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注射用氯化钠销售运输问题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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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注射用氯化钠销售运输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对注射用氯化钠销售运输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文件
运行盐办函[2001]015号
关于对注射用氯化钠销售运输问题请示的复函
山东省盐务局:
你局《关于注射用氯化钠运输、销售问题的请示》的报告[鲁盐发(2001)4
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意见如下:
1、鉴于济宁盐业医药化工厂生产的注射用氯化钠系卫生部门已批准的医药
制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为鲁08Xy20010288号),该产品的生产经营应执行医
药行业及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允许其按照经营合同正常销售、运输。
2、为了落实食盐专营,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此类产品不得进入食盐市场。
如发现作食盐销售,违反盐业法规,盐业部门应依法处理。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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