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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9:23  浏览:8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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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99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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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6号 发布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一年第16号
 
发布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
施。
  以上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一、强制性标准1项:
1.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  SY 6516--2001
二、推荐性标准19项:
1.直埋式钢质高温管道保温预    SY/T 0324--2001
  制施工验收规范
2.钢质管道穿越铁路和公路推    SY/T 0325--2001
  荐做法
3.油田注汽锅炉制造安装技术    SY/T 0441--2001  SY/T4041--9
5
  规范
4.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T 5053.2--2001 SY 5053.2--9
1

5.地面防喷器控制装置专用液    SY/T 5443--2001  SY 5443--92
  压气动元件
6.车装钻地震勘探劳动定额     SY/T 5498--2001  SY/T 5498--
1997、
                               
 SY/T 5500--1997、
                               
 SY/T 5501--92、
                               
 SY/T 5506--92、
                               
 SY 5535--92
7.石油钻机主要提升设备      SY/T 5527--2001   SY/T 5527
--92、
                               SY/
T 5528--92、
                               SY/
T 5529--92
8.钻井工程劳动定额        SY/T 5553--2001   SY/T 5553.
1--1992、
                               SY/
T 5553.2--1992、
                               SY/
T 5553.3--1992、
                               SY/
T 5553.4--1992、
                               SY/
T 5553.5--1992
9.石油固井成套设备型式与基本   SY/T 5557--2001  SY/T 5557--92
  参数
10.固井水泥车            SY/T 5611--2001  SY/T 56
11--93
11.编制外大陆架作业和设施安   SY/T 6513--2001
  全和环境管理计划的推荐作法
12.罐底热作业的预准备       SY/T 6514--2001
13.露天热表面环境中烃类气体   SY/T 6515--2001
  的引燃特性
14.石油设施储罐过量充装的防护  SY/T 6517--2001
15.装设抽油机防护装置的推荐   SY/T 6518--2001
  作法
16.危险(分类)区域中有关电气   SY/T 6519--2001
  设备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分类
17.原油脱水试验方法 压力釜法   SY/T 6520--2001
18.海上地震采集定位辅助设备   SY/T 10026--2001
  校准指南
19.海上高分辨率地震资料采集   SY/T 10027--2001
  技术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现将《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时间。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国家专业银行(含中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要按规定从一九九三年第二季度起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
二、实施步骤。考虑到各有关金融机构外汇资金调拨、调整的过程,决定对缴存比例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即第一步:一九九四年第四季度前按3%的比例缴存;第二步:一九九四年第四季度开始按5%的比例缴存。
三、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是以当季月平均余额乘以缴存比例。当季月平均余额是指缴存范围内各项外币存款当季每月末日余额的算术平均数。如一九九三年第三季度应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月平均余额为:(1993年7月31日余额+8月31日余额+9月30日的余额)/3。


四、每月末日余额以会计报表数为准,没有会计报表的可暂用项目电报代替,并抓紧建立健全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出来后,每半年应用会计报表数调整一次。
五、有关金融机构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报告书和划款确认书应最迟于划款次日以电传或传真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并同时补寄正式文本。计划资金司传真号为601.2768,601.2769,电传号随后通知。
六、各家银行应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前选择好一至两家境外行开设“××××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并将开户行的法定名称、地址、电传号、传真号、帐号、帐户名称(中、英文)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备案。人民银行的外币存款准备金分别由各家银行存入其
上述帐户,人民银行授权各家银行代为经营,各家银行不得用该项资金弥补外汇头寸,并须保证每年至少有2%的收益,每季划缴一次,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增加风险准备。
七、缴存和调整外币存款准备金的会计科目及帐务处理,由各家银行自行制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家银行的外币存款准备金以其总行为单位进行考核。
九、中国人民银行将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负债按一定比例收缴“押存资产”,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附件: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信贷资金的宏观管理,保护存款人利益,有利于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安全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设在我国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 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存款范围包括:
(一)个人外币储蓄存款;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国驻华机构的外币存款;
(三)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备用金存款;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应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的其他外币存款。
第四条 美元存款按原币种计缴,港元存款可按原币种或折成美元计缴,其他币种的外币存款统一折算成美元计缴。各种货币之间的折算率均按当季最后一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官方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
第五条 外币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例按缴存存款范围规定的各项外币存款平均余额的5%计缴。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缴存比例。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缴存的外币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为当季月平均余额乘以缴存比例。公式为:
缴存范围各项外币存款当季每月末日余额累计
每季应缴纳的存款准备金=--------------------×5%
3
第八条 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应编制“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报告书”,按时划款。同时将上述报告书和划款确认书以电传或传真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第一次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后,每季调整一次。缴存或调整,应于每季终了后二十日内将款项划转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帐户;如调减,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有关金融机构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报告书”后,十日内将应退还的外币存款准备金划转到有关金融
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如缴存或调整的最后一天遇到例假日顺延。
第十条 金融机构调整外币存款准备金,如当季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调整金额总计不足一万美元,则不调整,但仍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报告书”。
第十一条 缴存、补缴和退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费用开支,由缴存、补缴和退还的金融机构负担。
第十二条 国家专业银行(含中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外币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根据本规定统一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银行帐户;区域性银行、地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准备金缴存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规定精神,另行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除如数补缴外,中国人民银行按日处以未缴金额万分之二的外汇罚款。
第十四条 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实施细则由所在省(市)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规定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199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