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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37:30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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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已废止)



1990-5-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
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第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事务。除国家设立商标主管部门以外,还应当有一批商标代理人,作为民间机构代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从事商标事务活动。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商标制度。
我国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商标申请等项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这种核转制起到了一定的商标代理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商标法制建设和商标事务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能集行政管理和商标代理人双重身份于一体。同时,由于商标事务的增多,也急需一批商标代理人来做好商标代理事务。因此,新修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的规定。根据新细则这一规定精神,现就推行商标代理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四川、沈阳、广州、重庆、南京、成都、长春、珠海等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商标事务所。
二、成立商标事务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代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其资格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登记注册。
三、商标事务所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主管机关是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事宜应收取代理费。具体标准由事务所提出,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试点单位应制定试点方案,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实行。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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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1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2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1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8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41批)


2012年10月16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41批)

第一部分 新产品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053
载货汽车底盘 CA1053
客车 CA6120
多用途货车 CA1021
随车式起重牵引运输车 CA5250JQQ
2 长春一汽轻型车厂 1 华凯牌 载货汽车 CA1040
载货汽车底盘 CA1040
厢式运输车 CA5040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40CCY
3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大众牌 轿车 FV7146、FV7147
4 东风汽车公司 3 风神牌 纯电动轿车 DFM7000
5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底盘 EQ1120、DFL1190
自卸汽车 DFL3120
自卸汽车底盘 DFL3120
客车底盘 EQ6540、EQ6119
6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DFA6760
客车底盘 EQ6620、EQ6850
囚车 DFA5040X
宣传车 DFA5040X
小学生专用校车 DFA6581
流动服务车 DFA5040X、DFA5043X
运兵车 DFA5042X
俊风牌 多用途乘用车 DFA6400
绿化喷洒车 DFA5030GPS
7 东风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底盘 EQ6620
小学生专用校车 EQ6661
幼儿专用校车 EQ6661、EQ6750
8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厢式运输车 EQ5026X、EQ5022X、EQ5021X
9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标致牌 轿车 DC7165、DC7164、DC7163
东风雪铁龙牌 轿车 DC7165、DC7237、DC7163、DC7207
10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 斯柯达(SKODA)牌 轿车 SVW71613CS、SVW71613ES、SVW71613FS、SVW71413DR、SVW71613BS、SVW71413AR
11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轿车 SGM7150
赛欧(SAIL)牌 纯电动轿车 SGM7001
12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JNP6120
豪华旅游客车 JNP6140、JNP6120
13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北京牌 厢式运输车 BJ5070X、BJ5074X
仓栅式运输车 BJ5070CCY、BJ5040CCY、BJ5074CCY
底盘 BJ1070、BJ1074
普通货车 BJ1070、BJ1074
1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36
载货汽车底盘 BJ1036、BJ1123
轻型客车 BJ6546、BJ6526、BJ6516
厢式运输车 BJ5036X、BJ5123X
仓栅式运输车 BJ5036CCY
多用途乘用车 BJ6486、BJ6546、BJ6526、BJ6516
多用途货车 BJ1027
多用途货车底盘 BJ1027
15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北京牌 轿车 BJ7200、BJ7180、BJ7230
16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现代牌 多用途乘用车 BH6471、BH6475、BH6476、BH6470
17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12 北京牌 多用途乘用车 BJ6400、BJ6390
18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多用途乘用车 CC6460、CC6461
流动服务车 CC5031X
轿车 CC7150
19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8 夏利牌 轿车 TJ7103
20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运动型乘用车 BQ6400
21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越野载货汽车 ND23100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ND23100
载货汽车 ND11604、ND13100
载货汽车底盘 ND13104、ND11604、ND13100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ND5310GJB
22 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33 雪佛兰(CHEVROLET)牌 多用途乘用车 SGM6475
23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3 中华牌 轿车 SY7160
24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9 哈飞牌 多用途乘用车 HFJ6401
25 上海汽车商用车有限公司 41 大通牌 轻型载货汽车底盘 SH1042
厢式运输车 SH5042X、SH5043X
商务车 SH5042X、SH5043X
工程车 SH5042X、SH5043X
救护车 SH5042X、SH5043X
检测车 SH5042X、SH5043X
流动服务车 SH5042X、SH5043X
26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畅达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NJ5250GQX
跃进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 NJ1027
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 NJ1027
27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纯电动客车 HFF6101
28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江淮牌 轻型客车 HFC6491
多用途乘用车 HFC6491
轿车 HFC7130、HFC7202
29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58 三菱牌 两用燃料轿车 DN7160
东南牌 轿车 DN7154
30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全顺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JX6601
江铃牌 工程车 JX5032X
3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63 斯达-斯太尔牌 载货汽车 ZZ1311
载货汽车底盘 ZZ1311
黄河牌 载货汽车底盘 ZZ1204
32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63 豪曼牌 载货汽车 ZZ1048
载货汽车底盘 ZZ1048
仓栅式运输车 ZZ5048CCY
篷式运输车 ZZ5048CPY
33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68
载货汽车底盘 CA1168
厢式运输车 CA5168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53CCY、CA5168CCY
冷藏车 CA5313X
牵引汽车 CA4252
篷式运输车 CA5168CPY
34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68 欧铃牌 载货汽车 ZB1030
载货汽车底盘 ZB1030
35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69 东方红牌 自卸汽车 LT3162、LT3050
自卸汽车底盘 LT3162、LT3050
压缩式垃圾车 LT5070ZYS
自卸式垃圾车 LT5026ZLJ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LT5026ZXX
36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客车 ZK6858、ZK6119、ZK6126、ZK6110
医疗车 ZK5220X
37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3 楚风牌 客车 HQG6660
38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80 三一牌 随车起重运输车 SYM5160JSQ、SYM5161JSQ
39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89 传祺(Trumpchi)牌 轿车 GAC7200、GAC7180
40 广州汽车集团客车有限公司 89 广汽牌 客车 GZ6111
41 广汽吉奥汽车有限公司 89 吉奥牌 多用途乘用车 GA6463
42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2 五菱牌 多用途乘用车 LZW6430
宝骏牌 轿车 LZW7108
43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94 红岩牌 载货汽车 CQ1255
载货汽车底盘 CQ1255
牵引汽车 CQ4256
44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载货汽车 SC1030、SC1031
载货汽车底盘 SC1030、SC1031
厢式运输车 SC5031X、SC5030X
仓栅式运输车 SC5030CCY
45 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96 翼虎(KUGA)牌 多用途乘用车 CAF6450
46 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9 英伦牌 多用途乘用车 RX6453
47 四川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00 柯斯达(COASTER)牌 客车 SCT6704
48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载货汽车 CDW1030
自卸汽车 CDW3112、CDW3163、CDW3110、CDW3162、CDW3115、CDW3160、CDW3165、CDW3164、CDW3113、CDW3111、CDW3161、CDW3114
自卸汽车底盘 CDW3110、CDW3160
厢式运输车 CDW5030X
仓栅式运输车 CDW5030CCY
纯电动载货汽车底盘 CDW1160
纯电动工程车 CDW5030X
纯电动洒水车 CDW5164GSS
49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1 大运牌 自卸汽车底盘 CGC3311
牵引汽车 CGC4252、CGC4253、CGC4180
50 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 106 斯卡特牌 载货汽车 LFJ1036、LFJ1040、LFJ1035、LFJ1030、LFJ1070
载货汽车底盘 LFJ1036、LFJ1040、LFJ1035、LFJ1070、LFJ1030
厢式运输车 LFJ5035X、LFJ5030X、LFJ5040X、LFJ5036X
仓栅式运输车 LFJ5040CCY、LFJ5036CCY、LFJ5030CCY、LFJ5035CCY
51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09 通家福牌 运动型乘用车 STJ6490
52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0 陕汽牌 城市客车 SX6122
客车底盘 SX6124
53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海格牌 客车 KLQ6129、KLQ6142、KLQ6896、KLQ6702、KLQ6115、KLQ6109
客车底盘 KLQ6680
厢式运输车 KLQ5030X
中学生专用校车 KLQ6706
中小学生专用校车 KLQ6106、KLQ6896、KLQ6756
医疗车 KLQ5101X、KLQ5121X
多用途货车 KLQ1032、KLQ1022、KLQ1030、KLQ1020
小学生专用校车 KLQ6106
指挥车 KLQ5030X、KLQ5020X
旅居车 KLQ5030X
54 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 118 南骏牌 客车 CNJ6700、CNJ6701
55 奇瑞商用车(安徽)有限公司 119 奇瑞牌 城市客车 SQR6121、SQR6940、SQR6100
客车 SQR6101、SQR6100
开瑞牌 载货汽车 SQR1041、SQR1071、SQR1070
载货汽车底盘 SQR1041、SQR1071、SQR1070、SQR1062
厢式运输车 SQR5070X、SQR5071X
多用途货车 SQR1020
多用途货车底盘 SQR1020
邮政车 SQR5060X、SQR5061X、SQR5040X
集瑞联合牌 牵引汽车 SQR4181、SQR4251
56 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 120 西沃牌 客车 XW6123
57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客车 XMQ6115、XMQ6125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XMQ610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XMQ6121、XMQ6102
小学生专用校车 XMQ6900
58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城市客车 LCK6720、LCK6660
客车 LCK6602
客车底盘 LCK6723、LCK6724
幼儿专用校车 LCK6750、LCK6570
59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26 少林牌 城市客车 SLG6898
小学生专用校车 SLG6800
幼儿专用校车 SLG6661、SLG6721、SLG6581
60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127 恒通客车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CKZ6126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CKZ6129

二、民用改装车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北京载通视音频广播技术有限公司 (一)09 载通牌 通信车 BZT5140X
2 北京天坛海乔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11 天坛牌 工程车 BF5050X
3 北京攀尼高空作业设备有限公司 (一)17 京探牌 高空作业车 BT5063JGK
4 四维-约翰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25 威斯坦牌 救护车 BSY5040X
5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二)08 中天之星牌 电视车 TC5056X
6 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二)20 伊利萨尔(IRIZAR)牌 公路客车 TJR6110
7 河北安旭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三)70 安旭牌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AX5251ZXX
8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清障车 KFM5076TQZ
9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黄海牌 抢险救援照明车 DD5170X
10 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七)30 龙帝牌 清洗车 CSL5080GQX
除雪车 CSL5250TCX
11 上海汽车改装厂有限公司 (九)21 申星牌 混凝土泵车 SG5391THB
12 南京客车制造厂 (十)02 雨花牌 通信车 NJK5033X
13 江苏女神汽车集团公司 (十)22 女神牌 厢式运输车 JB5060X
14 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 (十)36 华东牌 流动服务车 CSZ5040X
15 江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41 神探牌 通信车 JYG5020X
16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十)45 友谊牌 小学生专用校车 ZGT6580
17 张家港市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46 春洲牌 轻型客车 JNQ6500
18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十)48 徐工牌 高空作业车 XZJ5060JGK
19 江苏中意汽车有限公司 (十)61 中意牌 工程车 SZY5056X
旅居车 SZY5100X
检测车 SZY5050X
20 鸿运汽车有限公司 (十)71 宏运牌 救护车 HYD5045X
21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75 海伦哲牌 救险车 XHZ5040X
22 安徽开乐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27 开乐牌 清淤车 AKL5120TQY
爆破器材运输车 AKL5070X
23 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16 福龙马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FLM5161GQX
24 福建蓝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三)31 恒乐牌 指挥车 FLH5020X、FLH5030X
25 江西博能上饶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2 上饶牌 城市客车 SR6116
幼儿专用校车 SR6686、SR6576
26 江西江铃专用车辆厂 (十四)16 江铃牌 高空作业车 JX5045JGK
27 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 岱阳牌 清障车 TAG5312TQZ
28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4 通亚达牌 电视车 CTY5110X
29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 (十五)19 黄河牌 幼儿专用校车 JK6660、JK6720、JK6600
30 济南豪瑞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6 圆易牌 压缩式垃圾车 JHL5164ZYS
清洗吸污车 JHL5161GQW
31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70 东岳牌 洗扫车 ZTQ5101TXS、ZTQ5100TXS、ZTQ5160TXS
32 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 (十六)06 开瑞牌 仓栅式运输车 SQR5020CCY
33 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十六)21 银盾牌 自卸式垃圾车 JYC5020ZLJ
34 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63 运王牌 自卸汽车 YWQ3054
35 随州市力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69 醒狮牌 供液车 SLS5310TGY、SLS5253TGY
36 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 (十七)73 精工楚天牌 压缩式垃圾车 HJG5160ZYS
37 湖北程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74 程力威牌 洒水车 CLW5040GSS
38 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七)79 神狐牌 下水道疏通清洗车 HLQ5160GQX
宣传车 HLQ5129X
39 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7 江特牌 清障车 JDF5160TQZ
40 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89 炎帝牌 自卸式垃圾车 SZD5160ZLJ
41 湖北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七)90 虹宇牌 高空作业车 HYS5120JGK
42 湖南省赛特汽车厂 (十八)13 赛特牌 客车 HS6662、HS6601
43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ZLJ5250GJB
清洗车 ZLJ5162GQX
纯电动路面养护车 ZLJ5020TYH
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ZLJ5021ZXX
除雪车 ZLJ5030TCX
44 长沙佳利汽车有限公司 (十八)24 湘陵牌 城市客车 XL6821
舞台车 XL5041X
45 湖南省金华车辆有限公司 (十八)35 汽尔福牌 压缩式垃圾车 HJH5160ZYS
46 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05 白云牌 指挥车 BY5042X
47 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 (十九)06 广环牌 压缩式垃圾车 GH5253ZYS
压缩式对接垃圾车 GH5250ZDJ
密闭式桶装垃圾车 GH5060X
48 佛山市路之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十九)25 路之友牌 仓栅式运输车 ZHF5042CCY
49 广东信源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十九)37 上元牌 工程车 GDY5045X
舞台车 GDY5070X
50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47 五洲龙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FDG6113
51 广州广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48 广和牌 防暴车 GR5100X
52 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05 迪马牌 指挥车 DMT5048X、DMT5049X
餐厨垃圾车 DMT5160TCA
53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二十一)08 山花牌 工程车 JHA5150X
54 重庆凯瑞特种车有限公司 (二十一)10 重特牌 自卸式垃圾车 QYZ5254ZLJ
55 四川省四通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二十二)33 佛莱特牌 自卸式垃圾车 FLT5160ZLJ
56 贵阳普天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03 鸿雁牌 邮政车 CPT5103X
57 西北医疗设备厂 (二十六)06 西北牌 救护车 XB5032X、XB5031X

三、汽车起重机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河南森源奔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六)37 森源牌 汽车起重机 SMQ5082JQZ
四、超限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16 卡瑞特牌 修井机 GYC5350TXJ、GYC5380TXJ
五、摩托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 25 金城牌 两轮摩托车 JC250
常州山崎摩托车有限公司 山崎牌 两轮摩托车 SAQ125T
2 广州广本机车科技有限公司 73 广本牌 两轮摩托车 GB110、GB125
3 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 74 大福牌 两轮摩托车 DF150
4 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75 洛嘉牌 两轮摩托车 LJ100T、LJ110
5 株洲南方摩托车有限公司 88 南雅牌 两轮摩托车 NY150
6 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100 豪爵牌 两轮摩托车 HJ125、HJ150
7 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 107
广州飞肯摩托车有限公司 飞肯牌 正三轮摩托车 FK150ZH
8 济南轻骑摩托车有限公司 108 轻骑牌 两轮摩托车 QM125T
9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110
株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 雅马哈(YAMAHA)牌 两轮摩托车 ZY100T
10 重庆望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111 望江牌 两轮摩托车 WJ125T
1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3 力帆牌 两轮摩托车 LF250
12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18
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宗申牌 正三轮摩托车 ZS110ZH、ZS125ZH、ZS150ZH、ZS175ZH、ZS200ZH
重庆宗申机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宗申牌 两轮摩托车 ZS150
13 浙江弘州摩托车有限公司 120 天鹰牌 两轮摩托车 TY100T
14 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 123 松铃牌 正三轮摩托车 SL150ZH
15 上海本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128
浙江日雅摩托车有限公司 日雅牌 两轮摩托车 RY150T
16 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 130
江门市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 珠峰牌 两轮摩托车 ZF150
17 重庆万虎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131
山东万虎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湘江牌 正三轮摩托车 XJ110ZH、XJ175ZH
18 广州市丰豪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 134 丰豪牌 两轮摩托车 FH100T、FH125、FH125T、FH150
19 重庆鑫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137 鑫源牌 两轮摩托车 XY400
20 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39 银钢牌 正三轮摩托车 YG175ZH、YG200ZH
21 鹤山国机南联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154 森科牌 两轮摩托车 SK125、SK150

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8批)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东风汽车公司 3 风神牌 纯电动轿车 DFM7000B1ABEV
2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赛欧(SAIL)牌 纯电动轿车 SGM7001EV
3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JNP6120BEV1
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BJ6105PHEVCA
5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跃进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 NJ1027PBEVNZ
6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4 跃进牌 纯电动载货汽车 NJ1027PBEVNS
7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纯电动客车 HFF6101K10EV
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05CHEVNG1
9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0CHEVNG2
1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0CHEVPG1
11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ZK6120CHEVG2
12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洒水车 CDW5164GSSEV1
13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工程车 CDW5030XGCEV1
14 中国重汽集团成都王牌商用车有限公司 101 王牌牌 纯电动工程车 CDW5030XGCEV2
15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7
16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8
17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6
18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12
19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27GHEV10
20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金龙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Q6106AGHEV2
21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JHEV38C
22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JHEV88C
23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JHEV38CN
24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124 金旅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XML6115JHEV88CN
25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LCK6105PHENV1
26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LCK6125PHENV1
27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中通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LCK6121HEV1
28 江西凯马百路佳客车有限公司 (十四)03 江西牌 混合动力城市客车 JXK6116BPHEV1
29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纯电动路面养护车 ZLJ5020TYHBEV
30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20 中联牌 纯电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ZLJ5021ZXXBEV
31 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 (十九)47 五洲龙牌 纯电动城市客车 FDG6113EVG5

七、 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企业及产品
(一)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免检备案产品 《目录》序号
1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1号 EQ6360PF10客车 3
EQ6360PF7客车
EQ6360PF8客车
EQ6360PF9客车
EQ6381LF10客车
EQ6381LF12客车
EQ6381LF13客车
EQ6381LF14客车
EQ6381LF15客车
EQ6381LF16客车
EQ6381LF18客车
EQ6381LF19客车
EQ6381LF22Q4客车
EQ6381LF4客车
EQ6381PFCNG客车
EQ6400LF10客车
EQ6400LF11客车
EQ6400LF12客车
EQ6400LF13客车
EQ6400LF14客车
EQ6400LF15客车
EQ6400LF16客车
EQ6400LF18客车
EQ6400LF19客车
EQ6400LF22Q4客车
EQ6400LF24Q4客车
EQ6400LF4客车
EQ6400LF7客车
EQ6400LF9客车
EQ6400PFCNG客车
EQ6411PF客车
EQ6411PF1客车
EQ6411PF2客车
EQ6411PF3客车
EQ6411PF4客车
EQ6420PF15客车
EQ6420PF18客车
EQ6420PF7客车
EQ6420PF8客车
EQ6421PF1客车
EQ6421PF4客车
EQ6381LF3客车
EQ6420PF10客车
EQ6420PF13客车
EQ6420PF14客车
EQ6420PF16客车
EQ6420PF17客车
EQ6420PF19客车
EQ6420PF20客车
EQ6420PF21客车
EQ6420PF22客车
EQ6420PF23客车
EQ6420PF6客车
EQ6420PF9客车
EQ6421PF2客车
EQ6421PF5客车
EQ6421PF6客车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1号 EQ6390PF11客车
EQ6390PF12客车
EQ6390PF13客车
EQ6390PF22Q4客车
EQ6390PF24Q客车
EQ6390PF3客车
EQ6390PF4客车
EQ6390PF5客车
EQ6390PF6客车
EQ6390PF7客车
EQ6390PF8客车
EQ6392PF1客车
EQ6392PF10客车
EQ6392PF2客车
EQ6392PF3客车
EQ6392PF4客车
EQ6392PF5客车
EQ6392PF6客车
EQ6392PF7客车
EQ6392PF8客车
EQ6392PF9客车
EQ6392PFN1客车
EQ6394PF6客车
EQ6394PF7客车
EQ6395PF客车
EQ6395PF1客车
EQ6395PF2客车
EQ6410LF22Q4客车
EQ6410LF23Q4客车
EQ6410LF8客车
EQ6410LF9客车
湖北省十堰市东环路1号 EQ6361PF10客车
EQ6361PF11客车
EQ6361PF23Q4客车
EQ6361PF4客车
EQ6361PF6客车
EQ6361PF8客车
EQ6450PF客车
EQ6450PF1客车
EQ6450PF2客车
EQ6450PF3客车
EQ6450PF4客车
EQ6450PF5客车
EQ6450PF7客车
EQ6450PF8客车
EQ6451PF客车
说明:新车注册登记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企业及产品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4年。


第二部分 变更扩展产品
一、参数变更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变更内容(项) 备注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2
2 东风汽车公司 3 75 同意东风汽车公司已列入《公告》的部分产品转入东风裕隆商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
3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1
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1
5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 1 同意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内生产地址由“北京市首都体育馆南路9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五十七区”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五十七区”。
6 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 35 1
7 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42 4
8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6 7
9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4
10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64 2
11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8
12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91 3
13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108 3
14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112 23
15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123 19
16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5 4
17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129 1 同意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法人代表变更为“陈瑞香”,目录序号变更为“129”。
18 秦皇岛金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21 2
19 丹东黄海特种专用车有限责任公司 (六)60 1
20 上海万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九)26 1
21 上海金盾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九)36 8
22 东风裕隆商用汽车有限公司(原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厂) (十一)01 1 同意东风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客车厂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变更为“东风裕隆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第二农垦场”,生产地址变更为“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纬六路299号”,法人代表变更为“陈力”。
23 杭州爱知工程车辆有限公司 (十一)04 2
24 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0 1 同意山东岱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法人代表变更为“于雁军”。
25 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十五)14 1
26 山东丛林福禄好富汽车有限公司(原龙口市丛林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47 1 同意龙口市丛林汽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丛林福禄好富汽车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龙口市丛林工业区”,生产地址变更为“龙口市丛林工业区18号”,法人代表变更为“苏振佳”。
27 重汽集团临沂华运军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十五)68 1 同意重汽集团临沂华运军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已列入《公告》的所有产品,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变更为“临沂市罗庄区沂河大道北罗八路东侧新北区工业园”,法人代表变更为“谢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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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01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公告

第 1 号

  2001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批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自治区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自治区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根据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三)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
(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从自治区全局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自治区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制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凡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出。
  第九条 各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出建议项目草案及其说明。
  第十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立法项目的内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起草:
  (一)属于规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
  (二)属于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一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由它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团体、专家起草。
  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成立起草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其他有关方面事项的,应当征求有关机关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涉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不同意见协调一致。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印发代表。
  第十九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一般召开分组会议审议,也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有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召开分组会议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反馈。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内蒙古日报》上以蒙、汉两种文字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印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对该地方性法规的有关重要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并通知提案人。
  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提出修正案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就修正案进行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及其修正案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四十六条 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机关应当在审议通过一个月前,书面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报请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请批准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所作的审查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报请机关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查。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自收到报请批准该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之间相互抵触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一次会议审查后交付表决;必要时,也可以经两次会议审查后交付表决。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后,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查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及有关决议草案;有关决议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所作的审查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关于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议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六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议通过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报请机关。对未予批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报请机关。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议,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内蒙古日报》上以蒙、汉两种文字公布。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报请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依照本节规定的批准程序执行。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要求。
  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六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七条 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协调情况。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主席签署。
  第六十八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六十九条 交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以后的会议议程。
  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七十一条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或者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标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及施行日期。
  公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标明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七日内,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并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内蒙古日报》上以蒙、汉两种文字刊登。
  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蒙、汉文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七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定期进行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该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该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修改或者废止后,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第七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以及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询问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