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予实施收费前20个工作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及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在办理大厅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许可证》办理地址: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院3号楼3120房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联系人:纪执蕊、谭华新
  联系电话:68040533

  附:《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92153/n8192178/n9686726.files/n9686754.rar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7年第1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系指没有获得本市常住户口,靠临时就业谋生的人员和我市农村劳动力在市区、区与县(市)、县与县(市)之间流动的就业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外来劳动力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区属及区属以下用人单位的外来劳动力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部队驻沈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进入我市从事各种作业的外埠施工企业。

第二章 计划与培训
第五条 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除中央、省、部队驻沈单位,股份制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须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计划外,其他市属企事业单位,区、县(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均由主管部门或区、县(市) 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向市劳动行?
棵派瓯苹?
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服务所(站)审查汇总后,向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计划。
第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用工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申报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下达招用计划,并由各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下达的招用计划,在所属单位内进行分配。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使用计划之内,按照允许就业的行业和工种规定进行招用,招用期限不得跨年度。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常识、法律常识、安全生产常识和岗位技能知识等。
第九条 市属以上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培训,由企业负责组织;单位使用成建制外来劳动力的培训,必须按市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行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区属及区属以下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培训
,由区、县(市)就业训练中心或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培训可采取自办、联办或委托培训等形式。
第十条 《培训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培训经费原则上由受训者本人支付,也可由用人单位承担。培训的收费标准和缴纳的招生手续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就业与工资
第十一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外来劳动力来沈就业实行总量控制。对允许就业的行业、工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为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工作环境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外来劳动力来沈就业,须在15日内到暂住地区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领《暂住证》。
第十四条 外来劳动力来沈就业,外出前须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必要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被用人单位招用后,须凭《登记卡》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证、卡合一生效,作为外来劳动力来沈就业的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外来劳动力就业合同期满应即离沈。但如工作需要继续使用,应重新履行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 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来劳动力,凭《使用农民临时工计划通知书》、《使用外来劳动力审批名册》、《登记卡》和《沈阳市外来劳动力培训证》(以下简称《培训证》)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就业证》。
第十七条 区、县(市)所属单位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须凭《使用农民临时工计划通知书》、《使用外来劳动力审批名册》、《登记卡》和《培训证》,到所在区、县(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就业证》。
第十八条 对进入我市从事各种作业的外埠施工企业,凭我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我市核发的《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证》和《登记卡》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就业证》。
零散来沈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就业所在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
第十九条 《就业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就业证》实行每人一证,年度内有效。外来劳动力应随身携带,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
第二十条 《就业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事项与持证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就业证》无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或个人须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用工管理费。
缴纳费用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财力征管体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工资基金手册》上如实填写用工人数,单独制发《工资发放明细表》,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沈阳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线。
第二十三条 银行凭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使用外来劳动力审批名册》,为在我市作业的外埠企业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来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有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劳动岗位、技术培训、工资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劳动保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到外地招用劳动力,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与当地县以上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伪造、涂改、转让《就业证》、《培训证》的,除没收《就业证》、《培训证》外,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雇用无《培训证》外来劳动力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雇用外来劳动力未到劳动行政部门或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每雇用1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0日
浅析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类型

刘忠杰 国庆富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法律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当事人,具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法律关系,作为内部法律关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是否及于被代理人的问题。无权代理在学理上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原则上是无效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概否认无权代理的效力,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势必会破坏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肯定一部分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弥补上述不足的有效手段。笔者将对表见代理进行粗浅的分析。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项制度,表见代理主要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产生的,即无权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其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能够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则构成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法律将使本人对于善意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责任。我国在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我国在合同法中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一、表见代理的特征
  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所说无权代理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代理人的行为都构成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一般来说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
  (二)、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否则,则不称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及他人。
  (三)、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何从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
  (四)、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相对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相对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相对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该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相对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赋予相对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五)、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或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相对人应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一般而言,代理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的审查。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表见代理的分类
  (一)、虚假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
  此种表见代理是指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的意思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这其中以授权事实表示行为为要旨,所谓授权事实表示行为是指本人以自己的行为向善意相对人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但实际上并未授权,该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表现为本人以言语或行动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后者表现为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而不置可否。而这种行为并不是真意授权。
  (二)、权限逾越型的表见代理。
  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受某种限制,但却因本人的某种过失行为造成足以令相对人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权未受该限制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这其中通常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本人在对代理人委托授权时,存在着授权不明的情况。二是本人在授权时,对代理人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却并未在委托书中载明,或向相对人发出授权通知中未加以说明。
  (三)、权限延续型的表见代理。
  是指代理权因法定事由终止,如代理权被撤销,代理事项完成或代理期限届满但却因本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相信原代理人代理权续存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此项表见代理的成立亦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本人撤销代理权时,本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相对人或收回授权委托证书,但其竟未能这样做或及时这样做。二是代理权定有期间或限于特定的委托事项,本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未予载明,期间届满或特定事项完成后,未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相对人。
  以上笔者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分类作了粗浅的分析,望法学同仁提出意见以共勉。


刘忠杰 国庆富
作者单位:北安市人民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