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县、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长治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晋政发[2004]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总起数、万车死亡率、无牌照违规上路车辆、重特大安全事故、消防事故起数、伤亡人数、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死亡事故、农机道路外事故、千台死亡率、重伤率等。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情况。是否每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
2、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情况。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能保证正常的工作经费,能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
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能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季节性或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与整改措施,能按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的情况。
5、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设计、同时竣工投产的情况。
6、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95%以上。
7、信息统计报告情况。积极完成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按时报送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各类事故速报、月报、年报及时准确,无瞒报、拖报事故现象。
8、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对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类死亡事故,能按照有关规定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及时结案通报,从中汲取教训,不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9、对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情况。是否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经费。
10、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煤矿技术改造工作情况。煤矿改革采煤方法工作情况。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建设情况。
11、完成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情况。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出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各被考核单位。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通报。
(三)年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占60分,安全工作目标占40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指标项和在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带*的指标项为否决项,其它指标按完成情况考核计分。
2、安全工作目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安全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评分标准。
(四)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奖惩办法
(一)不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中的否决指标,且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上者,奖县市区人民政府20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市区长各3万元);奖市安监局和市交警支队各10万元;奖其它单位5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不突破年度安全控制指标中的否决指标,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下者,按比例扣除奖金;考核总分在60以下者,不得奖。
(三)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直接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的奖惩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精神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指项目在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其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管理,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竣工验收的,其验收结果应报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安监、消防、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规定;
2.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4.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5.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
1.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先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使用及项目审批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2.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3.工程质量经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合格,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5.项目经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6.各项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出具专项验收文件;
7.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报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8.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通过审计机关审计;
9.对超出概算10%以上的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概审批手续;
10.档案制度健全,有完整的项目档案。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组织初步验收,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可组织竣工验收。剩余工程应当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第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十条 竣工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
2.土建工程建设情况;
3.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4.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
5.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6.专项验收情况及初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7.项目实施与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第十一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当由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派驻政府性投资项目监察组和财政、规划、土地、审计、人防、消防、环保、档案、国资等部门组成。
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事项。验收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2.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
3.审查竣工决算;
4.审核检验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
5.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施工质量。
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该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对未完工的部分工程作甩项处理的,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设计要求和概算缴纳甩项工程二次建设费,并列入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验收组应当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整改决定或者提出解决意见。
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作出的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