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11件)
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
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
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附件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
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186号
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198号
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246号
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
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 银发〔2000〕9号
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92号
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44号
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94号
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57号
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1〕257号
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423号
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148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128号
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2〕169号
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132号
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369号
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68号
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390号
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 银发〔1997〕474号
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65号
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银发〔1999〕210号
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1〕357号
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 银发〔1998〕164号
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8〕524号
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278号
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56号
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01号
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0〕27号
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145号
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31号
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0〕380号
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 银发〔1997〕549号
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30号
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31号
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03号
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0〕344号
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170号
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303号
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0〕363号
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0〕359号
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16号
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2〕355号
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71号
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7〕497号
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2000〕222号
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318号
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 银发〔1998〕273号
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172号
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
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10号
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银发〔2000〕398号
附件3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38件)
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 银发〔2001〕402号
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2号
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号
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272号
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 银发〔1996〕261号
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7〕532号
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63号
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发〔2000〕264号
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 银发〔1999〕140号
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 银发〔1996〕315号
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292号
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84号
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1998〕556号
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银发〔1998〕357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1〕296号
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 银发〔1992〕265号
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63号
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143号
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91号
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银发〔1998〕528号
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366号
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446号
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72号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144号
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83号
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263号
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0〕358号
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 银发〔1999〕391号
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 银办发〔2001〕53号
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74号
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发〔1999〕138号
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427号
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218号
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 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四条 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五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一级和二级分类,学校不得变更,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根据管理的要求,自行规定,其分类见附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得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大修理、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原值增减,由物资部门负责办理,并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保证账账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八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别缓急,逐步解决。
第九条 增添固定资产,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在财务部门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由学校物资部门组织各使用部门参加编制增添计划。编计划时,要考虑到使用技术水平,存放、防护等条件。增添计划除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的以外,均由校(院)长批准。财务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和安排的经费预算办理付款、账务等手续。
第十条 物资部门要按照计划办事,计划变更必须征得请购单位同意(请购单位计划变更也要与物资部门联系)。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校(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建立账卡并办完财务报销等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要组织专门班子进行验收。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财产管理部门对全校的固定资产应有权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它们的效用。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使用办法严格执行。凡属专业调整、科学研究方向的变更,其原有的专用固定资产由教育部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学校应制定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要有专门技术队伍负责经常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以及解决维护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和设施,经常保持固定资产完好可用。
对于房屋、建筑物和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等,应建立管理档案,有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管理固定资产的账卡制度。使用单位和财产管理部门,都要有按品名登记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卡片,记录全部固定资产,以便随时查对。财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账,按一级分类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
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账相符。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经常保持账物相符。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清仓查库工作。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除保证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外,学校还可以承担校外单位化验、校验、租用等各项任务,所收费用不上缴,可以跨年使用,可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添置和维修。
第十六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等。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应兼受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同时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平,熟悉业务,模范地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系指固定资产的对外调拨、出借及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这些变动都必须经过批准。其批准权限可按(79)教供字035号文件执行。房屋建筑物按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经过批准对外调拨,其调拨手续统一由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财产管理部门对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填制调拨单,检同原管理卡片,经过财务部门销账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对外出借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经学校财产管理部门签证后,始得携出校外。学校财产管理部门应该经常检查借据,按商定归还的日期催促归还。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十九条 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积极联系对外调拨,以发挥其作用。对外调拨固定资产,按教育部(79)教计字323号文的规定,实行有偿调拨,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检查,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接近于新购价值的始得报废、报损。
固定资产拆改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经批准报废、报损了的固定资产,其残值全部留各单位,专项用于补充、更新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怠忽职务或保管不力,致发生被窃、遗失等,按丢失处理。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和责令赔偿。
经批准报废、报损、变价和丢失的固定资产,在办完手续以后,应由财产管理部门,检同管理卡片和批准文件,向财务部门办理销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原高等教育部和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作废。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