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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29:07  浏览:8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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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



近几年来,租赁业务的发展,对帮助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起了有益的作用。为了适应租赁业务发展的需要,现对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
1.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机器设备,应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租入。企业的租赁项目,应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并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2.租赁设备的租赁期限应参照国营企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含十年),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50%至60%,折旧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其租期应不低于该类设备折旧年限的60%至70%。
租入的设备,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3.租赁设备所需租赁费(包括租赁手续费、利息以及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下同),应首先用该项设备提取的折旧基金和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租入成套生产线设备
的项目,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支付;属于租入不便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和为管理服务的设备,在不减少企业原有上交利税的前提下,可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租赁费用项目新增利润支付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的,企业编报年终决算时应单独予
以说明,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查后列报。设备的租赁费全部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支付的,租赁期限可不受本规定限制,由承租单位与租赁公司商定。
4.在租赁期内,对租入的设备,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后,转为国家投资的固定资产。
二、企业由于生产需要,临时租借的少量机器设备所付的租赁费,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九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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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办字〔2010〕137号)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城市燃气、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市级监管与县(市、区)级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一年3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五)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七)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九)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十二)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

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违法违规的法律依据;

3、违法违规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作出的处罚及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在30日内完成信息收集工作,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信息收集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收集情况和集体研究讨论意见报市安委会审定。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信息收集部门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并将有关情况一并报市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市安委会自接到信息采集情况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讨论审定,并作出是否列入的决定。对确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要明确管理期限,并通知信息采集单位或部门。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过保定日报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

(五)信息删除。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委会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信息采集部门建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市新闻媒体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时反映相关限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4号)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3月10日。





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1〕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淮北市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硬化预算约束,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由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两部分组成,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部门预算由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实施,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

  非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反映未编入部门、由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情况。

  第三条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预算年度财政经济形势,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等,制定市本级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明确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流程和主要内容,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预算编制方案,认真编制预算;按照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计划,严格执行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的文件或代政府拟文中,凡涉及市本级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预算决策和分配机制。依法组织收入,努力实现应收尽收。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基本支出打满打足,不留资金缺口;重点支出优先安排,全力保障,实现法定增长;一般支出量力而行,从紧从严,择优扶持。

  (二)积极稳妥原则。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预算安排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部门履行职能相适应;与财力状况相匹配。

  (三)结构优化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支出方向,有效整合财政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服务城市转型;支持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加大民生及强农惠农投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真实完整原则。强化综合预算,各项收入、支出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硬化零基预算,预算单位要提供准确可靠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础数据,据实列报;细化项目预算,项目支出内容要编报到执行单位的明细支出项目,具体清晰。

  (五)注重绩效原则。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跟踪问效,将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强化部门的绩效意识。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优先安排,从源头控制无绩效、低绩效的财政支出,逐步建立预算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六)公开透明原则。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明确预算编制原则,确保部门预算政策制度公开透明;规范预算编制流程,明确各阶段编制重点工作,做到编制规程公开透明;健全预算公开制度,明确预算单位和财政的职责,有序推进预算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 预算编制期限

  坚持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各部门预算要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汇总。原则上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收入预算编制

  市本级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以实际税源预测为基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税种测算。

  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近三年收入完成情况,分项目测算。

  第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

  市本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当年可用财力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十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l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收入征管,规范入库级次,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各项收入,确保年度收入目标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挪作他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一律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原则上均要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办理,以提高直接支付比重。特殊情况确需授权支付的,部门或单位要作具体说明,并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授权支付的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规范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时效性。

  部门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序时进度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审核资金需求,及时拨付各部门、各单位使用。

  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资金性质、用途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均衡性,确保完成年度支出目标。

  第十七条加强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项目支出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对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指标全部收回,用于平衡预算。对确需结转使用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第四章预算调整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预算调整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用途执行预算。确需改变项目支出用途的,由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在该部门或单位年度预算定额内,相应做出调整。资金量较大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变动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调整。

  第二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因政策性调资增加支出,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市工资管理部门审批结果,财政部门按照单位供给性质审核确定,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当年预算超收收入,原则上纳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年内市委、市政府新增重点项目,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预算追加

  第二十三条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部门、各单位严格预算,从严控制预算追加。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因年度内发生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必须追加支出的,由部门或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从市本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对上级政策要求,需市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对已明确用途和使用部门的统筹项目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据实审核,拨付资金。

  对预算中暂时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安排,或由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上级财政补助、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性质、用途,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大项目须向市人大报告。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申请的临时项目支出追加,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追加的支出,每月研究一次,集中办理。先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研究。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审核论证,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1万元以下,由财政部门审批;

  (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

  (三)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市长审批;

  (四)10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支出预算追加审批和审核中,对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且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财政部门应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

第六章预算监督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实施过程中,依法接受市人大的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强化预算单位的编制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编审责任。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规范管理,切实加快支出进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体系,完善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当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市本级预算和部门预算实施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由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共同做好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淮政〔2006〕4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