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公安部关于简化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因私出境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35:55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关于简化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因私出境手续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简化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因私出境手续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经商国家科委、人事部同意,简化中级、高级科技人员(指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或其他同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因私出境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因私人事务申请出境,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受理申请,不须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二、外国民间团体通过我相应民间团体(包括行业协会邀请离、退休的中级、高级科技人员出国进行洽谈、交流、开会、讲学以及担任专家、顾问等工作,只要提交国外邀请函电、我民间团体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发普通护照。
三、本通知从即日起实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2年8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5号 2000年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国以来,国务院曾多次对行政法规进行过清理,最后一次是1994年进行
的全面清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社会经
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
况,现行行政法规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
政法规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等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清理的范围是本通知所附目录所列行政法规,不包括国务院的规范性
文件。
二、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法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
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明令废止;
(二)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宣布;
(四)法律、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统一公布。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对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抓紧修改。
三、这次清理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室具体承办。请你们对本通知所附目录所列行
政法规逐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在清理意见表上,于3月底前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件:1、行政法规清理意见表(略)
2、现行行政法规目录(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60号

2003-05-2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二)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三)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