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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42:30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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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现批准《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1—89)、《居住区大气中毗啶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2—89)、《居住区大气中硫酸盐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3—89)、《居住区大气中甲基—1605卫生检验标准方
法》(编号GB11734—89)、《居住区大气中铍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5—89)、《居住区大气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6-89)、《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7—89)、《居住区大气中甲
醇、丙酮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8—89)、《居住区大气中铅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9—89)、《居住区大气中镉卫生检验标准方法》(GB11740—89)、《居住区大气中二硫化碳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41—89)、《居
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42—89)为国家标准,并予颁布。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198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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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组建专利开发小组

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由政府投资进行的科研开发,平均花费几千万才能产生一个专利,在北京科研院所云集的地方,则需要七千多万元才能产生一个专利。而那些外资公司没有国家的一分钱投入,每年却可以产生大量的专利。个中原因很多,没有组建一个有效的开发小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如何组建专利开发小组,美国律师格拉茨尔(Glazier)先生在其《商务专利战略》一书中提出:“设计组要小而全”。下面就来讲述如何组建高效的专利开发小组。

一、开发小组要小,不需要太多的成员

对于“小”格拉茨尔先生作了这样的解释:“一个组织的人数越多,由他作出的有影响的发明就越少,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公理,由多人组成的组织设计出的赛马只能是骆驼,而不可能是千里马(这里的原因是,在一个组织中,一个决定的作出一般要考虑每个成员的意见,组织越大,需要考虑的意见就越多,自然作出的设计就越复杂。” 对于格拉茨尔先生所作的解释,大家都能够理解,因为小,意味着人员比较少,必然成本也会很低,开发的企业当然会比较高兴。

二、开发小组成员要汇集各方面的人才

到底如何组建开发小组,也就是如何配置开发成员。国内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开发成员基本都是由技术人员组成,认为只有技术人员才可以参与技术开发。格拉茨尔先生认为设计组的成员要全,他提出“设计组需要制造、设计、销售、财务、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输入。在大公司中,如果一个6人设计组最好由分别来自上述6个部门的人员组成,而不是全部由研发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全面和协作比深奥和妥协更具有创造力。” 格拉茨尔先生说的全是指开发成员要全面,需要各个方面的人员共同参与,这个说法大家肯定不能接受,一个技术开发小组,真正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只有一个,其他都是与技术毫不相干的人。

企业自行开发专利不是为了拿政府的经费单纯出成果而进行研发,最终目的是为了市场的销售。那么必须符合企业盈利的原则,开发的技术必须能够进行商业化。在我国专利转化率不到10%,个人开发的专利基本得不到转化,很多专利权人为了转化甚至倾家荡产。很大的原因是因为这些个人开发者缺乏市场眼光,仅从技术上考虑与市场脱节,最终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那么什么样的产品会赢得消费者的认可,这些纯粹的技术人员是不知道的,只有销售人员最懂得消费者的需求。有一个盲人按摩师开发出来一个按摩床的专利,大家都说很好,但是无法市场化。按理该发明者就是实际使用者,他应当非常清楚消费者的需求。因为该按摩师一味追求功能全面、高档,以致价格高昂,普通单位根本购买不起。如果有个会计师为其进行成本核算,对其所使用的材料进行优化,使其价格能为购买者接受,或者有一定竞争优势,该产品才会打开销路。还有的专利开发出来后,却发现别人早已经申请了相似的专利,有的专利开发是基于别人的技术开发的,自己使用自己开发的专利技术,还可能受到侵权指控……很多问题需要有法律人员来解决。

“开发小组小而全”,这给我们开发专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方式,我们再也不能闭门造车,自我陶醉自己专利技术的完美,我们必须从消费者的需求考虑问题,必须从市场的角度来考虑专利技术的开发。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20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统计报表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材局制发的各类统计报表和类似于统计报表的的调查提纲,但计划报表和财务决定报表除外。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的统计报表工作由国家建材局信息统计司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各部门必须在本局已有的报表、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才能制发新的统计报表。拟制发报表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编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各部门在统计报表拟定工作完成后,应经国家建材局信息统计司会签并统一编号,才能以国家建材局的名义发出。
国家建材局各部门不得以司、室、办的名义制发统计报表。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各部门需转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时,应经国家建材局信息统计司会签后,以国家建材局的名义发出。
第七条 国家建材局各部门拟调查统计的单位超出建材系统范围时,应经国家建材局信息统计司会签,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才能以国家建材局的名义发出。
第八条 国家建材局所属各事业单位无权向企业布置统计调查报表。当国家建材局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提出申请,由国家建材局信息统计司办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填报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报表。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信息统计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