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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文教行政专项经费和单位实施财政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21:33  浏览:9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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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文教行政专项经费和单位实施财政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文教行政专项经费和单位实施财政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和中编办《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编办〔1994〕195号)以及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财监字〔1996〕14号)的规定,为便于财政部驻各地监
察专员办事机构做好对中央级文教行政专项经费和中央级文教行政单位(含文教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央级文教行政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各项中央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1.全国重点文物专项补助经费;
2.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经费;
3.“211工程”专项经费;
4.计划生育事业补助专项经费;
5.避孕药具专项经费;
6.贫困地区公检法办案补助经费;
7.科研专项经费;
8.其他委托监督检查的专项资金。
二、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主要根据国家的财政政策和财政部制定的文教行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下达的有关经费指标的文件,监督中央财政对地区和部门(单位)拨付的专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检查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的问题;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发挥了应有的资金效益,有无浪费的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按财政部财监字〔1996〕14号文件的规定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对中央级文教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检查中央级文教科学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国家拨入财政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单位组织收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
外资金及其他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二)监督检查中央级文教企业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情况、国家资产收益收缴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中央级文教科学事业单位的附属生产经营单位和行政单位的附属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以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主管单位的财务体制是否合理;利用主管单位的资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
四、对中央级文教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对检查出的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移送该单位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本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199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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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设立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设立以煤代油专用资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1年7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进出口委、国家能源委、石油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决定,为了筹集以煤代油的资金,设想今后十年通过以煤代油的办法,压缩国内烧油部分用于出口,所得净利作为发展能源、交通的专用资金。
一、年度石油出口指标的确定
通过以煤代油的办法压缩国内用油,每年用于出口的部分,由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年度石油出口专项任务,纳入国家计划。在计划执行中石油出口的顺序,首先保证国家外贸计划的出口;其次是保证煤代油计划出口;第三是石油部超额完成计划的出口。
二、石油出口业务和资金结算办法
煤代油专项石油出口业务由外贸部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代理出口业务所需各项资金和费用,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已商得中国银行同意。列入自营出口项下核算,即按公司自营业务核算利润。每月结算,在实际出运的数量中,分出外贸计划和代理任务的比例,将煤代油出口数量,冲帐转入代理项下。
结算价格按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有关分公司同月份、同油品自营出口(不包括对朝鲜出口)帐面平均价格计算,每月结算一次,并在次月中旬由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有关分公司凭总公司的通知,将外汇收入额度汇入中国银行总行指定帐户;所得人民币净利润(即扣除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成本等费用后的净额)汇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定帐户,作为煤代油的专项资金。
三、石油出口外汇收入的使用
外贸部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石油收入的全部外汇额度,按年度计划安排,除煤代油办公室留用一部分外汇额度存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专户,其余部分存入以财政部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的专户,作为支付国家统借统还外债的专项外汇资金。财政部使用这些外汇时,按贸易内部结算价支付人民币(目前一美元折合人民币二元八角)。
四、使用煤代油专项资金进口部分材料和设备时,需要单列专项并纳入国家年度进口计划。此项工作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委托国家物资总局办理,由外贸部专项代理进口,并由订货部门自负盈亏(具体办法另订)。
进口所需外汇额度由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存储的外汇额度中支付。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先收后支的原则,按国家煤代油的基本建设计划(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联名下达)和费用计划办理拨款或贷款。
六、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进一步制定具体细则,或签订年度协议书等,以利工作进行。
关于国内使用以煤代油的部分油源,按国际价格计算,具体办法另定。



关于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6)1258号“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计资(1986)1258号文对煤炭、电力、原油开采、节能措施、铁道、交通、邮电、民航、钢铁、有色、化工、建材、森工的基建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是指建设项目而不是指行业系统(如上述系统的机械厂应执行机械行业利率)。
二、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均由原按季计息改为按年计息,除规定实行宽限期计息不收息外,其余在结余后,经办银行向借款单位计收。属于财政贴息部分,按1258号文第五条规定报批补贴,采取先收后贴的办法。
三、按计资1258号文规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支付利息给予宽限期的只限于实行差别利率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期仍要按规定按年收息,结息期也定为每年的9月20日。
四、改、扩建项目的贷款利息,建设期内可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按年支付,按年支付确有困难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经建设银行总、分行批准后,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利息。未经批准,企业又有自有资金不付息的,可先从其贷款户中扣收,督促借款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
五、计资(1986)1258号文,从1986年1月1日起实行后(1985年12月21日至31日也按新利率计收),贷款行应与借款单位对原签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进行调整,凡在1986年二季度前已经结息的,不再办理退息手续。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对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的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