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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16:37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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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1]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清理、整顿药品包装、标签和说
明书,我局已于2001年4月10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23号令,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
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187号),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分工、计划等做了安排。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质量与进度,便于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药品的包装、
标签,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照23号局令起草了《药品包
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现予下发,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辖区内药
品的包装、标签时遵照执行。

鉴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生物制品标准
化委员会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加强与专项工作小组的联系,遇有问题及时
沟通,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局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管理,确
保《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总 体 要 求

一、药品包装、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
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药品的包装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药品包装、标签内容
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

二、药品包装、标签上印刷的内容对产品的表述要准确无误,除表述安全、合理用药
的用词外,不得印有各种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如“国家级新药”、“中药保护
品种”、“GMP认证”、“进口原料分装”、“监制”、“荣誉出品”、“获奖产品”、
“保险公司质量保险”、“公费报销”、“现代科技”、“名贵药材”等。

三、药品的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
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通用名
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未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
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四、同一企业,同一药品的相同规格品种(指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两种),其包装、标
签的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不得使用不同的商标。同一企业的相同品种如有不同规格,其
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应明显区别或规格项应明显标注。

五、药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系指直接供上市药品的最小包装。每个最小销售单元的包
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
品、非处方药品在其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中注明。

七、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除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
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包装、标签应标明原生产
国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及国内分包装企业名称等。

八、经批准异地生产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集团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点;
经批准委托加工的药品,其包装、标签还应标明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加工地点。

九、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包装、标签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
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文字。民族药可增加其民族文字。企业根据需要,
在其药品包装上可使用条形码和外文对照;获我国专利的产品,亦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
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的种类。

十、包装标签有效期的表达方法,按年月顺序。一般表达可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或
只用数字表示。如有效期至2001年10月,或表达为有效期至2001.10、2001/10、2001-
10等形式。年份要用四位数字表示,1至9月份数字前须加0以两位数表示月份。


各类药品包装、标签内容

一、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制剂:

(一)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贮藏】【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有效期】及【生产企业】。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
内容的,可适当减少,但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三项(如
安瓿、滴眼剂瓶、注射剂瓶等)。

(二)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成份】、【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贮藏】、
【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包装】、【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有效期】、【批准文号】及【生产企业】。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不能注明不良反应、
禁忌症、注意事项,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对预防性生物制品,上述【适应症】项均应列为【接种对象】。

(三)大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
【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二、原料药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
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三、中药制剂:
(一)内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贮藏】、【生产日
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及【生产企业】。因标签尺寸限制无法全部注明上述
内容的,可适当减少,但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三项,如
安瓿、注射剂瓶等。中药蜜丸蜡壳至少须标注【药品名称】。

(二)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成份】、【规格】、【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贮藏】、
【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包装】、【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有效期】、【批准文号】及【生产企业】。由于包装尺寸的原因而不能注明不良反应、
禁忌症、注意事项,均应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三)大包装标签内容包括:
【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
【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及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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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阳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公共工程管理局(下简称代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管:

  (一)项目总概算低于200万元;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已进入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明确项目采用代建制或自管(采用代建制的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审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参与推进代建制的实施,负责对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组织查处。

  第六条 代建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概算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代建项目施工图设计要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建设规模。

  代建项目纳入《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立即通知代建机构、监理单位,同时报请市财政部门及时赶到现场签证确认。不进行现场签证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代建机构会同使用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超过估算总投资10%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增加部分的工程预算造价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审定的增加预算造价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章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九条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一)申请与报批立项。由使用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所附项目建议书应增加建设管理形式的章节,阐明采用代建制或自管的理由和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以及建设管理形式(代建或自管)。

  (二)签订代建管理协议书。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后,使用单位将所有前期资料列出清单移交给代建机构。代建机构根据移交的前期资料进行项目分析,对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前期资料的完整性及建设周期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使用单位。如使用单位对初步意见书无异议,代建机构与使用单位正式签订代建管理协议书。

  (三)编制与报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建机构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使用单位书面确认,由代建机构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编制和报批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代建机构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经使用单位书面确认后,由代建机构按规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五)推进其他前期报批工作。由代建机构会同使用单位办理前期报批手续,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地震、防雷、卫生、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或单位在批准项目的证照手续时,在建设单位栏加注“市公共工程管理局代建”字样。

  (六)实施建设。由代建机构代表使用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代建机构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工程招标、以建设单位(发包人)身份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七)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代建机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代建机构将全部资料、设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协助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负责按规定支付质量保修金。
   (八)编制和报批工程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代建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 代建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前期阶段,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使用单位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具体如下:
  (一)负责推进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
  1、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2、会同使用单位办理有关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地震、防雷、卫生、供水、供电、燃气等审查报批手续;
  3、负责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二)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设计管理
  1、负责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实施;
  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3、在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报批;

  4、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三)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代建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依法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的职责和义务。
  (五)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进度管理
  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报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和使用单位备案;

  2、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3、督促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1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

  4、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六)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代表使用单位负责质量责任和义务,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4、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投资管理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负责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下达代建机构,代建机构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向市政府申请资金拨付,或报使用单位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3、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工程投资规模的调整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告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商使用单位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4、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八)负责办理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及移交手续。

  1、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手续;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4、负责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十)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十一)严格对代建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二)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与代建机构签订代建管理协议书,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交由代建机构负责。同时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及报批工作。

  (二)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负责向代建机构移交已完成征用、拆迁及“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的建设用地。负责将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会计核算帐目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代建机构统一核算管理。

  (四)会同代建机构办理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供水、供电、燃气、人防、地震、防雷、卫生等审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管理工作,参与工程中间验收。

  (六)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机构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派驻一至两名专职人员参加代建机构成立的项目组,代表使用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章 代建管理费

  第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计算。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代建管理费是指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结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险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费性质开支。

  第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机构根据不同阶段向市政府申请支付或向使用单位申请按自筹资金比例支付。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前期阶段支付20%,在实施阶段支付4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支付10%。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代建机构应在不同阶段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分别向市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代建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代建机构未能履行项目代建管理协议,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代建机构在代建工作中与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122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05〕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市本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项目建设均列入并联审批范围,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建设有关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实施原则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告知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全程陪办”的方式实施。市外经贸局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告知、催办、汇总、咨询和陪办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市外经贸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企业发放受理单,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市发改委、经委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分阶段牵头责任部门。
(二)告知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告知企业相关审批项目的批准机关,同时开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告知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申请企业持告知单到市行政府服务中心相关窗口或部门办理。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联办部门接到告知单后,接收人应在该告知单的企业留存联签注姓名和接收日期,并根据企业提交的规定材料,依法予以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不宜批准的,或经审查认为企业提交材料不全或条件不完备的,应即时告知企业,在告知单企业留存联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详细理由,并将情况当即书面告知牵头责任部门。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在告知单企业留存联签注受理日期。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出具审批批件或许可证;如在承诺期限内暂时无法出具审批批件或许可证的,可在并联审批告知单回执上先签署审批意见,后制发审批文件。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企业和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告知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企业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企业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各部门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报市行政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全程陪办。凡属市本级受理、协议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确定专人,全程陪同企业办理各类审批登记手续,协调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对于大型的、审批比较复杂的企业项目,可采取联审会的方式办理。需采取联审会的方式办理的,由市外经贸局提出,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联审会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头并行办理。
三、操作办法
按照实施原则,制定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见附件)。各审批登记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为牵头责任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确定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以告知单形式告知相关部门窗口或部门。在工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限时返回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市质量技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当场颁发批准证书。
(二)市工商局:在接到市外经贸局窗口告知单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毕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向市外经贸局窗口返回告知单回执。在外经贸局颁发批准证书后,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三)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发改委履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牵头部门责任,市经委履行工业项目建设审批的牵头部门责任。在接到市外经贸局窗口告知单后,按企业性质,确定项目核准前置部门,向规划、国土、环保等前置部门发放项目核准告知单。各前置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分别办妥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等证件、文件后,市发改委、经委凭申请人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连同前置审批证件、文件,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市外经贸局窗口返回告知单回执。
(四)市质量技监局:在接到市外经贸局窗口告知单后,凭外经贸局的合同、章程批文,当场办结“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并向市外经贸局窗口返回告知单回执。在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市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项目审批部门:在接到市发改委(或经委)项目核准告知单后,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分别在承诺时限内同步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等批准文件。项目经市发改委(或经委)核准后,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分别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六)税务、外汇管理、银行、海关等登记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市行政服务中心即办)、外汇登记(市外汇管理局)、银行开户(各银行)、报关登记(海关)等。
四、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布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并公开审批结果。
(二)分工负责制。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审批联办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或窗口负责人)即为专项审批联办人或联络人;暂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联办单位,在第一次接受联办审批事项时,向市外经贸局备案联办人员。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四)建立各审批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为便于协调,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
(五)建立行政审批责任监督追究机制。建立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监察部门制定的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本试行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





附件
衢州市区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1、并联审批牵头受理(市外经贸局) 即办
2、企业名称预登记(市工商局) 即办
3、建设项目的核准(市发改委或经委) 3个工作日
4、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市外经贸局) 3个工作日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市质量技监局) 即办
6、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市外经贸局) 1个工作日
7、企业设立登记(市工商局) 3个工作日
8、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市质量技监局) 即办
9、企业税务登记(市国税局、财政〔地税〕局) 即办
10、企业外汇登记(市外汇管理局) 即办
11、企业银行帐户设立(银行) 即办
12、企业报关登记(海关) 即办
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办理(主要审批事项)
1、并联审批牵头受理(市外经贸局) 即办
2、建设项目的核准牵头受理(市发改委或经委) 3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市规划局) 7个工作日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国土局) 5个工作日
5、建设项目环评意见(市环保局)
报告书15个、报告表5个、登记表3个工作日
6、建设项目核准(市发改委或经委) 3个工作日
7、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3个工作日
8、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市国土局) 15个工作日
9、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市规划局) 8个工作日
10、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市建设局) 1个工作日


注:承诺时限从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并正式受理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