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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19:04  浏览:9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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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加快我市节能工作管理方式的转变,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包括:

(一)市级或各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二)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

(三)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或管理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其他公共机构。

第三章 投资主体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主体;是指在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中,提供节能服务的机构,投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部需设在本市或在本市设有长期服务机构。

(二)生产或使用的节能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节能技术和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三)所提供的节能产品与节能技术,必须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并且节能效果长期稳定。

(四)节能改造后不得降低用户相关设备的使用效果。

(五)节能改造后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水平。

(六)有足够的技术手段对其节能设备的运行故障进行及时响应。

第四章 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模式

第五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由公共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招投标应以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收益分成及期限等项目实施后收益情况为主要考虑条件。

第七条 项目建设由中标的投资主体负责提供相关节能产品和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所有投资全部由投资主体承担,公共机构无需投资。

  第八条 节能项目完成后,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资主体负责节能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并在合同限定的年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从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按合同规定的分成比例,回收投资成本和提取合理投资利润。

  第九条 合同执行完毕,节能项目所有设备及系统无偿交付公共机构后,投资主体仍有义务负责节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服务费用由双方按市场价格另行约定。

第五章 节能基准的确定方法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的节能基准、节能量以及相应节能收益进行认定和复核。

第十一条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基准的确定遵循“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基本原则,投资主体须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使节能量“可计量、可报告、可验证”,具体确定的原则可按相对计量法或绝对计量法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耗能量变化较大的公共机构项目以及新建公共机构项目,采用相对计量法计算节能基准。即在节能过程中,对耗能设备安装有功计量仪表,并采用相邻日测试法进行节能率测试。即选择相近负荷条件(室外温湿度、室外光照度、室内负荷)、相同运行时间的两天,分别计量节能系统在投入和断开时的能耗,以此计算实际的节能率。

为了更加准确地体现节能效果,双方应约定在设备运行第1年至少每个季度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季的平均节能率,其余年限则应每半年测试1次,每次测试在季度的月初,测试结果作为当期的平均节能率,上述测试需由所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耗能量相对稳定的公共机构项目,采用绝对计量法来计算节能基准。

  (一)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项目主体,则节能基准由改造前近二年的月平均用能量(由供电部门或公共机构提供,下同)确定。

  (二)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公共机构项目,则节能基准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用能量确定。

  (三)对于正常运行不满一年的项目主体,节能基准由改造前的月平均用能量确定。

  第十四条 节能基准一旦确定,节能改造双方必须依照基准,并与所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核算节能量。

第六章 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改造项目正常运行后,能源节约的费用由投资主体和公共机构按合同规定的节能比例分成。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分成部分从财政预算安排给公共机构公务费或能源支出费用中支付。对因实施节能改造而产生的节约经费,财政部门不调减公共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作为公共机构的补充经费,自由支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投资主体与公共机构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中,应包括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收益分成及期限,以及项目节能基准和节能量的认定原则、节能量与相应的节能收益的认定、验证复核办法等内容,还应明确双方承担违约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改项目而发生的设备增加、减少等资产帐务处理,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全市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市节能考核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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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

1986年9月6日,国家教委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必须对现有的教师进行认真的培训和考核”,“要争取在五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有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的要求,有效地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以适应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和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合格证书适用于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含农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
考核合格证书暂设《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两种。凡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考试;工作满二年以上并已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
三、《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标志着教师初步学习并掌握了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及基本的教学方法。
《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分《高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初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小学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三种,其基本要求是:思想品德好;教材教法考试及格。考试的内容、要求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1983年8月,原教育部发出《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3)教师字014号〕以后,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进行过统一的教材教法考试。凡考试合格且确实符合本试行办法要求的,不再重新考试,可以发给相应的《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
四、《专业合格证书》标志着教师具有担任某一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能力,并能基本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专业合格证书》分《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和《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三种,其基本要求是:思想品德好;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及格;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对教育教学工作认真负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能初步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组织和进行教学,教育思想端正,教学效果较好。
《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要求教师分别系统学习和掌握国家规定的与所教学科密切相关的中等师范学校、师范专科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本科的文化基础知识。中学教师除考试所教学科的有关课程外,均需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小学教师考试三门课程,即:(一)教育学和心理学基本原理;(二)语文和数学任选一门;(三)其它学科(自然、地理、政治、历史、音乐、美术、体育)任选一门。各科考试内容和要求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公布。(各专业考试科目见附表)
五、《专业合格证书》的文化专业知识考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申请参加全部或部分科目的考试,考试及格科目累积计算,考试成绩应通知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厅(局)的领导下,设置必要的机构,也可以在师范(师训)处内配备适当人员,负责组织这项工作。
六、对教师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的考核,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学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或学区)进行。考核要求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
七、教师在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及格后,可向所在学校或学区提出申请颁发《专业合格证书》。学校或学区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进行考核,并写出鉴定意见,连同教师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教师职务评审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评审,经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由学校或学区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发给《专业合格证书》。
八、《专业合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制。《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印刷。
九、正在参加各种形式进修的教师,是否参加《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或《专业合格证书》的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附表: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科目表

附表: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科目表
----------------------------------------------------------------------------------------------
|顺| 学校| 中 学 | |
| | |------------------------------------------------------------| 小 学 |
|序|学科 | 初 中 | 高 中 | |
|--|------|------------------------------|----------------------------|----------------|
| |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读、中国现代|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代文学、| |
|1|语文 | | | 每位教师 |
| | |文学作品选读、现代汉语、写作 |古代汉语、文学概论、外国文学|考试三门课程。 |
|--|------|------------------------------|----------------------------|即: |
| | |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 (1)教育学、|
|2|政治 | | |心理学基本原 |
| | |学概论 |中共党史、科学社会主义 |理(合卷); |
|--|------|------------------------------|----------------------------| (2)语文、数|
| | |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世界古代史、世界近代史、世界|学任选一门; |
|3|历史 | | | (3)其他学科|
| | |代史,简明世界史 |现代史、简明中国史 | |
|--|------|------------------------------|----------------------------| |
|4|英语 |精读、泛读、听说、实用语法 |精读、泛读、听说 | |
----------------------------------------------------------------------------------------------
续表
------------------------------------------------------------------------------------------------
| 顺| 学校| 中 学 | |
| | |------------------------------------------------------------| 小 学 |
| 序|学科 | 初 中 | 高 中 | |
|----|------|------------------------------|----------------------------|----------------|
| | |视唱练耳、乐理与和声学初步、声| |(自然、地理、政|
| 5|音乐 | | |治、历史、音乐、|
| | |乐、钢(风)琴、音乐欣赏 | |美术、体育)任 |
|----|------|------------------------------|----------------------------|选一门。 |
| | |美术理论知识、美术简史、绘画、| | |
| 6|美术 | | | |
| | |应用美术 | | |
|----|------|------------------------------|----------------------------| |
| | | |复变函数、高等几何、概率论与| |
| 7|数学 |数学分析、高等代数、解析几何 | | |
| | | |数理统计、近世代数基础 | |
|----|------|------------------------------|----------------------------| |
| | | |力学、热学、电磁学、光学、近| |
| 8|物理 |力学、热学、电磁学、光学 | | |
| | | |代物理基础 | |
|----|------|------------------------------|----------------------------| |
| | | |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 |
| 9|化学 |无机化学、有机化学 | | |
| | | |、物理化学 | |
|----|------|------------------------------|----------------------------| |
|10|生物 |动物学、植物学、人体解剖生理学|生物化学、遗传学、植物生理学| |
|----|------|------------------------------|----------------------------| |
|11|地理 |地学概论、中国地理、世界地理 |自然地理、人文地理 | |
|----|------|------------------------------|----------------------------| |
| | |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卫生、体育专|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体育专| |
|12|体育 | | | |
| | |业技术 |业技术 | |
|----|--------------------------------------------------------------------------------------|
|13| 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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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

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 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以及相应的控制解码器。也可选用内置控制解码器的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应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线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和地板前,预先做好音频、视频、空调、照明等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他信号线相互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露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本地模拟传输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网络远程传输时,图像分辨率不低于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且不能有马赛克效应。

(四)控制部分要求

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和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在网络条件下,系统应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和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具有前端与控制端音视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在前端与控制端具有文字传输功能。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和放大处理,可对每一路视频信号的亮度、色度和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和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院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等功能。

10.根据要求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11.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

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或.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

3.系统存储过程中应具有重点标记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资料自动回放,并应具备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音视频通道处于记录状态下,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段的音视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回放的声音要反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二、系统设备配置与相关技术参数

(一) 前端设备:

摄像机可选用数字摄像机,如:3CCD摄像机、单CCD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的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1.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

视频标准: CCIR PAL

有效像素:42万以上

分辨率:>470线

照度:2.0Lux(F1.4)

白平衡:自动/手动可切换

信噪比:>50dB

输出阻抗:75Ω

自动电子快门补偿

2.控制解码器的要求:

云台控制:除了基本控制外,还应具有变速控制、预置位设定功能

镜头控制:变焦、聚焦、光圈预置位设定功能

接口:RS422/485或RS232/485

3.拾音器的技术指标:

采用电容式或驻极体式拾音器。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

(二)传输部分:

在前端设备和中心控制端设备之间,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1.视频同轴电缆应达到如下指标:

特性阻抗:75±2Ω

衰减特性:2.2dB/100m 最大5MHz

低烟、无卤、阻燃。

在电缆敷设中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缆过墙/楼板要开孔,在电槽井/墙内须有防火隔障。

2.控制电缆应达到以下指标:

最大DC环路阻抗:110Ω/km

最大衰减:2dB/100m

最小串音衰减:60dB/100mm

低烟、无卤、阻燃。

3.供电电缆技术指标:

线径:2×1/1.75

电阻率:7.5Ω/km

护套:双护套,绝缘厚度0.6,护套厚度0.7

低烟、无卤、阻燃。

采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的系统时,应使用计算机标准网线,在传输距离较远、传输容量较大、传输信号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选用光纤传输。

(三)控制部分:

可选择包括视频切换器或矩阵式视频切换器、调音台、大屏幕控制器、云台及镜头控制器等设备。

1.视频伴音矩阵切换/控制系统

全矩阵视频伴音切换,音视频同步。

矩阵系统中任一组输入可以切换至任一组输出。

所有功能模块全部采用插卡结构。

系统为中文显示,可以通过矩阵前端和后端字符叠加,为操作员提供系统信息。

通过建立双向视频干线实现矩阵间的视频共享。

矩阵必须有足够的均衡带载能力,以确保切换图像信号不损失。

所有切换在切换时或切换后不产生图像滚动、线性失真、同步信号丢失、变色和色差。

2.云台、镜头控制操作键盘

通过RS-232与系统控制主机相连,完成音视频切换、控制及其辅助功能。

人工选择摄像机和监视器;LED或LCD显示相应号码。

可同时开/关多个不同摄像机组。

控制多个预置位,并有多级变速控制。

输入摄像机号码可自动预选监视器。

控制云台、开关灯等功能。

控制自动光圈镜头和电动光圈镜头切换。

3.调音台

多路输入通道和多路输出的全自动数字调音台。

32位内部处理的24位AD/DA转换器,动态范围不低于110dB。

LCD屏幕显示。

(四)显示部分:

1.显示设备可以是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投影机、液晶或等离子大显示屏等。

2.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符合音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配置数量和屏幕尺寸应满足对前端设备的监视和管理要求。

(五)记录部分:

新建、改扩建的录音录像系统应满足数字化、网络化的需要。

1.硬盘录像

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多路同时记录240小时。

单路可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帧/秒以上,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主显示输出应为16,700,000种颜色或256级灰度,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640×480像素。

能够通过屏幕菜单选择正常情况下录像的图像质量或压缩比。

硬盘或磁光盘都可以分成多个存储区,以保护录像区不被擦写。

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分屏。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

报警触发记录对应摄像机(组)报警之前和报警之后的图像。

具有多级密码保护。

技术参数

视频标准:CCIR PAL

分辨率 640×480像素以上

音频标准:模数转换采样频率不小于32kHz,码流带宽不低于32kbps

视频输入:16×BNC端子1Vp-p/75Ω

视频输出:16×BNC端子1Vp-p/75Ω(环路输出)

音频输入:16路端子-10dB,22KΩ(与视频同步)

显示输出:主显示为256级灰度SVGA显示器,辅助显示为BNC端子1Vp-p/75Ω

光盘刻录方式:多路画面支持多组双光盘同期刻录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连续工作18,000小时

2.声音回放效果要求

频响范围:300Hz-300kHz

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4dB,不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1dB

电压谐波失真不低于0.6%

声音衰减不低于60dB

放音效果不低于75dB

三、系统其他要求

(一)电源

1.供电范围

包括系统所有的设备及辅助照明。

2.交流电源

系统设备的供电应采用220V、50Hz的单独电源,空调、照明等大负荷用电装置不得与该系统同路供电。

3.稳压电源

交流电源电压范围超过±10%时应采用稳压电源供电,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4.备用电源

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并能进行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引起系统的误动作。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30min。

5.电源适应能力应符合GB/T9813-2000中4.5的要求。

6.电源安全要求

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功能,具有安全接地措施。

(二)安全性、可靠性等

1.音视频设备应符合GB16796和相关标准的安全要求。

2.安全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4的要求。

3.噪声应符合GB/T9813-2000中4.6的要求。

4.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7的要求。

5.环境条件应符合GB/T9813-2000中4.8级别1的要求。

6.可靠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9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