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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06:01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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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印发《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0月17日,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京邮不发):
现将《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区、市)所开办的业务项目,收费情况制定具体赔偿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部电信总局反映。

附:关于盗用电信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电信秩序,保护用户和电信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盗用电信码号,是指盗用长途电话帐号、码号偷打电话,偷接他人电话线路并机使用,盗用移动电话码号,复制、倒卖、使用伪机和盗用其他电信码号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从事盗用电信码号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应依法并按本规定的计算标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条 赔偿费用项目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用户的项目和标准
赔偿用户损失的电话费,以一部电话为单位按用户实际损失的电话费计算;实际损失无法直接确认的,以用户被并机后电话费的月平均数减去被并机前6个月的月平均数推算;用户使用电话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使用的月平均数推算。
(二)赔偿电信部门的项目和标准
1.通话费按被并机的合法用户拒缴的电话费计算。
2.基本通话费(月租费)、入网费(初装费)、用户机技术处理费、防并机检测系统设备费等30000-50000元。
(三)前两项之外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邮电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具体案件的赔偿费,视非法并机者所使用的时间、话费数量以及当时的收费标准,由各邮电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六条 对自我并用移动电话的用户。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限期办理入网手续;逾期不办继续使用的,参照本规定赔偿电信部门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赔偿费通知书和收据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6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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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有关部直属单位(自发):

  今年以来,水利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大量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治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与防汛抗旱、水利抗震救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工作紧密结合,部署周密,重点突出,督查深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病险水库数量大、隐患多;水利工程和小水电站建设安全监管不到位,较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河道采砂乱采滥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有力,岗位责任落实,监督管理严格,宣传教育深入,事故处理严肃,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设置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本地区、本单位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排查治理隐患,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生产,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二、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隐患整改

  各单位要根据《水利部关于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明发[2008]12号),围绕汛期、北京奥运会和第四季度工作特点,深入推进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以安全度汛、病险水库、在建工程、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和奥运安保等为重点,认真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狠抓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排查出的安 全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安全。
  各单位要大力表扬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好的典型。对开展不力的单位要批评督促,进行补课,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取得实效。要以今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契机,将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控长效机制。

  三、强化水利工程和小水电站建设安全监管,保证施工安全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围堰、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强化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汛情水情预警预报,工程出现险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停工撤人,做好除险应急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要进一步强化对小水电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管,防止无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严格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无序开发、越权审批、未经验收擅自投产发电和因安全措施不落实、违章蛮干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度汛和汛期安全生产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度汛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防汛工作的组织、管理、预案、制度、队伍和物资“六到位”。要以病险水库和中小型水库为重点,层层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看护人员、 养护经费,进一步完善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度汛预案,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和水雨情测报、预警,建立严格的监测巡查制度,严防溃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故。落实在建水利工程和水电站建设项目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发生险情时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施工安全和工区人员安全,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加大河道采砂安全整治力度,坚决治理乱采滥挖,确保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四川等地震灾区要重点做好水库、水电站、堤防工程、乡村供水设施、水文设施、灌排设施、农村水电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水利设施的应急修复及灾后重建。对震损高危病险水库,坚决实行降低水位或空库度汛,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加强值班监控,保障防洪通讯畅通,确保水库大坝运行安全。

  五、全力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安保工作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一定要全力做好奥运安保工作,确保实现平安奥运目标”的重要部署,对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检查,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巡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要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奥运会期间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保障信息畅通。出现重要情况和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为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水利部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1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要求,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所有生产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都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核定的概算或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保障金实行分档分批预存。工程总造价在5千万元(包括5千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向银行专户按照比例一次性预存保障金;工程总造价在5千万元以上1亿元(包括1亿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向银行专户按照比例的1/2预存保障金,其余1/2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前或工程项目进度达到1/2前预存保障金;工程总造价1亿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向银行专户按照比例的1/3预存保障金,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前或工程项目进度达到1/3前预存1/3的保障金,其余1/3在第三年的第一季度前或工程项目进度达到2/3前预存保障金。

  第四条 保障金实行分级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保障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单位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区建设单位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其他建设单位项目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 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向银行专户缴纳保障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井位审批手续。  

  第六条 保障金的缴纳及补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持《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登记表》到银行缴纳保障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障金凭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延安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延安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五)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缴支取的保障金,使保障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

  (六)本办法印发前的在建项目正在使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保障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使用保障金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八条 保障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处理,并通知建设单位;经调查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施工企业举证。施工企业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供工资支付等证据材料,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障金支取。经确认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确认的拖欠数额支取保障金。保障金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预存数额,在保障金支付后施工企业仍有拖欠部分,农民工有权继续追讨。  

  (四)拖欠工资支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表,负责将拖欠工资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九条 保障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支付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确认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退还保障金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并填写《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建设单位和银行出具《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第十条 保障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保障金存储银行应当为交纳保障金的单位建立缴纳和支付记录,据实填写《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及支付情况登记册》。缴款单位需要查询缴款和支付记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保障金存储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障金未缴或少缴、未发或少发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保障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保障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应补缴保障金而未补缴的建设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在15个工作日内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追缴。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企业在参加当年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应向市、县区招投标管理单位提供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当年及上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防止有欠薪劣迹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延安生产建设领域市场。第十四条 加强源头治理: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1、工资应发到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禁止发放给“包工头”;

  2、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在应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的范围内可直接发放本建设项目所有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时,劳务分包企业应向建筑施工总包企业提供本企业招用的在本建设项目工作农民工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应经班组长及劳务分包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3、当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就工程款或劳务费发生争议时,劳务分包企业应无条件承担本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义务,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二)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凡拖欠工程款未解决的,除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他新开发项目。

  (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生产建设企业,三年内不准其进入延安生产建设领域市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相应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