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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附近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44:34  浏览:8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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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附近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武汉市附近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发挥武汉市附近蓄滞洪区(以下简称蓄滞洪区)调蓄长江洪水的作用,保障武汉市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蓄滞洪区,系指位于武汉市附近的西凉湖、杜家台、东西湖、武湖、张渡湖、白潭湖。
上述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蓄滞洪区的蓄滞洪运用,由长江中下游防汛总指挥部会同湖北省人民政府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蓄滞洪运用的具体工作,由有关地市的各级防汛指挥部按职权负责。蓄滞洪的命令和警报,由各级防汛指挥部按规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发布。蓄滞洪命令一经发
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四条 蓄滞洪区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实行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市、县、区(指武汉市的市辖区,下同)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经济建设管理
第五条 蓄滞洪区应当遵循蓄滞洪时保安全,平时保丰收、保经济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蓄滞洪的关系,在服从蓄滞洪运用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发展经济建设。
第六条 蓄滞洪区的经济建设必须严格遵守蓄滞洪区建设总体规划。蓄滞洪区建设总体规划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制订,报省、市(地)防汛(水利)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第七条 制定蓄滞洪区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建(构)筑物;
(二)新的居民点、城镇以及工业的布局和建设,必须服从蓄滞洪的要求;
(三)禁止新建生产、储存严重污染物质和危险物品(包括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下同)的项目;
(四)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有配套的防洪安全设施;
(五)尽可能运用露天作业的方法(包括塑料大棚)使用土地;
(六)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种植业、畜牧业。禁止发展易引起血吸虫滋生源扩散的项目。
第八条 在蓄滞洪区内,原则上不准再兴建大中型项目。必须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大中型项目,须经省、市防汛指挥部同意,并经长江中下游防汛总指挥部核准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在建或已建成投产的大中型项目,没有防洪安全设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按规定限期建设。
第九条 已建成的生产、储存严重污染物质和危险物品的项目,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的三年内,必须迁出蓄滞洪区。
在建的生产、储存严重污染物和危险物品的项目,必须停建。

第三章 安全设施建设管理
第十条 由有关地、市防汛部门配合长江水利委员会,分别绘制蓄滞洪区的典型年的运用框图及淹没图,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公布的蓄滞洪区淹没图图示,在各居民点用明显标志,标明典型年的淹没线、洪水水位及水深,并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内公共防洪安全设施建设,应以就地就近安全措施为主,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安排。根据地形及人口密度等情况,可建筑围堤、安全台、庄台、避水楼和建造备用救生船,以及修建安全撤退道路、桥梁等。就地避洪措施与安全撤离措施,应当密切结合居民住宅
建设及乡村社会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常年安排,量力而行,逐步完善,做到“平战结合”。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蓄滞洪区的防汛通讯建设。其中有线线路建设纳入城乡电信网计划,优先安排;防汛专用无线电通讯建设由各级防汛部门负责。
蓄滞洪区防汛报警方式包括广播、电话、电视传播,使用报警器,以及鸣枪、鸣汽笛、敲锣等。各地可根据当地条件和群众习惯,按紧急程度具体确定报警方式,并公布于众。除采用上述方式外,必要时须逐户通知。
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内所有的建(构)筑物,都必须符合省、市城乡建设部门与防汛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汛标准或典型设计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督促限期改进。

第四章 人 口 管 理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蓄滞洪区人口的机械增长。除现役军人转业复员、离退休人员安置、县(区)的中层以上党政干部及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调动、毕业生分配、合法婚迁、两劳人员回原籍安置,可以迁入蓄滞洪区落户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蓄滞洪区落户。
第十六条 禁止向蓄滞洪区安置移民,鼓励蓄滞洪区内的人口外迁。有关部门要给蓄滞洪区内人口外迁提供方便。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贻误蓄滞洪时机或滥发命令造成人心恐慌及财产损失者;或拒不执行、阻挠执行蓄滞洪命令者;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主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单位,县(区)防汛部门有权令其停产或停建;拒不执行停产或停建的,当地县(区)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停产、停建措施,并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扩大范围批准外地人口迁入蓄滞洪区的,由当地政府责令迁入者限期迁出,对批准迁入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其五个月标准工资额的罚款。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所获得的罚款收入,纳入蓄滞洪区公共防洪安全设施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责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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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5月17日 财办库[200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将执行新的资金支付管理方式。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工作,保证相关信息提供、采集和传送的及时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需提供的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中旬前,将相关账户基本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格式见附件1、附件2)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具体包括:
本省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财政部门和银行联系方式等); 由核算中心对学校进行集中核算的,还要包括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核算中心和银行联系方式等)。
(二)预算管理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在相关预算管理文件或办法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具体包括:
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本省分解到省级教育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地方按比例分担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三)资金支付信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时,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相关支付要素信息。现有凭证要素不能满足要求的,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设计相关凭证,或在现有凭证空白处填写。具体包括:
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支付金额、用途(根据《办法》等规定,对免费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区分省本级直接支付和对县级拨款两种用途填写,如“公用经费补助--对县级拨款”等)、预算科目等。
二、县级财政部门需提供的信息
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办理支付业务时,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需包括相关支付要素信息。具体包括:
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地方分解预算文号、相关支付凭证(或电子信息)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账号、付款时间、支付金额、用途(根据《办法》等规定,对免费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资金区分县级直接支付和对学校拨款两种用途填写,如“公用经费补助--对学校拨款”等)、预算科目等。
三、有关要求
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关键在于准确及时提供、采集和传送相关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加强培训,积极与代理银行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监控管理信息要素齐全、提供及时、传递规范。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汇总表
2.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县级核算中心账户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0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行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生产规模居世界首位,已成为我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当前,我国家电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更好地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和促进家电行业的长远发展,特制定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一、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正进入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产品种类丰富、质量可靠、性价比高、产业链完备,并具备了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2008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6823亿元,出口额357亿美元,从业人员93万人。电冰箱产量4590万台,空调器6850万台,洗衣机3900万台,小家电约5亿多台。空调器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80%,电冰箱、洗衣机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40%。我国家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得益于国内外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和比较完善的竞争机制,得益于家电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以及对国际家电产业转移机会的较好把握。

家电行业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数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投入不足,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研发能力不强,与世界家电强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附加值低,高档次产品与国际一流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差;出口仍以定牌加工为主,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营销渠道建设尚不完善;部分产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市场需求的大幅萎缩,导致我国家电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充分显现。为此,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显得尤为必要与紧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对家电行业的整体要求,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家电行业的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快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在全行业的转移和辐射,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市场化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循环经济,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和制造技术,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充分利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资金、人才和技术资源,在竞争中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推动家电行业的信息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行业平均研发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达到3%;拥有20个以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品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中比重达30%;培育5个左右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2020年耗损臭氧的氢氯氟烃类物质(HCFC)在家电行业中的使用量减少35%。经过几年的努力,家电行业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产品污染控制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品结构

根据国内外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特点,提高绿色设计水平,开发适合不同消费需求的节能、节材、环保的家电产品。电冰箱重点发展节能、风冷型、智能型、大容量、多间室的高档次产品。空调器重点发展环保型、舒适型的变频产品及高能效等级的定频产品。洗衣机重点发展洗净度高、节能节水效果好、低噪音的全自动产品。大力提高小家电产品的工业设计和制造工艺水平。研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家电产品的智能化水平。重点开发适合农村使用环境和消费习惯的家电产品。

(二)加快技术升级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和应用节能技术、环保与资源再利用技术、新材料技术和信息技术。重点发展变频技术、制冷系统的优化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加强对混合能源技术、热泵技术等的应用研究。提高减量化、再利用和可回收的绿色设计水平,积极开展碳氢化合物等环保冷媒的应用研究。提高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度,推广综合集成和柔性制造技术。着力提升高效环保节材型压缩机、直流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关键零部件和模具制造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产品品质。

(三)促进企业转型

家电企业要通过建设创新型企业、加快品牌建设、增强营销服务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构建内涵型集约化发展模式。加大新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改造,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继续巩固我国作为世界家电制造中心的地位,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我国家电行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利用有效资源,进入当地销售主渠道并扩大自主营销比重;积极采用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形式,加强国内三四级市场的渠道建设,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增强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适应市场多元化的需要;有条件的家电企业要加大供应链管理系统的建设力度,中小家电企业可借助第三方服务,提高家电企业在采购、制造和销售环节的物流管理水平。

(四)完善产业布局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传统产区的家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加快家电产业向中西部的有序延伸,促进中西部新兴产区的崛起,以适应市场快速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跟踪全球家电产业布局的变化趋势,适时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完善家电产业链配套,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规模效应、上下游配套和人才集聚上的优势;进一步鼓励骨干企业发挥品牌效应和渠道优势,适度整合制造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提高协作配套水平。

(五)强化社会责任

家电企业要坚持诚信经营的理念,重承诺,守信誉,建立诚信体系,树立家电行业良好的整体形象;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与所在地的交流与合作。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继续落实和完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建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家电行业和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电行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道路,引导家电中小企业和小家电行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二)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支持高端及高效节能型家电生产线技术改造、家电行业核心技术开发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研发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强行业内部合作,通过设立产业技术联盟等方式,开展对行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完善“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模式;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收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进程

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研究目标市场投资环境和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等;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家电企业培育国际品牌,通过在国外市场注册商标、出国(境)参展、在目标市场宣传推广、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等多种形式,大力提升自主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加强信息、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家电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电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进行股票上市融资等;积极为自主品牌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保险和收付汇便利,支持家电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海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家电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和信用增强体系,支持多方面拓宽家电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营造转型升级的有利环境

加大对假冒伪劣家电产品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商业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协作共赢的良好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营销秩序;家电企业加大与上游企业的联合、协作力度,共同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可再生、减量化的新型原辅材料,探索建立原辅材料的供应基地;完善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的长效机制,鼓励家电企业自行或委托回收废旧家电,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家电行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延伸;及时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了解行业并与行业关系密切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协助政府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和企业培训等活动,配合政府部门总结家电行业转型升级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加强引导,加快整个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家电行业转型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确保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加强对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

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0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行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生产规模居世界首位,已成为我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当前,我国家电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更好地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和促进家电行业的长远发展,特制定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一、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正进入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产品种类丰富、质量可靠、性价比高、产业链完备,并具备了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2008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6823亿元,出口额357亿美元,从业人员93万人。电冰箱产量4590万台,空调器6850万台,洗衣机3900万台,小家电约5亿多台。空调器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80%,电冰箱、洗衣机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40%。我国家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得益于国内外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和比较完善的竞争机制,得益于家电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以及对国际家电产业转移机会的较好把握。

家电行业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数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投入不足,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研发能力不强,与世界家电强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附加值低,高档次产品与国际一流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差;出口仍以定牌加工为主,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营销渠道建设尚不完善;部分产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市场需求的大幅萎缩,导致我国家电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充分显现。为此,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显得尤为必要与紧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对家电行业的整体要求,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家电行业的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快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在全行业的转移和辐射,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市场化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循环经济,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和制造技术,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充分利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资金、人才和技术资源,在竞争中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推动家电行业的信息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行业平均研发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达到3%;拥有20个以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品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中比重达30%;培育5个左右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2020年耗损臭氧的氢氯氟烃类物质(HCFC)在家电行业中的使用量减少35%。经过几年的努力,家电行业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产品污染控制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品结构

根据国内外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特点,提高绿色设计水平,开发适合不同消费需求的节能、节材、环保的家电产品。电冰箱重点发展节能、风冷型、智能型、大容量、多间室的高档次产品。空调器重点发展环保型、舒适型的变频产品及高能效等级的定频产品。洗衣机重点发展洗净度高、节能节水效果好、低噪音的全自动产品。大力提高小家电产品的工业设计和制造工艺水平。研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家电产品的智能化水平。重点开发适合农村使用环境和消费习惯的家电产品。

(二)加快技术升级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和应用节能技术、环保与资源再利用技术、新材料技术和信息技术。重点发展变频技术、制冷系统的优化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加强对混合能源技术、热泵技术等的应用研究。提高减量化、再利用和可回收的绿色设计水平,积极开展碳氢化合物等环保冷媒的应用研究。提高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度,推广综合集成和柔性制造技术。着力提升高效环保节材型压缩机、直流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关键零部件和模具制造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产品品质。

(三)促进企业转型

家电企业要通过建设创新型企业、加快品牌建设、增强营销服务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构建内涵型集约化发展模式。加大新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改造,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继续巩固我国作为世界家电制造中心的地位,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我国家电行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利用有效资源,进入当地销售主渠道并扩大自主营销比重;积极采用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形式,加强国内三四级市场的渠道建设,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增强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适应市场多元化的需要;有条件的家电企业要加大供应链管理系统的建设力度,中小家电企业可借助第三方服务,提高家电企业在采购、制造和销售环节的物流管理水平。

(四)完善产业布局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传统产区的家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加快家电产业向中西部的有序延伸,促进中西部新兴产区的崛起,以适应市场快速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跟踪全球家电产业布局的变化趋势,适时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完善家电产业链配套,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规模效应、上下游配套和人才集聚上的优势;进一步鼓励骨干企业发挥品牌效应和渠道优势,适度整合制造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提高协作配套水平。

(五)强化社会责任

家电企业要坚持诚信经营的理念,重承诺,守信誉,建立诚信体系,树立家电行业良好的整体形象;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与所在地的交流与合作。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继续落实和完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建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家电行业和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电行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道路,引导家电中小企业和小家电行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二)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支持高端及高效节能型家电生产线技术改造、家电行业核心技术开发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研发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强行业内部合作,通过设立产业技术联盟等方式,开展对行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完善“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模式;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收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进程

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研究目标市场投资环境和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等;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家电企业培育国际品牌,通过在国外市场注册商标、出国(境)参展、在目标市场宣传推广、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等多种形式,大力提升自主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加强信息、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家电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电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进行股票上市融资等;积极为自主品牌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保险和收付汇便利,支持家电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海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家电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和信用增强体系,支持多方面拓宽家电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营造转型升级的有利环境

加大对假冒伪劣家电产品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商业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协作共赢的良好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营销秩序;家电企业加大与上游企业的联合、协作力度,共同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可再生、减量化的新型原辅材料,探索建立原辅材料的供应基地;完善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的长效机制,鼓励家电企业自行或委托回收废旧家电,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家电行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延伸;及时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了解行业并与行业关系密切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协助政府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和企业培训等活动,配合政府部门总结家电行业转型升级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加强引导,加快整个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家电行业转型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确保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加强对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