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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16:50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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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7〕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衡阳市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力度,狠抓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单位以及市辖范围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实行定期督查督办和动态督查督办。定期督查督办每三至六个月组织一次,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抽调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动态督查督办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督查督办工作邀请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讲话、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四)节假日、安全月等上级部署和各时期重点工作情况;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事故处理结案情况;
  (六)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制度,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防范措施情况;
  (七)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执行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 督查督办实施的工作制度:
  (一)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巡查和督查制度。有关安全生产重点责任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并及时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时期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落实相应措施。督查督办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普查、抽查和督查,及时掌握情况。
  (二)实行情况通报和督办整改制度。对普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责任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督查督办令或交办令,进行通报,责令整改,由责任单位填写回执。
  (三)实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对责令整改事项,必须在收到督查督办令一周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和申请验收。
  (四)实行整改验收和警示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责任单位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整改期限满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警示函。
  第七条 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督查督办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普查与抽查、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询问和测试、听取汇报与查阅文件资料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二)督查督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定期或动态了解被督查督办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有权到被督查督办单位了解情况、调阅材料、实地检查;有权向与被督查督办单位有关联的单位或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三)任何被督查督办单位有义务配合和支持督查督办工作,不允许对督查督办工作敷衍了事、不予配合,或阻挠干涉。
  (四)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重要依据。
  (五)对责任单位实施督查督办时,应抄报市长、分管市长、市委办、市政府办。
  第八条 督查中发现乡镇有非法的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小作坊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6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由县市区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停职,并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二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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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或备案后,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省、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贯彻落实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监督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贯彻落实本办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三)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依法保护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下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范围与登记管辖
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各级各部门、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含部分国有资产,下同)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勘察(勘查)设计、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交通、气象、地震
、环境保护、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进出口检验、物资仓储、城市公用事业、社会福利、经济监督事务、法律咨询服务、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服务、其他中介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九条 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或备案:
(一)省直属的事业单位;
(二)省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省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需要在我省登记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本条上述各款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条 市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或备案:
(一)市地直属的事业单位;
(二)市地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市地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市地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省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市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六)本条上述各款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县(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或备案:
(一)县(市)直属的事业单位;
(二)县(市)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县(市)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县(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省或市地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县(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六)本条上述各款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章 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三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证,并以核证的名称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登记,且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名称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只能有一处。
事业单位住所应当按照所在市地、县(市)、乡镇、街道门牌号码等详细地址登记。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单位确定的举办该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指为实现宗旨所需要开展的主要业务项目。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按法定程序产生,经事业单位上级机关或举办单位确认或按管理权限批准,能代表事业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 开办资金是“注册资金”用于事业单位登记的表述。开办资金应以人民币表示。

第五章 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稳定的场所;
(五)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六)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举办主体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对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开办资金证明;
(四)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五)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主体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简历、任现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提交本办
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及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因合并、分设而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事业单位登记或者备案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登记或者备案,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第六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需要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因合并、分设改变登记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举办主体,应当自变更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事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主体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设解散;
(三)依照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解散;
(五)经审批机关批准,改变为非事业单位;
(六)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核准登记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第三十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应当由举办主体自清算结束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填写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三十一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终止。
第三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等,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
(一)申请: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根据申请登记(备案)的事项,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按照规定填写后,连同应提交的文件送交登记管理机关。
(二)受理: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应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文件、证件齐备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审查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文件、证书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登记(备案)的事项和开办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四)核准:经过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
(五)发(缴)证书:对核准登记(备案)的,颁发有关证书;对核准注销登记的,收缴有关证书。
(六)公告:对核准登记(备案)、注销登记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办税务登记,办理人事、劳动、社会医疗保险等有关手续。同时将印模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副本,除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收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举办主体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有关登记(备案)事项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金额和使用的情况;财务管理和决算情况等。
第四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相应审查。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经审查通过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标记。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与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情况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置。
第四十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登记和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报送年度报告的;
(三)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印章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申请而未按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或虽已申请但尚未获准登记(备案)而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开展活动的,其活动为非法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置,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
部门。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予以登记或者备案的,应予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错误登记和错误登记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不得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举办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备案)的费用及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2000年底之前,由事业单位或其举办主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2000年5月18日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预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全预评价导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预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预评价。

2 安全预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预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

安全预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预评价。

3 定义

3.1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2 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3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是指找出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性质和状态的过程。

3.4 危险度评价

危险度评价是指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确定承受水平,并按照承受水平采取措施,使危险度降低到可承受水平的过程。

3.5 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是为了安全评价需要,按照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或场所的特点,将生产工艺或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

4 安全预评价内容

安全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危险度评价和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 安全预评价程序

安全预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准备阶段;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确定安全预评价单元;选择安全预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安全预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5.1 准备阶段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和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资料。建设项目参考资料见附录A。

5.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生产工艺流程或场所的特点,识别和分析其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5.3 确定安全预评价单元

在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分析基础上,根据评价的需要,将建设项目分成若干个评价单元。

划分评价单元的一般性原则:

按生产工艺功能、生产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划分评价单元,使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5.4 选择安全预评价方法

根据被评价对象的特点,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常用安全预评价方法见附录B。

5.5 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选择的评价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以确定事故可能发生的部位、频次、严重程度的等级及相关结果,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6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

安全对策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 总图布置和建筑方面安全措施;

⑵ 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安全措施;

⑶ 安全工程设计方面对策措施;

⑷ 安全管理方面对策措施;

⑸ 应采取的其它综合措施。

5.7 安全预评价结论

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指出建设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应重视的重要安全对策措施,给出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结论。

5.8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5.8.1 概述

⑴ 安全预评价依据

有关安全预评价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安全预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

⑵ 建设单位简介

⑶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选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中间体、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5.8.2 生产工艺简介

5.8.3 安全预评价方法和评价单元

⑴ 安全预评价方法简介

⑵ 评价单元确定

5.8.4 定性、定量评价

⑴ 定性、定量评价

⑵ 评价结果分析

5.8.5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⑴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⑵ 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8.6 安全预评价结论

6 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与管理

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

预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预评价报告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格式

7.1 封面(参见附录C)

7.2 安全预评价资质证书影印件

7.3 著录项(参见附录D)

7.4 目录

7.5 编制说明

7.6 前言

7.7 正文

7.8附件

7.9 附录





附录A:

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A.1 建设项目综合性资料

1.1 建设单位概况

1.2 建设项目概况

1.3 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1.4 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位置图

1.5 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

1.6 气象条件

A.2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2.1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2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水文资料

2.3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安全资料

A.3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3.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2 改建、扩建项目相关的其它设计文件

A.4 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物料资料

4.1 生产工艺中的工艺过程描述与说明

4.2 生产工艺中的安全系统描述与说明

4.3 生产系统中主要设施、设备和工艺数据表

4.4 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其它物料资料

A.5 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A.6 安全专项投资估算

A.7 历史性监测数据和资料

A.8 其它可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资料




附录B:

常用安全预评价方法



B.1事故致因因素安全评价方法

1) 专家现场询问、观察法

2) 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

3)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

4) 事故树分析

5) 事件树分析

6) 安全检查表法

7) 因素图分析法

8) 事故引发和发展分析

9) 事故顺序评价法

10) 多系列失效分析法

11) 双比较法

12) 工作任务分析法

13) 因果(鱼刺)图分析法

B.2 能够提供危险度分级的安全评价方法

1) 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

2)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

3) 事故树分析

4) 逻辑树分析

5) 风险矩阵评价法

6) 安全度评价法

7) 风险容忍度评价法

8) 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

9) 蒙德火灾、爆炸、毒性指数评价法

10) 日本劳动省六阶段评价法

11) 前苏联化工过程危险性定量评价法

12) 模糊矩阵法

13) 直接数值估算法

14) 人的认知可靠性分析法

15) 我国化工厂危险程度分级法

16) 我国冶金工厂危险程度分级法

17) 我国冶炼工厂危险程度分级法

18) 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

19)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格雷厄姆—金尼法)

20) “安全检查表—危险指数评价—系统安全分析”评价法

21) 统计图表分析法

B.3 可以提供事故后果的安全评价方法

1)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

2) 事故树分析

3) 逻辑树分析

4) 概率理论分析

5) 马尔可夫模型分析

6) 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

7) 蒙德火灾爆炸毒性指数评价法

8) 日本劳动省六阶段评价法

9) 前苏联化工过程危险性定量评价法

10) 模糊矩阵法

11) 成功可能性指数法

12) Safeti评价法

13) 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法

14) “安全检查表—危险指数评价—系统安全分析”评价法

15) 统计图表分析法

16) 矿山工程安全评价法

17) 尾矿库矩阵评价法

18) 液体泄漏模型

19) 气体泄漏模型

20) 绝热扩散模型

21) 池火火焰与辐射强度评价模型

22) 火球爆炸伤害模型

23) 爆炸冲击波超压伤害模型

24) 蒸气云爆炸超压破坏模型

25) 毒物泄漏扩散模型

26) 锅炉爆炸伤害TNT当量法




附录C:



安全预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C.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预评价报告;

封面最下两行分别是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C.2 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C.1。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预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图C.1 安全预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D:

著录项格式

D.1 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组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它有关责任者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手写签名。



D.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D.1和图D.2。

建设单位名称 或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预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组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D.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评价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字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D.2 著录项次页样张

附录E:
安全预评价程序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