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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32:49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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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1994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制度的施行。


  第四条 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本条前款所列举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或者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调整,但每年至多调整一次。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时确定。各种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换算。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分配方式的,应当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年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行署、市人民政府可按高于或者低于省定标准10%的幅度,拟定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 最低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至少每月一次)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票证、证券充抵;


  第八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的劳动者。


  第十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所在行署、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可暂不执行本规定。
  经批准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按国家及本省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从本单位应支付工资日期的第10日起,每日按所欠工资额的1%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提供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完成了预先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暂不执行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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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以物抵债的成因、负面效应及对策

  毋庸置疑,执行难已成为困扰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但有利于促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而且也有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和形象。近年来,“以物抵债”执行法在执行工作中较为流行,这固然有着及时结案、及时实现债权、涤除债务的积极一面,但也有着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对此,笔者作了调查并提出因应对策,以期抛砖引玉,与司法实务界的同仁进行商榷。
  一、执行中以物抵债方兴未艾的主要原因
  1、法院方面。以物抵债可以相对缓解执行积案压力,一方面可给申请执行人一个“说法”,另一方面,执行人员也乐于采用。因为受地方保护等的影响法院依法办案受到较多干扰,加之有的执行人员针对上级法院关于严格拘留、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运用的规定,无所适从或是矫枉过正,不敢再去“捅马蜂窝”,惹怒被执行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职工,藉口“稳定”而更愿意促成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
  2、申请执行人方面。申请执行人普遍存有一种“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心态。有的担忧执行不着现款,陷入执行“马拉松”,与其债权挂在账上,且得耗费人财物与法院办案人员“同办案”,倒不如部分让步接受被执行人提出的以物抵债;还有的申请执行人吸取了不接受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宣告破产后受偿率低甚至为零的教训,便主动退让接受以物抵债或寄希望于法院能查封、扣押到实物,然后以物抵债。
  3、被执行人方面。多数被执行人抱着能拖则拖、“借鸡生蛋”的心态,不愿主动还债。甚至有的还振振有辞地宣称:自己也是“三角债”的受害者,也面临着破产倒闭、“厂停人散”的局面,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职工的生活谁解决、职工上访怎么办等等。但是,在法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实物的情况下,方无可奈何地提出以物抵债,但仍设法抬高抵债物的价格。
  4、“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
  5、公物拍卖机构未严格按照《拍卖法》所规定的拍卖规则、拍卖程序进行拍卖。如有的变相提高拍卖费用,损害了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也造成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不愿选择委托拍卖以抵偿债务的后果。
  二、执行中以物抵债的若干负面效应
  我们在看到以物抵债作为一种执行手段能涤除债务,执结案件的积极一面外,也不应忽视执行中以物抵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这些负面效应主要有:
1、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
  2、未实际落实的以物抵债协议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与权威。如有的执行人员混淆了当事人间的执行和解权与裁判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动员或主动促成以物抵债的执行调解,以求尽快执结案件。但是,对该调解协议的合法、公平与否以及能否落实缺乏认真审查和监督,造成案结事不了,申请执行人上访申诉,以致有损法院执法的公正。
  3、以物抵债往往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被执行人的高估冒算,以伪劣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仓库积压滞销商品抵债,申请执行人很少能理直气壮地提出异议,而是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接受以物抵债。
  4、以物抵债中的高估冒算或是低价处理均程度不同地损害了国家、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造成资产流失。
  5、执行中的以物抵债往往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其利用合同骗取外地当事人货、款,低价抛售或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的一种手段。例如,在法院以民事纠纷判决结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购进的伪劣产品或库存积压滞销商品抵债。
  三、几点对策
  针对前述执行中以物抵债的负面效应,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项对策:
1、人民法院作为执行主体要切实从大局出发,依法优质高效办案。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应注意讲究执行艺术,自觉严格执法,慎重采取以物抵债执行法。对当事人自愿协商以物抵债的,也应依法审查有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有无规避法律的情形。
2、在依法整顿规范现有公物拍卖机构的同时,提倡以实物拍卖为主,协议转让为辅,法院变卖为例外处理抵债物品。对抵债物品一般应由物品价值认定部门进行价值认定。
3、申请执行人切忌“病笃乱投医”,应学会借助律师、社会中介组织、市场咨询机构等人员和单位,查清被执行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充分论证债务人有无破产或歇业、倒闭的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及时举证,掌握主动权。申请执行人切戒在不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即急于接受以物抵债,以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4、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以物抵债案件应注意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办案效果,使以物抵债公平、合法,落实到位,避免造成被执行人逃、废债,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作者:刘京柱,工作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运厅字[2004]8号《关于实施“为民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 , 加大我市村通油(水泥)路建设力度和深度,力争在年底使我市实现乡通油路和村通油(水 泥)路双百目标,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达到为民、帮民、富民之目的, 特制定运城市村通富民工程帮扶工作实施细则。
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爱民、帮民、富民、安民为目的,以帮扶 村通建设为内容,以奉献社会、反哺农村为己任,认真实践党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村通帮扶力度,以实际行动实施好村通富民工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已在运政[2004]21号《关于加快全市农村通村公路建设的意见》中成立了运城市农 村 公路建设领导组,由胡苏平市长任组长,柴林山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委、交通、财政 、林业、公安、监察、审计、人事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 主任由王健康局长担任。要求各有关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各市直和条管 单位成立帮扶工作队,深入农村,切实把村通富民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 效。
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一)各有关县政府职责
 
  加大舆论引导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修路致富的积极性,形成我要修路的良好氛 围。协调帮扶单位和不通油路行政村之间关系,用科学的发展观,结合实际,合理规划村通 油(水泥)路建设标准,最大限度地在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积极开展村通劳动竞 赛,督促工程进度,推广村通先进典型经验,加快村通工作进展。
 
  (二)帮扶单位职责 

  提高村通帮扶认识,抽调精兵强将,深入农村一线,除在资金上给予帮扶外,还要给所帮扶 村委会出谋献策,挖掘潜力,并同人民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以饱满的热情和奉献精神 ,反哺农村,回报社会。
 
  (三)交通部门职责 

  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结合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村生态园林建 设,结合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村通工程规划和实施标准,最大限度地提供线路测设、工 程预算和技术指导服务,严格按施工规范和施工程序督查工程质量,具体把好村通设计关, 路基、基层压实度关,材料进场关,路面配料关,施工工艺关,工序交接关,工程验收关, 确保用人民群众血汗钱修的路结实耐用。
 
  四、强化督查,严格奖惩
 
  在村通富民工程实施中,市人大、市政协将不定期对村通工程进行督查,市委、政府也将责 成两办督查室对村通帮扶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每半月将村通进展情况在报纸上进行公示,每 日组织电视台对相关县主要领导和有帮扶任务的市直和条管单位进行专访报道,及 时表彰工作积极进度快,质量高的先进典型,通报消极应付,工作不力,进展缓慢,质量不 高,甚至帮扶单位不到位、或到位不工作的单位。年终评比后,对工作出色的单位进行表彰 和奖励,对落后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相应责任。


(200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