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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3:18  浏览:8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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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
按照中国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部署,中国证券期货业Y2K应急计划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现将《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订、演习和实施Y2K应急计划是实现2000年平稳过渡的关键,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国务院的各项文件要求,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坚持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好最后阶段的各项工作。对未按照要求解决Y2K问题,或因没有制订应急计划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单位,中国证监会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重大事故并构成犯罪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证监会将颁布《中国证券期货业Y2K应急计划》,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行业应急计划制订、演习及实施工作的总体协调,建立与业务相关行业应急指挥中心的沟通渠道,代表全行业进行信息披露,对投资者进行宣传教育,避免不必要的恐慌。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要根据系统的实际情况,尽快向所有会员公司发出《应急措施指引》,协助会员公司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计划演习。
四、为帮助全行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计划,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已陆续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2000年问题”专栏提供有关国家、地区、机构的Y2K应急计划信息和网址,以及部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应急计划范例,请各有关单位及时查阅。
请各地派出机构将本通知从速转发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附件:中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Y2K应急计划指引
一、总则
1.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指导和帮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尽快制定、完善本单位Y2K应急计划,特编写本指引。
2.制订应急计划的目的是在2000年到来之际,当计算机、通信系统以及供电等环境因素一旦发生Y2K问题时,能尽快地做出恰当、有序的应急处理,使得因Y2K问题引起的影响得以尽快消除,将其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基本原则
1.应在本单位Y2K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业务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共同制订尽可能详细的应急计划,明确职责,经公司总部批准后实施。
2.应急计划的制订应以业务工作流程为主线,以事故多发点为重点,从寻找故障点入手,在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所制定的应急计划的基础上,补充针对Y2K可能引致事故的处理预案。
3.应根据不同管理层次制定应急计划,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措施具体,步骤明确,简单明了,具有可操作性,并定期更新。
4.应建立内部与外部互助互救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持正常交易和清算。
5.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应急计划的培训和演习。
三、基本内容
各单位制定的应急计划至少应包括组织体系、职责划分、应急准备、应急操作、报告制度、信息披露、法律协助和应急方案更新等八个方面内容。
1.组织体系:各单位应建立Y2K应急指挥中心,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并指定现场指挥,确保其能及时调动所有必需的资源。
2.职责划分:统一领导,明确分工,逐级授权,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3.应急准备:做好实施应急计划和1999年12月31日-2000年1月2日跨世纪测试所必需的各项准备工作。
4.应急操作:从业务和技术两个方面入手,尽可能全面、细致地列出Y2K可能导致的事故,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程序,形成方案,包括善后处理、有效保护客户资产、转移投资者等。
5.报告制度:当发现Y2K问题有可能出现、并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已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并确认无法迅速恢复时,应尽快逐级向上报告,请求解决措施。
6.信息披露:提前准备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向上级部门、投资者、交易所和社会公众报告的形式和内容,避免引起恐慌。
7.法律协助:研究国内外有关Y2K的立法与案例,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
8.应急计划更新:逐步完善应急方案,做好人员培训和演习。
四、重点问题
各单位在制定Y2K应急计划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数据备份。这是Y2K应急措施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各单位必须确保敏感日期所有数据的安全存放,应将客户的证券余额、资金余额、证券交易明细、资金存取和划拨明细,以及其它与资金、股份相关联的交易数据以两种以上的不同数据格式存入两种以上的不同介质。备份数据
不应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
各单位应尽可能实现实时数据备份;在故障突发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存现场数据。
2.数据通信备份。各单位的数据通信应尽可能采用两种以上的传输方式,当一种方式出现问题时,系统应能自动或操作人员应能快速地切换到另一种通信方式。两种以上的通信方式应都能满足业务需求。
3.故障判断与处理。各单位可按照行情、交易和清算系统分别制订应急方案。在制订应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故障的判断方法是否简单可行,应急措施是否易于操作。故障判断应按类归至专人或专门小组,确保第一时间的处理效果。各单位可制订保证基本业务的手工操作方案,必要
时可请交易所予以配合。
4.环境保障。必须制定应对外部不良技术环境的保障措施。在发生电力供应中断、安保系统失灵、电梯不正常工作及公共交通中断等情况下,都应有紧急应对方法。对于不间断电源的电池状况和燃油发电机的油料应有定期检查制度。应急方案中最好包括紧急情况下调动移动通信工具
和车辆的方案。
5.报告制度。按业务工作程序,责任到人。当一个岗位发现Y2K事故、并不能及时恢复正常时,应迅速向上一级责任人报告;如果一个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类似情况,应及时向交易或所属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必要时,可向地方政府Y2K工作机构报告,请求帮助。
6.准备好信息披露内容。应急计划中应有紧急情况下如何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方案。应遵循客观、准确、简洁的原则,及时向公众说明事故概况、处理进展和处理结果,多做解释说服工作,以充分稳定公众情绪,维护投资者信心。
信息披露中,应充分注意信息安全因素,不宜过多公开应急计划的细节,避免招致恶意攻击。
7.互助互救机制。应在公司内部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营业部之间,在一公司与友邻公司、一营业部与友邻营业部之间建立互相救援的机制,减少排除故障的时间,确保正常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8.紧急联络方式。各部门必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找到履行有关职责的人员。应急计划中至少应包含下列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办法: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通信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期货交易所。
(2)结算银行
银证转帐相关银行。
(3)计算机系统厂商,硬件供应商,系统软件供应商,应用程序开发商。
(4)基础设施供应商,电力供应,邮电通信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物业管理。
(5)当地公安机关等等。
9.法律责任。完成2000年过渡后,应将整个过渡期解决Y2K的工作情况简报投资者及社会公众。根据证券期货业的具体情况,要特别关注银证联网、电话委托等项业务中有关数据接口部分的法律责任,检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以便在发生Y2K事故时,能
准确判断双方责任,妥善处理因此导致的经济纠纷。
10.应急计划的培训与演习。应通过培训,使电脑技术人员详知应急措施的操作方法,使每个工作人员了解自己在应急计划中的职责;通过演习,测试应急计划的可操作性;通过更新应急计划,有效借鉴他人经验,丰富应急准备,确保2000年平稳过渡。
11.加强安全意识。巩固和完善安全保卫机制,警惕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2000年问题破坏和扰乱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份核准发行A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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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公开发行普通股数额
| | 发行公司 |核准文号(证监发行字)| 核准日期 |发行方式|
|号| | | | | (万股)
|-|-------|-----------|---------|----|---------
|1|淄博万杰实业 |〔1999〕117 |1999/9/7 |上网定价| 11000
|-|-------|-----------|---------|----|---------
|2| 中通客车 |〔1999〕118 |1999/9/7 |上网定价| 4500
|-|-------|-----------|---------|----|---------
|3|海南椰岛股份 |〔1999〕119 |1999/9/7 |上网定价| 5000
|-|-------|-----------|---------|----|---------
|4|石家庄东方热电|〔1999〕120 |1999/9/7 |上网定价| 4500
|-|-------|-----------|---------|----|---------
|5|福建天香实业 |〔1999〕124 |1999/9/15|上网定价| 4500
|-|-------|-----------|---------|----|---------
|6|云南锡业股份 |〔1999〕125 |1999/9/15|上网定价| 13000
|-|-------|-----------|---------|----|---------
|7|浦东发展银行 |〔1999〕127 |1999/9/18|上网定价| 40000
|-|-------|-----------|---------|----|---------
|8|大连金牛股份 |〔1999〕128 |1999/9/29|上网定价| 10000
|-|-------|-----------|---------|----|---------
|9|海南航空股份 |〔1999〕129 |1999/9/29|上网定价| 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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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主承销商 |拟上市交易所|备注|
| | | |
|------|------|--|
|中信证券 | 上海 | |
|------|------|--|
|国通证券 | 深圳 | |
|------|------|--|
|广发证券 | 上海 | |
|------|------|--|
|河北证券 | 深圳 | |
|------|------|--|
|兴业证券 | 上海 | |
|------|------|--|
|国泰君安 | 深圳 | |
|------|------|--|
|海通证券 | 上海 | |
|------|------|--|
|海南国际信托| 深圳 | |
|------|------|--|
|国泰君安 | 上海 | |
------------------
注:①每股面值1元。
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暂不上市流通。



19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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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总体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紧迫,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应强烈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我国目前行政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相应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有所裨益。

  一、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程序法共七个法律部分所构成。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律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健全,适应了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进步和政府法治建设需要,已经成为我国新兴的耀眼的朝气蓬勃的部门法律。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出台,表明我国行政组织和人员法律制度框架的确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督与救济法律制度框架的建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强制法》等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以及大量规范行政机关某一管理领域行政行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及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相继出台。这种以法律为纲,法规、规章项配套的行政法律体系,表明我国行政法律体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做到了行政管理有法可依。

  二、我国行政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其中多数行政管理行为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只有行政机关等享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能,才能实现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近年来,依法行政工作被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法律实施难是中国法治建设长期面临的难题,行政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需要更进一步强化行政法律实施的效果。目前,行政法律实施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法律规定本身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行政许可法》第13条,先前草案中所规定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禁止性文句,被“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的授权性语句所取代。虽然立法旨在通过该条文收缩行政许可权,但是“可以”一词则同时意味着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设与不设行政许可,成为了行政许可机关自由裁量的事项,这样的条文本身使该条文的规范机制丧失殆尽。还有《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虽然经过最高院若干司法解释的扩充,受案范围有所扩大,但就总体规定而言,受案范围仍然太窄,特别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受案范围之外等弊端,无法满足当下社会相对人日益高涨诉权的要求。

  (二)法律的操作性不强

  受“立法宜粗不宜细”的主导思想影响,我国许多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立法调研、论证、利益协调等准备不足,导致实施中难以到位或操作困难。以法律责任为例,责任是充分保障权利的基础,违法不究必然导致有法不依。《行政处罚法》第55-59条规定了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形式,但没有规定给予何种形式的行政处分,如何给予行政处分,既体现不出法律的明确性,也导致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样的立法模式在我国行政法律规定中占很大比例,导致法律的操作性不强,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三)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行政法律的实施需要配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完善,如果配套法规不健全,法律较为原则的规定难以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大都是只作出规范性、原则性的要求,不可能对每一个内容都作出详尽操作性的规定。由于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实施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例如,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中在35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虽对国家赔偿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计算方法、追偿制度等方面未作规定,配套法律的缺失致使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中面临诸多困境,导致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实施的无序和艰难。

  (四)行政公职人员法律观念与意识淡薄

  法律思维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从法律的立场出发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法。造成法律实施不尽如人意的原因较多,其中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官本位风气盛行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部分公职人员有的习惯人治,认为法治无用;有的认为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是否运用法律取决于是否有必要和有利;有的将法律主要用于对人而不是对己,主要用于治老百姓而不是治权治官。

  (五)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

  随着行政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群众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但整体来看,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律救济权益的意识还相对薄弱,在合法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后,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迷信信访制度、害怕遭到行政机关报复等原因,不知道、不愿意、不敢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方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了行政救济法律的实施。

  三、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实施的对策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矛盾化解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行政法律的责任更重,法律实施的任务还相对艰巨。

  (一)继续完善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产物。行政立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建立起了行政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是《行政征收法》、《行政补偿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还尚未出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我们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质量,注重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注重法制的统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扩大民众参与范围和深度,科学界定立法理念,深入研究影响行政立法实施的机制性障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软法效应,使行政立法能够在现实中真正发挥法治功能。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提高法律实施的具体依据。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法和许可法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信息公开配套法律制度,完善国家赔偿法的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配套制度,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详尽的落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提高行政法律实施的效果。

  (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法律能否真正实现其价值,取决于公众认知度和社会环境,更取决于执法人员的法律适用的效果。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执法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通过思维活动与理性判断,把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于执法活动的过程。因此,合格的执法人员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前提,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增强行政法律实施的关键。我们要高度重视培养执法人员坚定的理想信念;加强执法队伍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实效,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公信力;加强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特色鲜明的行政执法文化氛围;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神圣感;重视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和基层能力建设。

  (三)培育群众法律意识和素养,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行政机关通过公正、高效、廉洁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人民群众的配合也必不可少。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和教育职能,培育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培养全体公民自觉守法的行为意识,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教育广大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监督行政执法,不迷信人治,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强化责任追究,完善监督机制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
都、西安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调〔1999〕34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的表述,与现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不符,影响了地方行政
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特别是治乱减负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计委在《通知》中规定,“在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是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价格执法主体”,并称该《通知》已商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经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系得知,国家计委《通知》中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的表述,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1999〕27号,以下简称《复函》)的规定不一致。根据《
复函》规定,“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具体文件附后)。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执法主体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90〕16号、中发〔1997〕14号、国发〔1996〕29号等文件中,曾多次明确规定,各级财政、物价部门是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均有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收费行为
。不仅如此,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交通部等部门也都有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授权,治理和查处有关乱收费行为。另外,从实际工作来看,目前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开展的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和农民负担工作,以及每年进行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年审工作,均是由各级财政、物价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的,并非由物价部门一家负责。因此,国家计委《通知》的有关提法也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我部办公厅已致函国家计委办公厅,要求其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此问题的答复意见。同时,要求该委对《通知》中不准确的表述内容予以更正。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要继续认真履行好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有关职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坚决查处各种违法收费行为。

附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送来的《国家计委关于请明确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函》(计经调〔1998〕262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中编办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情况比较复杂,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正处在清理、整顿、改革阶段。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在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地方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后,依照其规定执行。



199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