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49:08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已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决定、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发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命令等行政公文。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 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 议事协调机构;
(三)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四)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五)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的所属单位。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决定、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单独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前一般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附署、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扩大本行政机关的权限;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起草。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起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指定政府一个部门具体负责。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立健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制度。
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并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有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应当研究处理,书面答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制定机关决定;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还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核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书面的法律审核意见。审核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可行性或适当性存在问题的,也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法律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对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起草机构应当在修改规范性文件时采纳。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议决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制定机关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报送政府法律顾问附署后,再报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条 因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不应影响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赋予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权。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登记。
未按本规定备案登记的,不得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备案登记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及起草说明(含电子文本);
(三)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确认意见; 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建立网上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系统,及时通过政务互联网平台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备案登记程序,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并将登记的情况及编号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暂缓备案登记。
暂缓备案登记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登记材料;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登记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拟以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议前应当送省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省法制机构直接按本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省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对于书面审查建议,省法制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属于本机构审查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二)属于本机构审查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已备案登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省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说明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下级政府应当及时自行纠正该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有关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的决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查阅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后,由制定机关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公布规范性文件文本,应当标明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省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汇编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政府指定的政报、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本机关办公场所提供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供公众免费查阅。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备案登记和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或者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法律审核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监察机关对制定机关行政首长予以问责,并依法对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擅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建议同级监察机关对制定机关行政首长予以问责,并依法对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机关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提供本机关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查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同级监察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的《海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巴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2010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0年4月14日至15日对巴西进行了访问。

  二、卢拉总统重申,巴西政府和人民就中国青海省发生严重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向中方表示慰问。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胡锦涛主席就前不久巴西里约热内卢州遭遇雨灾再次向巴西政府和人民表达了慰问。卢拉总统对此表示感谢。

  三、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卢拉总统举行会谈。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对访问成果予以积极评价,一致认为访问进一步推动了中巴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四、两国元首回顾并积极评价1993年中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对中巴关系取得的重要成果表示满意。两国元首强调,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双方愿以战略和长远眼光、本着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精神,不断加强战略伙伴关系。巴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五、双方积极评价此次访问期间签署的中巴两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认为该文件全面反映了两国各领域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从战略和政治层面加强了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高委会)及其分委会作用,明确了2010年至2014年两国在各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并确立了监督落实机制。为立即启动《共同行动计划》的落实工作,双方同意于2010年召开高委会第二次会议及各分委会会议。

  六、卢拉总统感谢中方支持里约热内卢成功申办2016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双方同意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运动员培训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经验。

  七、两国元首认为,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模巨大,巴西的参与具有重要意义。双方一致认为,在上海世博会设立巴西馆有利于加强两国在文化方面的相互了解,加深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并为中巴贸易和相互投资创造机会。

  八、两国元首认为,两国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反应迅速,应对有力,两国宏观经济基础保持稳定,各自社会发展计划得以延续,经济增长势头得以保持,中巴贸易保持了同危机爆发前相似的水平。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九、双方承诺将努力保持近年来双边贸易和相互投资的增长势头,特别是在高附加值领域采取相应措施促进贸易和投资多样化。为此,双方同意推动航空领域合作的发展,促使双方企业积极探讨寻求新的合作项目,扩大巴西航空工业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的合作。

  十、两国元首对双方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对话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同意进一步加强对话,推动扩大双边农产品和食品贸易。

  十一、双方强调两国在基础设施领域合作潜力巨大,特别是巴西“加速增长计划”为两国开展交通、能源等领域合作提供了机遇。访问期间,卢拉总统向胡锦涛主席表示,巴方对中方企业有意参与巴西高速铁路招标表示欢迎。

  十二、两国元首对双方能源和矿产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特别是2009年5月卢拉总统访华期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和巴西石油公司签署的原油贸易协议得到很好的落实。双方将在此良好基础上,继续巩固和深化两国能矿合作。巴方对中国石油企业有意参与巴西盐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工作表示欢迎。

  十三、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风能、太阳能和水电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还决定在生物燃料领域建立伙伴关系,以巩固生物燃料作为能源大宗产品的地位,并在全球推广其生产和应用。双方强调愿在多边领域就可再生能源问题加强协调。

  十四、双方同意继续开展和扩大空间合作。为此,双方重申将推进发展中国家获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工作。双方还同意在空间技术及应用合作领域探讨新的合作。

  十五、双方强调了推动其他科技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纳米技术、农业科学、生物技术、可再生能源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双方还强调,要通过签署新的文件和建立新的共同行动机制,巩固双方合作的机制基础。为此,双方愿意积极推动建立巴中纳米技术研究与创新中心。

  十六、两国元首对双方在军事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表示满意,认为这是战略伙伴关系的组成部分。双方注意到中巴国防部交流与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已成功举行。

  十七、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立法机构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密切高层交往,并积极落实中国全国人大同巴西众议院的定期交流机制。

  十八、双方重申,重视在民事、商事、刑事以及打击国际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等领域开展司法合作。

  十九、两国元首一致表示,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在多边领域日益密切。两国在二十国集团、世界贸易组织、“金砖四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以及“基础四国”(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等机制中的良好沟通和一致立场即为例证。双方认为,新兴经济体将以不断发展的多边主义为基础,为应对全球性危机和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平衡、包容的方向发展作出越来越重要的贡献。双方一致认为应通过广泛的改革,尽快扩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方表示理解并支持巴西作为西半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上述机构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二十、两国元首表示,两国政府应加强在多边和地区事务中的对话和合作,特别是通过战略对话、政治磋商和两国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加强沟通协调。

  二十一、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4年共同行动计划》、《中国-巴西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经贸分委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2010年至2012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中国从巴西输入熟制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与巴西国家空间研究院关于确定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图像数据分发政策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与巴西联邦共和国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科学院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科学中心与巴西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关于对地观测与数字地球研究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与巴西科技部国家空间研究院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巴西农牧研究院关于建立联合实验室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巴西石油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巴西石油公司BM-PAMA-3和BM-PAMA-8区块租让合同转让协议》、《武钢集团和巴西EBX集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巴西TMAR公司合作备忘录》、《中兴通讯与巴西VIVO公司N290数字电视手机项目合作备忘录》。

  二十二、胡锦涛主席对卢拉总统和巴西政府在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衷心的感谢。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58号




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

目 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4
2 编制依据 4
3 术语 6
4 基本原则 6
5 厂(场)址选择 7
6 工程分析 9
7 环境现状调查 12
8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3
9 水环境影响评价 14
10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5
11 污染防治措施 18
12 环境风险评价 19
13 环境监测与管理 22
14 公众参与 24
15 结论与建议 2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防止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原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安全填埋技术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包括一般建设项目中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2.2 本原则适用于使用焚烧技术和其他方法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原则引用构成本原则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年)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5086.1-2-1996)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18-2003)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844-85)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医疗废物
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3 填埋场
处理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措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4 焚烧炉
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主体装置。
3.5 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贮存、处置设施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贮存、处置设施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4 基本原则
4.1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4.2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
4.3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分建设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段进行,应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等工艺全过程。
4.4根据处置设施的特点,进行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并确定评价重点。环境要素应按三级或三级以上等级进行评价。
4.5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处理方法和环境敏感程度合理确定,要包括事故状态下可能影响的范围。
4.6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包括风险评价的有关内容。
4.7 本原则所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均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5 厂(场)址选择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选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其厂(场)址选择前应进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候、应急救援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厂址的各种因素可分成A、B、C三类。A类为必须满足,B类为场址比选优劣的重要条件,C类为参考条件。(见表1)



表1 处置设施选址的因素
环 境 条 件 因素划分
社会环境 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A
减少因缺乏联系而使公众产生过度担忧,得到公众支持
确保城市市区和规划区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位于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
确保与重要目标(包括重要的军事设施、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交通通讯主要干线、核电站、飞机场、重要桥梁、易燃易爆危险设施等)的安全距离
社会安定、治安良好地区,避开人口密集区、宗教圣地等敏感区。危险废物焚烧厂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危险废物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
自然环境 不属于河流溯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 A
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
不属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
不属于重要资源丰富区
场地环境 避开现有和规划中的地下设施 A
地形开阔,避免大规模平整土地、砍伐森林、占用基本保护农田 B
减少设施用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避免公用设施或居民的大规模拆迁 B
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水、电、交通、通讯、医疗等) C
可以常年获得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供应 A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风险 B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避免自然灾害多发区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地区(废弃矿区、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泥石流多发区、活动断层、其他危及设施安全的地质不稳定区),设施选址应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A
地震裂度在VII度以下 B
最高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以下3.0米 B
土壤不具有强烈腐蚀性 B
气 候 有明显的主导风向,静风频率低 B
暴雨、暴雪、雷暴、尘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出现几率小
冬季冻土层厚度低
应急救援 有实施应急救援的水、电、通讯、交通、医疗条件 A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有比选厂(场)址。如通过评价对拟选厂(场)址给出否定结论,则应另选厂(场)址,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 工程分析
6.1 基本要求
6.1.1 按国家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标准、规定,分析项目采用工艺、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
6.1.2 对项目的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综合利用进行全过程分析,分阶段给出工艺路线和环境保护措施。
6.1.3 工程分析应包括建设期、营运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段。凡可定量描述的内容,须通过类比分析,给出定量结果。
6.1.4 凡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函[2003]128号)规划项目表中的新建处置设施项目,应具体调查项目的服务范围和待处置量,改扩建项目应调查待处置量、现有设施处理方法、处理能力及存在的问题等。
6.2 项目概况
6.2.1 项目名称、地点及建设性质。
6.2.2 建设规模、占地面积、厂区平面布置(附图)、区域地理位置图。
6.2.3 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配套项目和环保工程,原辅材料和能源消耗,职工人数,总投资。
6.2.4 主要工艺
6.3 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
6.3.1 执行HJ/T2.1中7的规定,进行工程污染因素分析、统计污染物排放量。
6.3.2 危险废物特性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物理性质(组成、容重、尺寸等)
(2)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特性鉴别(腐蚀性、浸出毒性、危险毒性、易燃易爆性)
(4)反应性和相容性
进行工程分析时,还应采用图表结合的方式给出污染流程,包括工艺流程、排污点分布、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
6.3.3医疗废物特性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物理性质(容重、尺寸等)
(2)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分类(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
进行工程分析时,还应统计卫生学指标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等。
6.4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6.4.1 建设期
对建设期产生的噪声、扬尘、弃石、弃土、植被破坏等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措施。
6.4.2 营运期
分析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
6.4.3 服务期满后
给出处置设施服务期满后防止污染和恢复生态的方案。
6.5 污染物排放统计
根据所采用的处置工艺,选择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污染物统计:
6.5.1 废气污染源统计应包括排气筒位置、高度、出口内径、排气温度、排气速率和污染物浓度、速率、排放方式。
焚烧烟气污染物统计包括:烟尘、SO2、NOx、CO、HCl、HF、汞、镉、砷、镍、铅、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恶英类及恶臭物质等。
6.5.2 废水污染源应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填埋场和临时贮存场所内渗滤液及排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等分别统计水质、水量和去向。分析减少废水排放量及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的可能性。
废水污染物统计包括:pH、CODcr、BOD、NH3-N、总余氯、总磷、氟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重金属、苯系物、粪大肠菌群数等。
6.5.3 固体废物统计应包括焚烧残渣、飞灰、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的产生量和主要有害成份。
6.5.4 设备噪声声级、分布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6.5.5 编制污染物产生量、环保设施去除量和排放量汇总表。
6.6 清洁生产
6.6.1 危险废物处置
(1)处置工艺:运输工具和包装,贮存方式,预处理设施,处理流程合理配置,焚烧炉的燃烧温度、停留时间、急冷设计、除尘器选择、余热回收,安全填埋场的防渗、渗滤液处置,防洪。
(2)安全和环保:相容性、在线监测系统、异常事件报警系统和人员培训。
(3)处理单位危险废物的能耗、水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可利用物质综合利用率、余热回收率和减量化程度。
6.6.2 医疗废物处置
(1)处置工艺:运输工具,产生/处置时间周期,灭菌效果,焚烧温度、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热灼减率,烟气净化效率。
(2)安全和环保:感染性废物包装、运输、转移的安全性,焚烧废气净化设施的处理效果(含卫生指标),飞灰和残渣处置,人员培训。
(3)处理单位医疗废物的能耗、水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6.6.3 燃料选择及成份
7 环境现状调查
7.1 自然环境现状调查
7.1.1 自然环境调查主要包括处置设施选址区的地理、地貌、地质、水文、气象和土壤等。
7.1.2 地理、地貌调查主要包括处置设施选址区的行政属地,经纬度坐标,与周边重要河流、湖泊、城镇、山脉等的关系,海拔高度,地形特征,地貌类型与特点等,并给出处置设施选址的地形图。
7.1.3 地质调查主要包括处置设施选址区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地质稳定性、区域内断层构造与分布、覆盖层厚度及地质灾害性问题,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隐伏塌陷区等,有无矿业采空区、石灰岩溶洞等特殊地质问题。
7.1.4 气象调查主要包括处置设施选址区所处气候带,年平均风速、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极端最高和极端最低温度,年平均降水量、年蒸发量、最大一次降雨量,主要气象性自然灾害以及与大气影响和风险影响有关的地域性特殊气象问题。
7.1.5 水文调查主要包括地面水系、多年平均径流量、河流最大洪流量,选址区的雨水径流特征、百年一遇洪水高程、最大洪峰流量。调查区域地下水埋深、单位涌水量、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地表水与地下水水力连系、地下潜水情况及地下水层分布,隔水层情况等,调查区域水资源赋存及利用情况,并给出水系图和地下水及地层分布柱状图。
7.1.6 土壤调查主要包括土壤类型、土层厚度、成土母质及土壤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渗透系数。有土壤污染问题存在时,还应调查主要污染因子以及土壤的污染水平。
7.2 社会环境调查
7.2.1 调查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分布,人口,收入水平,产业结构,重要企业(或医疗机构)的数量、分布、规模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贮运有关的交通、通讯情况,环保规划基本概况。
7.2.2 调查处置设施5km内的村镇分布、人口、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结构、路网布局、通讯设施、环保设施、环境保护敏感目标、流行性疾病和地方病情况。
7.2.3 分析项目建设与地方规划的协调性,对人口拆迁、土地利用和社会活动的影响。
8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8.1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8.1.1 布点原则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中5的规定,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4个。拟选厂(场)址的主导风向上、下风向应有测点。改扩建项目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
8.1.2监测制度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中5的规定。做一期监测,监测5天。特征污染物监测每天不能少于4次。同时应收集监测期间地面风向、风速资料,并充分利用近三年已有的环境质量监测资料。
8.1.3 监测项目
根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结果确定。
8.1.4 监测结果统计分析要点
列表给出各个测点主要污染物1小时、日平均浓度波动范围;特征污染物根据所执行的评价标准要求统计波动范围。
8.1.5 评价方法
采用单因子指数法进行现状评价。
8.2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2.1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中7的规定,并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和厂(场)界污染物浓度。
8.2.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 2.2)中8的规定,并制定大气环境保护对策。
9 水环境影响评价
水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接纳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的地表水体和项目所在地域的地下水质。
9.1 地表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
9.1.1 监测时间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6的有关规定。
9.1.2 监测项目
根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结果确定。
9.1.3 现状评价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6的规定。
9.2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2.1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7的规定。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废水排入的湖泊、封闭海湾和三类水体河流应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对其它水体及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废水排入的水体可进行环境影响分析。
9.2.2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中8的规定。
9.3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分析
9.3.1 调查范围按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及评价区地貌、地质结构、水及地质条件确定。在厂(场)址范围设置地下水监测点。
9.3.2 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确定。
9.3.3 地下水质现状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6的规定。
9.3.4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有害污染物下渗对地下水影响的可能性分析,并提出地下水保护措施。
10 生态影响评价
10.1 基本要求
10.1.1 生态影响评价范围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全部时空范围,并应能够说明厂(场)址区生态系统的整体特点和主要的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情况。
10.1.2 依据环境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并确定生态环境调查和评价的内容。
10.2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0.2.1 陆地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应包括植被、土地利用现状、重要生物、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及敏感保护目标。
10.2.2 植被调查应包括植被类型、分布、面积、盖度、生产力,物种基本组成、优势物种、物种优势度或重要值等。
10.2.3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应区分森林、草地、湿地、农田、河湖水域、村镇、道路等类型,并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图。
10.2.4 项目影响区域有重要生物时,应进行重要生物调查。重要生物调查内容包括物种名称、科学分类、保护级别或其重要特性、分布、食性与生态习性、栖息地特征及生存资源情况、历史变迁、所受主要威胁及种群动态等。调查宜采用现场踏勘、典型调查与资料收集、专家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0.2.5 直接与处置设施厂(场)址选择有关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沙漠/石漠化、土地盐碱化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等,应进行重点调查和说明。
10.2.6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重要生物及其生境、湿地等敏感保护目标调查应包括敏感保护目标的类别、规划保护范围和需要的保护范围。
10.2.7 当处置设施建设可能影响河流、湖泊或海域生态环境时,应进行水生生物或海洋生物调查。主要应调查底栖生物和鱼类资源。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种类和生物量、历史变迁和种群动态等。
10.2.8 处置设施拟选厂(场)址的景观美学调查应说明是否属于景观敏感点、厂(场)址周围景观敏感点分布、厂(场)址区的景观美学特点以及对景观影响的耐受程度。
10.2.9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主要应说明处置影响区的生态系统类型、基本组成结构、基本状态、主要生态环境功能、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置设施建设时应注意保护的主要敏感目标。
10.3 生态影响评价
10.3.1 生态影响评价按建设期、营运期及服务期满后三个时期进行。
10.3.2 建设期的生态评价主要应说明处置设施及配套项目的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类型、面积,受影响的植被类型、面积及所造成的生物资源或农业资源损失,有无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受影响及其受影响的程度,有无其他影响。提出预防、减缓措施和植被、土地、景观的恢复措施。
10.3.3 营运期的生态环境影响应分析可能进入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及主要受体,提出减轻影响的措施。事故泄漏应分析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
10.3.4 服务期满后应对填埋场封场、植被恢复层和植被建设,提出适合当地生态特点的建议,并提出封场后30年内的生态监测方案,明确监测项目与监测对象、监测点位、时间、频次,监测内容及监测方法、监测保障措施等。
11 污染防治措施
11.1 基本原则
11.1.1 考虑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
11.1.2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1.1.3 符合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满足环境功能区、生态保护和保障人群健康的要求。
11.2 废气污染控制措施
11.2.1 外排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等污染物的除尘净化设施的有效性分析。进行排气筒高度论证时,评价结论中排气筒高度大于工程设计,则排气筒高度按评价结论确定;反之,则按工程设计确定。
11.2.2 焚烧处置装置控制二恶英措施以及焚烧烟气中氮氧化物、尘汞等达标排放措施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11.2.3 易挥发物料、中间产品等的加工、储存过程中应进行逸出物质统计和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11.2.4 剧毒、恶臭物质密闭储存措施分析。
11.3 废水污染控制措施
11.3.1 根据给排水平衡计算分析减小废水排放量的措施和效果。
11.3.2 排水系统划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11.3.3 废水处理方案、分级控制水质指标、废水处理流程的论证、运行达标可靠性分析。
11.3.4 废水管道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防渗漏分析。
11.3.5 废水排放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11.4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
分析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残渣、飞灰、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安全处置措施的可行性。
11.5 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11.4.1 要求厂(场)界噪声达标。
11.4.2 必须针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不同的处理工程特点,提出噪声的防治对策,并给出最终降噪效果。
11.6 填埋场污染控制措施
11.5.1 填埋场选址和防止二次污染措施的完整性分析。
11.5.2 安全填埋场扬尘治理措施和挥发性气体的处置分析。
11.5.3 渗滤液收集处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11.5.4 暴雨时期排水去向和污染物处理措施。
11.7 列出气、水、固体废物、声及填埋场污染控制措施的分项明细汇总表,包括详细内容、投资和计划完成时间。
12 环境风险评价
12.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项目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达到可接受水平、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最小。
环境风险评价应把事故引起厂(场)址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变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作为评价工作重点。
12.2 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风险识别及分析, 同类项目事故统计,风险标准体系 ,最大可信事故及源项,后果计算及风险评价,风险管理及减缓风险措施,应急预案等。
12.3 风险识别
12.3.1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风险识别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风险识别和处置过程所涉及的物质风险识别。
设施风险识别范围:主体处置装置、预处理装置、贮运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及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噪声控制设施等;
物质风险识别范围:所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燃料、中间产物、最终产物以及处置过程排放的“三废”污染物等。
风险类型分为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放散或泄漏三种类型。
12.3.2物质危险性识别
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844-85) 对项目所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进行危险性识别和综合评价,筛选风险评价因子。
12.3.3处置过程潜在危险性识别
对项目功能系统划分功能单元,按其所涉及物质和工艺参数(压力、温度等)确定潜在的危险单元及重大危险源。
12.4 源项分析
12.4.1分析内容
确定最大可信事故的发生概率、危险物质的泄漏量。
12.4.2分析方法
定性分析方法:类比法,加权法和因素图分析法。
定量分析法:概率法和指数法。
12.4.3最大可信事故概率确定方法
事件树、事故树分析法或类比法。
12.4.4危险物质的泄漏量
(1)确定泄漏时间,估算泄漏速率。
(2)泄漏量计算包括液体泄漏速率、气体泄漏速率、两相流泄漏、泄漏液体蒸发量计算。
12.5 环境风险影响预测
12.5.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采用多烟团模式、分段烟羽模式、重气体扩散模式等计算。
12.5.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有毒物质在湖泊、封闭海湾和河流中的预测,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 中推荐的地表水扩散数学模式。
12.6 风险计算和评价
12.6.1风险值
风险值是风险评价表征量,包括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风险事故的危害程度。定义为:


12.6.2风险评价
(1)环境空气风险评价。首先计算浓度分布,并按《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规定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给出该浓度分布范围及在该范围内的人口分布。
(2)水环境风险评价。计算污染物浓度分布、包络面积及质点轨迹漂移等指标,用水生生态损害阈与计算结果作比较分析。
(3)对以生态系统损害为特征的事故风险评价。用损害生态资源的价值进行分析,给出损害范围和损害值。
12.7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事故防范措施主要从管理制度、设计规范、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监督检查、岗位培训和演习、警示标志、记录备案等方面提出要求。
事故应急预案应从事故预想,组织程序,报告制度,通讯联络方式,应急措施及装备,区域应急援助网络与信息发布,环境恢复与补偿等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12.8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及建议
列出主要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包括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最大可信事故及其危害,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13 环境监测与管理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与周围环境状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各不同阶段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管理措施与监测计划。
13.1 环境管理
13.1.1 机构设置
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配备环境保护负责人、专(兼)职人员,实行责任制。
13.1.2 制度建设
风险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等规章制度);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HSE);
处置厂(场)的管理人员应参加环保管理部门的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
档案管理制度。
13.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设施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13.2 环境监测
13.2.1 建立分析试验室,配置分析仪器。
13.2.2 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监测执行《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中10的监测要求。
13.2.3 危险废物焚烧场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6的规定。
13.2.4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8的规定。
13.2.5 建立污染源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13.3风险事故应急
13.3.1 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13.3.2 建立异常事件的预警系统。
13.3.3 设立告知制度,组织人员疏散。
13.3.4 提出消除事故影响的措施。
13.3.5 建立事故环境影响消除的审核制度。
14 公众参与
14.1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重视公众参与。应向被调查人介绍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建设条件、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14.2公众参与调查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信息发布、调查会、听证会及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
14.3公众参与的主要调查对象应是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注意公众调查的代表性,调查人数在80~100人,调查表回收率一般不低于80%。
14.4在项目建设范围内,如有搬迁居民,还应调查搬迁居民对重新安置的意见与要求。
14.5对建设性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反馈到工程建设中,同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加以说明。对不同意见,应作必要的解释。
15 结论与建议
按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