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关于公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43:30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关于公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公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1998年国办发〔1998〕9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确定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为履行此项职能,扩大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司法地位和影响,逐步建立起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面向社会
服务的司法鉴定的新体制,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决定从1999年起,凡是经司法部批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由司法部统一向社会公告。
参加首批公告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共8个: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重庆)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北京)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北京)
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西安)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
特此通知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确定司法部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逐步建立起独立、科学、规范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新体制,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高效与公正是司法鉴定工作的
奋斗目标。司法部从1999年起,将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告由司法部批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次公告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共8家。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单位名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杜志淳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3)司发教字第64号
批准时间:1983年3月1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邮政编码:200063
联系电话(兼传真):021-62454973 62441048(总机)
E-mail:sfgd@public.shanghai.cogb.com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闵银龙、许爱东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7)司发教函字第204号
批准时间:1987年6月23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鲁迅楼
邮政编码:200042
联系电话:021-62071565、62071820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王成荣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7)司发教函字第206号
批准时间:1987年6月23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
邮政编码:400031
联系电话:023-65342088、65342541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刘革新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8)司发教字第105号
批准时间:1988年5月4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62229792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孙言文、何家弘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9)司发教函字第091号
批准时间:1989年4月6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邮政编码:100872
联系电话:010-62511268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单位名称: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
YA350020-7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春洗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司发函〔1991〕022号
批准时间:1991年1月24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法学楼5122室
邮政编码:100871
联系电话:010-62751624、62751628
联系人:孙东东、张文生
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张公正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司发函〔1993〕123号
批准时间:1993年4月2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88号
西北政法学院145#信箱
邮政编码:710063
联系电话:029-5385128、5385199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杨春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司发函〔1993〕254号
批准时间:1993年7月2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新建宫门路甲36号
北京市1932信箱
邮政编码:100091
联系电话:010-62503878、62503731
传 真:010-62503594



1999年7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    



忻州市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解决“三农”问题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养老保险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养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社会养老保障与家庭赡养相结合;坚持基本框架相对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和集体经济状况确定个人激费数额和集体补助比例,要体现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温暖,有重点,有目标,稳步推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市本级、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分别设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一)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非赢利性事业单位,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可按市本级、县级6~8人、乡镇级1~2人核定人数,其人员工资、办公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二)每个村设农村养老保险代办站,其人员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指定村干部代理。
第六条 县、乡(镇、办事处)经办机构,村代办站的业务范围和职责按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规程》第3条、第4条、第5条执行。
第七条 市农村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负责全市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和基金的集中运营,对农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负责,按国家规定审核、发放养老保险金,指导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 保险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辖区内0~60岁的农业人口,以及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中小学代教,不能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农户职工和各类用工单位的农民工。
第九条 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以各县、乡(镇、办事处)、村为单位确认并组织投保。
第十条 未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农户职工以及各类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确认并组织投保。
全市条管单位的农户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由市级机构统一组织办理。

第四章 保险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可根据投保人的经济实力,确定缴费水平,可按月缴纳,按年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缴费标准的测算,以保障其老年后基本生活为目的,月领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村的农民,参保率要达到20%以上。
积极引导人均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县、乡(镇、办事处)、村的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村干部、党员、民兵应带头参保。
对各类参保人员集体经济要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上不封顶,最低不得低于个人缴费数额的8%。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统一记入个人帐户。各级财政可将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拨付农保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凡被国家和集体征用土地后的农民,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养老金的筹集可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的办法。政府出资部分从各县(市、区)土地出让金留成部分中列支,村集体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部分从土地安置费中抵缴。三方负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由财政部门统一将资金及时足额转入当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失地农民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不能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各类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和乡镇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村办企业等)的职工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征缴,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统一记入个人帐户。
乡镇企业交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在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 中小学代教、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乡镇招聘等人员的参保问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 各类人员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经测算到达启领年龄时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要续缴养老金。

第五章 个人帐户建立

第十七条 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全个人帐户制度。参保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包括:
(一)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二)养老保险金的利息收入。
(三)养老保险金的增值收入。
第十八条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和编制的保险编号一并作为个人养老保险终身编号记入档案资料,收费后核发《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
第十九条 《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记载各个时间的缴费累计储存数额,是今后计发养老金的依据,由缴费者本人保管。

第六章 保险待遇与权利

第二十条 各类参保人员养老金的领取,从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直至寿终。其领取标准由农保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发放。
第二十一条 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不足10年身亡者,其保证期内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在缴费期间身亡者,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因招工、提干、考学等原因需要退保的,可将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服务功能,逐步建立以社会管理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养老金的发放,可委托金融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为负债基金,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还农民,政府不予兜底。基金由市农村养老保险中心统一管理,集中运营,在国有专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专帐专管、专款专用。基金运营主要通过购买财政部发行的高利率国债或银行存款和其它政策允许范围内保值增值,不得用于直接投资,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收缴的农保基金要按规定通过银行及时上解,缩短在帐在途滞留时间,努力避免不必要的亏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抵押、担保、拆借。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以及个人领取的养老金都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基金安全运营监督保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领导及被保险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基金运营的监督和协调,确保农保基金正常保值增值运营。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要把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主要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将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保经办机构列入《忻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奖励经费挂钩的考核办法》范围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为稳步有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重点抓好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的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效机制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邮件处理办法(试 行)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邮件处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总则
  运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运城市政府的门户网站,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市长信箱”,是转变政府职能、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和窗口。为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建设和管理,确保“市长信箱”正常运行,使“市长信箱”邮件的日常处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模式
  “市长信箱”邮件实行市政府门户网站受理、承办,市政府办公厅各对口业务科室分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办理及反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签收
  “市长信箱”邮件由市政府门户网站确定专职信箱管理员负责受理,在每个工作日定时接收,按序编号、登记,并填写“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长电子邮件办理卡”,交市政府门户网站负责人审查。
  
  第四条 办理
  “市长信箱”邮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审查后的市长邮件由市政府门户网站确定专门的邮件办理员呈报市政府秘书长阅批。
  (二)按照市政府秘书长签批意见,邮件办理员将邮件呈报所批转市领导阅批。
  (三)根据市领导批示意见,邮件办理员将邮件发送至所签批单位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办理。
  (四)在办理过程中,对需要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进行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分办业务科室或邮件办理员将邮件及领导批示复印件传送给承办单位,并提出办理时限要求;对需要调查或协调的,市政府办公厅业务科室应请示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组织调查或协调,并形成调查或协调纪要。
  
  第五条 回复
  “市长信箱”邮件办理完毕后,由具体承办单位(指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或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科室)将邮件办理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市政府门户网站邮件办理员。邮件办理员拟写好回复函,将回复函及办理结果报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在“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长电子邮件办理卡”办理结果栏填写回复内容,并交由“市长信箱”管理员进行网上回复。
  
  第六条 办理时限
  (一)普通邮件在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
  (二)重要邮件中,凡不需调查、协调可以解决的邮件,在签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对需要经过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在签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对特殊情况,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具体承办单位要在办理结果中对延长原因予以说明。
  
  第七条 机构及人员保障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长信箱”的管理、维护和受理机构。政府门户网站负责人为“市长信箱”主要负责人,并确定两名工作人员分别作为“市长信箱”的管理员和办理员,负责“市长信箱”的管理、维护及邮件的签收、登记、办理与回复等工作。
  (二)为保证“市长信箱”邮件及时转办、处理与反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单位须确定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明确承办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作为邮件办理责任人具体承担市政府批转“市长信箱”邮件的办理和反馈工作。
  
  第八条 附则
  (一)“市长信箱”邮件的回复,原则上直接向来函人答复;对一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邮件回复,可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答复。
  (二)对省政府批转的“省长信箱”邮件,参照本办法进行办理。
  (三)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对“市长信箱”邮件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归档和通报。
  (四)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