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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14:22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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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外汇分
局、中国银行分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精神,国家经贸委、外经
贸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规定,经海关总署确认的、具有担保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代
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均可为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目前,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已确认中国银行为加工贸易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其他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经确认后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现将《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允许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多种形式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他税费保证金(以下简称“税款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税款保付保函及索赔函格式见附件。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下列机构可根据企业资信,经自行评估,向海关出具保函:
(1)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3)深圳市分行;
(4)珠海、汕头、苏州、无锡、宁波、厦门、沈阳市分行。
第四条 中国银行提供担保的金额包括税款及利息两部分。其中税款指海关核定的企业应缴关税和其他税费的金额。利息和利率适用按海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担保期限至台帐核销期满后60天。
第六条 担保期限内,企业加工合同增额或展期的,应向原出具保函的中国银行申请办理相应的保函增额或展期手续后,方可向海关、中国银行办理台帐变更手续。为简化手续,经企业申请,中国银行提供的保函金额可大于保证金金额。
第七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中国银行根据海关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对企业资信情况及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其他非金融机构担保人为其出具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
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并转往有关台帐业务点。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可以拒绝受理。
第八条 中国银行台帐业务点收到本行保函业务授权分行开立的银行台帐保证金保付保函后,开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企业凭上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或《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和保付保函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手续。
第九条 在担保期限内,企业出口合同执行完毕或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中国银行的担保责任自行解除;在担保期限内,企业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出口义务的,海关按应补税额及缓税利息向中国银行开出《索赔书》和《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料件未经批准内销的,需加开《税款缴纳
扣划通知书》),中国银行凭此履行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中国银行履行了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人追索。
第十条 海关与中国银行间建立的现行台帐联系制度不变。海关与中国银行按照《关于印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银发〔1999〕89号)及有关配套办法的各项规定处理银行保证金台帐事宜。
第十一条 未能取得中国银行出具的税款保付保函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以现金、转帐支票、汇票、汇款等方式缴纳税款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细则由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制定并颁布。
附件:一、税款保付保函
二、索赔函

附件一:税款保付保函

致:________海关 日期:
编号:
应________(申请人)的要求,根据________海关
______号《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我行兹开立你方为受益
人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申请
人应缴纳的台帐保证金________及利息________(计息
日为自申请人进口报关日至《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上核定的核销
日,利率适用海关有关规定)。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___
_____(海关核定的台帐核销期满后60天)失效。本保函的担保金
额将随申请人在海关核定的核销期内出口或已向海关支付税款金额而自动
递减。
我行保证,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海关核定的有效期内出口或海关支付税
款,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函和《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有“台帐
保证金转税专用”字样)或《海关征税缴款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
书》后,向你方支付上述税款及利息。任何索赔,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前
送达我行。
担保人: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

附件二:索赔函

致: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
________公司在你行办理的________号(加
工贸易手册号)加工贸易业务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应按规定
补缴税款。我关现凭贵行第________号保函,请你行支付税
款________元,缓税利息________元,
(利息计算方法为:________),金额合计
________元。
请贵行将上述金额一次性划转中央金库。
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



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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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及其矫正
——兼论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协调

刘长秋
(200020,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

摘 要: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专指由于法律内容的频繁变动性而导致地对法律威信及其公众信任度的损抑。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实质是由于立法对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的不恰当处理而导致的法律权威的一种病变。因此,矫正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实际上就是要在立法过程中正确处理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已表现得非常突出,需要立法者采取适宜的对策加以应对。
关键词 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稳定性;适应性;协调
中图分类号:D900 文献标识码:A

就渊源而言,法律权威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正如有学人所指出的:“主体对法律信仰的程度越高,范围越大,表明法律越有权威;反之,如果主体对不信仰法律,虽然不能断言法律没有权威,但至少可以说明法律权威没有被显示出来。”[1] 基于此,笔者提出法律权威瑕疵这一概念,用以指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对法律的威信及其公众信任度的损抑;而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就是由于法律内容的频繁变动性而导致的法律威信及其公众信任度的损抑。从原因方面来讲,法律权威瑕疵的产生是多种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法律的不稳定性与内容的不公正性、执法部门的不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司法等,都是影响法律信用,从而使其产生权威瑕疵的现实或潜在根源。在我国,法律的权威瑕疵现象已相当普遍,产生的根源亦复杂多样,而法律的变动性所引发的权威瑕疵则表现得最为严重和突出。当前,随着 “依法治国”这一方略在我国的深入实施,我国先后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将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都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与此同时,我国在加快本国法制建设,力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却似乎过分地忽视了法律频繁变动性对法律权威的负面影响,以致与法律的频繁变动相伴随的法律的权威瑕疵现象已日益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产生的根源,探讨其防范或应对粗略,无疑应成为每个法律工作者所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立法的稳定性、适应性及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
从根源上来说,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立法者对立法的适应性与稳定性之间关系处理的欠妥当导致的。那么,立法为什么要具有稳定性和适应性呢?在维系法律权威方面,立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显然是研究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所必需的。
众所周知,保持立法的相对稳定性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立法过程中所理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立法的稳定程度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理念,并进而影响到其对法律的整体信仰,而公众的整体法律信仰则是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一个主要衡量系数。“人们对现行法律的信仰程度越高,范围越广,表明法的权威性越强;反之,法律的权威性便越低。”[2] 因此,在一个立法稳定程度较高的国家里,其公民往往具有较强的法律理念,对法律有着较高的整体信仰,而法律的权威也相应较高。反之,在一个法律缺乏相对稳定性的国家里,由于立法频繁变动所导致的人们对法律内容的难于把握,人们往往会对法律产生一种近乎本能的反感,这就使其难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大大降低了法律所本应有的权威。所以,维护法律权威所必需的一项工作就是要科学立法以提高法律的预见性和生命力,从而恰当保持法律所应有的稳定性,降低法律变动性对其应有权威的损抑。
无庸讳言,适应性也是法律存在并保持其应有权威的一个实质性要件。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以实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共同的理想社会模式为目标的一种工具或手段,适应性是法律本身所内涵的一个要求,是法律有效发挥其调整功能的客观需要。法律的存在及其权威维系的主要意义在于:法律作为一种权威化的规范,本身就具有一定适应性,能够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伴生的某些尖锐矛盾,从而能够保证社会以某种有序的状态向前发展。这是法律适应性的价值所在。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法律必须具有适应性,否则,将无疑于一纸具文。
稳定性与适应性都是维护法律应有权威的必备要素,二者对立统一于法律权威的存续状态之内,并具体实现于相应的立法过程之中。具体说来,法律的稳定性是指法律的内容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宜朝令夕改、随意变动;法律的适应性则是指法律的内容应与现实社会生活相挂靠,其具体规范应适合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相应问题。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是建立在法律适应性的前提之上的,也就是说,稳定性的法律是以其内容的适应性为存在的基础的,只有具备了适应性的法律才有可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而缺乏适应性的法律必然会导致其内容上的频繁变动;反过来,法律的适应性也需要相应的稳定性作为依托,没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律的适应性根本就无以存在。稳定性与适应性是保证法律权威安全、维护法律应有权威所必不可少且在某些方面相互配合、彼此支持的两道重要的保护网,二者尽管在某一段时间内可以彼此脱离对方而孤立存在,但这种存在状态必然会使法律在相应时间内失去其中的一道保护网,而相应增加了损害法律权威的各种外在因素侵入的机率,这必将会为法律的权威安全设置隐患,并会最终导致法律权威瑕疵的产生。另一方面,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又存在着一种相互消长的关系。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但却决不是由人任意制定的。法律是为解决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矛盾而设置的,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矛盾的多样性必然要求其做频繁的变动。而作为一种具有调控、指引、预测、教育、评价和强制功能的行为规范,它又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这是其属性使然。因此,法律稳定性的实现必然会压抑其适应性的充分发挥,而要保持法律的适应性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其稳定性。
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并使法律的稳定性与其适应性相结合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个基本要求。然而,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关系的上述复杂性却为立法者实际衡量二者在维护法律权威过程中的分量并具体协调其相互关系设置了重大障碍,以致其多数情况下都不得不暂时牺牲法律的稳定性来成全其适应性。而作为一种权宜之计,这种做法显然是有失妥当的,因为它会将法律的应有权威置于一种极其危险的境地,最终导致法律权威瑕疵的产生。作为一种权威化的规范,法律要想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其权威性作用,就必须先要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信任。但公众的这种认同和信任是有条件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法律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因为只有稳定的事物才能给人以安全感,只有给人以安全感的事物才容易使人们对其产生认同感和信任度。从法律产生和存续的基础来看,法律最初的产生一方面固然是基于阶级统治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未尝不是基于人们对秩序化自由的渴望,即人们渴望通过法律来建立一种能保障其适度自由的秩序,该种秩序能够给人们以足够的安全感和稳定感,能够使其身心远离疲惫,使其生活保持安定与和谐。而缺乏稳定性的法律所建立起来的秩序显然难以给人们以足够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因此,公众所愿意且最终能够认同和信任的法律只能是一种具有相当稳定性的法律,绝不会是一种以牺牲稳定性为代价来换取相对适应性的法律;而缺乏公众认同感和信任度的法律是不可能会具有健康的权威的。从这一点看来,稳定性是树立并保持法律权威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法律权威的构建和维系也始终都离不开法律稳定性的支持与配合。而法律的频繁变动性,由于极易导致法律内容之间的冲突,且使人们无法认识、知晓或充分了解不断增多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使许多法律都难以真正起到指引、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因而会对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的损抑;此外,法律的频繁变动性还会带来执法者执法的障碍及司法者司法的困难,这必然会影响法律的实效,从而间接影响法律的应有权威,为权威瑕疵的产生打造了另一诱因。
当前,我国正在加大步伐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相应加大了法制建设的力度,先后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这充分表明了中国用法制来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的决心。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无遗憾地看到:我们追求法治的良好愿望及与之相伴随的立法数量的增多并没有使许多法律树立和保持其应有权威;相反,由于过分追求立法的数量,我国法律的质量受到了很大的挑战,许多法律都含有严重的权威瑕疵。因为,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都是以牺牲法律的稳定性为代价来成全其适应性的。这种成全在一定限度上挽回了法律的一点“面子”之外,却在更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1987年9月5日,我国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但该法在实施后还不到8年的时间里便已问题层出,不仅因其严重的保守性和落后性而无法适应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需要,且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8月29日对该法作出了修改,而由于这次修改的立法指导思想仍趋保守,导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仍旧无法满足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又被迫于2000年4月30日对该法进行再次修改。这三次大的修改,充分暴露了我国立法质量的缺欠,也使得该法的权威性骤减,以致许多人都不仅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能够起到的实际作用不以为然,且甚至不认为该法也是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都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这无疑为有关机关的执法增设了许多障碍。在短短13年的时间里,一部法律便被三易其稿,这种情况在我国当代立法史上并非特例,相反,它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实践中一种很为普遍以致许多人都习以为常的现象。这种的现象之普遍其实在我国现行宪法的变动史上也反映得极为明显,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行的,迄今已进行了数次修改,其中,在最近的一次修改——即1999年修宪的尘埃刚刚落定,人们对新宪法的内容才刚有初步认识的时候,新的修宪活动便伴随着“三个代表”在党政生活中的确立而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党中央甚至还专门提出了修宪建议。这在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对法制日益重视的同时,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我国法律在适应性方面所存在着的严重缺陷。而正是由于这些严重缺陷的存在,以致立法实践中不得不通过牺牲法律稳定性的方式来弥补其适应性不足的缺欠,而这一点直接导致了广大公众对立法内容把握难度的增加,影响了人们对立法本应有的情感和信任,从而最终引诱发了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产生,使得不少法律都缺乏本应有的权威。
二、变动性权威瑕疵的矫治途径: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协调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实质是由于立法者对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关系的不恰当处理而导致的法律权威的一种病变。因此,矫正这种瑕疵实际上就是要求正确合理地处理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我国以往的大多数的立法是以牺牲法律的稳定性为代价来成全其适应性的,这在强化了法律效能的同时,却也为法律带来了变动性权威瑕疵,从而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很不可取的。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这种做法必将以其显而易见的局限性而为我国的立法所摒弃。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都要求有高质量和健康权威的法律来保驾护航,探讨协调法律稳定性和适应性关系的有效途径,谋求建立二者之间关系的最佳模式,以保证法律权威的有力发挥和有效维护,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种矫治策略:
(一)适当发展判例法
判例是由一定司法机关(通常是最高法院)公布的要求本级或下级法院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予以遵循的具有典型性或制作良好的判决。[3] 判例法是关于创制、借鉴并遵循判例的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渊源,而判例法之所以能够并得以成为这些国家的重要法律渊源,一方面是由这些国家的法律传统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未尝不是理性选择的结果。我们知道,法律是用以规制社会的,而社会具有不可逆转和阻挡的前进性。这就极易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即“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的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的结合,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把这缺口重新打开。”[4] 所以,实践中需要有一种媒介来协调法律与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以弥合二者之间的这种“缺口”。而判例法由于本身具有一种成长机制,即:可以通过“法官用创制新判例的手段来修正或废除旧判例,用渐变的方式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形势”,[5] 无疑是满足这一需要的途径之一。因此,我们可以有步骤的发展判例法,创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以此来平衡法律适应性与其稳定性之间的消长,防止并矫正由于内容的变动性而引发的法律权威瑕疵。
目前,我国尚无判例法,现行法律也未对判例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某些做法以及理论上的探究实际上已经为判例在我国司法过程中的运用及判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开创奠定了良好的根基。如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在其《公报》中刊载一些典型性的案例以说明和解释有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运用,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往往都会参考这些案例,某些案例由于被长期反复参考,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判例的主要特征,只是缺乏立法上的明确确认而已。此外,理论界对我国古代及国外判例制度的研究已日益成熟。这些都为判例法在我国的创立做了良好的铺垫。
(二)加强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理、立法意图与目的,以及语法对某一法律或某一法律规范所作的解答与说明。[6] 它是顺利实施法律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最大限度协调法律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关系,解决不稳定性所产生的法律权威瑕疵的一个重要途径。法律解释的必要性首先是由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决定的。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在内容方面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否则,将难以发挥其对人们行为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而由于任何法律规范都不可能完善无缺,必然存在各种缺漏,为了弥补法律自身所必有的上述缺陷,就有必要对法律作出必要的解释。其次,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也是法律适应性的一个要求。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也不可能静止不变,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在法律不宜“朝令夕改”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法律解释来强化法律的适应性。可见,“法律解释在法律未作出修改或另立新法的情况下,通过结合新的情况对法律规范作出正确的解释和说明,既保持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又能适应已发展了的社会情况。”[7] 是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矫正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一个有效策略。当然,法律解释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且必须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协调一致。除此之外,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运用何种方法进行法律解释,都还应当把握两条原则:一是要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二是解释的结果不能损害和破坏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及统一性。[8]否则,这种解释将会对法律本身的权威造成更大的损抑。
(三)在具体法律中,突出基本原则的补充作用。
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产生也与我们对各类立法中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忽视有着很大关系。基本原则是法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任何部门法律体系中,都存在着围绕一定社会关系而抽象出来的法律原则。”[9] 这些法律原则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而“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10] 一般而言,法律作为一种比较定型的规范,是不可能将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情形规定得面面俱到、无一遗漏的。所以,实践中,有权机关在裁处具体问题时,经常会陷入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之中。在我国,这已成为法律频繁变动并进而产生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假如我们对各类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予以充分重视和有效利用的话,完全可以避免掉许多这样的尴尬,更可以有效避免对法律的许多不必要的修改。因为,从法理上来说,基本法律原则作为“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对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足起着本能的弥补作用,它们是法律的内容之一,可以直接成为有权机关处理有关问题时的法律依据。而恰恰由于我们忽视了基本原则的这种弥补作用,对这些原则未能予以充分有效的利用,才导致了实践中在处理某些问题时找不到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的大量发生,而这类情况的不断增多又使得修改相应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并最终导致法律的频繁变动和变动性权威瑕疵的产生(事实上,许多时候我们并不是真得找不到直接法律依据,只不过,传统执法和司法格式下所形成的不当思维使我们没有将基本法律原则也作为法律的内容之一来加以审视,从而导致这些原则逐渐被“冰冻”而最终成为纯粹纸面化的规范。)。当前,在我国现行各部门法律中,都有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原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刑法中的罪罚一致原则,环境法中的预防为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统一性,预防和矫治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这些原则,今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都应当予以充分有效地重视和利用。
(四)提高立法的质量
法律始终是对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其作用主要是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律一般是对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但另一方面,法律也是对人们未来活动的一种预见性指导。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顺利进行,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社会关系急剧变动,各种新的矛盾不断涌现。总结性立法由于具有滞后性这一先天缺陷,必然会导致法律为了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而进行频繁的废弃或修改,从而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并进而对其应有权威造成一定损抑。就目前来看,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在我国当代各类立法中频繁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立法大都是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总结性立法指导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这就使得上述立法质量不高,缺乏足够的预见性和适应性,以致立法者不得不通过牺牲法律稳定性的方式来成全其适应性。因此,在矫正法律的变动性权威瑕疵方面,治本之道应当是提高立法的质量,增强其科学性和预见性,使其保持长久的生命力,以减少今后对其修改的可能性。为此,笔者以为,除应当加强相应立法理论的研究之外,应在我国大力提倡以专家立法为主的新型立法模式。当前,我国立法的质量普遍较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成熟和科学的立法理论作指导。所以,加强相关立法理论的研究便显得极为必要。此外,我国现行的立法模式也是制约立法质量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我国现行的立法模式是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这种立法模式尽管可以集思广益、有利于充分体现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但由于人大代表的层次参差不齐,许多人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学识,也不懂立法的实质性要求,导致立法的生命力不强,缺乏本应有的权威。而如果采用以专家立法为主的立法模式,由于绝大多数专家都是相关领域的权威人士,深谙本行业的具体内情,且普遍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了解国内外相关的立法例,故而能够较好地保证立法的质量,防止法律产生变动性权威瑕疵。
当然,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的矫正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立法工程,要真正实现法律具有健康的权威,仅有理论上的探讨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做多方面的实际工作。今后,随着理论界对法律变动性权威瑕疵这一问题的逐步重视,我们在具体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方面必将会有更多抑或更可行的方案,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律的质量必将会有较大的提升,法律必也将会以其健康和至上的权威而在我国未来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发表于《同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

卫生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

卫生部令 第69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已于2009年8月17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 陈 竺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部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序号 品种名称 英文名称 剂型 备注
一、抗微生物药
(一)青霉素类
1 青霉素 Benzylpenicillin 注射剂
2 苯唑西林 Oxacillin 注射剂
3 氨苄西林 Ampicillin 注射剂
4 哌拉西林 Piperacillin 注射剂
5 阿莫西林 Amoxicillin 口服常释剂型
6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Amoxicillin and Clavulanate
Potassium 口服常释剂型
(二)头孢菌素类
7 头孢唑林 Cefazolin 注射剂
8 头孢氨苄 Cefalexin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
9 头孢呋辛 Cefuroxim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注释1
10 头孢曲松 Ceftriaxone 注射剂
(三)氨基糖苷类
11 阿米卡星 Amikacin 注射剂
12 庆大霉素 Gentamycin 注射剂
(四)大环内酯类
13 红霉素 Erythromyc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4 阿奇霉素 Azithromycin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
(五)其他抗生素
15 克林霉素 Clindamyc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6 磷霉素 Fosfomycin 注射剂
(六)磺胺类
17 复方磺胺甲噁唑 Compound Sulfamethox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七)喹诺酮类
18 诺氟沙星 Norfloxacin 口服常释剂型
19 环丙沙星 Ciprofloxac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20 左氧氟沙星 Levofloxac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八)硝基呋喃类
21 呋喃妥因 Nitrofurantoin 口服常释剂型
(九)抗结核病药
22 异烟肼 Isoniazid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23 利福平 Rifampicin 口服常释剂型
24 吡嗪酰胺 Pyrazinamide 口服常释剂型
25 乙胺丁醇 Ethambutol 口服常释剂型
26 链霉素 Streptomycin 注射剂
27 对氨基水杨酸钠 Sodium Aminosalicylat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十)抗麻风病药
28 氨苯砜 Dapsone 口服常释剂型
(十一)抗真菌药
29 氟康唑 Flucon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30 制霉素 Nysfungin 口服常释剂型
(十二)抗病毒药
31 阿昔洛韦 Aciclovir 口服常释剂型
32 利巴韦林 Ribavirin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注射剂
33 抗艾滋病用药 注释2
二、抗寄生虫病药
(一)抗疟药
34 氯喹 Chloroqu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35 伯氨喹 Primaquine 口服常释剂型
36 青蒿素类药物 注释3
(二)抗阿米巴病药及抗滴虫病药
37 甲硝唑 Metronidazol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抗利什曼原虫病药
38 葡萄糖酸锑钠 Sodium Stibogluconate 注射剂
(四)抗血吸虫病药
39 吡喹酮 Praziquantel 口服常释剂型
(五)驱肠虫药
40 阿苯达唑 Albend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三、麻醉药
(一)局部麻醉药
41 利多卡因 Lidocaine 注射剂
42 布比卡因 Bupivacaine 注射剂
43 普鲁卡因 Procaine 注射剂
(二)全身麻醉药
44 氯胺酮 Ketamine 注射剂
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
(一)镇痛药
45 芬太尼 Fentanyl 注射剂
46 哌替啶 Pethidine 注射剂
(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
47 对乙酰氨基酚 Paracetamol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
48 阿司匹林 Aspirin 口服常释剂型
49 布洛芬 Ibuprofen 口服常释剂型
50 双氯芬酸 Diclofenac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
51 吲哚美辛 Indometacin 栓剂
(三)抗痛风药
52 别嘌醇 Allopurinol 口服常释剂型
53 秋水仙碱 Colchicine 口服常释剂型
五、神经系统用药
(一)抗帕金森病药
54 金刚烷胺 Amant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55 苯海索 Benzhexol 口服常释剂型
(二)抗重症肌无力药
56 新斯的明 Neostigmine 注射剂
(三)抗癫痫药
57 卡马西平 Carbamazepine 口服常释剂型
58 丙戊酸钠 Sodium Valproate 口服常释剂型
59 苯妥英钠 Phenytoin Sodium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60 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四)脑血管病用药及降颅压药
61 尼莫地平 Nimodipine 口服常释剂型
62 麦角胺咖啡因 Ergotamine and Caffeine 口服常释剂型
63 甘露醇 Mannitol 注射剂
(五)镇静催眠药
64 地西泮 Diazepam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六)其他
65 胞磷胆碱 Citicoline 注射剂
66 尼可刹米 Nikethamide 注射剂
67 洛贝林 Lobeline 注射剂
六、治疗精神障碍药
(一)抗精神病药
68 奋乃静 Perphenaz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69 氯丙嗪 Chlorpromaz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70 氟哌啶醇 Haloperidol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二)抗焦虑药
71 艾司唑仑 Estazolam 口服常释剂型
(三)抗抑郁药
72 阿米替林 Amitriptyline 口服常释剂型
73 多塞平 Doxepin 口服常释剂型
七、心血管系统用药
(一)抗心绞痛药
74 硝酸甘油 Nitroglycer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75 硝酸异山梨酯 Isosorbide Dinitrat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76 硝苯地平 Nifedipine 口服常释剂型
(二)抗心律失常药
77 美西律 Mexiletine 口服常释剂型
78 普罗帕酮 Propafeno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79 普鲁卡因胺 Procainamide 注射剂
80 普萘洛尔 Propranolol 口服常释剂型
81 阿替洛尔 Atenolol 口服常释剂型
82 美托洛尔 Metoprolol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83 胺碘酮 Amiodaro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84 维拉帕米 Verapamil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抗心力衰竭药
85 地高辛 Digox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86 去乙酰毛花苷 Deslanoside 注射剂
(四)抗高血压药
87 卡托普利 Captopril 口服常释剂型
88 依那普利 Enalapril 口服常释剂型
89 硝普钠 Sodium Nitroprusside 注射剂
90 硫酸镁 Magnesium Sulfate 注射剂
91 尼群地平 Nitrendipine 口服常释剂型
92 吲达帕胺 Indapamid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
93 酚妥拉明 Phentolamine 注射剂
94 复方利血平 Compound Reserpine 口服常释剂型
95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Compound Hypotensive 口服常释剂型
(五)抗休克药
96 肾上腺素 Adrenaline 注射剂
97 去甲肾上腺素 Noradrenaline 注射剂
98 异丙肾上腺素 Isoprenaline 注射剂
99 间羟胺 Metaraminol 注射剂
100 多巴胺 Dopamine 注射剂
101 多巴酚丁胺 Dobutamine 注射剂
(六)调脂及抗动脉粥样硬化药
102 辛伐他汀 Simvastatin 口服常释剂型
八、呼吸系统用药
(一)祛痰药
103 溴己新 Bromhexine 口服常释剂型
104 氨溴索 Ambroxol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溶液剂
(二)镇咳药
105 喷托维林 Pentoxyverine 口服常释剂型
106 复方甘草 Compound Liquoric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溶液剂
(三)平喘药
107 沙丁胺醇 Salbutamol 气雾剂、雾化溶液剂
108 氨茶碱 Aminophyllin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注射剂
109 茶碱 Theophyllin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
九、消化系统用药
(一)抗酸药及抗溃疡病药
110 复方氢氧化铝 Compound Aluminium Hydroxide 口服常释剂型
111 雷尼替丁 Ranitid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12 法莫替丁 Famotid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13 奥美拉唑 Omepr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114 枸橼酸铋钾 Bismuth Potassium Citrate 口服常释剂型
(二)助消化药
115 乳酶生 Lactasin 口服常释剂型
(三)胃肠解痉药及胃动力药
116 颠茄 Belladonna 口服常释剂型、酊剂
117 山莨菪碱 Anisodam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18 阿托品 Atrop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19 多潘立酮 Domperidone 口服常释剂型
120 甲氧氯普胺 Metoclopramid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四)泻药及止泻药
121 开塞露 灌肠剂
122 酚酞 Phenolphthalein 口服常释剂型
123 蒙脱石 Smectite 口服散剂
(五)肝胆疾病用药
124 熊去氧胆酸 Ursodeoxycholic Acid 口服常释剂型
125 联苯双酯 Bifendate 口服常释剂型、滴丸剂
(六)其他
126 小檗碱(黄连素) Berberine 口服常释剂型
十、泌尿系统用药
(一)利尿药
127 呋塞米 Furosemid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28 氢氯噻嗪 Hydrochlorothiazide 口服常释剂型
129 螺内酯 Spironolactone 口服常释剂型
130 氨苯蝶啶 Triamterene 口服常释剂型
(二)良性前列腺增生用药
131 特拉唑嗪 Terazosin 口服常释剂型
十一、血液系统用药
(一)抗贫血药
132 硫酸亚铁 Ferrous Sulfat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
133 右旋糖酐铁 Iron Dextran 注射剂
134 维生素B12 Vitamin B12 注射剂
135 叶酸 Folic Acid 口服常释剂型
(二)抗血小板药
*(48) 阿司匹林 Aspirin 口服常释剂型
136 双嘧达莫 Dipyridamole 口服常释剂型
(三)促凝血药
137 凝血酶 Thrombin 外用冻干粉
138 维生素K1 Vitamin K1 注射剂
139 氨甲苯酸 Aminomethylbenzoic Acid 口服常释剂型
(四)抗凝血药及溶栓药
140 肝素 Heparin 注射剂
(五)血容量扩充剂
141 右旋糖酐(40,70) Dextran(40,70) 注射剂
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
(一)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类似物
142 绒促性素 Chorionic Gonadotrophin 注射剂
(二)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143 氢化可的松 Hydrocortiso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44 泼尼松 Prednisone 口服常释剂型
145 地塞米松 Dexamethaso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胰岛素及口服降血糖药
1.胰岛素
146 胰岛素 Insulin 注射剂 注释4
2.口服降血糖药
147 二甲双胍 Metformin 口服常释剂型
148 格列本脲 Glibenclamide 口服常释剂型
149 格列吡嗪 Glipizide 口服常释剂型
(四)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
150 甲状腺片 Thyroid Tablets 口服常释剂型
151 甲巯咪唑 Thiam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152 丙硫氧嘧啶 Propylthiouracil 口服常释剂型
(五)雄激素及同化激素
153 丙酸睾酮 Testosterone Propionate 注射剂
154 甲睾酮 Methyltestosterone 口服常释剂型
(六)雌激素及孕激素
155 黄体酮 Progesterone 注射剂
156 甲羟孕酮 Medroxyprogesterone 口服常释剂型
十三、抗变态反应药
157 氯苯那敏 Chlorphenamine 口服常释剂型
158 苯海拉明 Diphenhydram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59 赛庚啶 Cyprohept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160 异丙嗪 Promethaz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十四、免疫系统用药
161 雷公藤多苷 Tripterygium Glycosides 口服常释剂型
162 硫唑嘌呤 Azathioprine 口服常释剂型
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一)维生素
163 维生素B1 Vitamin B1 注射剂
164 维生素B2 Vitamin B2 口服常释剂型
165 维生素B6 Vitamin B6 注射剂
166 维生素C Vitamin C 注射剂
167 维生素D2 Vitamin D2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二)矿物质
168 葡萄糖酸钙 Calcium Gluconat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肠外营养药
169 复方氨基酸18AA Compound Amino Acid 18AA 注射剂
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
(一)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
170 口服补液盐 Oral Rehydration Salts 口服散剂
171 氯化钠 Sodium Chloride 注射剂
172 葡萄糖氯化钠 Glucose and Sodium Chloride 注射剂
173 复方氯化钠 Compound Sodium Chloride 注射剂
174 氯化钾 Potassium Chlorid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颗粒剂、注射剂
(二)酸碱平衡调节药
175 乳酸钠林格 Sodium Lactate Ringer's 注射剂
176 碳酸氢钠 Sodium Bicarbonat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其他
177 葡萄糖 Glucose 注射剂
十七、解毒药
(一)氰化物中毒解毒药
178 硫代硫酸钠 Sodium Thiosulfate 注射剂
(二)有机磷酸酯类中毒解毒药
179 氯解磷定 Pralidoxime Chloride 注射剂
(三)亚硝酸盐中毒解毒药
180 亚甲蓝 Methylthioninium Chloride 注射剂
(四)阿片类中毒解毒药
181 纳洛酮 Naloxone 注射剂
(五)鼠药解毒药
182 乙酰胺 Acetamide 注射剂
十八、生物制品
183 破伤风抗毒素 Tetanus Antitoxin 注射剂
184 抗狂犬病血清 Rabies Antiserum 注射剂
185 抗蛇毒血清 Snake Antivenin 注射剂 注释5
186 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 注释6
十九、诊断用药
187 泛影葡胺 Meglumine Diatrizoate 注射剂
188 硫酸钡 Barium Sulfate 干混悬剂 注释7
二十、皮肤科用药
(一)抗感染药
*(13) 红霉素 Erythromycin 外用软膏剂型
*(31) 阿昔洛韦 Aciclovir 外用软膏剂型
189 咪康唑 Miconazole 外用软膏剂型
(二)角质溶解药
190 尿素 Urea 外用软膏剂型
191 鱼石脂 Ichthammol 外用软膏剂型
192 水杨酸 Salicylic Acid 外用软膏剂型
(三)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143) 氢化可的松 Hydrocortisone 外用软膏剂型
(四)其他
193 维A酸 Tretinoin 外用软膏剂型、凝胶剂
二十一、眼科用药
(一)抗感染药
194 氯霉素 Chloramphenicol 滴眼剂
*(20) 左氧氟沙星 Levofloxacin 滴眼剂
*(31) 阿昔洛韦 Aciclovir 滴眼剂
*(13) 红霉素 Erythromycin 眼膏剂
(二)青光眼用药
195 毛果芸香碱 Pilocarpine 注射剂、滴眼剂
196 噻吗洛尔 Timolol 滴眼剂
197 乙酰唑胺 Acetazolamide 口服常释剂型
(三)其他
*(118) 阿托品 Atropine 滴眼剂、眼膏剂
198 可的松 Cortisone 滴眼剂、眼膏剂
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药
199 麻黄碱 Ephedrine 滴鼻剂
200 氧氟沙星 Ofloxacin 滴耳剂
201 地芬尼多 Difenidol 口服常释剂型
二十三、妇产科用药
(一)子宫收缩药
202 缩宫素 Oxytocin 注射剂
203 麦角新碱 Ergometrine 注射剂
204 垂体后叶注射液 Posterior Pituitary Injection 注射剂
(二)其他
*(189) 咪康唑 Miconazole 栓剂
*(37) 甲硝唑 Metronidazole 阴道泡腾片剂、栓剂
二十四、计划生育用药
205 避孕药 注释8
第二部分中成药

序号 功能 药品名称 备注
一、内科用药
(一)解表剂
1 辛温解表 九味羌活丸(颗粒)
2 感冒清热颗粒
3 辛凉解表 柴胡注射液
4 银翘解毒丸(颗粒、片)
5 表里双解 防风通圣丸(颗粒)
6 扶正解表 玉屏风颗粒
(二)祛暑剂
7 解表祛暑 保济丸
8 藿香正气水
9 健胃祛暑 十滴水
(三)泻下剂
10 润肠通便 麻仁润肠丸(软胶囊)
(四)清热剂
11 清热泻火 黄连上清丸(颗粒、胶囊、片)
12 牛黄解毒丸(胶囊、软胶囊、片) 注释1
13 牛黄上清丸(胶囊、片) 注释2
14 清热解毒 双黄连合剂(颗粒、胶囊、片)
15 银黄颗粒(片)
16 板蓝根颗粒
17 清肝解毒 护肝片(胶囊、颗粒)
18 清热祛湿 茵栀黄颗粒(口服液)
19
复方黄连素片
(五)温里剂
20 温中健脾 附子理中丸(片)
21 香砂养胃丸(颗粒、片)
(六)止咳、平喘剂
22 散寒止咳 通宣理肺丸(颗粒、胶囊、片)
23 清肺止咳 蛇胆川贝液
24 橘红丸(颗粒、胶囊、片)
25 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
26 润肺止咳 养阴清肺丸
27 清肺平喘 蛤蚧定喘丸
(七)开窍剂
28 清热开窍 清开灵颗粒(胶囊、片、注射液)
29 安宫牛黄丸 注释3
30 化痰开窍 苏合香丸
(八)固涩剂
31 补肾缩尿 缩泉丸(胶囊)
(九)扶正剂
32 健脾益气 补中益气丸(颗粒)
33 参苓白术散(丸、颗粒)
34 健脾和胃 香砂六君丸
35 健脾养血 归脾丸(合剂)
36 滋阴补肾 六味地黄丸
37 滋阴降火 知柏地黄丸
38 滋肾养肝 杞菊地黄丸(胶囊、片)
39 温补肾阳 金匮肾气丸(片)
40 四神丸(片)
41 益气养阴 消渴丸
42 益气复脉 参麦注射液
43 生脉饮(颗粒、胶囊、注射液)
(十)安神剂
44 养心安神 天王补心丸(片)
(十一)止血剂
45 凉血止血 槐角丸
46 散瘀止血 三七胶囊(片)
(十二)祛瘀剂
47 活血祛瘀 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48 血塞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
49 丹参注射液
50 益气活血 麝香保心丸 注释4
51 理气活血 复方丹参片(胶囊、颗粒、滴丸)
52 血府逐瘀丸(胶囊)
53 滋阴活血 脉络宁注射液
54 化瘀宽胸 冠心苏合丸(胶囊、软胶囊)
55 速效救心丸
56 地奥心血康胶囊
57 化瘀通脉 通心络胶囊
(十三)理气剂
58 疏肝解郁 丹栀逍遥丸
59 逍遥丸(颗粒)
60 疏肝和胃 气滞胃痛颗粒(片)
61 胃苏颗粒
62 理气止痛 元胡止痛片(胶囊、颗粒、滴丸)
63 三九胃泰颗粒
(十四)消导剂
64 消食导滞 保和丸(颗粒、片)
(十五)治风剂
65 疏散外风 川芎茶调丸(散、颗粒、片)
66 祛风化瘀 正天丸(胶囊)
67 平肝息风 松龄血脉康胶囊
68 祛风通络 华佗再造丸
(十六)祛湿剂
69 消肿利水 五苓散(胶囊、片)
70 益肾通淋 普乐安胶囊(片)
71 化瘀通淋 癃闭舒胶囊
40 扶正祛湿 尪痹颗粒(片)
73 化浊降脂 血脂康胶囊
二、外科用药
74 清热利湿 消炎利胆片(颗粒、胶囊)
75 清热消肿 马应龙麝香痔疮膏 注释5
76 清热解毒 季德胜蛇药片
77 连翘败毒丸(膏、片)
78 如意金黄散
79 通淋消石 排石颗粒
80 软坚散结 内消瘰疬丸
三、妇科用药
(一)理气剂
81 养血舒肝 妇科十味片
82 活血化瘀 益母草膏(颗粒、胶囊、片)
(二)清热剂
83 清热除湿 妇科千金片(胶囊)
(三)扶正剂
84 养血理气 艾附暖宫丸
85 益气养血 八珍益母丸(胶囊)
86 乌鸡白凤丸(胶囊、片)
87 滋阴安神 更年安片
(四)散结剂
88 消肿散结 乳癖消片(胶囊、颗粒)
四、眼科用药
(一)清热剂
89 清热散风 明目上清片
(二)扶正剂
90 滋阴养肝 明目地黄丸
五、耳鼻喉科用药
(一)耳病
91 滋肾平肝 耳聋左慈丸
(二)鼻病
92 宣肺通窍 鼻炎康片
93 清热通窍 藿胆丸(片、滴丸)
(三)咽喉病
94 化痰利咽 黄氏响声丸
六、骨伤科用药
95 活血化瘀 接骨七厘片
96 伤科接骨片
97 云南白药(胶囊、膏、酊、气雾剂)
98 活血通络 活血止痛散(胶囊)
99 舒筋活血丸(片)
100 颈舒颗粒 注释6
101 狗皮膏
102 补肾壮骨 仙灵骨葆胶囊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说明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说明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本目录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基层部分》)。

一、目录的构成

《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

目录后附有索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和英文索引;中成药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

二、目录的编排

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三、目录的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四、目录中品种的名称

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化学药品,均属于《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的药品;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五、目录中品种的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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