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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13:19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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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19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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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议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建筑风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以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为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的领导。

肥西县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保护规划。

三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二)维护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组织或者协调有关机构进行三河传统文化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五)查处损害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肥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三河镇人民政府行使。

第七条 市、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等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确认公布工作。

第九条 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损毁历史建筑。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在体量、高度、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恢复原有历史建筑除外。

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

第十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历史状况的原貌及时进行维护、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所有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无力维护、修缮的,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置换产权的方式予以维护和修缮。

第十一条 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已经建成的有污染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三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乡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保持园林绿地、水系的自然状态;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污水处理配套管网。

第十四条 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应当符合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专供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

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车辆,居民的生产、生活车辆应在规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

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第十九条 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自然水系;

(二)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四)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五)使用燃煤锅炉;

(六)超出三河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七)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八)其他有损环境和容貌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场所、给予资助、促进交流与合作、授予称号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制定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于文化、旅游等有关产业发展。

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申请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等方式,依法保护三河历史文化名镇标识、标志。

第二十四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等有关活动中,不得侵占、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未按照保护规划,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资格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车辆行驶及停放的有关规定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饲养犬只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使用燃煤锅炉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侵占、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由三河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的通知


199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党中央决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江泽民总书记对此极为重视,作出重要指示,对全党、全军和全国政法机关郑重地提出了严格要求。7月28日中纪委、中政委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胡锦涛、尉健行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央决定的重大意义。党中央的决定,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治本性措施,是深得党心、军心、民心的一项重大决策。这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现象,促进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保障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对于密切政法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一定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几次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胡锦涛、尉健行同志7月28日在中纪委、中政委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精神,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中央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把贯彻中央决定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摆在重要位置,雷厉风行,迅速行动,周密部署,不折不扣地把中央的决定落到实处,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采取果断措施,坚决落实中央决定。高检院确定,全部撤销高检院机关服务中心所办的四个公司,抓紧做好善后工作。同时,立即着手对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所办的经营性公司进行清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对兴办的各种经营性公司要认真进行清理,按规定处理,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与挂靠在本单位的公司要立即解除挂靠关系。
三、要把贯彻执行中央决定,同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同正在进行的教育整顿工作结合起来,把它作为检察机关教育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继续深入抓好“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对办案中扣押款物的管理;严格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办案;坚决刹住乱收费、拉赞助的歪风。要把贯彻执行中央决定作为检验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要严明纪律。在清理经商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严明纪律,令行禁止,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规定的五条纪律。(1)对经营性公司的资产、帐目要采取保全措施,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变卖资产;(2)严禁弄虚作假,不准做假账和涂改、转移、销毁账目;(3)不准借机乱发钱物,私分经营性公司的财产;(4)不准挥霍浪费。各级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清理工作纪律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贯彻中央的决定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工作的领导。高检院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这项工作,下设检察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省级检察院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迅速摸清所办经营性公司的底数,一个不漏地造册登记,并分门别类进行研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妥善解决的具体办法。各省级检察院要在8月11日之前将所办公司情况上报高检院。检察系统清理经营性公司的工作,年底以前要全部完成。
各级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抓好中央决定的贯彻落实,继续抓好检察机关的教育整顿,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更好地为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