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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57:12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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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交易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当事人在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交易市场)是我市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审批和发包承包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其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建筑工程交易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市场规则;

  (二)负责驻场管理部门及交易各方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监督场内交易行为;

  (三)负责场内交易手续审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具体承办建筑施工招标投标或发包承包、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合同审查、合同鉴证、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和施工许可证审发等工作。

  第六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构筑物等工程,必须进入市场交易。

  第七条 建筑、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须办理进场手续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交易活动。

  第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招标发包工程必须具备工程项目报建、年底基建投资计划、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资金审计证明等工程项目建设手续及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必须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建安工程投标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向驻场招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投标或承包。

  第十条 从事招标代理、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工作的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资质证初,受理发包方、承包方或行政管理机构的委托,进行工程估算、综合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项目招标发包申请,由具备招标发包工程资格的建设(开发)单位持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和有关资料,到驻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招标发包;

  (二)工程项目投标承包申请,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项目交易信息,向招标发包单位申请参加工程项目投标;

  (三)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在交易市场内组织开标、评标、决标,确定中标单位;

  (四)交易市场应适时向驻场部门、进场施工单位公开发布工程项目报建、招标发包等交易信息;

  (五)办理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手续,应按如下顺序依次进行:

  工程合同审查、鉴证;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项目管理;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按市场审批、收费、管理运行程序和规则进行工作。

  管理中心为工作正常运行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予工程发包,不得利用职权设置障碍,以保证交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进行建筑工程交易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要遵守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以权谋私、循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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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商政发〔201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政务督查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执行力,保证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高效落实,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和《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陕政办发〔2003〕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实施,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全员督查和大督查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领导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督查工作。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有关政务督查的政策、意见,制定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二)市政府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主管本级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所联系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办公室或综合科室、股室是其部门政务督查办事机构。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确定办公室主任或综合科长、股长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政府督查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政务督查日常工作,协调、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督查工作,组织开展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并向上一级政务督查机构报告政务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政务公开和媒体联络办、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联系新闻媒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共同参与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督办。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分别成立政务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区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人社局、考核办、政府督查室、政务公开和媒体联络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政务督查工作,研究制定政务督查制度,协调解决政务督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政务督查的组织、协调、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职责分工:

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县区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负责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办复和市、县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与督办;负责政府、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督办、核查事项。

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股室负责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负责分管市长、分管县区长、政府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负责分管市长、分管县区长、政府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办件的登记、办理、督办和反馈;负责市长、县区长批示给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县区长、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批办件的登记、办理、督办和反馈;负责起草政府领导、政府秘书长、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向上级领导报告批办件办理情况的材料。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各类会议议定事项及文件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和反馈;负责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和反馈;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严格督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工作规则开展督查工作。

(二)分级负责。对涉及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的政务督查事项,由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单位负责办理。

(三)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督查督办。

(四)注重实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开展督查工作,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市政府、县区政府常务会,市长、县区长办公会,专项问题会等各类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市政府、县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下发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重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情况。

(四)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交办、批示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群众、网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新闻媒体对本级政府或有关工作部门突出问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核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对需要督办的事项,由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申报并送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股室审核,经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政府督查室进行汇总,列入督查事项,并建立督查台账。

(二)交办。政府督查室将督查事项进行分解,并以《督办通知》等形式交给具体承办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需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督查事项若因各承办单位职能交叉,任何一方无法独立主办的,采取合办或分办的形式,由政府督查室明确牵头单位;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协助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应当严格按要求和时限进行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共同办理,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督查室通报,由本级政府督查室协调,未能协调统一的,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四)催办。《督办通知》等发出后,政府督查室要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等形式,进行督促办理。对紧急督查事项,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对重大督查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现场催办。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督查室书面报送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要向本级政府请示的工作,以专题请示形式呈报政府;不能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督查室说明原因,同时书面报告政府分管领导。反馈报告应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报告内容要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反馈报告,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查报。

(六)审核。政府督查室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严格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后报告办理结果。

(七)报告。政府督查室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政府督查室要全面收集各方的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督查报告,报政府分管领导审示。

(八)归档。对已办结的重要督查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管理或由政府督查室归档备查。

第八条 办结期限:凡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按规定时间办结并报告;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时限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承办单位分月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政府督查室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改进和创新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督查落实的效果。

(一)通报督查。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承办单位抓落实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二)媒体督查。对一些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督查事项,可邀请新闻媒体单位进行查访,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三)挂牌督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落实不力,经督查后工作进展仍然滞后的,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实行挂牌督办。政府督查室派专人到承办单位现场督促整改,整改仍未到位或因交办事项未落实被连续三次下达《督办通知》催办的,政府督查室提交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四)明查暗访。政府督查室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对政府领导批示需要查办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新闻媒体披露的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查找问题症结,提出工作建议,报政府领导阅示。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要为政务督查工作创造条件,在人员、经费和车辆、办公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把政务督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对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进行专题研究、专项督查,切实解决督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政务督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政务督查工作队伍。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省级驻商管理单位的政务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考评范围,采取百分制实行季度量化考评,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落实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0〕9号)予以计分和评定。

第十三条 政务督查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季度评比为优秀等次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省级驻商管理单位,以市政府名义通报表彰。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末位的县区政府,后三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省级驻商管理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三个季度排名末位的县区政府,后三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省级驻商管理单位,其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不按时完成任务、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时每次扣1分。对年度排名末位的县区政府、后三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省级驻商管理单位,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推诿,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8月31日废止。


约会强奸的法律思考

王克先


[内容摘要]近年来约会强奸频发,成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约会强奸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强奸的一种形式,它是指男女在聚会过程中,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太平盛世治安状况良好,彼此认识或接触的男女之间发生强奸的机会反而比陌生男女多,而且比遭陌生人突袭更难防范。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男人应当明白,女性与你牵手不等于同意与你亲吻,与你亲吻不一定可以有进一步的亲热,同意你脱去她的上衣不意味同意你脱她的裤子。所以说,有时候亲呢与犯罪只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

[关键词] 约会强奸;思考;认定


一、约会强奸现象概述。
  说到强奸罪,总是可以听到这样的说法:现在居然还有强奸?言下之意,现在的男人解决性需求,有多种途径,不必冒着犯罪的风险。话虽不错,但近几年各地约会强奸频发也是事实,约会强奸成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约会强奸,顾名思义,就是男女约会时发生的强奸。约会即朋友相约会面,但本文所称的约会不单是朋友相约,而是指男女单独相处。下面是见之报端的几例约会强奸(受害人均为化名):
1、方轻帆是深圳某外资公司一位漂亮的未婚白领,为了强化英语口语,报名参加了一家英语俱乐部。1998年8月15日下午,认识不到一个小时的外籍人士张航邀方轻帆到其家吃晚饭,吃过饭方轻帆正要告辞,张航却拉住了她,身高一米八零的张航将方轻帆往床上一抛,随后扑了上去。方轻帆被张航强奸6次,几次昏死过去。2000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张航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2、2007年5月29日中午,杭州某环保科技公司经理陈某请某汽车服务公司副总霍某吃饭,霍某对本公司年轻漂亮的女业务经理孙艳垂涎已久,趁机将其一起带上。酒量甚好的霍某见其余三人已醉得一蹋糊涂,于是将三人带到足浴馆足浴。很快,陈某、叶某和孙艳都沉睡过去。霍某趁孙艳喝酒过多无力反抗,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接着,陈某趁着酒兴,也与孙艳发生了性关系。后孙艳报警,霍某、陈某被捕。
3、2008年11月4日晚,泉州鲤城某超市营业员朱某约女同事陈某到其租房做客。朱某拿出麻辣羊肉串,两人边吃边聊。满嘴麻辣的陈某想喝水,朱某却说:“先帮忙把葡萄洗了,再回来喝水吧。”陈某拿起葡萄到走廊水池清洗。趁此机会,朱某拿出一个小药瓶,朝开水杯倒下大半瓶药液。洗完葡萄,陈某拿起水杯一饮而尽。过了一会,陈某迷迷糊糊躺下睡觉。朱某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陈某报案,法院认定陈某犯强奸罪。
4、女教师夏某上网时认识了自称大学生的朱某,一段时间下来,夏老师对朱某颇有好感,两人成了网络爱侣。终于有一天,朱某到无锡入住一家酒店,提出要与夏老师见面。夏老师前往赴约。朱某利用夏老师要面子,怕隐私被人知道的心理进行威胁,强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直到5天后,夏老师才下决心报警。法院审理后,以强奸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5、一对在北京打工的外地男女青年,由于条件所限,他俩与男方的兄嫂一起住在一间房间里,男女青年睡在同一张床上。女青年认为男青年是自己的好朋友,两人同睡只是限于环境,可男青年却认为她是他的女朋友,和自己睡在一张床上,这本身就是性暗示,于是在一天晚上他强行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和男方的兄嫂同住一室,女方怕羞没有反抗。后女方报警,法院判男青年犯强奸罪。
6、某男孩和女孩是大学同学,男孩子一直暗恋女孩,但对方有男友。一天,女孩告诉男孩自己和男友分手了。男孩觉得机会来了,于是把女孩约到自己宿舍,要她做自己的女友。女孩不愿意,男孩就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被捕后,男孩竟然说他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理由是他既没有用绳子把对方捆住,也没有打她,而且对方也没有明显反抗。被问到犯罪动机,他说只要把女孩的身体先占有了,她的心自然也就属于自己了。他还告诉警察,他身边的一些同学就是这么做的,而且成功了。
7、2009年4 月24日傍晚,卢某、陈某、俞某邀女大学生刘琳到浙江新昌某饭店吃饭。卢某是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是职业学校临时工、俞某是建房合作社科长,刘琳是宁波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她因要求安排工作的事有求于他们。席间大家都吃了酒,饭后卢某、陈某、俞某把醉酒的刘琳带到新昌某大酒店,与刘琳发生了性关系。他们离开后,刘琳报了警,卢某、陈某、俞某以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人们普遍接受的强奸情景是:月黑风高,狰狞大汉在阴暗的角落突然袭击女人,强行性交,女人呼救无门,反抗无效,只能就范。正是这一思维约束了人们对约会强奸的认识:不是月黑风高也不是呼救无门,而是在约会之中,男人情欲蠢蠢欲动,女人态度似是而非,在那暧昧的气氛中发生性关系会是强奸吗?更不能想象两个正在谈情说爱的人发生性关系算是强奸。
  而强奸犯留给人们的印象是:面目猥琐、举止龌龊、粗鲁、心理变态、……,很难把相貌堂堂、衣冠楚楚、谈吐斯文的男人与强奸犯联系在一起。
  正是由于约会强奸不符合人们头脑中的强奸原型,发生在约会中的强奸就很难被社会认同,一旦约会强奸被暴光,人们往往会持怀疑态度,女人会受到各种的谴责,责备女人不自重不守妇道,甚至指责女人勾引男人。在女人看来,被认识的人强奸是没地方说理的事情,如果与此人关系特殊,就更说不清了,弄不好还把自己搞得身败名裂,故受害人报案的也少。
  事实上,太平盛世治安状况良好,彼此认识或需要接触的男女之间,发生强奸的机会反而比陌生人之间多,而且比遭陌生人的突袭更难防范。有资料显示,记录在卷的强奸案中,犯罪人为性伴侣的占8.7%,过去的性伴侣(或配偶)占11.5%,男朋友或约会伴侣占16.6%,其他相识占31.1%。也就是说,在认识的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高达67.9%,而陌生人只占32.1%。

二、约会强奸的社会背景。

  有人称中国正处于性井喷时代,我国的男女关系已从过去的“男女大防”发展到现在的“见面上床”。这话虽然有些过,但确有其一定的道理。
一是观念的巨变:
以前,人们的性观念十分保守,与封建时代相差无几,性是一个极其敏感的词汇,人们羞于启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性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婚姻的缔结渠道看,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组织介绍、媒婆介绍,六七十年代鸿雁传情,八九十年代征婚广告,二十一世纪网络恋爱,……。速度越来越快捷,表白越来越直接。
几次离婚浪潮也冲击了人们的性观念,每次离婚浪潮都是旧的价值体系土崩瓦解新的价值体系形成过程。人们认识到,连婚姻都无法严格约束两性关系,婚姻以外的性关系不是可以更开放、更随意了?
一些新事物如一夜情、网恋等不断出现,极大地冲击着人们的视觉神经和传统道德观念、伦理体系。互联网普及之后,两性话题公然地的摆到人们眼前。一夜情、婚外性行为、同居等等,尽管仍然与正统的社会道德相违背,但已被社会所容忍。
二是客观条件十分便利:
男女大防已经成为古董,夫妻以外的一男一女独处一室已成了正常事。而且现在是一个性感的年代,女人都喜欢打扮自己,什么吊带衣露脐裤超短裤,身上的衣服越穿越少,身体越来越暴露,美容隆胸,凹突有致的身材撩动男人的心。许多人在酒吧或在家里约会还喜欢喝一点酒,以此营造浪漫气氛。可是正象人们所说,“酒能乱性”,一杯酒下肚,平时的胆小鬼也会色胆包天,做出蠢事来。
三是社会对受害女性的不公正评价:
要是约会强奸真的发生了,人们往往认为摊上这种事的女人不是好东西。你打扮得那么迷人,穿着那么性感,动作那么轻佻,眼神那么勾魂,哪个男人不心猿意马,春心浮动?有人说,在一夜情等已经成为另类的时尚的年代里,如果一个女人愿意和自己在深夜独处,任何一个正常的男人都会联想到她一定对自己有那个意思,此时发生了性关系,又怎么能算是强奸呢?又有人说,我请她吃饭,送她礼物,她与我做爱是各取所需理所当然。还有人说,做爱时她既没呼叫,也没反抗,这不就是同意吗?

三、约会强奸的法律认定。

  约会强奸并非法律概念,只是强奸的一种形式。约会强奸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约会强奸指发生在有恋爱关系的男女之间的强迫性交行为。广义的约会强奸是指男女在聚会过程中发生的强迫性交行为,男女双方可以是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一般相识关系,甚至可以是初次相识的关系。其实,狭义的约会强奸和广义的约会强奸并不冲突,而是一种包含关系。但广义的约会强奸涵盖的范围更广,可以更清楚的剖析约会强奸,所以本文所称的约会强奸是广义的约会强奸,即男女在聚会的过程中,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对于约会强奸,我们首先要清楚什么是强奸,进而去理解什么是约会强奸。
(一)强奸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正确认定强奸,必须把握它的本质特征。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也就是说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犯罪手段的强制性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违背妇女意志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要查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能单从主观上去判断,而要从客观行为来考察。如果性交时男方没有任何的强制行为,就很难说是违背妇女意志。
1、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1)时间上看,违背妇女意志仅限于性交当时,即实施性交行为的当时妇女不同意进行。即使性交前同意,性交时妇女仍可反对,男方必须尊重,当然,妇女同意性交后又翻悔不能认为是违背了妇女意志。
(2)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划分。作风不好的妇女的性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
(3)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
在认定强奸罪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这主要是由强奸手段的多样性决定的,如,行为人用醉酒、下药的方式,使妇女丧失意识后进行奸淫;再如,行为人假称治病对妇女进行奸淫,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被害妇女根本不会有反抗行为。
(4)明知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和无行为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呆傻者等)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妇女是否表示同意,都将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