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鞍山市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19:44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鞍山市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鞍山市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管理实施细则》业经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市长: 张利藩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鞍山市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营业性舞厅、音乐厅,是指歌舞厅、迪斯科舞厅、音乐旱冰场和有节目表演及乐队伴奏(唱)的音乐茶座、音乐酒吧、音乐餐厅等文化娱乐场所(以下简称舞厅、音乐厅)。凡在我市舞厅、音乐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舞厅、音乐厅的主管机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舞厅、音乐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办和审批





  第四条 凡需开办舞厅、音乐厅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到文化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立项手续。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房屋使用证明及舞厅、音乐厅设计图;
  (二)有符合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求的固定场所;
  (三)有足够的资金和必要的设施及资料;
  (四)有相应数量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五)经营内容必须是健康、有益的;
  (六)法律、法规所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经营者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发给《鞍山市文化娱乐场所审批通知单》;
  (二)经营者持审批通知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凭注册书到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办理行业管理审批手续;
  (三)各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由文化主管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发给《公安许可证》、卫生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具备上述三证一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 不准在公园、广场、临街、居民区等露天场地开办营业性卡拉OK娱乐项目。


  第七条 舞厅、音乐厅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范围、地址和法人代表,须按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对经批准的舞厅、音乐厅,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第八条 凡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到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施





  第九条 开办营业性舞厅、音乐厅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舞池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音乐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有包厢的音乐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二)舞厅只准设置一层开放式包厢(雅座),靠背高度不超过1.1米。严禁设置重叠式包厢和封闭、半封闭式包房或包厢,以及没有舞池的包厢屋。营业时房门里外不得上锁;
  (三)舞厅、音乐厅房屋建设坚固、安全,有两条以上的出入通道,并保持畅通。安全门宽度达1.4米以上,并向外或里外开启(舞厅、音乐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者,可设一道安全门);
  (四)舞厅要设有衣物寄存处和吸烟室。有文艺表演节目和乐队演奏(唱)的舞厅、音乐厅,应设有小舞台及演奏(唱)和表演人员休息室;
  (五)有良好的音响、灯光及其它设备;
  (六)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得当,并安有一定数量的应急照明灯;
  (七)通风、卫生等设施,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场地在改建或装修前,必须将图纸报送文化、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准在居民楼里或靠居民楼修建、改建舞厅和音乐厅。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经理(或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培训并领取《岗位培训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场所要有健全的安全、防火、卫生、禁烟、物价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禁播放、演出内容反动、淫秽、色情、迷信、格调低下以及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的曲目及节目。


  第十三条 严禁在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贩吸毒和赌博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在舞厅、音乐厅搞色情陪侍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音响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对外设置扬声器,不得扰民和影响单位办公。


  第十六条 舞厅、音乐厅的灯光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房或包厢里的灯光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严禁跳熄灯舞。


  第十七条 不准明火照明,不准使用液化气钢瓶,散场后要全面进行消防检查。


  第十八条 舞厅须按舞池面积每平方米1人定员,音乐厅按座席数定员,不得超员。


  第十九条 演奏(唱)人员(包括迪斯科的DJ师、音响师)必须持有经过市文化主管部门考核定级的演奏(唱)证。


  第二十条 凡被聘用在本市舞厅、音乐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节目主持人和时装表演人员)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聘用单位须持双方签订的演出合同和演出人员业务水平的证明资料,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临时演出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第二十一条 广告和海报须报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刊登、播放和张贴。


  第二十二条 舞厅、音乐厅营业时要有经理或负责人值班,不得脱岗。


  第二十三条 舞厅、音乐厅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毒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者入场;
  (二)维护好场内秩序,制止架斗殴、起哄闹事等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入场(音乐旱冰场除外);
  (四)不准精神病患者、酗酒者入场;
  (五)主动配合物价部门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反暴利法》,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价目齐全、标价准确;
  (六)不准聘用无证的乐队演奏(唱)人员及文艺表演人员;
  (七)不得拒绝或阻挠文化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八)舞厅、音乐厅的经营者及演奏(唱)、文艺表演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向文化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文化、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按各自职责范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其它有关部门将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者,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二)、(四)、(六)、(七)项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者责令其停业整顿;
  (六)违反第六条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因跳熄灯舞受处罚两次的舞厅,责令其停业整顿,拒不改正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拖欠管理费者,除应补齐应交管理费外,按每日五元缴纳滞纳金。对拒交管理费者,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的财物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反动、淫秽物品一律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文化、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凡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者,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处理带来的新课题
2010年12月8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的修改,将机动车事故的工伤认定条件增加了“非主要责任”,无疑为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处理带来了新的问题。突出问题一,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无法得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受害者是否能够得到工伤赔偿?问题二,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或者暂时不能做出责任认定,受害者能否获得工伤赔偿?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就是没有责任认定结论。法律实务中,受害者一方拿不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赔偿就成为了唯一的救命稻草。但在这种法律框架下,工伤处理连第一步的认定遇到阻碍,客观上导致这棵救命稻草也无草可抓。从而造成受伤害职工两条路救济的道路都给堵死了,在欠医院巨额医疗费的情况下,职工找不到活路。违背了国家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国家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国家劳动部门做出相关权威解释。
总之,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赔问题,是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的大事,不可不慎重。本文只是结合当前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理论与观点不当之处,还望各位大家与同道批评指正,共同探讨。

联系手机:13954301325
邮箱:loubenqing@163.com
QQ:190788564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7]28号 二○○七年六月九日



现将《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政府执行力、提高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决策落实的保障手段,也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工作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依法行政。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督办、机制完善、程序规范。

(三)改进创新,注重实效。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创新督办手段、确保督办实效,做到任务明、问题清、督到位,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四)加强协调,强化服务。整合力量,及时协调处理政务督办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为领导服好务、为部门服好务、为基层服好务。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三条 省政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副省长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全省政务督办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由省政府督办室承担。

第四条 市(州)长为本地区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副市(州)长按照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六条 省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省政府督办室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协助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抓好省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省政府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综合督办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与各市(州)政府督办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省政府督办室按照《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和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开展政务督办工作,指导各市(州)政府督办室及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八条 各市(州)政府督办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综合督办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责指导本市(州)、本单位(行业、系统)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

(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

(三)省政府全体会、省政府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上级和本级人大、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审议意见,建议、批评、意见;上级和本级政协、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案、提案;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省政府下达各地、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省政府领导审批的督办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督办事项进行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类立项。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由省政府督办室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市(州)或省级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办理答复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具体要求以《政务督办通知》为准。

(四)反馈。承办单位办理政务督办事项时,应按《政务督办通知》的要求及时向交办单位报送《政务督办报告》。《政务督办报告》由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发。

(五)催办。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应深入实地了解掌握办理情况,督促落实。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督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承办单位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时,由本地、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上报,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三)通报考核制度。省政府将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办理落实省政府政务督办事项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由省政府督办室对各地、各部门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监控并采取适当方式适时通报。

(四)安全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必须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加强全省政务督办信息资源网的建设、维护,保证文件传输需求和网站信息内容及时更新。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督办工作,落实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务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能,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政务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求:

(一)政治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务实。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慎履职责,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工作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努力促进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三)遵守纪律。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增强纪律意识,提高遵守纪律、执行政令的自觉性。准确、完整地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和指示,做到工作不越权限、不超范围,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四)业务过硬。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做到依法办事、工作到位,能独立协调、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原《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川府发〔2003〕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