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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建立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29:31  浏览:8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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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建立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建立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4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2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你部《关于建立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教发〔200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对外行文。请你们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工作。

附件: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1: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卫生部、税务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吉林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第一军医大学等4所军队院校移交地方的重要决策,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建立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联席会议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第一军医大学等4所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实施意见(方案),包括明确军队移交院校的归属单位以及办学、人员、经费、资产移交等方面的事宜。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卫生部、税务总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吉林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共18个部门(单位)组成。

教育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教育部部长担任,第二召集人由教育部分管副部长和总后勤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其他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由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的具体办法,草拟移交工作实施意见(方案)。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部门(单位)同意后印发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研究军队院校移交地方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确保4所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军队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周 济 教育部部长

第二召集人:张保庆 教育部副部长

孙志强 总后勤部副部长

成 员:黄文平 中央编办副主任

李盛霖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明山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戴光前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部副部长

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王 力 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陈照海 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副部长

臧国清 总参谋部军务部部长

许耀元 总政治部干部部副部长

陈国书 总后勤部司令部参谋长

王新力 总后勤部司令部副参谋长

张世全 总后勤部政治部副主任

阮志柏 总后勤部财务部副部长

张福兴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副部长

李锦斌 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宋 海 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柯尊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办公室主任:牟阳春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

办公室第二主任:王新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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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修已与王曹氏争儿子案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修已与王曹氏争儿子案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法院:
你院为郭修已与王曹氏争儿子一案请示应如何判决的省三字第603号函一件,已由司法部转请本院答复。
照来文所说情况,男方非常疼爱小孩而照顾不周;女子能够照顾小孩。单就这一点来说,要改判把小孩归女方抚养,对小孩是有利的。但另一方面,要注意到男方思想不通,把小孩判归女方抚养,男方即要自杀,这就更要慎重处理。我们的意见,可再针对男方的思想情况,着重解释:在该案离婚的判决里,本来是把小孩判归男方抚养的,现在因他事实上难于抚养,才拟改归女方抚养。抚养问题本是有时间性的,在一方抚养中并不妨碍他方对小孩表示疼爱;父子关系仍旧存在,并不因小孩受女方抚养而有所改变。在讲清这些道理后,亦再按男方目前的实际生活,主动地指出他要坚持抚养就会影响到自己的劳动生产和小孩的健康,也绝对不符合他疼爱小孩的愿望。说服的目的是要他了解:把小孩改归女方抚养,是加重了女方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照顾了男方的困难和小孩的利益;对他们父子来说都是有好处的。如果男方还搞不通,不妨再约定一两年的较短时间,说明在这个期间归女方抚养是暂时的,期满后,男方生活如有好转,对于抚养有了办法,还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情况重新考虑变更。此后,如查明男方尚有亲、友、近邻可资信托,也可以结合具体情况,由男方指定代为抚养之人,酌出费用,或因收入不够,由女方酌出费用等办法来予以适当地处理。从以能顾及小孩利益耐心地说服男方,打通他的思想,免去强制执行,不使他发生绝望的错觉为妥。
今后对这类事件,希注意本年1月31日我院和司法部(53)司行字第190号通报中的规定,报请中南分院处理。


关于查处走私、投机倒把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查处走私、投机倒把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大精神,保障我省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别是针对当前我省在查处走私、投机倒把经济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查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必须严格区分性质,不得采取先处理、后定性的做法。凡属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走私、投机倒把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依法惩处;属违章行为的,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
二、凡国家或省政府允许放开经营的物资、商品,在地区、企业(包括全民、集体、私营企业)之间按“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互相支援”的原则进行协作、串换,或按市场价格以购销形式正常交易的,不应视作“转手倒卖”、“投机倒把”。
三、私自买卖外汇,或在车站、码头、宾馆等公共场所向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索取、况换外汇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允许企业、单位之间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外汇调剂中心)相互调剂自有外汇(含国家拨给的非指定专项用途的外汇、留成外汇和合法调剂的外汇),其调剂
的外汇及所得,应视为合法。今后查处机关、企事业单位外汇案件一律由各级外汇管理局负责,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插手。
四、执法部门在尚未掌握案件的确凿证据前,不准冻结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有重大走私、投机倒把嫌疑,需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的,应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不得冻结与案件无关或超过当事人违法所得的金额。银行冻结存款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
五、不得随意查扣国家或省政府允许放开经营的商品、经海关照章征税的进口商品以及经海关验放的旅客带进的自用物品。国家限制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的管理,应按国发〔1985〕136号文规定执行。因未办理“准运证”而被查扣的,允许在一个月内补办“准运证”,补办后不
予经济处罚;二十四种以外的进口商品销售出省的,不需“准运证”,也不需提供备案证明,对规定用于特写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写用途的进口货物、物品,仍按有关规定管理。
六、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设置检查卡(站、队)查扣财物,违者,以扰乱社会治安论处。检查人员在依法执行任务中,应严格遵守着装规定,示明身份,文明检查。
七、各执法部门查处经济案件,不得超越国发〔1984〕167号文和国发〔1987〕85号文规定的职权范围。公安机关不要直接查处投机倒把和一般走私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应及时转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重大走私、投机倒把案件,需立案侦查的,应
移送公安部门办理。两个以上地区或同一地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查获的案件,以先查获的地区或部门为主办案,其他地区或部门要积极配合。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双方共同的上级领导机关指定。
八、查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必须依法办事,不得滥用拘留、收审、留证审查手段,严禁拘禁人员作为追缴罚款的“人质”;需到辖外地区执行拘留或搜查任务,必须先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严禁唆使、诱人犯罪;严禁“以罚代刑”、变相罚没放行和乱扣乱罚;坚决纠正对本地
案件处理偏轻、对外地案件处理偏重的错误做法;对错案或处理不当的案件,原执法部门应主动予以纠正,已罚没的款、物应予退还,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九、同一走私、投机倒把案件不得重复处罚。对执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其他执法部门,可提请原执法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属于走私案件的,也可报请当地打私办或上一级打私办进行复查。
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降价处理或变相私分罚没财物,违者,必须依法查处。
十一、查处走私、投机倒把案件的罚没收入,必须按规定和隶属关系上交中央或地方财政,不准坐支截留。办案补助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不准以任何形式从罚没款中提成,凡在1986年财政部〔1986〕财预字第228号文下发后提成的罚没款,由提成单位自行清理
,并把清理情况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禁用罚没款发放奖金、增添设施或搞基建,违者,追究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各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执行。我省过去颁布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