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3:25  浏览:8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2001]2220号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增加了外出务工人员收入,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以加强管理和服务等为名,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巧立名目乱收费,严重损害了务工人员的利益。因此,为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决定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缔。符合上述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除证书工本费外,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从低的原则重新核定。

  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取消一些地方规定的向务工人员强制收取的购买车船票组织服务费。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省范围内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抓出实效。

  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公安、建设、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自查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的各种管理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

  三、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12月底完成。各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收费,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要组织各个收费执行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2年2月底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批准的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重新审核,按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减轻务工人员负担的原则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要坚决纠正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第三阶段为检查阶段,于2002年4月底完成。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抽调人员,集中时间,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结合各收费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重点检查项目。对检查出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检查情况总结报告,5月25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和财政部(综合司)

  第四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于2002年6月底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2002年6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情况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并针对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制定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行为的具体措施。国家计委、财政部汇总全国清理整顿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情况,上报国务院。公安部、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对本系统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审批行为做出规定。

  四、各级价格、财政、公安、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社会稳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已基本不再适用的地方性法规:
1.《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1991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浙江省禁止赌博条例》(199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娄底市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娄底市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娄办[2005]26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娄底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娄底市县市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16分)
(一)定期研究制度的执行(2分)
1、信访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全局工作一起研究部署,列入三个文明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并与所属各单位签订《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且按制度考评兑现奖惩的记1分,未纳入三个文明管理考核和未签订《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每少一项扣O.4分。
2、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办公会)、信访领导小组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信访工作的记1分,每少一次扣O.4分。
(二)领导接访日制度的执行(2分)
党委、政府正副职领导成员实行每月定地点、定时间接待上访群众制度的记2分,未按月执行的记O分。
(三)排查、包案、检查督促制度的执行(5分)
l、每年排查突出信访问题两次以上,并组织专门力量妥善处理的记2分。排查每少一次扣1分,排查处理落实率低于80%的扣1分。
2、实行重大信访问题党政领导包案处理制度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领导包案处理落实率低于90%的扣1分。
3、每年由党政领导出面组织,对所辖地区和单位信访工作进行了2次以上督查督办的记2分,每少一次扣1分。
(四)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2分)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的记2分(未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视同,实行了此制度),执行不力的酌情扣分,未实行此项制度的不记分。
(五)实行领导干部提拔、评先评优听取信访部门意见制度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
(六)党委、政府主要党政领导每月安排1天到本级信访局坐班办公,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
(七)信访干部任用和交流纳入组织、人事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本级信访局干部年内有交流的记1分,否则不记分。
(八)信访部门工作经费得到保障,办公用房、工作用车、通讯工具等适应工作需要,接访条件达到省定文明信访接待室标准,县、乡信访干部(专干)岗位津贴按有关政策落实并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的记2分,否则,酌情扣分。
二、工作实绩(74分)
(一)依法行政,从源头上控制信访事件发生(5分)
1、出台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政策、规章,科学民主决策,征求了信访部门意见的记1分,没有的记O分。
2、无因出台政策、规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记2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
3、无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记2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
(二)办信(5分)
1、统转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记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2、重信率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记2分,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则加O.1分,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则扣O.1分。
(三)接访(38分)
1、全年无赴京集体上访记1O分,每发生1批扣5分。凡发生重复集体赴京上访或集体堵塞国家机关大门或北京市区交通的,此项记O分。
2、全年赴省集体上访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记1O分,每少1批加1分,每多1批扣3分,重复集体赴省上访每批扣3分;凡发生集体堵塞省委、省政府大门或长沙市区交通的,每次扣4分。
3、全年到市集体上访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记1O分,每少1批加1分,每多1批,6-20人的扣1分,21人以上的扣2分;凡集体堵塞市委、市政府大门或市区交通的,每次扣3分;重复到市集体上访(含5人)每批扣3分;凡发生到市集体上访,县市区领导不按市规定要求及时到位做工作的,加倍扣分。娄星区从基数起第3批开始加分、扣分。
4、无老户缠访重复访记3分,每发生1次老户缠访重复访扣O.2分。
5、赴市以上上访总量按人口比例,在全市由高到低排名,第1名记O分,第2名记1分,第3名记2分,第4名记3分,第5名记4分。
6、重访率与全市平均水平持平的记3分,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则加O.2分,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则扣O.2分。
(四)信访事项办理(1 4分)
1、本级立案率达15%以上的记4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O.1分:
2、本级立案到期办结率达100%的记4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O.1分。
3、中央和省、市交办的信访事项(含赴京访、到省集体访和排查交办的信访事项)到期办结率为100%的记6分,中央、省交办的信访事项每少结1件扣O.5分,市交办的每少结1件扣O.2分。
(五)信息调研(6分)
1、全年向市报送信息12条以上的记2分,每少1条扣O.2分。
2、准确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记2分,赴市以上集体上访事先未向市信访局报送信息的,每次扣0.5分。
3、按时、保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记1分,延期或出现差错每次扣O.3分;立、结案材料归档齐全规范记1分,否则视情扣分。
(六)基层信访(6分)
1、乡镇街道一级普遍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且做到“七有”,信访岗位津贴按市规定落实,办信和接访登记清楚,立、结案材料归档齐全规范的记3分。
2、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和公开承诺制推行好,城市社区和农村村级信访网络健全的记3分。
上述各项有一项不符要求的每项扣O.5分。
考评时各县市区抽样考查2个乡镇办事处。
三、市信访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分10分
四、特别加分
(一)凡赴省以上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均比本级上年下降30%以上的加8分,下降20%以上的加5分,下降1O%以上的加3分;赴市集体上访批次下降分别达到赴省以上集体上访下降比例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二)凡被评为省级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的加3分。
(三)各县市区领导或县市区信访局干部署名发表的有关信访工作的文章,在《人民日报》等中央一级媒体发表的,每1篇加2分;在《人民信访》、《湖南日报》发表的,每1篇加1分;在《湖南信访》发表的,每1篇加O.5分;在《娄底日报》发表的,每1篇加O.2分。
(四)信访信息被省采用,每条加O.5分,被市采用每条加O.1分;调研材料被市信访刊物采用每篇加O.3分。
(五)第(三)、(四)项累计加分至多为1O分。
五、奖惩
(一)考评中的扣分,扣到该小项分为O分止。
(二)凡在全国、全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造成严重后果,被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通报的信访事件,确定为重大信访事件。对发生重大信访事件的县市区及该县市区主要党政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不得重用提拔,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共同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得分排全市第一、第二名的县市区评为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第一名奖2万元,第二名奖1万元。年度考评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且为末位的,按《娄底市信访工作讲评制度》的规定
评为黄牌单位,在全市年度讲评会议上予以批评,并限期在1个月内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整改报告,且该县市区分管的党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评先评优。
(四)设立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年度保证金制度。每年由县市区向市信访局交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保证金3万元。经全市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保证金金额返回给该县市区。低于80分的返回50%,低于70分的(不含70分)不予返回。被扣保证金的使用由市信访领导小组决定。
(五)考评由市信访局组织实施,考核数据以市信访局核实的为准。本考评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六)本考评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考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娄底市市直机关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

为保持党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加强和落实市直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领导重视(15分)
l、成立工作机构(5分)。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计2分;明确一名副职主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配备一名以上信访专干的计3分,缺项相应扣分。
2、健全工作制度(5分)。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六项制度”即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定期排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计5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
3、改善工作条件(5分)。切实保障信访工作经费的计2分,专职信访干部按不低于同级纪检监察干部标准落实好岗位津贴的计2分;信访工作办公场所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计1分,缺项相应扣分。
二、控制来信来访(45分)
1、控制信访总量(2分)。因本职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没有妥善处理,导致信访人到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机关信访,其信访总量与上年持平的计1分,减少的计2分,比上年增加的计O分。
2、控制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重复上访(40分)。全年无因本职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弓l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计满分。赴本市集体上访人次在5人以上(不含5人),20人以下(含20人)的每批扣2分;人次在21人以上的每批扣5分;赴省集体上访人次在5人以上(不含5人),20人以下(含20人)的每批扣8分;人次在2 1人以上的每批扣15分。进京集体上访一次本项不计分。个体或集体赴省上访的每人次扣1分;进京上访的每人次扣2分。个体或集体赴本市重复上访的,每重访一人次扣1分。
3、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分)。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批转信件认真登记、答复,有来信来访登记本和领导接访登记本的计满分,没有的不计分。
三、接返工作(10分)
出现滞访时,有关单位按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信访局通知要求按时派得力干部赶到滞访地点做劝返工作的计满分。迟到的(30分钟以上)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赶到滞访地点做劝返工作的,每次扣1O分。本项扣分无下限,扣完本项分数后从总分中扣减。
四、信息报送(5分)
建立健全信访信息预警机制,对重大突发信访事件做到事前准确预报的计4分,事后跟踪报告的计1分。
五、办案和调纠工作(25分)
1、承办交办案件(15分)。对市级领导批示件和市信访局交办的案件按时办结,报送结案材料,全年案件办理到期结案率达100%且登记资料齐全的计满分。全年到期办结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O.5分,办结案件登记资料不齐的每件扣1分。
2、配合市信访局协调农企纠纷争重大信访事项(10分)。积极配合市信访局协调处理全市范围内重大农企矛盾和其他信访事项的计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六、特别加分
1、稳定上访老户加分。积极做上访老户的思想工作,确保上访老户息信息访的,每稳定一户加4分。
2、信访信息加分。署单位、单位领导、信访专干之名在中央一级媒体上发表有关我市信访工作的报道、通讯和理论文章的每篇加2分,在《湖南日报》、《人民信访》上发表的每篇加1分;在《湖南信访》、《娄底日报》上发表的每篇加O.3分;信息被市信访局采用的每篇加O.1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 O分。
3、降低集访总量加分。因本职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引发的到市委、市政府及到省、进京集体上访总量比上年度降低50%的加10分,减少5批以上的另酌情加5-10分。
七、奖惩
(一)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分为全市通报、诚勉谈话、黄牌警告、纪律处分(党纪、政纪)。
(1)、原则每半年、年终成市直机关信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进行通报:
(2)、瞒报、谎报、缓报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信访问题处理被动的;
(3)、不按市委、市政府和市信访部门的要求到群众上访现场做工作的;
(4)、因本单位责任原因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信件的;
(5)对上级和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经三次以上(含三次)督促仍不办理的。
2、对不重视信访工作,信访工作局面被动、落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对被三次以上(含三次)通报批评、或两次诫勉谈话或考核考评列未位且评份在70分以下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
4、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引发信访恶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市直机关信访工作情况实行分类制度。
一类单位:对信访工作重视,无本单位(个人)责任引发的信访问题,对信访群众热情接待、对信访问题迅速妥善处理,对上级和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认真、及时,无被通报批评等情况,年终考核考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二类单位:对信访工作比较重视,对自己责任引发的信访问题能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上级和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一般能办理,无被诫勉谈话等,年终考核考评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
三类单位:有责任引发的信访问题,又不能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对上级和市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拒办或推诿、拖沓或不理睬的,单位信访工作比较被动,单位被黄牌警告、年终考核考评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
(三)实行奖励先进制度。年终由市信访局组织对市直机关全年的信访工作进行考核考评,考评总分按比例量化计入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总分。得分前6名且列一类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八、说明
l、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3、考评由市信访局组织实施,考核数据以市信访局核实的为准。本办法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考评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的市直单位名单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政法委、市总工会、市农办、市妇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煤炭局、市人民防空办、市国资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娄底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娄底电业局、市药监局、市烟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