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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增加外语(非外语专业)听说能力测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0:15:42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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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增加外语(非外语专业)听说能力测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增加外语(非外语专业)听说能力测试的通知

(2001年6月18日)

教学[2001]9号


  为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外语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在校硕士研究生外语听、说能力的培养,逐步解决“听不懂、讲不出,难以与外国人直接交流”的问题,更好地满足我国改革开放和进一步扩大对外交往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招收2002年硕士研究生起,在入学考试的外语科目(非外语专业)原有的笔试中,增加听说能力的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说能力测试分两部分,英语、日语、俄语听力测试安排在初试中进行。外语考试时间仍为180分钟,前30分钟为听力测试(笔试项目时间为150分钟)。统考的英语、日语、俄语的听力测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经教育部批准有权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单独考试部分的听力测试由本单位自行命题。MBA联考的外语听力测试使用统考的听力测试命题。听力测试考务的组织工作均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

  除英语、日语、俄语以外的其他外语语种的初试内容暂不变,由招生单位对符合复试要求的考生在复试阶段进行听力测试。

  外语专业第二外国语的考试(使用全国统考试题或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的组织工作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

  2002年外语听力测试的分数为20分,但不计入考生外语成绩,仅供招生单位录取时参考;原笔试项目的分数为80分,考后按100分作加权处理,计为考生外语成绩(加权公式:考生原笔试项目分数÷80×100后,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口语测试安排在复试中进行,命题和测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口试分数供招生单位录取时参考。

  听说能力测试的要求及组织考试的办法见附件一、二、三。

  二、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根据听力测试的要求,重新调整本省(区、市)考场的设置。应将考场尽量集中安排在承担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的高等学校,或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听力测试设备的考场,以便借助其考试用的相关设备。其它设在地市县的考场应选择适合外语听力测试的学校作为考场,并添置听力测试所需的有关设备。

  三、硕士生入学考试增加听说能力测试后,对考试的组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提出本省(区、市)的听力测试考务实施方案,请于今年9月底前报我部备案。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将口语测试的实施方案于10月底之前报省级招生办备案。今年硕士生报名工作开始前,我部考试中心将提供听力测试题(样题)、录音磁带以及答题卡1、答题卡2的式样,各省级招办可据此组织听力测试的模拟演练和考务管理队伍的培训。届时我部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四、硕士生入学考试增加听说能力测试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使考生充分了解此项改革并作好相应的准备,确保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的顺利进行。

  五、从招收2003年硕士生起,外语听力测试的分数计入外语初试成绩中,其分数占外语初试总分的20%,以后逐步增加到30%。口试分数计入复试成绩中,作为招生单位择优选拔考生的依据之一。

附件一: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非外语专业)听力测试要求

一、测试目的

外语听力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理解外语口语的能力。

二、试卷内容与结构

(一)英语

听力部分由三节组成:

为考生提供 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A 1段独白或对话 (180~220词) (放两遍录音) 英语 特定或具体信息 填充表格 5 5

B 1段独白或对话 (280~320词) (放两遍录音) 英语 具体或总体信息 补全句子或简答题 5 5

C 3段材料(独白或对话) (每段200~300词) (放一遍录音) 英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1010

  A节(5题):主要测试考生理解特定或具体信息的能力。要求考生根据所听到的一段180 ~ 220词的独白或对话,填充表格中的空白。录音材料播放两遍。

  B节(5题):主要测试考生理解具体或总体信息的能力。要求考生根据所听到的一段280 ~ 320词的独白或对话,补全所给句子或简要回答给出的问题。录音材料播放两遍。

  C节(10题):主要测试考生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能力。要求考生根据所听到的三段录音材料(独白或对话),每段200 ~ 300词,从每题所给的4个选项中选出最佳答案。录音材料只播放一遍。

  本节试题的提问不在录音中播放,仅在试题册上印出。

  考试进行时,考生先将答案写或划在试题册上,然后在听力部分结束前专门留出的5分钟内,将试题册上的全部答案整洁地誊写或转涂到答题卡1上。该部分所需时间约为30分钟(含誊写和转涂时间)。

2002年增加听力测试后英语试卷结构详见表一。

表一:200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试卷结构表 部分 节 为考生提供 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I 听力 (20分) A 1段独白或对话 (180~220词) (放两遍录音) 英语 特定或具体信息 填充表格 5 5 B1段独白或对话 (280~320词) (放两遍录音)英语具体或总体信息补全句子或简答题55〖BHG7〗

C3段材料(独白或对话) (每段200~300词) (放一遍录音)英语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1010

II 英语知识运用 (10分)1篇文章 (240~280词)英语词汇、语法和结构完形填空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2010

III 阅读理解 (50分) A 4篇文章 (共约1,600词) 英语 理解具体信息,掌握文章大意,推测生词词义并进行推断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20 40 〖BHG4〗

B 1篇文章(约400词) 5处划线部分 (约150词) 英语 理解的准确性 英译汉 5 10

IV写作 (20分) 主题句、写作提纲、规定情景、图、表等 英语 书面表达短文写作(约200词) 1 20〖BHG2〗

总计 65+1 100

  2002年英语试题与2001年试题相比,去掉了30道语法单句题,减少了1个阅读理解篇章,总的题目数量略有减少,在此基础上增加了20道听力测试题。

(二)日语

听力部分由两节组成: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100字) (放一遍录音) 日语

B 3段材料(较长的对话或独白)(每段约400字) (放一遍录音) 日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12 12

  听力测试的提问不在录音中播放,仅在试题册上印出。

  考试进行时,考生可先将答案标在试题册上,然后在听力部分结束前专门留出的3分钟内,将试题册上的全部答案清楚地转涂到答题卡1上。该部分所需时间约为30分钟(含答案转涂时间)。

2002年增加听力测试后的日语试卷结构详见表二。

表二:200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日语试卷结构表

部分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I 听力 (20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100字) (放一遍录音) 日语

B3段材料(较长对话或独白) (每段约400字) (放一遍录音)日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II 日语知识运用 (10分)1篇文章 (约800字)日语词汇、语法和结构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2010

III 阅读理解 (50分) A 4篇文章 (共约2,500字) 日语 理解具体信息,掌握文章大意,推测生词词义并进行推断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20 40

B 1篇文章(约800字) 5处划线部分 日语 理解的准确性 日译汉 5 10

IV写作 (20分) 主题句、写作提纲、规定情景、图、表等 日语 书面表达 短文写作 (400~450字) 1 20

总计 65+1 100

  2002年日语试题与2001年试题相比,将50道词汇、语法单句题改为20道篇章式的“日语知识运用”题,分值由原来的40分调减至10分,在此基础上,增加了20道听力测试题和1篇阅读文章。

(三)俄语

听力部分由两节组成: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80词) (放一遍录音) 俄语

B 3段材料(较长对话或独白) (每段约300词) (放一遍录音) 俄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12 12  

听力测试的提问不在录音中播放,仅在试题册上印出。

  考试进行时,考生可先将答案标在试题册上,然后在听力部分结束前专门留出的3分钟内,将试题册上的全部答案清楚地转涂到答题卡1上。该部分所需时间约为30分钟(含答案转涂时间)。


2002年增加听力测试后的俄语试卷结构详见表三。


表三:200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俄语试卷结构表


部分 节 为考生提供的信息 指导语 语言 测试要点 题型 题目 数量 计分


I 听力 (20分) A 8段简短对话 (每段约80词) (放一遍录音) 俄语

B3段材料(较长对话或独白) (每段约300词) (放一遍录音)俄语

获取特定信息,理解主旨要义,推测、判断说话者意图、观点或态度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II 俄语知识运用 (10分)1篇文章 (240~280词)俄语词汇、语法和结构完形填空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2010

III 阅读理解 (50分)

A 4篇文章 (共约1,600词) 俄语 理解具体信息,掌握文章大意,推测生词词义并进行推断等 多项选择题 (四选一) 20 40

B 1篇文章(约400词) 5处划线部分 (约150词) 俄语 理解的准确性 俄译汉 5 10

IV写作 (20分) 主题句、写作提纲、规定情景、图、表等 俄语 书面表达 短文写作 (150~170词) 1 20

总计 65+1 100  

  2002年俄语试题与2001年试题相比,去掉了10道“辨错和改错”题,将30道“词汇和语法结构”题与10道“构形填空”题合并为20道“俄语知识运用”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20道听力测试题。

  为保证此项改革顺利进行,英、日、俄三个语种都将适当控制题目难度,即第一年适当降低听力测试题目的难度,力求使试题全卷难度与往年基本一致。

附件二: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

(非外语专业)口试要求

一、考试目的

  外语口试主要测试考生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际的能力。它从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以及得体性几个方面全面测试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二、考试形式

  由招生单位组织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口语测试,考试形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三、评分标准

对考生口语的测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语言准确性和范围:从语法与用词的准确性、语法结构的复杂性和词汇的丰富程度,以及发音的准确性等诸多因素来测评考生的口语能力。
话语的长短和连贯性:从讨论有关话题或对话时连贯表达思想的语言长短,内容的连贯性以及寻找合适词语而造成的停顿频率及长短来测评考生。
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合性:测试考生语言表达是否灵活,能否自然、积极地参与讨论或对话;话语是否得体,语言的使用总体上能否与语境、功能和目的相适应。
以上三个方面综合成绩的评定分为四个等级,A为优,B为良,C为及格,D为不及格。各等级的标准是:

A: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口头交流,基本没有困难。

B: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口头交流。虽有些困难,但不影响交流。

C:能用外语就指定的题材进行简单的口头交流。

D:不具有口头表达能力。

口试要有记录和评语,考试结束后,由口试小组当场给出成绩,为利于选拔,不用“通过”、“不通过”或“合格”、“不合格”。

附件三:


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外语科目听力测试

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考生入场和提前出场的时间

  外语考试当天下午1:20至1:35为考生进入考场时间;1:3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并开始进行考前的准备。2:00正式开始考试。2:30听力测试结束后开始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允许考生交卷出场。5:00考试结束。以上要求与其他考试科目不同,请各省级招办在招生简章及考场须知写明,严禁考生携带任何通信设备入场,监考人员此时间段关闭手机或寻呼机,并提前做好宣传。

二、听力设备的选用

  外语听力测试原则上同一考点应采取同一种形式的听力设备。听力设备的选择由各省级招办确定,但须确保播放和接收的质量。听力播放设备源建议使用质量好的收录机,听音接受设备可使用无线或有线耳机。无论采取哪种设备对考点及考场外部的环境应要求严格,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外部噪音和电磁干扰。

  各考点须在考试前对听力设备进行试运行,将其调试到最佳状态,确保听力设备工作状态良好。

三、对监考员、巡考员的有关要求

  1:20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1:3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监考员开始宣读考试要求并分发答题卡。答题卡1为听力、外语知识运用和阅读理解A节使用,答题卡2为阅读B节和短文写作使用。监考员应要求并检查考生在两张答题卡上分别填写(填涂)本人姓名、考生编号、报考单位及考试语种。

  1:50开始分发试卷,同时开始试听。试听时须调节音量和高、低音以满足考生的要求。试听时,可以重复播放试听部分,不得播放正式的考试题目。开考前两分钟停止试听播放,并将磁带设置在试听部分终了处(试听结束时有语音提示)。

  2:00由考点主考发出统一指令,宣布外语考试正式开始。各考场开始播放听力试题(约30分钟)。当听到转写(涂)到答题卡1的语音提示时,考生将写在试题上的答案转写(涂)到答题卡1上,并应在听力部分结束前完成。当听到“听力部分结束”的语音提示时,考生开始作答其余笔试项目。

  听力测试期间(2:00至2:30),监考员要注意始终保持整个考场的安静,监察听力设备工作情况及磁带的播放效果,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在此期间,巡考员和其他人员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外的走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考场。

  2:30听力测试结束后,考生继续进行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3:00后对提前交卷者,监考人员要再一次核对考生准考证与本人是否相符,答题卡是否填写(填涂)本人姓名、考生编号、报考单位及考试语种。

四、听力设备及相关人员的保障

  各考点要有熟悉听力设备使用和维修的技术人员,确保听力设备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考试期间电力的供应;要配备相应的外语教师;播音室必须有人监听,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调整;播音声源附近不许有任何噪音和电磁干扰。

五、关于听力测试进行时偶发事件的处理

  听力测试时,发生偶发事件,应及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听力测试开始时,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立即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听力测试进行中,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记录下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重新放音时,应从出现问题的前一道试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级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出现短时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其余笔试项目的考试,并开始计算考试的时间。经2小时30分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程序进行听力部分的考查,并在听力测试前请示省级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听力测试开始时或进行中途,放音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换用备用的放音设备,其他参照1、2条处理。
  对偶发事件考点主考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报省级招办。其中有问题的磁带应单独保存,考后送省级招办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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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 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 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六条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税务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
第十七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地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总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数据可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总局所得税司邮箱。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税源分析;
(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税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项内容按《企业所得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口径办理。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1998年度起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


农政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机、农垦、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局(委),部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我部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对2006年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2.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



               农业部

               2012年9月26日 


附件:
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doc
附件2: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doc
农政发〔2012〕3号.CEB



附件1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机关或农业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
  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打印制作。
  第六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文书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应当编注案号。
“案号”为“行政区划简称+执法机关简称+执法类别+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等)+年份+序号”。如北京市延庆县农业局制作的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号”可编写为“延农(农药)立〔2012〕1号”。特殊情况下,“执法类别”可以省略。
  第十条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二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 文书中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应当有执法机关署名并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并“骑年盖月”。
第三章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定性等情况。
  “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由受案人签名。
  第十八条 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 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的文书。
  产品确认通知书应当准确填写产品样品相关信息并附照片,以及要求有关单位确认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抽样取证凭证、产品确认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许可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登记证号等填写。
  第二十三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执法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
  第二十四条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执法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实施查封(扣押)的现场情况所做的文字记载。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应当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当事人到场、实施查封(扣押)过程、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指经农业执法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执法机关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与查封(扣押)时的财物核对无误。对查封(扣押)财物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写清解除查封(扣押)财物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执法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栏,应当分别写明具体审核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名。
  “执法机关意见”栏,由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当注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改正的具体要求、时限和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应当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注明逾期不改正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电话和执法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听证笔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字记载。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分别填写相关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是指事先告知后,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栏应当如实写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情况。
“处理意见”栏,由执法人员提出维持或变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拟作处罚决定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
  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并引用法条原文。
  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送达回证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执法机关;“送达人”指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或执法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文字记载。
  处理记录应当载明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第三十九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文书。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履行义务的方式及金额等,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四十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情况、申请执行内容,由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第四十一条 案件移送函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将案件移送其他有权机关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函应当写明受移送单位名称、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移送依据。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第四十三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四十四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应当包括执法机关名称、题名、办案起止时间、保管期限、卷内件(页)数等。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 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
(五)当事人身份证明;
(六)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等文书;
(七)检验报告、销售单据、许可证等有关证据材料;
(八)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九)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一)送达回证等回执证明文件;
(十二)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三)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四)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
(十五)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六)备考表。
  第四十六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四十九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五十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一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五十二条 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2006年5月9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简罚〔 〕 号


人 个人 姓名 电话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
内容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执法机关
(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执行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立〔 〕 号
案件来源 受案时间
案  由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电话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简要
案情
         受案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
机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
机关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三: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机关:
询问人: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问:我们是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第1页共   页)

笔 录 纸

 

 

 



 



 
 



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 页共   页)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四: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勘验)地点:
当事人:  
检查(勘验)机关:   
检查(勘验)人员: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1页共   页)
笔 录 纸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 页共  页)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五:
抽样取证凭证

当 事 人:    
抽样时间:                
抽样地点:                   
因你(单位)涉嫌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下列物品抽样取证。
物品名称
商  标
生产单位
许 可 号
生产日期(批号)
样品规格
抽样数量
样本基数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六:
产品确认通知书

        :
本机关   年  月  日在           发现标称为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商 标
生产单位
许 可 号
生产日期(批号)
规 格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确认上述产品是否为你单位生产。若非你单位生产,请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的,视上述产品为你单位生产。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七: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当事人:    
时 间:                  
地 点:                  
因你(单位)涉嫌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               的下列物品:
□就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异地保存于 。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单位 数量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八: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
本机关对    年 月 日登记保存你(单位)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九: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查封(扣押)决定书

封(扣)〔 〕 号

         :
因你(单位)涉嫌                   ,依据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 予以查封(扣押) 日。在查封(扣押)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序号 财物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单位 数量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
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执法机关:
当事人: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现场情况: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一:
农业执法机关全称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解封(扣)〔 〕 号

         :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自 年 月 日起解除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附: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序号 财物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单位 数量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十二: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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