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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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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1号)

 

  《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 江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日前获悉,今年6月30日,比利时林堡省(Limburg)爆发猪瘟,感染地区有近6千头生猪被宰杀。目前比利时兽医官方正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

分型鉴定。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养猪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内容,特规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从比利时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没收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比利时的猪肉及其制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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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2004〕40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通知精神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对 1978 年以来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自 2004 年 7 月 1日起,废止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 48 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1);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 10 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2)。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照所废止和停止实施许可规定的文件目录,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时清理、调整、规范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力促进创新、亲民、务实、廉洁的责任政府的建设,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废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目录( 共 48 件)
序号 1
文件名称及文号 《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执行“规定”的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武革〔1979〕6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95 年 1 月 6 日市人大通过的《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所代替
序号 2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解决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有毒害工种的工人享受保健食品供应的报告的通知》(武政〔1980〕59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购小汽车审批办法的通知》( 武政〔1980〕76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年十月七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蔬菜基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1981〕54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一年五月七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88 年 12 月 30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 年 9 月 26 日修改的《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代替
序号 5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汉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武政〔1982〕8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七日
废止说明 已被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1989 年 11月 24 日通过)、《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1990 年 11 月 12 日通过,1998 年 6 月 24日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1997 年 11 月 20 日通过,2003 年 3 月 24日修改)等地方性法规所代替
序号 6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农村劳动力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武政〔1982〕10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7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更新老旧汽车和进一步搞好封车节油工作的通知》(武政〔1982〕10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8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容卫生的通告》( 武政〔1983〕70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八日
废止说明 已被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所代替
序号 9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整顿民间营业性业余演出团队的请示的通知》(武政〔1983〕10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10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汉市深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政〔1984〕4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四年五月五日
废止说明 管理对象已不存在、时效已过
序号 11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1985〕103 号)
发布时间表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94 年 7 月 21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代替
序号 12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政〔1985〕141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93 年 2 月 2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2000 年 7 月 8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1995 年 1 月 6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 年 7 月 5 日修改的《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代替
序号 13文件
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对电镀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武政〔1985〕12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且国家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序号 14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知》(武政〔1985〕12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已被 2003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2003 年 1 月 27 日交通部颁布的《路政管理规定》以及 1998 年 4 月 24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所代替
序号 15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竹木排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1987〕年 6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序号 16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渔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1987〕69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六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86 年 1 月 2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2001 年 10 月 31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代替
序号 17
文件名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若干问题的通知》( 武政〔1987〕133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1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卫生局拟订的武汉市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1988〕26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89 年 11 月 13 日卫生部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 3 号 1989 年 9 月 26 日国务院批准)代替
序号 19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武政〔1988〕2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废止说明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已被 2002 年 12 月 1 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代替
序号 20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磷矿石、磷肥、白石膏、盐、大米和饼粕资源开发基金的通知》(武政〔1988〕7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1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委等单位拟订的武汉市联运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88〕93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废止说明 此文件所设立的开办联运企业许可证审批项目已被取消
序号 22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武政〔1988〕105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
废止说明 社控审批项目已被取消
序号 23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武政〔1988〕10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八日
废止说明 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已转移给建筑业行会管理
序号 24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人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 武政〔1989〕35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5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清退外来劳动力和做好待业青年安置工作的通知》(武政〔1989〕8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6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武政〔1989〕91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7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临时占用道路的通告》(武政〔1990〕49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2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委拟订的武汉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和护照办理手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1〕8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废止说明 此文件的上位法依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 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暂行规定》已被废止,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已取消
序号 29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地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3〕83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且此文所涉及的外地药品登记审批项目已取消
序号 30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外资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武政〔1994〕19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1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4〕2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2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无线电波秩序的通告》(武政〔1994〕33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3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我市重大火险隐患及整改意见报告的通知》(武政〔1995〕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4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1995〕31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废止说明 已被 2003 年 7 月 30 日国务院颁布的《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第 387号)代替
序号 35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征收城市增容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1995〕3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废止说明 国家已废止相应规定,取消外地迁移人口的审批项目(《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 号))
序号 36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征集社会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的通知》( 武政〔1995〕4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37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1995〕47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废止说明 此文所涉及的外来人员就业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公布取消,且 1998 年 11月 25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序号 3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武汉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1995〕79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废止说明 已被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武政〔1999〕38 号),1998 年 11 月 25 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 39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区施工渣土清运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6〕58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废止说明 已被 2003 年 4 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的通告》(武政〔2003〕25 号)代替
序号 40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房地局拟订的武汉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1997〕65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
废止说明 已被 1999 年 10 月 14 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72 号令)代替,且此文所涉及的核定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审批项目已被市政府公布取消
序号 41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持改革进一步搞活集体企业的通知》(武政办〔1986〕122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六年七月五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2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对企业法人实行分级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89〕11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3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糖流通管理的通知》( 武政办〔1991〕41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4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经营指标有偿使用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2〕116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并已相应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序号 45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西瓜摊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1994〕125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废止说明 时效已过
序号 46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拟订的武汉市生产、销售、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办〔1994〕126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废止说明 已被《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武政办〔1998〕141 号)代替,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审批项目已被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
序号 47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夜市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1994〕129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
废止说明 此文所涉及的失业、待业人员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审批已取消,且 2003年 9 月 25 日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序号 4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烟花爆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0〕96 号)
发布时间 二00年五月十六日
废止说明 阶段性工作、已失效

附件 2
停止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
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 10 件)
序号 1
文件名称及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武政〔1996〕14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中“关于处理误捕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的规定。
说明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中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2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城市户外灯光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1999〕8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第一款中“关于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户外灯饰”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中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3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2001〕59 号)
发布时间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资质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资质性行政许可应由国家统一设定的规定。
序号 4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2〕34 号)
发布时间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关于审查施工图纸和竣工备案中必须有节能规范,否则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中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
序号 5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2〕48 号)
发布时间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三点中“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以及第六点中“关于不参保企业,地税部门不发给营业发票,工商部门不办理年审手续”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中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
序号 6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企业注册登记前置互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03〕22 号)
发布时间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三点中“ 关于企业注册登记将社会保障扩面征缴作为前置审批项目”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中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7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渣土管理的通知》(武政〔2003〕25 号)
发布时间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一点中“关于对清运施工渣土实行资质管理”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资质性行政许可应由国家统一设定的规定。
序号 8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步伐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7〕73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所设定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性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不得设置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9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通知》( 武政〔1999〕140 号)
发布时间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四点中“ 关于发布专利广告和转让技术广告须经专利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中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序号 10
文件名称及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1〕122 号)
发布时间 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
停止实施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关于对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经营服务单位进行资质管理”的行政许可规定。
说明 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资质性行政许可应由国家统一设定的规定。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江苏省范围内设置使用、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费用的收取:
(一)注册登记费(设置、生产、销售、进口)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二)频率占用费(包括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配给有关部门的频率)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算时间从核发执照之日起核算。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试验的频率占用费,按上述规定一次性收取。
(三)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检测时收取。新设、新增无线电设备(固定台站设备视情况确定)在办理设台使用手续前进行技术检测;已设的无线电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检测,到期不检测,按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整机设备,按其总量的3—5%抽测,并按此收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 根据我省无线电事业发展和频率使用情况,对有关业务按下列规定计算收费。
(一)地区修正系数E和频率修正系数F均取1.5(多信道公众通信网除外)。
(二)微波站的频率是指实际指配的波道数,设备数按1计算。
(一)多信道公众通信网(指6个频点以上),每部按2个频点计算,频率修正系数F取1,地区修正系数E取1,5。
(四)指配使用双工频率和收、发异频的均按2个频点计算。
(五)900MHZ无中心多信道设备按部计收,每部按2个频点计算。
(六)船舶电台以船为单位计收,超短波、短波设备均按1个频点计算。
(七)备用通信设备,按频率占用费基数的二分之一计收。
(八)指配两个频点以上的专向对讲话机,按频点数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七条 下列电台免缴纳频率占用费:
(一)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确定的专门用于战备的电台。
(二)水利部门每年五至十月份防汛期间设置的专门用于防汛的电台。
(三)各级公安部门设置的专门用于消防的电台和林业部门在每年十一月至第二年四月份专门用于防火的电台。
(五)广播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和对外广播电台。
(六)业余电台。
上述电台兼用于其它业务的,按标准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八条 县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新闻、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教育等因公益需要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两年内(至一九九一年底)减缴50%的频率占用费。
公安(不包括企业内部的公安或保卫部门)、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一九九0年免征,从一九九一年起减半收取。
武警部队设置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暂比照军队的做法执行,待军队作出规定后再具体研究。
外国驻本省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本着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独资和合资企业设台,按省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他来华团体、客商等设台,按频率占用费标准的两倍计收。
第九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范围分工,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按照电台审批权限,即谁审批谁收费的原则实施。
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在江苏设置的电台、通信范围或服务区域涉及多省或国外的电台、地球站和因特殊需要设置的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登记、核发执照并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
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服务的电台,省各直属单位和外省(市)在江苏设置的电台,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核发执照、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
市属单位设置在市范围内通信或服务的电台,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核发执照,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对个别不便于管理的电台,委托电台所在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执照和代收无线电管理费用。有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代收的频率占用费总额的60%,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入纳入财务管理,按月交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弥补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年底决算多余部分,属于已安排项目要转入下年支付的专项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以定额结转下年,其余部分上缴同级财政
以“规费”收入科目缴库。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对模范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定,遵守通信纪律、通信保密规定,积极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在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仍按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4号文件的规定罚款。违章罚款项目和金额见附件二。罚款时,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凭证,罚款收入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企业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纳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纳入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四条 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取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15%(不含代收部分),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其中5%上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情况应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二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无线电管理费用的收取、使用、结存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三月底前汇总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情况,报省财政厅,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按《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要求,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凭证、纳费通知书、罚款通知书、计征表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其中收费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加盖票据监制章。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时必须使用规定的统一凭证,否则用户有权拒付。
无线电管理收费凭证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 频率占用费征收时间为每年的四月至六月。新设电台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收取。
无线电台停用或撤销时应及时向原批准单位备案,并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办理撤销手续。
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在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或通过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和各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单位: 元
---------------------------------------------------
|设 标 项 | | 注册登记费 | 设备检测费 |
| 备 准 目 | 频 率 |-------|------------------|
| 类 | | | |生产、进口设| | |
| 型 | 占用费 |设置|进口审核| 备抽测费 |用户检测费基数|每部最|
| | | | (部)| (部) | (部) |大限额|
|----------------|-----|--|----|------|-------|---|
| 无 线 话 筒 | |5 | 10 | | | |
| 无 绳 电 话 |-----|--|----| | 10 | |
| | 20 |5 | 10 | | | |
|----------------|-----|--|----| |-------| |
|甚高台|3W以下(含) | 40 |10| 10 | 90 | 10 | 90 |
|高频 |------------|-----|--|----| |-------| |
|频无 |3—5W(含) | 50 |10| 10 | | 15 | |
|、线 |------------|-----|--|----| |-------| |
|特电 |5—15W(含) | 70 |10| 10 | | 25 | |
| |------------|-----|--|----| |-------| |
| |15—25W(含) | 100 |10| 10 | | 35 | |
| |------------|-----|--|----| |-------| |
| |25—50W(含) | 150 |10| 10 | | 40 | |
| |------------|-----|--|----| |-------| |
| |50W以上 | 250 |10| 10 | | 45 | |
---------------------------------------------------

---------------------------------------------------
|长波 |5W以下(含) | 40 |10| 10 | | 20 | |
|中电 |------------|-----|--|----| |-------| |
|短台 |5—15W(含) | 70 |10| 10 | | 30 | |
| |------------|-----|--|----| |-------| |
| |15—150W(含) | 120 |10| 10 | 200 | 40 |200|
| |------------|-----|--|----| |-------| |
| |150—500W(含) | 250 |10| 10 | | 60 | |
| |------------|-----|--|----| |-------| |
| |500W以上 | 400 |10| 10 | | 80 | |
|---|------------|-----|--|----|------|-------|---|
|传信 |5W以下(含) | 300 |10| 10 | | 20 | |
|呼系 |------------|-----|--|----| |-------| |
|发统 |5—25W(含) | 400 |10| 10 | 150 | 30 |200|
| |------------|-----|--|----| |-------| |
| |25W以上 | 500 |10| 10 | | 45 | |
|---|------------|-----|--|----|------|-------|---|
|遥速 |15W以下(含) | 80 |10| 10 | | 25 | |
|控测 |------------|-----|--|----| |-------| |
|遥距 |15—50W(含) | 110 |10| 10 | 400 | 30 |400|
|测电 |------------|-----|--|----| |-------| |
|测台 |50W以上 | 200 |10| 10 | | 45 | |
---------------------------------------------------

---------------------------------------------------
|雷达 |10KW以下(含) | 400 |10| 10 | | 200 | |
| |------------|-----|--|----| 400 |-------|400|
| |10KW以上 | 500 |10| 10 | | 400 | |
|---|------------|-----|--|----|------|-------|---|
|微备 |60路以下(含) | 100 |10| 10 | | 70 | |
|波卫 |------------|-----|--|----| |-------| |
|收星 |60—300路(含) | 200 |10| 10 | 400 | 90 |400|
|发地 |------------|-----|--|----| |-------| |
|信球 |300—960路(含) | 300 |10| 10 | | 120 | |
|设站 |------------|-----|--|----| |-------| |
| |960路以上 | 400 |10| 10 | | 150 | |
|----------------|-----|--|----|------|-------|---|
| 电视、广播台 |10’最低|10| 10 | 400 | 100 |400|
| (含差转、转换台) |广告费 | | | | | |
---------------------------------------------------

说明:
1.无绳电话的频率占用费一次性收取。
2.频率占用费计算方法:T=N×E×F
(T:应征收频率占用费总额;E:修正系数,取1.5;F:表示因数:取1.5。N:表中所列

设备数+1
收费基数×频点数(微波波道数)×-----
2
频点数+1
3.设备检测费的收取:每部按基数×-----
2
4.生产、销售一次性计收注册登记费100元。

附件二:违章罚款项目和金额

-----------------------------------------
| | | 计算| 罚款金额 |
|序号| 罚 款 项 目 | 单位| (元) |
|--|---------------------|---|----------|
|1 | 擅自购买、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 | 部 | 300—500 |
| | (含整机组装件) | | |
|--|---------------------|---|----------|
|2 | 私设无线电通信台或其他发信设备 | 部 | 500—3000 |
| | (含实效试验) | | |
|--|---------------------|---|----------|
| | 擅自增大功率、增加设备、变更台址、 | 项 | 500—1000 |
|3 | 增高天线、改变天线特性 | | |
| |---------------------|---|----------|
| | 擅自更改其他核定项目 | 项 | 100—300 |
|--|---------------------|---|----------|
|4 |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执照(证书) |项、月| 50—100 |
| | 或丢失执照、证书、核定表 | | |
|--|---------------------|---|----------|
|5 | 丢失无线电通信设备 | 部 | 100—3000 |
|--|---------------------|---|----------|
|6 | 失控无线电通信设备 |部、月| 100—500 |
|--|---------------------|---|----------|
|7 | 不遵守通纪通规、泄密、扰乱空中 | 次 | 100—500 |
| | 电波秩序 | | |
|--|---------------------|---|----------|
|8 | 不按规定销售、私自出借、出租, | 部 | 100—500 |
| | 私自转让无线电通信设备 | | |
|--|---------------------|---|----------|
|9 | 无线电设备不符合技术规定产生 | | 500—2000 |
| | 有害干扰而造成后果的 | | |
|--|---------------------|---|----------|
|10| 违反其他无线电管理条款(规定) | 项 | 500—2000 |
|--|------------------------------------|
|备注| 外籍人员违章罚款,按最高限额400%处罚 |
-----------------------------------------

附件三:无线电管理收费收据

缴费单位: 年 月 日 编号:
-------------------------------------
| |设 备| | | 收费金额 | |
|设备|部 数|功 率|频 率|-----------------|备注|
|名称|(部)|(瓦)|(个)|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设备检测费| |
|--|---|---|---|-----|-----|-----|--|
| | | | | | | | |
|--|---|---|---|-----|-----|-----| |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联
|总计|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
-------------------------------------
收费单位: 财务: 经手人:

凭证使用及印制说明:
1.收据共四联,规格:19公分×8公分
第一联 报查 报上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黑色字)
第二联 缴用户(红色字)
第三联 记帐凭证(绿色字)
第四联 存根(蓝色字)
以上四联的名称、用途应分别印制在凭证右侧
2.收据应顺号填写,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和收款单位专用章
3.收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199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