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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0:49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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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农业植物的对内检疫,不包括森林植物检疫和对外植物检疫。
第三条 农业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第二章 检疫机构
第四条 省农业厅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省植保植检站;各地、州市、县农牧(农业)局主管各所属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地、州(市)植保植检站、县(市)植保(测报)站。
第五条 省、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配备专职检疫人员,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省农业厅批准,并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发给《植物检疫员证》。如因工作需要,可在农业试验研究单位、农业院校等部门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兼职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
,地区级以上植保植检站同意,报省农业厅备案后,发给聘书。
第六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是代表国家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的职能机构。
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仓库、农贸市场及其他有关场所。
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携带《植物检疫员证》。

第三章 检疫范围
第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执行检疫,同时执行我省制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
第八条 贵州省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如下:
(一)贵州省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
水稻白叶枯病、甘薯小象甲、马铃薯环腐病、苹果锈果病、桑白蚧、桑萎缩病、香蕉束顶病、豌豆象。
(二)贵州省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
水稻、小麦、玉米、甘薯、马铃薯、豆类、花生、棉花、桑、烟草、牧草、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蔬菜、柑桔、苹果、梨、葡萄及其他鲜果。

第四章 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
第九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规定,省植保植检站编制全省检疫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并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地、州、市、县植保植检站编制分布至村的资料,并报省农业厅备案。检疫对象的分布资料一般每隔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条 疫区和保护区是用行政手段强制实施检疫措施的区域。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农业厅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以上的,由省农业厅会商有关省农业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农牧渔业部批准。
疫区和保护区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相同。
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在疫区边沿的交通要道设卡检查,交通、工商行政等部门所属的检查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十二条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和使用,禁止运出疫区,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报请省植保植检站批准。
第十三条 农业院校和农业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保护区内进行。确须在保护区内进行时,属于全国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农牧渔业部批准,属于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农业厅批准。在研究过程中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检疫对象扩散。

第五章 调运检疫
第十四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
(二)所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可能被污染的场地、物品及运输工具也属检疫范围。
第十五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从省外调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省植保植检站同意,由省植保植检站向调出省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检疫合格,并取得调出省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后,植物检疫机构
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省植物检疫机构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共同协商解决。
(二)在省内地、州、市县之间调运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到调出地植物检疫执行机构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三)经省种子公司、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亦须办理检疫手续。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四)外省从我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由省植保植检站及其授权的地、州、市、县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调入省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签发检疫证书;或经当地检疫机构检验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再由省植保植检站换发疫检证书后,方
能调出。
(五)认真办理报检手续。由省外调进的,必须在十五天以前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在省内调运的,必须在运输或邮寄前十天办理检疫手续。
第十六条 农业院校和农业试验研究单位,从省外带入少量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未经办理检疫手续的,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十七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种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事先向省植保植检站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将审批单上所提的对外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赠送
、交换、援助等协议。
进口原粮一律禁止作种用。
第十八条 凡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不准调往无病(虫)区。对经检疫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改变用途或烧毁处理。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船停留、保管、搬移、开拆、取样
、包装、消毒处理等费用),全部由货主负责。
第十九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等部门在承运和收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应按国家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植物检疫证书》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按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式样,由省植保植检站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印、复制。
植物检疫证书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但必须加盖植物检疫专用章后方能有效。

第六章 种苗基地检疫(产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各级植保植检站应按农牧渔业部制定的《检疫操作规程》对本地区的种苗繁殖基地实施产地检疫。生产繁育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必须在播种前十五天内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报检。
第二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时,要事先与种子经营部门和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取得联系,产地检疫检验结束后,要按不同品种、不同地块及其数量,根据检疫结果,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不合格通知单》。同时,将所检出的疫情通知受检单位或个人,并对
防治、消灭疫情进行技术指导。
《产地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不合格通知单》,由省植保植检站统一印制,专职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负责签发,并加盖植物检疫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种子经营部门收购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进行收购。产地检疫不合格的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特殊情况需作种用的,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种子经营部门也可凭产地检疫不合格通知单收购,但只限在本县有相同疫情的地方种植使用,不得
向外地串换调运。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从当地调出时,种子经营部门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按调运检疫有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二十四条 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研究单位等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报检,经产地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给予奖励或鼓励;成绩卓著的,报农牧渔业部给予奖励或鼓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犯《植物检疫条例》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各级植物检疫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种苗等繁殖材料、赔偿经济损失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贵州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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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

1986年7月30日,铁道部

第1条 铁路装卸工作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环节,在铁路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能力大小,机械化程度,作业效率,安全和劳动质量都将直接影响铁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装卸工作同时又是铁路运输服务的窗口,其服务质量也直接关系到铁路的声誉。因此,各级领导对装卸组织工作必须重视,应注重研究并改进装卸作业的组织管理,不断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关心职工生活,充分调动装卸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扩大装卸能力,确保装卸作业安全,提高装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优质高效地为铁路运输服务。
第2条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车务段)的装卸管理机构,应实行专业管理,加强对装卸工作的领导。
第3条 铁路装卸是铁路内部的“工附业”,必须建立独立经济核算制度,并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装卸部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一定要有安全承包的内容,应以定额管理为基础,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和组织分配,在摆正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下,搞好按劳分配。
第4条 铁路装卸作业系指在铁路车站、货场内装卸火车、汽(马)车、船舶和出入库(经铁路局批准实行库外承运和交付的车站)搬运作业。有余力时也可到站外向社会提供装卸搬运劳务。
大中城市和运量较大而稳的车站,装卸作业应由铁路专业装卸队伍(即国家劳力计划内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担任,配备定员,运量较小或不稳定的车站可以委托非铁路专业队伍承办装卸作业(简称委外装卸,委外装卸的组织管理办法由部另定),但凡集中办理危险品的车站以及中转零担货物、涉外物资、贵重品、尖端保密货物等较多的车站,装卸作业则应由铁路专业装卸队伍承当。
第5条 向旅客、发收货人提供装卸劳务的车站,由车站使用“装卸费收据”、“实额收据”核收,发送零担货物的装费也可在货票上核收,在月份过后十日前由分局收入检查室与分局装卸财务办理清算,每月可以预支不超过上月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向铁路内部单位提供路内装卸作业,凭车站监装卸人员签证的“装卸工作单”由分局装卸部门向分局财务科或决算站段办理清算手续。
有条件的车站、可经铁路局批准后,由装卸部门自行组织人员核收装卸费,以减少互相清算手续。
第6条 应根据各车站的货物品类,运量和运输特点合理地配备人力和装卸机械,为减轻装卸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效率,应不断地扩大装卸机械作业范围。
第7条 装卸工人必须服从车站统一生产指挥,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货场管理制度,车站应组织均衡装卸车作业,根据运输规律、装卸能力和劳动定额核定作业时间,按核定的时间完成装卸任务。
装卸派班工作应执行“先路工,后委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
第8条 为保障装卸作业安全,在铁路装卸机械作业区内,车辆的进出、装卸都必须由车站组织指挥,外单位的人员和机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区内作业。
第9条 装卸调度员根据各站作业情况,可以调动装卸工人到外站助勤,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特快及国际列车除外)或货物列车,但应有专人领队,并保证安全。


凭调度命令可以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者外站助勤必需的装卸机具,随机维修用具、材料、备品等(不包括配属调转或修理)。
第10条 车站、车务段应按月填报装卸工作报表,由分局汇总报铁路局,铁路局按季报部。
第11条 使用农民轮换工应按(85)铁劳人字47号文件和铁劳(1986)397号文件执行。但机械作业时,必须由铁路专业装卸工人担任司机。
第12条 应经常进行理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装卸职工自觉做到“尊客爱货,严守纪律,文明装卸,优质服务”。应有计划地定期组织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不断提高装卸队伍的素质。
凡新工人(含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该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接受此项教育并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13条 为保证铁路装卸能力,必须稳定装卸队伍,严格控制抽调装卸工人从事非本职工作和将装卸工人改职调出装卸部门。
第14条 装卸职工要遵章守纪,文明生产,严格执行“六不准”(一不准乱扔乱摔货物;二不准偷、吃、拿运输物资;三不准敲诈勒索货主;四不准刁难货主;五不准乱收费用;六不准在货场买货主的东西),以维护路风路誉。
第15条 各级装卸管理机构应不断地改善劳动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主要货物品种的装卸工艺、货物堆码标准、作业标准,实行标准化作业,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劳动定额管理,不断提高装卸质量和效率。
第16条 装卸工组应在货运员指导下进行装卸作业,在装车、卸车和堆码的各个过程中都必须加强作业安全与质量检查,并严格交接验收制度,监装卸货运员确认达到质量标准,或按各自责任划分的规定,由货运员签发“装卸工作单”,并以此作为货运与装卸之间质量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17条 各铁路局、分局、站(段)要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单位、班组和个人之间的文明装卸竞赛评比活动,大力表彰先进。
铁道部每年进行一次全路文明装卸标兵和先进班组命名表彰。各局要组织好评选,并按要求将推荐名单报部。
第18条 各铁路局要根据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地改善装卸职工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提供就餐、饮水条件和专用值班间休室,浴池等。间休室应配备卧具及附属设施的标准,由各局自定。
(附件略)


中国与科威特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科威特


中国与科威特发表联合新闻公报


  2009年5月12日,中国与科威特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科威特国埃米尔萨巴赫·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于2009年5月10日至12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萨巴赫埃米尔举行了会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见了萨巴赫埃米尔。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科建交38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发展,并取得丰富成果。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这一关系,以实现友好的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三、萨巴赫埃米尔再次向中国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

  四、双方对双边经贸合作的发展表示满意,强调应继续发挥互补优势,加强交通、电信、工程承包等领域合作,鼓励和促进相互投资,将中科经贸合作提高到新水平。

  五、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在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深化友谊。

  六、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加强两国在国际和地区组织内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合作取得新发展,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七、双方就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深入交换了意见。科方赞赏中方在国际社会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中所发挥的关键的建设性作用。

  八、双方表示将继续开展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能源合作。中方对科方为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稳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示赞赏。

  九、两国元首还见证了以下协议的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高等教育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2009-2010年度体育交流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在油气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的换文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贷款协议》。

  十、萨巴赫埃米尔对胡锦涛主席及中国政府在其访华期间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对科威特国进行国事访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