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政发[2006]4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4]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成立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纠风办、工会、药监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以及医疗保险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及管理指标。
一、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评分内容 :
(一)医疗保险相关服务情况;
(二)药品管理情况;
(三)合理收费情况;
(四)医疗管理情况;
(五)计算机管理情况;
(六)其他。
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
(一)门诊均次费用;
(二)门诊人次人数比;
(三)门诊医疗消费中药品消费比例;
(四)住院均次费用;
(五)住院人次人数比;
(六)住院医疗消费中药品消费比例。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以分定等级”的办法,依次分为 A 、 B 、 C三个等级,依据评定内容按照百分制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其中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占60%,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评分占40%。
总评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等级信用单位;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B等级信用单位;80分以下的为C等级信用单位。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医保年度)进行一次。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由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指标考评评分标准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自查自评结果组织卫生、物价、医保中心等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评分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指标考核评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将评定情况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确定相关信用等级,向社会公示,并将评定结果及考核情况报自治区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医疗服务质量考核小组。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A 等级信用单位的激励措施:
(一)颁发定点医疗机构A 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牌匾;
(二)在无投诉的前提下,次年免予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采取自我约束为主与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三)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年终全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四) 连续两年取得A 等级信用先进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增加本年度考评总分10分。
第十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B 等级信用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悬挂定点医疗机构B等级信用牌匾;
(二)每年定期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
(三)加强日常医疗保险政策指导;
(四)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90%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10%。
第十一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C 等级信用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悬挂定点医疗机构C等级信用牌匾;
(二)每年除定期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检查外,不定期的进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抽检,并根据情况实行重点检查;
(三)加强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对法人代表和医保经办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
(四)总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拨付当年7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30%;总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拨付当年5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给定点医疗机构,扣除50%,给予警告;总评分在60分以下,全部扣除当年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保证金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从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基金使用预算中扣留5%。
第十三条 扣除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全部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台帐等基础资料,并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定点医疗机构其他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对拟评定为定点医疗机构A 等级信用单位的,应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可确认为 A等级信用先进单位;有异议的应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鼓励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从全年综合评定分中扣减10分。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必要时直接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将非参保人员的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险账内的;
(二)将当事人的诊疗费用记入他人医疗保险账内的;
(三)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险支付账内的;
(四)违规换药,情节严重的;
(五)伪造病历、分段计账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权益的;
(七)有对外承包或出租的分院、科室并列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
(八)对外招聘的医师未经卫生部门许可或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
(九)其他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经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牌匾、证书的样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管理指标考评评分标准。
2.有门诊和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
考核评分标准。
3.单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科技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科技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中国和法国文化科技关系发展的需要,在北京召开第四次文化科技交流混合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商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科技交流计划,并达成本协议。
中国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邢秉顺先生率领。
法国代表团由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文化、科技关系总司总司长让-皮埃尔·安格莱密先生率领。
双方代表团名单及双方代表团团长在开幕式上讲话见本协议附件。
双方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并对今后中法两国之间合作的新前景感到高兴。
教育
一、互换教师
(一)法国在华教师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法方继续派三十名左右的教师在中国任教,法方负担他们到达工作地点的行李费、旅费(包括回国休假的机票)及工资。中方负担他们的医疗费、住宿和因公交通费。
(1)法语教师
二十七名法语教师中,有六名负责赴法科技生的语言培训。中方负担这六名教师由北京到工作地点的交通费(包括回国休假的机票)、医疗费和住宿费;法方负担他们的行李费及工资。
(2)科技教师
武汉大学:法方继续向武汉大学派遣二名科技教师负责基础数学教学(一名科学家和一名青年教师)。
(二)中国在法教师
法方继续接受中方至少七名教师赴法教授汉语,其中至少六名通过政府途径聘请,其他教师通过校际交流途径聘请。中方负担国际旅费。法方提供工资和住房补贴。
(三)中学教师交流
为发展各自的语言教学,双方将努力为中学教师的互换提供方便。法方指出,在法国,中学的汉语教学正在发展,一九八七年有二千三百名中学生学习汉语。法方借此机会建议中方在北京和广东的一所中学里开设法语教学。
中方表示,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法方的这一建议。
二、互派代表团和短期讲学专家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互换一个六名大学校长组成的代表团和一个六名教育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二周的访问。
双方每年互邀十五名为期二周至二个月的文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专家进行讲学、讲座。内容由双方商定。
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食、宿、交通、紧急医疗费由接待国负担。
三、人才培养
(一)法语奖学金
在法语方面,法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二十个人年和五十个人月的奖学金,其中包括向武汉大学提供的五名奖学金,从一九八九年开始,这五名奖学金将改为博士生奖学金。
(二)法方奖学金
(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中方每年派遣一百二十名左右的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
法方赞成在中法双方导师一致同意下进行的“联合培养”形式,或经法方导师同意,免读DEA。
法方每年向上述学生提供三十六名左右奖学金,其中包括向武汉大学提供的六名奖学金。
(2)在双方共同商定的计划范围内,法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人文和社会科学奖学金(期限:十二个月)。
(3)中方继续向法国派遣科技进修人员。法方每年提供五名奖学金(期限:二十四个月)。其他人员的费用由中方负担。法方将提出合适的培训建议。
(4)关于在(1)款提到的研究生,双方同意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在专业选择和奖学金生挑选方面的协商和合作。法方在每年一月底向中方建议需优先考虑的与科技合作有关的领域和项目;中方在制定下一年的派遣研究生计划时予以考虑。
此外,中方在每年十二月份向法方提供一份学生名单,并附一份论文计划和所学课程。如果认为有必要,法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派遣专家指导小组,最迟在三月或四月来华,届时,中方应向法方提供学生的完整材料。
专家小组在可能的情况下会见(3)款所提及的进修人员。
(三)中方奖学金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中方每年向法方提供六十五名左右奖学金,其中包括武汉大学提供的奖学金。关于科技人员,法方希望能尽快安排他们到实验室工作。中方指出,法国科技人员必须掌握实验室工作所必需的汉语知识。
四、校际交流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学校之间进行直接的交流和合作。
(一)和武汉大学的合作
双方对和武汉大学的合作所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并一致同意采取措施,以巩固和发展这一合作成果。
——文学和语言
1.双方将努力于一九八八学年在武汉大学开办法国语言文学DEA课程。
2.法方每年派遣四名语言文学教师在武汉大学法语系任教和一名语言教师在数学班任教。
3.双方将加强在法国研究方面的合作。武汉大学继续出版《法国研究》杂志和“今日法国”丛书,对此法方将给予积极支持与合作。
——数学
1.在总结数学试验班经验的基础上,双方对武汉大学和法国有关大学在合作培养数学博士生方面所建立的合作关系表示高兴。双方强调第一批留法博士生回武汉工作的重要性,今后几年回武汉工作的留学人员将增多。
2.双方将积极合作,支持和鼓励中法数学研究和教学中心开展工作。
3.在法方协助下,中法数学研究和教学中心每年将按法语数学教学大纲(直至法国的硕士学位)教学,并对开办基础数学DEA班事进行研究。
4.为此,法方尽力派一名数学专家和一名青年教师〔参照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和四名短期(二个月左右)数学教授到该中心进行教学工作。
5.法方每年向该中心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和教材。
6.中方建议请法国数学协会协调该中心的一些工作。
7.在进行基础数学方面的合作的同时,双方一致认为应该建立应用数学专业,尤其是计算机和统计学专业的合作,为此,法方将积极考虑派一名教授和一名青年教师来华。
8.法方对中方为建立中法数学研究和教学中心提供合适的场所所作的努力表示高兴。
——武汉大学和巴黎十一大的合作
双方支持武汉大学和巴黎十一大之间的合作关系,及其在双边合作范围内的专项科研项目。
(二)和北京大学的合作
双方研究在北京大学开设法国语言学DEA课程的可能性。
五、管理方面的合作关系
双方同意研究与天津南开大学合作开展工业管理人才培训项目的可能性。
六、医学领域的合作
双方对上海第二医学院和天津医科大学在医学领域特别是放射疗法方面的合作计划表示高兴。
七、民用工程、能源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法方确认其与上海同济大学在民用工程、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的愿望。
文化
I、艺术交流
双方认为,在对方国家传播本国艺术有助于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为此,双方将继续促进并组织戏剧、音乐、歌舞和造型艺术方面古典或当代的艺术活动。
如有可能,双方应事先将各自商业的或非商业的艺术活动计划通知对方,并且鼓励民间的或非官方的组织之间的各种艺术交流。
一、造型艺术和摄影
1.双方研究于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间在中国举办题为“从罗丹到我们今天”的大型法国雕塑展的可能性。
2.中方于一九九一年十月或一九九二年十月在法国举办故宫文物展,展品选自故宫部分原作藏品,包括明、清绘画。
3.为举办上述两个展览,双方将交换必要的专家。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法双方将交换两个由两人组成的筹展小组,负责研究本计划的经费、设备及技术条件。
与本计划规定相一致的专门协议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4.双方继续支持美术院校之间的交流。
5.双方表示愿意发展在摄影艺术方面的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名摄影艺术家。
二、舞蹈
1.中方将于一九八八年接待由三十一人(其中二十一名为舞蹈明星)组成的巴黎歌剧院芭蕾舞团,并安排在北京和上海演出。此系上年度交流计划遗留项目。
2.双方鼓励两国舞蹈家、编导或舞蹈机构负责人之间的交流;为此,双方将互换两人,作为期两周的访问。
3.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个由三十人组成的中国民间舞蹈团赴法国访问演出,为期两周。
三、音乐
1.双方将继续发展近年来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与法国有关音乐学院在音乐教学领域内业已建立的联系。
法方派遣小提琴家让·皮埃尔·瓦莱、大提琴家菲利浦·米莱访华讲学,为期三周;中方派遣两名音乐家访法。
2.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互换一名歌唱家,在东道国举办独唱音乐会,为期两周;为此,法方派马迪·梅斯勃尔女士访华演出。
3.法方建议著名作曲家奥利维埃·梅西安于一九八八年在其八十寿辰之际访华,由钢琴家伊冯娜·洛里奥陪同。如有可能,中国一交响乐团届时将演奏梅西安的一部交响乐作品,由法国指挥家任指挥,并可能有部分法国演奏家合作演出。本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戏剧
1.双方鼓励两国戏剧界之间的人员交流。
2.中方邀请一名舞台设计师或灯光专家来华讲学,为期一个月。
五、文艺奖学金
1.中方向法国艺术家提供两个文艺奖学金名额,上述两个奖学金名额应包括在中方向法方提供的六十五个奖学金名额中。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2.法方准备继续执行接受中国文艺奖学金生的计划,每年提供一百至一百二十个人月的奖学金。挑选奖学金生事宜,将由双方共同协商。
II、文物和档案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及研究机构之间交换资料和标本。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互派一个由二至三人组成的文物代表团,作为期十五天的访问。中方代表团将考察研究法国博物馆的管理及组织条例,法方代表团将由中国画专家组成,目的在于研究中国绘画。
双方交换一至二名档案专家,探讨整理与两国关系有关的旧档案问题。
III、图书与出版
1.双方希望继续发展两国图书馆之间在图书、出版物和人员方面的交流。双方本着对等原则,为两国的研究人员到本国的图书馆、档案室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双方尤其鼓励巴黎国家图书馆及法国各大学图书馆专家与北京图书馆及中国各大学图书馆专家之间的联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一个两人小组。
2.双方愿意加强两国文学界及社会科学界的交流,鼓励两国出版社建立直接的联系,推荐可资翻译出版的优秀文学作品,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在文学、艺术史、青少年文学及社会科学领域内,双方将每年互换两名作家。
3.为实现一项共同计划,双方互派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出版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两周。
该计划的目的在于在中国出版由中法专家小组编写的《二十世纪法国》(包括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以及在法国出版《二十世纪中国》(包括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两本书。上述两本书可以袖珍形式出版,在对方国家公开发行。
4.法方将派一名版权法专家在中方方便的时候访华,为期十五天。中方将派一名专业人员赴法国版权机构接受培训,为期六个月。
IV、政府文化代表团
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将互派由各自文化部长率领的政府文化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友好访问。互访的具体安排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V、通讯
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合作,有关协议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电影
双方鼓励在电影方面的交流。
双方同意:中方在法国举办中国电影周,法方在中国举办法国电影周。有关举办电影周的时间等具体细节将共同商定,届时双方将互换一个由四名专业人员组成的代表团。
2.广播和电视
双方对最近在巴黎签署的有关在电台和电视台教授法语的协议表示满意。
3.新闻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报纸、通讯社、新闻院校及新闻专业机构之间进行业务交流。
双方尤其对里尔新闻学校与北京新闻学院之间业已建立的联系表示满意。里尔新闻学校自一九八五年以来,每年向北京新闻学院(法国第一位新闻学教授已于一九八七年在该院任教)提供一个奖学金名额,一九八八年将继续提供一个新的奖学金。
有关新闻方面的合作细节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VI、社会科学
双方鼓励发展两国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部门商定。
VII、体育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体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部门商定。
VIII、青年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IX、通则
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派出由本计划规定的代表团和人员时,派出国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供以下情况:有关人员的履历、外语知识、抵达日期及对访问日程的建议。接待国应在收到以上情况一个月内即给予答复。
按照惯例,派出国负担国际旅费,在所访问国家内的食宿及交通费由接待国负担。
关于艺术演出,应重申艺术团体的国际旅费和运输费及节目排演费应由派出国负担。艺术团体的接待费、节目组织和境内交通费由接待国负担。
有关展览事宜,派出国承担国际运输费和负责展品的全部保险费;接待国负责布展,特别是广告、印制图录和可能的境内运输费。
双方确认对艺术展览从展品的安全和保存角度予以极大重视的必要性,并提供具有必要的空气干湿度和空气调节条件的展览厅。随展人员不在场时,展品不得装卸。双方还希望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为展览做好广告。
本计划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可对本计划进行修改。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占祥 安格莱密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