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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部门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实行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负责制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12:49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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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部门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实行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负责制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部


国营商业部门肉类加工冷藏企业实行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负责制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4月7日商业部以(90)商副字第102号文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肉蛋及其制品的兽医卫生工作,保证产品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和承担省际间调拨、出口任务的国营商业部门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冷冻厂、禽蛋加工厂(以下简称厂)。国营商业部门其他厂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自定。
第三条 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系指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厂长聘任的技术行政职务。
第四条 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从事兽医卫生工作,全面熟悉肉类蛋品检验技术和管理工作、产品质量标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兽医卫生技术问题。
(二)熟悉与职责、职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
(四)必须具有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务。
第五条 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由厂方推荐,经厂所在地县以上(包括县)商业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厂长聘任并发给证书,报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备案。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经报审批部门批准,可连续任职,任职期间的解聘、工作调动等必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并经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在业务技术上由部和省共同管理,以省为主,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厂负责。有条件的地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企业可实行派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驻厂的办法。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每半年必须向审批部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商业厅(局)业务主管部门对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工作情况要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全厂兽医卫生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有权批评、制止,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国家监督部门。
(二)行使对产品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有问题产品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处理。当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与厂领导在产品卫生质量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业务主管部门裁决。
(三)签发《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书》和《商业食品部门畜禽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其他人签发的可以不予承认。
(四)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检查验收、产品评比、企业升级、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及同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对所在厂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和发生食品卫生质量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在聘任期间,参加厂长办公会议,对有关兽医卫生技术和产品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享受何种待遇由批准单位决定。
第十条 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的奖惩:
(一)在聘任期间,所在厂和各级商业厅(局)业务主管部门年终总结时,对工作认真负责,作出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有失职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
(三)主任兽医(卫生检疫工程)师不服处理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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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对我行现金库房和现金尾数箱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减少现金积压,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管理办法》,经1994年中国银行会计、出纳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后,现印发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银行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有关规定和我行实际情况,为加强对现金库房及现金尾数箱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现金库房的管理
第一条 现金库房安全防范设施要求与标准。现金库房(以下简称库房)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坚固、适用,并要有通风、防虫、防潮、防火和报警等设施。具体应达到以下要求和标准:
(一)新建库房必须设在营业网点群体建筑内,能够实行周边控制的隐蔽位置,任何方位不得与其他单位、民宅等场所相连;现有库房无法改建的,应在不符合要求的方位增设一道20厘米以上的钢筋水泥墙或镶一层0.5厘米以上的钢板等办法进行加固。
(二)库房底部或周边不宜有管道、暗沟等其他公用设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难以避免的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在库内的地面加一层钢筋水泥或钢板。同时应采取防潮措施,以保证库内干燥。
(三)库房应隔成内库和外库,内外库之间隔墙要安装双锁网状铁(钢)门。
(四)库房使用面积,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不小于50m2,有条件的可建立两个库房,二级分行不小于40m2,支行不小于20m2。
(五)库房应采用钢筋砼整体结构,四面墙体壁和上顶及下底厚度不得小于25厘米,砼标号应定于30#;钢筋必须焊接成网。钢筋采用φ18A3钢,纵横间距不得大于15厘米,钢筋为双层交叉排列。库房外露的墙体壁厚应增加至40厘米。
(六)库房门应设置两道,一道带密码保险门,一道双锁网状铁(钢)门,内侧装插销。两道门均应使用出纳或保卫部门指定的专用产品。库房门框必须与墙体牢固结合。
(七)新建库房要在适当位置安装应急备用门。
(八)库房通风口距地面250厘米,通风口直径一般为20厘米,孔内安装双层铁(钢)蓠网(或百页窗式),通风孔库内略高,库外略低,以防止水或油等流入库内。
(九)库房内应有防潮、灭火(不宜用水)、防盗等设备,安装较为明亮的防爆灯,并配置应急照明设备。库房四周均应安装多功能、灵敏度可靠的防盗自动报警器。
(十)守库间应设在库房外面附近,布局要合理、安全,便于监视,守库间配备放置武器弹药的保险柜,室内应有接受报警的装置,以及与友邻单位、公安派出所联系的通讯设备。
第二条 对现有库房的改造或建造临时库房,原则上参照上述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 新建办公用房,库房的建造要按本要求和标准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图纸)须征求本行和上级出纳、保卫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凡现金、贵重物品都必须入库保管,有帐记载。入库保管的现金按币别、券别整齐存放。库内设置保险柜或铁皮柜,凡开箱开包的现金入保险柜或铁皮柜保管,不得暴露摆放。
第五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外币现金的库存限额由总行核定,其辖内机构库存现金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确定核定权限。各行应根据不同时间和情况变化随时对库存限额进行调整。
第六条 凡库存物品出入库须凭出入库票办理,代保管物品须经出纳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入库保管。
第七条 库内物品严禁挪用,严禁白条抵库,保证帐款、帐实相符。
第八条 库内和库房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库内不得存放武器、弹药、个人财物和其他杂物,禁止在库内吸烟、生火炉。防止库房发生失火、霉烂、鼠咬、被窃等事故。
第九条 库房设置“现金库存帐”、“券别登记卡”、“贵重物品库存帐”、“库存现金和贵重物品交接登记簿”、“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查库记录登记簿”、“尾数箱出入库登记簿”、“库存假钞登记簿”。
第十条 地、市以上分支行的库房应配备2名专职管库员,县支行的管库员可视业务量大小兼任其他业务,但不得兼任守库工作和担任会计记帐任务,要重点做好管库工作。凡没有库房的行、处必须指定至少2名库房保管替换人员,以备管库员出差、请休假时接替管库工作。管库人员中(含替换人员)必须有1名出纳正(副)处、科、股长。要挑选忠诚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库工作,管库人员的确定要征求人事和保卫部门的意见。临时工、未转正的合同工不得担任管库工作。
第十一条 管库员的职责
(一)按要求对库存物品进行整点,坚持每天盘库,保证帐实相符。
(二)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出,不足以保证支付时要及时调入。做到既要保证支付,又不造成积压。
(三)按规定办理库存物品出入库,对出入库手续不完备和违反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
(四)对库房的安全保持高度警惕,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领导报告。
(五)参加管库的出纳处、科、股长对尾数箱的现金限额提出核定意见,并根据不同时间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报出纳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六)参加管库的出纳处、科、股长,对尾数箱现金及尾数箱管理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督促尾数箱经办人将超出限额的现金交回库房,发现尾数箱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纠正,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管库员接受出纳负责人或出纳主管领导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除管库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管库员和管库替换人员在不担任管库任务期间也不得进入库房。经批准进入库房的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库房物品出入库均在外库办理交接。
第十四条 管库员进出库房,必须2人同进同出,禁止1人进出库房或在库内工作。2名管库员对库内物品共同承担责任,禁止管库员对库内物品分管,互不监督、制约。
第十五条 节假日和夜间,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如特殊情况必须进入库房时,应须领导批准,并通知保卫部门。
第十六条 管库员工作调动或出差、请休假,库内实物和库房钥匙必须办理交接。库内实物按会计帐详列移交清单,经交接双方清点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库房钥匙,要固定人员,垂直交接,避免发生同一人在不同时间接触两把不同钥匙的现象。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因管库人员工作调动而发生的交接,要调整库房门的暗字密码,无暗字密码的库房门则需更换库房门锁。出纳负责人或主管出纳的负责人对库房的交接进行监交。
第十七条 库房门(包括保险柜)要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锁(包括对字密码锁),并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2名管库员各掌管一把库房门锁正钥匙,副钥匙在办理了登记签收手续后,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和出纳(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两把不同的副钥匙分别交主管行长和不负责管库的出纳(会计)正(副)处、科、股长入保险柜或保密柜保管,掌管正钥匙的出纳(会计)正(副)处、科、股长不得再负责保管副钥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封动用副钥匙。必须动用时,应经行长批准,并由出纳负责人会同管库人员共同启封,并要登记动用原因和时间。库房门设有对字暗锁的,开启密码的记录亦应按上述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库房钥匙不许带回家中或放在办公桌内,更不能随意乱放,应放在设在守库间的保险柜内。管库员在库房工作期间,将库房钥匙随身携带,离开库房即将库房钥匙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的钥匙和暗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必须做到2人同时才能开启该保险柜。库房和保险柜钥匙丢失不得配用,应及时报告,更换新锁。
第十九条 在库房中设立现金专用尾数箱,作存放不成捆的零散现金之用。
第二十条 各级行、处的库房均应接受不成捆或把的零散现金入库,当面点交清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库员要对入库的现金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整点要求的,要及时责令经办人员按要求重新整点,对零散入库的现金要及时整点,并把成捆。
第二十二条 尾数箱出入库必须在“尾数箱出入库登记簿”上进行登载,由管库员和尾数箱经办人当面在登记簿上签字认可。接收尾数箱的一方必须验封、验锁,如有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以便及时解决。管库员要对入库的尾数箱进行核对,保证尾数箱全部、准确入库。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处必须建立查库制度。出纳(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和基层行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查库。参加管库的正(副)处、科、股长和与此同级及下级人员不能进行查库工作。行领导对本行库房除年终要进行查库外,每年要进行一、二次查库工作。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库房,也要不定期的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专用介绍信,经下级行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管库员查验后进行。
第二十四条 查库的任务及内容
(一)清点、核对现金、贵重物品是否帐款、帐实相符,是否每天核对库存并与会计对帐。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情况,库存物品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库存现金是否控制在限额以内,超过限额的是否及时送出,库存现金的整点、捆扎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等事故。
(二)检查库房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三)守库间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守库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武器弹药的保管、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库房钥匙(含备用钥匙)的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库房帐簿的建立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记载、登记。
(六)假钞的保管是否按规定办理。
(七)库房的各项管理规定是否落实。
(八)其他。
第二十五条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和问题详细登记“查库记录登记簿”,并由查库人员、管库人员共同签字,以备查考。如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性质,认真处理,并报上级行。

现金尾数箱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现金尾数箱(以下简称尾箱)的要求。尾箱必须牢固、结实,但又较轻便,利于搬动,尾箱的材料一般为铝合金。尾箱必须能锁、能封,箱锁结实又利于更换。
第二十七条 尾箱的设置
(一)尾箱的设置要以适应业务需要,利于管理,方便客户,减少现金积压为原则,尽可能减少尾箱的数量。
(二)尾箱的设置和撤销必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设置尾箱要进行编号、登记,尾箱经办人要进行签收,撤销尾箱要及时注销。部门主管和管库员要准确掌握各尾箱所属的网点、柜组及经办人员。
(三)设置或撤销尾箱,部门主管要及时通知管库员,以便管库员准确掌握出入库房的尾数箱数量、编号等,利于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尾箱的保管。每日营业终了尾箱必须加锁加封入库保管,中午休息时可以放入临时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保管,但必须有人值守。营业中尾箱经办人不能随便离开岗位,如需临时离开,应随即锁箱。
第二十九条 职责。尾箱实行双人负责制(经批准实行单人操作的行、处除外),坚持双人临柜,坚持复核制度,经办、复核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尾箱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各行、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各尾箱的现金限额,并根据不同时间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收款专柜的尾箱实行空箱上柜,即营业终了将其现金全部交回库房;与库房同在一营业厅内的尾箱现金限额要尽量压低,做到勤入库,勤出库;与库房不在同一地和储蓄网点的尾箱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保证当天支付进行核定。尾箱现金限额一经核定,尾箱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守,无特殊情况并经参加管库的出纳处、科、股长同意,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尾箱较多的营业场所可设立总出纳,营业终了将各尾箱的现金交总出纳,由总出纳集中后交回库房。尾箱不保存残损钞票和不经常支付的钞票。
第三十一条 实行尾箱责任人制。凡设置有尾箱的机构网点均应指定尾箱责任人,尾箱责任人由尾箱所在的科、股、所或组的负责人担任。尾箱责任人的职责是:每星期至少要对尾箱现金进行一次清点、核对,防止尾箱现金短少和被挪用;每天营业终了监督尾箱经办人和复核员双人盘点库存,并检视尾箱内现金大数,监督尾箱加锁加封入库保管;督促尾箱经办人将超过限额的现金交回库房;对尾箱的交接予以监交;监督、检查尾箱经办人和复核员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第三十二条 尾箱的运送。没有库房的机构网点的尾箱,每天必须派专人专车武装押运接送,押运员在运送途中要注意不要损坏锁头和封条。押运员应设立“尾箱交接登记簿”,每次交接时,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 尾箱的交接。凡尾箱经办人工作调动、出差、请休假,尾箱必须办理交接。尾箱的移交,必须经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在尾箱责任人的监交下,交接双方将尾箱现金、实物当面点交清楚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在“尾箱交接登记簿”上签章认可,所交接的现钞、实物必须在“尾箱交接登记簿”上准确登载。“尾箱交接登记簿”要妥善保管,以备查核。交接后尾箱锁头应由接管人另行配置,必须做到专人专锁。凡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随意将尾箱交与他人。
第三十四条 尾箱的结帐和库存盘点。每个尾箱应设立“尾箱库存登记簿”,每天营业终了,尾箱经办人盘点尾箱内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复核员根据收付凭证轧出当天库存余额,并在“尾箱库存登记簿”上登记,然后对尾箱现金、有价证券等实物进行复核。无误后,尾箱经办人和复核员在“尾箱库存登记簿”上共同签章认可。最后,双方将尾箱加锁加封入库保管。
第三十五条 尾箱钥匙的保管。尾箱经办人要妥善保管好尾箱钥匙,不得放在办公桌内或随意乱放。尾箱钥匙丢失不得配用,要立即报告并更换锁头。
第三十六条 严禁挪用尾箱现金和实物,严禁白条抵库。如发生差错必须立即报告,积极查找。
第三十七条 信用卡、储蓄部门的现金库房和现金尾数箱亦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本办法自1994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委等部门《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委等部门《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委、计经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定的《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


为鼓励省属高等学校利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加快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贷款的对象和用途
贴息贷款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财政拨款之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自行偿还贷款能力及财务制度健全的省属高等学校。贴息贷款用于省属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贴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并随
其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学校配套的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控制在70%以内。使用贴息贷款的单位按比例筹足资金后,存入项目贷款银行,由项目贷款银行按有关规定监督使用。
二、贴息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各省属高等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向省教委、计经委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凡经省计经委正式立项的建设项目,方可申请贴息贷款。学校凭省教委、计经委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按信贷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行项目
评估,在落实抵押、担保后优先予以贷款。贷款的贴息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委、财政厅共同审核批准。
三、贴息贷款的贴息及还本付息
各贷款项目学校向当地银行借款后,须于下年度的2月底之前将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借款借据、银行计息清单等原始材料送省教委、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计划内实贷数通过省教委给各贷款项目学校拨付贴息资金,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项目进行全部或部分贴息。贷款本金的归还
及剩余利息支出由各项目学校自己解决。贷款及贴息期限为3年,特殊项目可放宽到5年。
四、贴息贷款的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贴息贷款的管理,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协调指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教委负责。各有关学校要切实抓好基本建设贴息贷款工作,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对贷款额度及还本付息严格审核把关,并对贷款项目在配套资金、物资和劳动力等
方面给予保证;同时要严格财务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并加强与银行的协调,以保证贷款项目的质量。省教委、财政厅、有关银行对贷款项目的效益、贷款及贴息经费的使用等加强检查,对弄虚作假及挪用贷款的进行严肃处理。



199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