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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今国家权力关系中出现的腐败问题的认识/侯印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41:05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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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今国家权力关系中出现的腐败问题的认识

侯印超


我认为,对当今国家权力关系中出现的腐败问题的认识,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第一,国家权力和腐败的界定。
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国家政权发生的政治权力关系;其权力的形成来自于国家各机构,因此也可以叫做政府权力或公共权力。而政府权力又是靠人来执行、实施的,因此,国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那些掌握权力的人的所作所为。
腐败,在政治生活领域中,是指一些官员因种种原因,而做的一些违背原则、违法乱纪的事情,进而导致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的混乱、黑暗。
因此,我认为:国家权力关系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一般是指政府权利中的腐败问题。
第二,出现腐败问题的原因。
因为国家权力关系中出现的腐败问题是指政府权利中的腐败问题,而政府权力又是靠人来执行、实施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那些执行、实施政府权力的人,即所谓的“政府官员”。其具体原因包括该官员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内在方面就是该官员在拥有和执行权力过程中价值观发生了改变,即对所拥有的权力产生了误解。一如毛主席所说,共产党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新时期,又出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新理念。而某些官员却在为人民服务和执政为民过程中逐渐又转为“为自己服务”,即利用政府权力来谋求、扩大自己或特定的人的利益,该利益包括金钱、地位和名誉等。
外在方面就是该官员日常生活的周围环境,包括家庭生活环境和工作生活环境。在当今,每个腐败官员的后面都有一张人际关系网,包括家人和同事或所谓的“朋友”。假如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想腐蚀一位官员,当正面的“进攻”没有成效时,他们便会想到从他身边的人入手,而最直接的就是从他的家人入手。这样,最终可能会导致这位官员的堕落、腐化。
同事或所谓的“朋友”,也可以导致这位官员的堕落、腐化。有句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假如这位官员身边的同事或经常接触的人有些就是国家权力的蛀虫,那么当这些人与这位官员发生利益关系或共同利益受到威胁时,这些蛀虫就会拉拢或引诱这位官员,进而导致腐败的发生。
另外,当一位官员工作单位的制约机制不健全或发生问题时,也可能会导致腐败的发生。当今很多落马的官员都曾说过:当自己犯错的时候,没有人管。但当他们落马被捕的时候,他们才知道:当自己犯错以后,最终还会有人管。当一位清廉的官员变成腐败分子,最终又因为腐败而被抓入狱时,我们是应该庆幸啊,还是应该感到悲哀?
如果一个单位的制约、监督机制缺失或不健全时,进而导致官员觉得手中的权力应用自如、无拘无束,那么问题必将发生!
第三,腐败问题产生的结果。
因为腐败是一些官员变相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而产生的政治现象,所以它必定会对国家、社会和个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对国家而言,腐败的产生不仅会对国家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也会损害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甚至会影响到该国家在国际会社中的形象。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腐败官员的多少、职位的高低、罪行的轻重。另外,因腐败而堕落的官员,对国家来说,本身就是个损失。在古代,读书人十年寒窗苦读,就是为了科举金榜题名,学而优则仕嘛。现在,政府官员因腐败问题而身败名裂,以前多少年的艰苦奋斗也因此而毁于一旦。腐败,不仅浪费了以前很多的社会资源,也残害了许多国家行政方面的人才。
对社会而言,腐败会导致一些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的混乱,甚至会产生对人民的压迫,进而让人民觉得社会是黑暗的,导致一些社会暴动的发生。中国封建社会每个王朝的覆灭,都有因腐败而导致人民激愤进而起义的原因。
对个人而言,腐败会给本人带来丰厚的既得利益,这种既得利益一般是本人通过正当渠道也永远得不到的利益。因此,腐败可以极大地满足本人的欲望,包括对权、钱、色等的欲望。当然,其前提是不会东窗事发;否则,必定会落得个身败名裂:小则罢职免官退出官场,大则身陷囵圄,甚至身首异处。
腐败,害人害己、祸国殃民!
第四,腐败问题的防治。
治理腐败问题要防、治并举,但我认为:预防比治理更重要,因为把腐败扼杀在摇篮中可以避免很多腐败带来的损失,于国、于民、于己,百利而无一害。所以,我认为国家要在预防上下重手、出重拳,为此国家应该:
①.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设置完善的制约监督机制,该机制的执行机构应该独立于所制约监督的对象,以保证制约监督力的纯洁,更好的发挥该机制的作用。
②.加强对官员的教育
当今中国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所以首先要从严治党。对他们的教育应该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来教育他们,努力使他们铭记党的执政理念,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个合格的党员、官员。
③.实行对官员家属的教育
如果可以的话,政府应该对一些官员的家属进行教育。我常见政府组织一些官员去集体学习、考察,已经有必要对政府官员的家属进行必要的教育了。一个成功人士的背后,一定有个美好的家庭。我们不能忽视家庭的作用,家庭在防腐中的作用应该凸显出来,而不是随着腐败问题的暴露分崩离析。如果对家属进行有关的教育,那么在防腐的过程中,家庭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④.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这里的反腐倡廉,旨在营造一种廉洁的社会风尚。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当官场以廉洁为风时,腐败的温床就没有落脚的地方了。
⑤.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进行反腐立法,完善治腐法规,让防治腐败问题做到有法可依。另外,政府应该防腐必严、治腐更严,以此纯洁党的队伍、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⑥.发挥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
随着网络的成熟和完善,其在反腐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去年12月份,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开会时的照片被网友上传至各大论坛,其手上的一盒烟引起了网民的人肉搜索,结果被搜出他抽的是南京卷烟厂出产的顶级"九五之尊"南京烟(一条就要1500元)!最后,他被查出有腐败问题。
众所周知,网络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并且,它也可以、也应该用在反腐领域,发挥网络的优势,更好的进行反腐。
第五,总结。
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腐败防治的可行性。腐败,是现代社会政治的瘟疫,是国家权力的蛀虫;防治腐败,关乎国家大计、民族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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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12月30日  财税〔2002〕205号

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两地的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3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自2003年1月1日起,适用本通知内容。
  四、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本通知下发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关于贯彻《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广东省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贯彻《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0]12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属社会弱势群体。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就业难状况,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既是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残疾人事业与其他事业同步发展的要求。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要履行职责,着力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法规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因此,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1、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的职责: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与市劳动局一起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收缴就业保险金;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就业保险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2、市劳动局的职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督促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的岗前培训工作,积极介绍残疾人就业;配合残联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的评估、就业咨询等工作;掌握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知会市残联。

3、市财政局的职责:配合市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对经多次督促催缴仍不落实的,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市残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从财政拨款中扣款;按照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就业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审批;全同市残联对要求缓缴、减缴或免缴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时作出批复。

4、市人事局的职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现有单位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知会市残联;帮助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录用残疾人有关手续。

5、市工商局的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工商证照、工商管理费、场地屋租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照顾。

6、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职责:按国家政策规定,对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经商活动和开办工厂的给予减免税优惠,按政策落实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7、市计委的职责:对残疾人各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协助编制好发展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

8、市统计局的职责: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知会市残联;协同市残联一起对用人单位在岗人数,残疾职工人数等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瞒报职工人数、主要经济指标数的用人单位,按《统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用人单位(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居民、台胞、侨胞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央、省驻我市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办法》各项规定,扎扎实实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即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单位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达不到此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按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联合发出的粤残联[2001]13号文件执行。

用人单位要依照《办法》规定,按时向市残联报送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缴交就业保障金情况等年审资料(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内容由残联制订下发各用人单位)。对违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规定的,按《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四、建立、健全严格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作,堵塞漏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办法》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工作,按《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残联反映。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