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府”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16:35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府”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府”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电子政府”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电子政府”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府”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府”,是指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等信息技术将内外政务信息流电子化、网络化并进而实现部分政府职能的电子化、网络化管理,“信息工程(项目)”是指“电子政府”建设过程中与政务工作相关的局域网、业务信息应用系统等计算机及网络工程(项目),“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指“电子政府”建设过程中对政务信息的处理(包括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发布、反馈等)。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各委、办、局(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信息工程(项目)及其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均纳入本办法管理。社会机构筹建的信息工程(项目)及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电子政府”和信息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其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政府系统“电子政府”建设的规划和业务指导。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电子政府”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政务信息资源的集中处理。

第二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将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技术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报市信息办审核,由市信息办纳入项目统计管理。
  第六条 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设计)和技术方案通过审核后,其设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核心的政务软件由市信息中心统一配置(费用自理)。
  第七条 信息工程(项目)的实施,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组进行技术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各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区相应的技术管理机构按要求并比照市级管理机制进行技术审核,项目资料上报市信息办备案。
  第九条 跨部门的信息工程(项目),必须由其中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信息资料的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对外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定期向市信息中心报送,由市信息中心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查后统一对外发布。
  对外发布的政务信息是指各单位定期公开的年报、季报、月报和不定期的公告、通告以及可对外公开的政策性文件等。
  第十二条 报送信息应使用电子文档的形式。已使用市信息中心统一配置的政务软件的机构,市级政务信息的下传以及本机构政务信息上传,应使用网络传送方式。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须按照市“电子政府”的三级物理结构,由上一级对其下一级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备份。市政府建设第二网控中心,作为全市的政务信息异地备份中心。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须将其积累的基础数据以专项形式电子化,并整合进相应的业务信息系统中,由市信息办进行专项审核。市级基础数据的电子化,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长沙市公众信息网”是发布全市政务信息的唯一合法网站,也是全市的公益性信息、权威性信息的发布平台。各单位的公告、通告和可对外公开的政策性文件等政务信息交由“长沙市公众信息网”发布。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各县(市)、区按照全市的统一规划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电子政府”的有关技术规范由市信息中心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和“电子政府”的建设实际制定并颁布。
  社会机构参与“电子政府”建设,应按上述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各单位按照“信息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并按照上述技术规范的要求实现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服务意识,进一步拓展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政府热线电话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机制
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受省政府领导委托,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省长是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省长根据工作分工是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的相
应责任人,省政府秘书长是省政府热线电话日常工作的责任人。
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在日常工作时间开展工作。省政府热线电话号码为:0551-2656880。
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设立的热线电话工作机构,纳入全省政府系统热线电话网络。
二、工作职责
1、受理群众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受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3、受理群众对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
5、负责全省政府系统热线电话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考核以及网络建设等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涉及党委、军队、司法机关的电话内容,建议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工作程序
1、受理。工作人员在《热线电话记录单》上准确记录来话人姓名、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来话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分类。
2、办理。根据受话内容和性质,办理形式分为:
直办,对于有关咨询和查问,直接用电话答复;
转办,对于一般问题,迅速转交网络单位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呈办,对于一些跨地区、跨部门,影响面宽的问题,报分管厅领导或秘书长签批后转网络单位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特办,对于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热线电话工作机构应制作《热线专报》,经秘书长签批报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再及时转送网络单位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3、反馈。要及时并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向拨打电话的群众进行反馈。对于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要跟踪催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
4、归档。归档范围包括:热线电话记录单、转办单、热线专报、领导批示、反馈件;热线动态、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四、工作原则
1、群众第一的原则。热线电话工作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群众第一的原则,树立件件无小事的思想,始终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2、求真务实的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解决有困难,要积极或督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以求群众理解。
五、工作制度
1、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准时上岗,受话时用语规范、热情、诚恳、耐心,保证线路畅通。
2、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机构电话转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3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书面转办的事项,要在7日内反馈办理结果;较为重大、复杂的事项,要在15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对紧急事项,要随时反馈。
3、报告制度。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机构通过不定期的《热线动态》,及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每月一期的《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将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数量、内容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向各位省长、秘书长报告,并印发各网络
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
《热线动态》及《热线电话工作简报》由厅分管领导签发。
4、培训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六、人员素质
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热线电话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群众来电反映的情况,要耐心、热情,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4、自觉遵纪守法,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公正廉洁,反对各种不正之风。
七、考核与奖惩
省政府办公厅应加强热线电话工作机构办公现代化建设,严格省政府热线电话工作的日常管理,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每年要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办理省政府热线电话转办工作情况进行
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根据考核情况,对办理迅速、成绩突出的承办部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办理迟缓、推脱不办、群众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