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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41:35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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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4 号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部长:吴基传
  二000年十月八日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进行,维护邮资凭证的发行秩序,加强仿印邮票的图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实施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图案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票图案,是指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具有特定内容画面,有“中国邮政”或者“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本特征组成的图案,包括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和邮资邮筒上的邮票图案。
  本办法所称的仿印邮票图案,是指在各种材料,介质的制品上仿印,仿制,(以下统称“仿印”)具有前款规定的特定内容画面或者连带其他特征的邮票图案印件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区,市)内仿印邮票图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纸质材料上原色富农感印邮票的图案,应当放大或者缩小三分之一以上;放大或者缩小不足三分之一的,必须在邮票图案的右下角或者左下角加印一条明显的斜线,斜线起止于邮票图案两边各自边长的三分之一处,斜线宽度不得小于0.2毫米。
  
   第六条 禁止在信封,明信片和邮筒的右上角贴邮票位置仿印邮票图案。
  禁止个人仿印邮票图案。
  非邮政集邮经营部门不得仿印邮票图案制作集邮品。
  
   第七条 省级或者省级以上出版单位可以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图案出版物。
  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图案出版物的,必须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要审查出版物大纲,核实出版单位资质。
  前款所称邮票图案出版物包括汇编中国邮票图案及技术资料的邮票目录,专题邮票目录,邮票挂历,台历,邮票图案,邮票电子出版物等。
仿印邮票图案编辑发行邮票出版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邮票图案使用费。
  
   第八条 仿印邮票图案制作贵金属镶嵌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除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之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仿印邮票图案涉及的版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要求仿印邮票图案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
  (二)仿印目的和仿印的邮票名称,志号等;
  (三)仿印方式及制品的规格,数量等;
  (四)拟承制的单位名称,地址。

   第十一条 在非纸质材料上仿印邮票图案,以及原色原大或者放大缩小不足三分之一仿印邮票图案,由省邮政管理初审后报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仿印邮票图案的审批,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办理,并向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因新闻宣传和传播集邮知识需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的正页上仿印邮票图案,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后,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意仿印邮票图案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仿印邮票的内容,基本要求,监制单位和有效期等。
  
   第十四条 除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仿印邮票图案制品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监制。监制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签仿印邮票图案样品并留样,检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监控质量和数量;
  (三)审核有关部门出具的仿印邮票图案制品使用贵金属的鉴定证书;
  (四)审核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仿印邮票图案制品或者其外包装上标明下列各项:
  (一)仿印单位名称,地址;
  (二)审批机关和批准文号;
  (三)制作数量;
  (四)制作单位;
  (五)印制单位;
  (六)其他应当标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须持批准文件与承接印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制合同,并在印制前将仿印邮票图案样品送监制部门审签后方可正式生产。

   第十七条 获准仿印邮票的单位应当在仿印邮票图案制品发行前向审批机关送缴样品存档。

   第十八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在批文有效期内未进行仿印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将批准文件退回。

   第十九条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单位不得转让 获准仿印邮票图案的制作权和发行权。
  
   第二十条 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已发行的邮票图案进行再加工。
  印刷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任何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 仿印邮票图案制品。

   第二十一条 借用仿印邮票图案的名义伪造邮票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仿印邮票图案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仿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各历史时期的邮票图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仿印外国邮票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邮票,均应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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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民主选举

李克垣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来,我街道各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了贡献。2003年底,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我街道各个居民委员会进行了实质意义上的换届选举,使居民委员会真正成为法律规定的自治组织。与此同时,还成立与每个居民委员会相对应的社区事务所,这样,在一个居民区就形成党支部、居委会、事务所三个机构并存的局面,这就使我们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局面,也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挑战。随着上一届居委会使命的完成,原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自然终止了,但由于新的居委会与事务所的双重架构以及目前社区自治运转的不成熟,新的调解委员会迟迟难以产生。在新形势下,如何合法地有效地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既能促进社区群众自治,又能有效的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是面临的新课题。我们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工作的实际情况,设想通过一定程序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法规、调解技巧的培训,以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在社区的正常有效地运作,打开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一、新形势下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面临的双重困境
虽然《宪法》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都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但换届选举后人民调解组织的成立面临着现实与理论的双重困境,迟迟不能成立,人民调解工作也不能有效开展。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立后,由于各项配套制度还没有相应地配套,所以居委会的办公场地、办公经费、工作机制均没有落实;由于社区发育不成熟、居民自治意识比较淡薄以及当选的委员在社区没有利益相关 ,所以新当选的居委会委员是否开展工作以及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开展工作是完全取决于其自身奉献精神的大小,所以这就不能保证法律规定的居委会需要办理的各项事务的落实。这也导致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无法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无法开展。这是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居委会换届后,我区建立了与居委会对应的社区事务所,事务所内也设了负责调解工作的干部,但是这并不是人民调解委会员组织,也不能代替人民调解委员会,因为社区事务所与人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不同,“社区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受政府聘用” ,明显具有政府公职性质;而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 。事务所调解干部可以承担有关调解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但并不适合以人民调解委会员的名义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因为事务所调解干部既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调解员。这是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理论困境。如果不破解这双重困境,历经几十年发展完善的、被西方国家喻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就有可能在社区逐步萎缩,甚至消亡,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二、破解难题,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
如何突破困境寻求人民调解工作的出路?面对现代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大潮,不可能退回原路。发展所产生的问题需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改革所产生的困境仍需通过改革来破解。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面对困境,仍需从法律入手,结合现实情况,通过继续深化社区政治文明建设、拓展群众自治的领域来解决,也就是贯彻《人民调解委会员组织条例》 ,在社区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把事务所调解干部选入调委会或者由调委会进行聘任 。这样,一方面保持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做到了调解工作的主体合法,使事务所调解干部名正言顺地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另一方面由事务所调解干部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承担调解的事务性工作,解决了自治组织没有拿薪的日常工作人员的问题,避免了自治组织的虚化,保证调解工作的日常运转。
三、人民调解委会选举的程序和操作步骤
虽然法规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由选举产生,但选举形式、选举方式、选举程序等细节问题都没有规定。参观其他形式的选举(主要是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合社区实际,不难设计出调委会选举工作的程序。其中最重要的选举产生方式问题,调委会的产生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由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由居民或居民代表选举出来的,所以应该能够代表本居民区居民意见,其选举产生的调委会可以具有合法性。这是一个程序最简单的选举办法,操作起来最省力,但选举的基础最薄弱。
(二)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在原来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基本上是采取的这种形式,可以由选举居民委会员的原代表选举产生调委会。这样节省了选民登记、产生代表等选举的前期程序,减少了工作量,操作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但也具备了较广泛的民意基础。
(三)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即直选)。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调委会。这种选举方式代表的民意基础最为广泛,但操作起来也最复杂、工作量也最大。
我们设想以第二种选举方式为主,在少数条件比较成熟的社区实行第三种直选方式,在少数条件比较差的小区实行第一种方式。
关于调委会组成,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 ,由7-9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任、副主任均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实现差额选举。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我们设想由一名居委会成员作为主任候选人,事务所调解干部作为副主任候选人,委员由居委会每个块或大的社区单位推选一名。
在选举工作的操作步骤上,我们设想先选2-3个社区进行试点,积累出经验后再在全街道推开。
四、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培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的规定,街道司法科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一方面要加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如制作调解委标志牌、印章、格式文书等;另一方面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对于新当选调委会主任、副主任,由街道司法科组织开展常用法律法规、调解工作技巧、调解文书制作等方面业务培训,然后由调委会主任、副主任对其本调委会的委员、调解员进行培训。

文献资料:
1.《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三)调解民间纠纷……”
新一届居委会委员没有薪水或津贴即是明证之一,当然这不是最主要的利益相关,居委会决策开展的事务影响不到居民(包括居委会委员)的利益是主要原因。
3.见上海市静安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编:《社区建设知识问答(一)》,第18页。
4.《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5.《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6.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7.《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8〕168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

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步伐,充分发挥重大投资项目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快速办理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0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是指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为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的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资料的组织审查和确认等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绿色通道”窗口项目申请的接件、咨询和项目审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申请人申请,“绿色通道”窗口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确认,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一)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项目;(二)市委、市政府每年确定的为民办的“十件实事”项目;(三)世界五百强企业和全国五百强企业在筑投资项目;(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绿色通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人员进驻政务大厅“绿色通道”窗口,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的受理和咨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对“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进入“绿色通道”的资格,核发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卡,启动“绿色通道”程序。

第六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审批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的基本要求,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二)一次告知原则。对审批事项所涉及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集中咨询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窗口首席代表,对项目报批工作进行集中咨询论证;并根据每个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集中咨询论证会的结果,排出办理流程,列出每个报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同时告知报批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服务指南》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方便申请人合理安排和提前准备材料以便进行报批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四)限时办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均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凡是涉及采取联审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五)超时问责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事项均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对审批所涉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实行超时问责。

(六)联审联办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召开联审会议,市政务服务大厅各相关窗口单位应按联审会议要求进行联合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

(七)疑难会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八)上报事项协助报批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需要报市政府或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申请人申报,指派专人协助申请人到市政府或省、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一窗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大厅专门设立“绿色通道”窗口,受理“绿色通道”项目申请,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绿色通道”窗口接到项目申请后,应随即将项目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市相关部门对“绿色通道”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资格确认。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申请,在受理申请后两日内即向申请人发放《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卡》。

(二)转办相关。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事项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以《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形式通知相关审批部门受理。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后,原则上应在同一时间内及时对所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有些审批环节需要较长时间的,主办部门应尽可能缩短时间,提高效率,保证同步审批要求的落实。如审批事项需报送上级或交办下级审批、审核的,则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上报或交办,并抄告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转办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及时反馈市政务服务中心,并同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项目审批过程中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服务时,市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提供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但不能向申请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各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审计、评估、项目招投标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绿色通道”工作的基本要求,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快速办理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业务的“绿色通道”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作出公开服务承诺,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提供快速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为保证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各项制度(见附件),进一步优化审批内部程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

第十一条市监察机关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要进行效能监察和跟踪问效,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等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二、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联络员职责

三、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一次告知制度

四、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联审联办制度

五、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六、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七、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流程图

八、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名单





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八年十月五日

附件一: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者提出进入“绿色通道”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统一接件,经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入审批办事“绿色通道”。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申请的接待、咨询并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发放《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绿色通道卡》(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卡),下发《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跟踪表》(以下简称跟踪表)和绿色通道专用资料袋。

第四条绿色通道审批服务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专人负责”基本要求和“从简从快、一次告知、集中咨询、限时办理、超时问责、联审联办、疑难会商、上报事项协助报批”的原则。

第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受理审批项目后,要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审阅资料,随到随办,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凡是涉及采取联审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遇到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六条建立联络员负责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确定绿色通道负责人一名、联络员一名,并书面函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视为该部门、单位的首问责任人。涉及到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包括前置审批),均由该部门、单位的联络员负责代理跟踪服务,并认真填写“跟踪表”。

第七条绿色通道审批事项,凡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实施联审联办(含现场联合踏勘),执行联合审批相关制度。

第八条审批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书面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反馈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第九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二: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

通道联络员职责



为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绿色通道审批办事联络员,由各相关部门指定政策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如下:

一、熟悉本单位审批办事程序,掌握相关政策及有关知识,为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和优质服务。

二、根据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通知书》要求,全权负责涉及本部门和单位审批业务的联络和跟踪服务,联络员是绿色通道审批办事的首问责任人。

三、负责与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认真填写《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跟踪表》。

四、建立台帐,详细登记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主动协调本单位处(室)之间的审批(包括前置审批)和办事事项,督促按时完成审批办事任务,掌握审批办事进度和结果,及时向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六、举止文明、热情服务,严格执行绿色通道相关文件和各项规定制度。

七、本职责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三: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

绿色通道一次告知制度



第一条根据《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5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次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享受绿色通道审批办事服务时,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一次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要求将项目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统一印制成服务告知单,方便群众办事。

第三条一次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将按《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6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四: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联审联办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重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联审联办程序,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办理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1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及市编委批准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三定”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审联办范围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

(二)技术改造类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四)企业(公司)登记类项目;

(五)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事项。

第三条联审联办程序

(一)受理

纳入联审联办范围的项目由责任单位受理。项目责任单位确定如下:

1、基本建设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发改委;

2、技术改造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3、房地产开发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建设局;

4、企业(公司)登记类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5、其他需要联审联办的事项,以最后审批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

项目责任单位接到申办材料后,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表》,并附需要联审联办的项目和部门名单,报送中心(业务处)。

(二)联审

中心在接到《联合审批项目申请表》后,由中心有关负责人会同责任单位召开联审会议。会议出席对象为:

1、窗口单位分管负责人;

2、窗口工作人员;

3、项目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会议主要审议确定服务对象申办项目具备的条件、各承办单位的责任以及办理时限和要求。会议结束中心应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具备联办条件的,由中心下发《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交有关窗口(单位)办理。会议意见难以统一或有严重分歧时,由中心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报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三)联办

有关窗口(单位)接到《联合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按联审会议要求,依法从快办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不能办理的项目,出具答复通知书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同时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处)。

第四条联审联办要求

(一)服务对象持相关材料向项目涉及的有关窗口申报时,该窗口不得推诿,应立即与项目责任单位联系。

(二)项目责任单位要热情接待,及时受理,并立即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表》,报中心(业务处),同时抄告相关窗口(单位)。

(三)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所有涉及部门见“绿色通道”服务卡,随到随办,即时下达批复文件(或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项目,在受理后两天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或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联审会议,有关部门按联审会议要求进行联合审批,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四)各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准时出席会议,分管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出席。对于无故缺席联审会议,不配合、不执行联审会议办事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需要补办有关手续和材料的,有关联审单位应在联审会议上及时提供帮助和指导,并提供补办相应手续所需的空白表格等材料。

(六)对联审会议审议形成的意见、决定或通过的事项,各联审单位应按联审会议形成的纪要抓紧落实完成。

(七)市级审批权限内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除依法须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外,必须按现有对外承诺办理时限或按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限执行。凡是涉及采取联审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在规定的时限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五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五: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工作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通道办事程序,保护重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6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是指对《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所进行的审批办事活动。

第三条绿色通道审批办事过错,是指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在审批办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和绿色通道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等情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完全履行职责,不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职责,不依据绿色通道规定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具有绿色通道审批办事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审批办事超过绿色通道规定时限;

(二)审批办事过程中索要行政相对人的财物;

(三)审批办事过程中不“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违反办事程序,刁难行政相对人;

(五)不及时送达审批决定的;

(六)属于本部门审批办事项目而不予受理的;

(七)无故缺席联审会议的;

(八)不配合、不执行联审会议要求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的审批办事行为。

第五条绿色通道责任追究按《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筑府办发〔2007〕16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六:



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集中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14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市有关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窗口的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2、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卡的审核发放工作;

3、负责组织召开重大投资项目交办会议;

4、负责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组织、协调、指导绿色通道联合审批工作,遇有疑难问题,组织召开疑难会商协调会议。

第四条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工作,掌握项目审批办事进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材料,及时通报情况。

第五条收集整理档案资料,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做好上下联络工作。

第六条严格要求,依法办事,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处理项目审批办事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本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市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和完善。



附件七:



贵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流程图



附件八:



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

办理领导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申振东(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 青(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钮力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吴应涛(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单建星(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 昊(市经贸委主任)

陈新宇(市监察局局长)

李 颖(市法制办主任)

封心太(市人事局局长)

沈可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唐慧荣(市信息产业局局长)

班午林(市城管局局长)

杜 清(市规划局局长)

任筑江(市建设局局长)

李豫川(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胡小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钟汰甬(市交通局局长)

井绪西(市卫生局局长)

谢红生(市民政局局长)

曹玉珍(市统计局局长)

王守超(市林业绿化局局长)

李才诗(市人防办党组书记、副主任)

王春雷(市文化局局长)

孔祥忠(市水利局局长)

向 阳(市农业局局长)

朱丽霞(市商务局局长)

杨小平(市安监局局长)

肖 进(市环保局局长)

胡晓刚(市旅游局局长)

胡海燕(市财政局局长)

方鉴常(市审计局局长)

张年举(市物价局局长)

何晓军(市招商局局长)

孙 波(市科技局局长)

张 跃(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荣华(市国税局局长)

杨 军(市地税局局长)

金建德(市气象局局长)

解克俭(市质监局局长)

胡德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蔡定荣(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宋旭升(贵阳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韦鸿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袁云龙(白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志祥(金阳新区管委会主任)

应建琴(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邓恩宏(贵阳供电局局长)

吴 宏(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总经理)

洪 鸣(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钮力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秦建军(市法制办副主任)、于惠志(市监察局副局长)、唐振江(市信产局副局长)、李琼(市政务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黄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张烈(市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