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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第6批)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29:16  浏览:8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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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第6批)公示

交通运输部


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第6批)公示




根据《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中交通信字〔2011〕7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已通过相关技术审查、拟发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第6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部道路运输司(电话:010-65293754)或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电话:010-65293309,电子邮件fhxsc@cttic.cn)反映。


附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公示名单(第6批)。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2013年9月26日




附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公示名单(第6批).xls



附件 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公示名单(第6批)
序号 平台名称 平台类别 申请单位 平台编号 平台所在地
1 辽宁省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监督考核平台 省级政府监管平台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12100 重新申请
2 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系统 省级政府监管平台 安徽省交通运输联网运行管理中心 13400
3 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管理子系统 省级政府监管平台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14400
4 本溪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 地市级政府监管平台 本溪市运输管理处 20601
5 衡阳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 地市级政府监管平台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20602
6 兴运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贵州省兴义汽车运输总公司 40601 黔西南州
7 智远众达物流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上海众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50601 北京市
8 伟航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北京伟航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50602 北京市
9 天翼GPS/BD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北京翼快科技有限公司 50603 北京市
10 同方工业卫星定位安全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同方工业有限公司 50604 北京市
11 汇通天下GREAT运输管理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北京汇通天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50605 天津市
12 航天科技车联网天津市信息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天津市英贝特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50606 天津市
13 汉佳车辆位置服务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河北汉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07 石家庄市
14 唐山奇华运营客货车辆监控调度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唐山奇华卫星定位有限公司 50608 唐山市
15 万合车辆信息监控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信息技术份公司 50609 邯郸市
16 盛通卫星定位安全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衡水盛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610 衡水市
17 内蒙古呼运(集团)北斗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0611 呼和浩特市
18 营口市港信科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营口港信科技有限公司 50612 营口市
19 上海畅胜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上海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13 上海市
20 经达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上海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0614 上海市
21 天泽信息车联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50615 南京市
22 纳可北斗导航与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南京纳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0616 南京市
23 爱卡司道路运输车辆监控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无锡爱卡司科技有限公司 50617 无锡市
24 江苏中交车辆监控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江苏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618 徐州市
25 金港科技“星视通”智能信息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张家港市金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619 苏州市
26 太平洋车联监控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南通太平洋数码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50620 南通市
27 宏大部标车辆卫星定位管理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连云港宏大科技有限公司 50621 连云港市
28 江苏国脉卫星定位服务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江苏国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22 淮安市
29 江苏神龙北斗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江苏神龙北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623 盐城市
30 易瑞德综合业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扬州易瑞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50624 扬州市
31 扬州星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扬州星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625 扬州市
32 深爱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江苏深爱科技有限公司 50626 扬州市
33 马良车辆监控导航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浙江马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50627 宁波市
34 吴霞GPS车辆智能系统管理软件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浙江吴霞科技有限公司 50628 温州市
35 福建移动车务通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50629 福州市
36 福州创想卫星定位安全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福州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50630 福州市
37 龙翼客车运营管理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0631 厦门市
38 青岛广通信达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青岛广通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50632 青岛市
39 泰通元货车位置显示运营服务平台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淄博泰通元车辆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50633 淄博市
40 临沂新亮电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临沂高新区新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34 临沂市
41 滨州北斗电子科技卫星定位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滨州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35 滨州市
42 菏泽北斗电子科技卫星定位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菏泽开发区北斗电子有限公司 50636 菏泽市
43 三新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濮阳市三新科技有限公司 50637 濮阳市
44 湖南省六九零六道路运输车辆监控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国信军创(岳阳)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 50638 长沙市
45 衡阳国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衡阳国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39 衡阳市
46 经纬长运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 50640 邵阳市
47 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广州市易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50641 广州市
48 海南友捷GPS信息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海南友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50642 海口市
49 宝岛通车辆智能管理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海南宝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643 海口市
50 德瑞卫星定位安全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重庆德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644 重庆市
51 星辰北斗兼容智能位置服务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重庆北斗导航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0645 重庆市
52 中国移动车务通系统(重庆子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50646 重庆市
53 天地宏华卫星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四川天地宏华导航设备有限公司 50647 成都市
54 众易通道路运输车辆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成都众易通科技有限公司 50648 成都市
55 亿盟恒信车辆安全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成都亿盟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50649 成都市
56 安彩敬天车辆卫星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成都安彩敬天科技有限公司 50650 成都市
57 路行通GPS车辆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成都路行通电子有限公司 50651 德阳市
58 四川省内江市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四川省内江乘风智能交通有限公司 50652 内江市
59 天宫七星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四川天宫七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50653 南充市
60 亿程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陕西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50654 西安市
61 众力北斗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甘肃众力厚德北斗卫星导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50655 兰州市
62 宁夏车联位置信息交互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宁夏德诚汽车监控有限公司 50656 石嘴山市
63 新疆移动车务通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50657 乌鲁木齐市
64 致远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致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50658 乌鲁木齐市
65 新疆奇华信息科技运营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奇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0659 乌鲁木齐市
66 新疆成新九洲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成新九洲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0660 乌鲁木齐市
67 新疆鑫长宇GPS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鑫长宇信息科技及有限公司 50661 乌鲁木齐市
68 诚韵达车辆监控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诚韵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62 乌鲁木齐市
69 新疆烽火台车辆监控管理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烽火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63 乌鲁木齐市
70 乌鲁木齐赢时通赛格重点营运车辆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乌鲁木齐赢时通赛格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0664 乌鲁木齐市
71 新疆伟之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控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新疆伟之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665 昌吉州
72 诚缘昊车辆安全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乌鲁木齐市诚缘昊工贸有限公司 50666 喀什地区
73 诚鑫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 喀什诚鑫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50667 喀什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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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假劣药品案件。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
销售的; 
  (三)变质的; 
  (四)被污染的; 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被举报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
  (三)超过有效期的; 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三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七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
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食品药品管理监督部门认定。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或大案要案,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可由实施处罚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级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十条 举报人身份,在按程序确认的基础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结案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到承办案件部门办公室办理有关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承办案件单
位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以及举报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48号

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东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粤府〔1997〕3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广东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委党廉办,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外经贸厅、统计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省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省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各地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免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如下工作:

  1.由省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5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省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三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省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东省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广东省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