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1:54  浏览:9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管理,发挥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银行贷款,是指世界银行通过财政部转贷或直接贷给我省的贷款。
第三条 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省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和财政部授权的提款人,负责我省世界银行贷款借、用、还以及专用帐户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期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世界银行贷款登记。
第五条 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设立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具体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对贷款项目的论证、筛选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以及向国家申报世界银行执行贷款项目。
(二)会同计划部门、有关金融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和贷款单位,组织落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三)确定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人。
(四)监督世界银行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
(五)办理项目转贷协定,落实债权、债务,负责项目回收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检查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
(六)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
(七)监督贷款项目按照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参与贷款项目的招标和评标工作。
(八)负责宣传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知识;主办或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世界银行在我省进行的经济考察、部门或地区发展研究等调研工作。
第七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立项等事宜,以计划部门为主,财政、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为做好我省世界银行贷款的统筹管理工作,向国家申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均需会签省财政厅后上报。
第八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在国家计委审批立项后及财政部送交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期间,财政部门应协同计划部门、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世界银行做好项目的评估以及提供有关必要资料。贷款项目经世界银行确定后,方可签定贷款协议。
第九条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经财政部门逐级转贷到项目单位或个人。贷款的偿还应遵循“谁借谁还”和“谁用、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经计划、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偿还;其他项目由贷款项目主管部门或贷款单位按照转贷协议组织
偿还。偿还责任应在项目建议书中确定。
第十条 偿还单位应按期还本、付息、付费。到期不偿还的,除应继续履行偿还责任外,还应承担延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进行的采购,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办法,坚持国际国内询价采购,货比三家的原则。要缩短采购招标工作时间,加速用款速度。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证明。贷款项目竣工后进行评估审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水利部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颁布日期:1995.12.28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掌握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加强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
库大坝。所指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
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
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
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
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
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
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国务
院各大坝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库大坝注
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
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和
申请书,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注册登
记受理机构认可后,即应发给相应的登记表,由大坝管理单位认真填写,经所管辖
水库大坝的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
(二)审核: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大坝管理单位填报的登记表后,即应进行审查
核实。
(三)发证: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管理单位发给注册登记
证。注册登记证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应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
制运行的指标。
第六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不申报登记的,属
违章运行,造成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
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
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
第八条 水库大坝应按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规定的制度进行安全鉴定。鉴定
后,大坝管理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安全鉴定情况和安全类别报原登记机构,大坝安
全类别发生变化者,应向原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换证。
第九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大坝,其管理单位应在撤销前,向注册登记机
构申报注销,填报水库大坝注销登记表,并交回注册登记证。
第十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数据和情况应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
假。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大坝管理单位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并每隔5年对大坝管理
单位的登记事项普遍复查一次。
第十一条 经发现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
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
、罚款,或报请大坝主管部门给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和登记表应按照附件格式由国务院各大坝主管
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各大坝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需要增加登记表的附页。
大坝注册登记时,登记机构可收取注册登记表证的工本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略)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略)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78号《关于被执行人系专业银行,能否对其在人民银行的款项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专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专业银行未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有关人民银行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拒不协助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