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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2:42:36  浏览:9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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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通知

财企[20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物价补贴的开征是基于我国实行的低工资、低物价、多补贴的分配制度。近年来,市场物价已基本放开,财政用于居民副食品等方面的补贴性支出数额减少。为此,2000年我部曾以财外字[2000]4号文件规定,各地财政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酌情调低企业上缴物价补贴标准或停止征收此项物价补贴。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我国面临加入WTO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各地财政机关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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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制定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7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国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状况,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情况,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制度:
一、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分为快报、季报和年报三类,实行逐级上报方式。
(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副省级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上报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报送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季后15日报送,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于年后45日报送。
各县(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级城市分行上报季报和年报时间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
快报于事发当日书面向上级行报告。
三、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内容
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附表一)。
文字说明报告期末资产、负债余额、本年增加额和增长比例。资产中要说明贷款、投资和或有资产情况(保险公司为资金运用情况)。负债要说明存款和或有负债情况(保险公司为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情况)。
(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附表二)。
文字说明对本表所列指标的分析,评价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和报告期债务支付能力。
(三)辖区内社会金融秩序状况(附表三)。
文字说明:
1、是否存在越权或非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查处和取缔情况。
2、是否存在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对其制止、查处和清理的情况。
3、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问题,非法集资的数额、期限、利率等情况。
(四)辖区内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附表四)。
文字说明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业务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办新业务种类的情况,分析其对金融秩序和风险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率(保险公司为费率)违规行为;商业银行违规投资情况,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问题,具体方式;其它要关注的违规行为。
对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列出名单,进行专题分析。
(五)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发生情况,包括经济犯罪、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说明:
1、发生件数、金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变化情况。
2、分析各类案件新的特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制度、管理行为中的问题。
3、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主要监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简要概述分支行在报告期内执行上级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监管制度和完成上级行布置的金融监管工作情况。
1、对报告期内上级行制定的各项金融监管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报告期内本级行制定下发的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实的具体措施;
(3)取得的成效,并分析这些政策、制度对本地区金融状况的影响;
(4)存在的问题。
2、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任务的情况。
(1)已完成项目和结果;
(2)未完成项目,要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进展成度及采取的措施和何时完成。
(七)特别说明事项
1、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要说明报告期末企业债券余额,当期新发行额及批准文号,本期已兑付额,到期兑付有问题的企业债券种类及余额、兑付困难的原因,解决方式。
2、彩票发行情况,彩票名称、数额、批准单位和文号、经销商等,有无变相发行行为或违规发行行为。
3、有无违犯国家外汇外债政策情况,如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机构借用外债或向境外投资问题,如有,要说明数额、国别、期限等;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外汇业务或衍生业务等问题。
4、对前一报告期发现或反映的问题进行后续检查情况。
(八)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本部分要针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金融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监管工作安排计划。
年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内容之外,增加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及其增减情况,详见附表六。要分别说明银行、保险公司、信用社、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银行(分别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分别说明法人机构、分行(公司)、支行(公司)、办事处、营业所(部)和储蓄所的数量。对撤销的机构说明原因,增加的机构要说明批准设立的机关(总行或分行)、批准文号。
(二)金融机构财务经营成果。
四、重大事项快速上报制度
人民银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紧急情况要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上级行,不得拖延。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经济案件、盗窃、诈骗、抢劫案件和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严重挤提问题(保险公司发生重大赔付问题),出现支付困难。
(三)当地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影响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或营业的。
(四)金融机构负责人涉嫌经济、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机构被当地群众围攻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或正常营业的。
(六)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依法进行取缔、清理情况。
五、报告报送要求和份数
(一)分支行要在季后,根据职责分工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分析,对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由分支行综合部门或行长指定部门进行汇总。
(二)分支行要及时召开行长办公会,讨论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对主要问题重点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三)分支行行长对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负责,并签字后上报。分支行行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其委托副行长签字上报。季报、年报和快报分别编顺序号。
(四)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要一式10份统一报送上级行办公室(厅)(紧急情况快报可同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但抬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五)上级行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级行在上报本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的同时,附辖区内分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
六、总行对报告的处理方式
(一)由总行办公厅分送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监察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监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后,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年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进行综合和分析,针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领导和行长报告,并抄送办公厅一份。
对分行请示的问题,由职能司局研究后,在季后25日前书面答复分行。
(三)办公厅要在季后25日(年后30日)内对分行金融监管工作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呈送总行分管金融监管工作的行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并印发分行和总行有关司局。
同时,办公厅要对总行有关司局提交的分类分析汇总报告进行综合,形成汇总报告,作为行长办公会讨论文件。
(四)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上季(年)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对重大问题向国务院反映和报告。
各分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对下级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报告处理方式。


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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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省人
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
  3、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交给财政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政府口岸办公室管理全省口岸工作的职能。
  2、原经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
  3、原计委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部分进出口指标
和配额的职能。
  4、原外商投资局相关政府行为的职能。
  5、原体改委协调、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出国人员外汇商品进口计划的审批。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合同的审批。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生活用品进口的审批。
  4、取消转口贸易的审核。
  5、取消进出口企业申请保税企业业务的审核。
  6、取消企业退佣、退订金及支付货损款超出有关规定的审批。
  7、取消购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专用发票的审批。
  8、取消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的审批。
  9、取消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营业部的审批。
  10、取消租赁贸易的审批。
  11、取消编制下达一般性商品进出口计划,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年度
计划,外贸货物运输的年度、月度计划和车皮计划,直属企业进出口财务计划,
直属单位基建物资计划等职能。
  12、逐步实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
  13、将在敏感国家与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批制
逐步改为登记备案制。
  14、凡能实行招标的出口商品配额均实行招标。
  15、取消管理企业职能。
  16、将外经贸信息化建设及信息收集、加工和服务工作职能交给事业单位
承担。
  17、将组织大型招商会、洽谈会的职能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
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和执行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
际经贸形势和我省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贯
彻执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出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
施;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
障措施的有关事务;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三)制订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
管理办法;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
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
  (四)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
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
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
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
口;分析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有关动态。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
省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
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
外经贸部报送有关动态。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
咨询等项业务的管理。
  (七)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
理资格;拟订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报省内在
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参与协调管理;负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
营管理人员外派的审批;管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省
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指导和监督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
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并制定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口岸开设、关闭、
调整的审批、审核;指导监督各级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口岸
建设资金和补助基金的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会同
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九)协调、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和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
息的综合上报;负责公文处理、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
文印通信、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及信访工作;参与全省性的对外经贸重要外事活
动,负责联系安排领导的外事活动计划和重要外宾的接待工作;承办外国和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省商务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负责厅机关行政
经费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政策调研工作和有关法规、重大议案的起草;依法承办对外反倾销、反
补贴及保障措施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负
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外经贸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及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
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
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参与外经贸出口退税管理;负责进出口宏观运行状况
的监测、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安排扶持外贸出口的
中央发展、轻纺、贴息风险等各项外贸专项资金,对口岸建设资金和补助基金提
出分配、使用意见;负责厅机关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
务;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
  (四)对外贸易发展处
  拟订全省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
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际(境外)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各种新
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照法律、法规核报或核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
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申办和组织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协办、
监管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协调指导对台贸易;指导外经贸仓储行
业管理;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五)对外贸易管理处
  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配额招标,签发进出口许可证;负责易
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
的有关事务;负责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联系进出口
商会。
  (六)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拟订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管理规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制订进口机
电产品招标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并定期报送有
关动态。
  (七)外商投资促进处
  参与制订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编制招商计划和招商目录,指导和协调
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参与组织全省性的大型外经贸洽谈、招商引资、展销
等重要活动。
  (八)外资管理处
  参与制订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外商投
资的政策、管理规章;审核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核报外
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分析外商投资发展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
和外经贸部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有关建议。
  (九)加工贸易处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属省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分析加工贸易
发展情况,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外经贸部报送有关动态;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
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
检工作;编报和监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
品年度计划;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负责利用外资统计工作;协调、
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负责境外设立企业(机构)以及人员派
出的审核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赴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
设计咨询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并逐步改为登记备案制;处理对外经济合作有关
重大事件。
  (十一)技术贸易处
  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及标准化的协调管理;
参与制订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协
调管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参与
国际招标。
  (十二)陆空口岸处
  负责公路、铁路、航空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的开
设、关闭及调整的审核和综合管理;组织指导陆空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
革;负责外贸货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的宏观控制和外省(区、市)直通港澳货运车
辆指标审核及粤港直通客车班次的审核、管理。
  (十三)港口口岸处
  负责水运口岸的开设、关闭及调整的审核和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水运口岸查
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办理港澳籍船舶进出我省沿海挖沙采石作业的审核;
负责对承接港澳籍船舶修理业务的审核。
  (十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培训教育和安全保
卫工作;会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
责国际商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考试和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商务专业技
术资格的评审、考试工作;负责厅机关人员的工资、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管理工
作。

  监察厅派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厅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
群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和指
导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

  四、人员编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关行政编制135名。 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
(不含兼职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