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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01:50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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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9]38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作为重要的机电产品之一的小家电产品,出口量越来越大,并已进入了欧美等世界各地的市场。由于小家电产品直接涉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出口小家电产品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已影响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
  为促进外贸发展,提高出口小家电产品的质量水平,并进一步扩大出口,充分发挥检验把关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的规定,将出口小家电列入法定检验,现将有关检验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家电产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对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不能低于GB4706.1及GB4706的系列产品标准规定。
  三、对出口的小家电产品,海关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有关《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样式将另文下达。
  四、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报检、检验、出具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

出入境检验局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

编 码                  商 品 名 称
84145130      功率≤125W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本身装有一个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84145199      功率≤125瓦其他风机、风扇(本身装有一个不超过125瓦的电动机)
84221100      家用型洗碟机
84248910      家用型喷身、喷雾机械器具
85091000      真空吸尘器
85092000      地板打蜡机
85093000      厨房废物处理器
85094000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
85098000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
85101000      电动剃须刀
85102000      电动毛发推剪
85103000      电动脱毛器
85161000      电热水器(指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入式液体加热器)
85162100      电气储存式空间加热散热器
85162990      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
85163100      电吹风机
85163200      其他电热理发器具
85163300      电热干手器
85165000      微波炉
85166010      电磁炉
85166030      电饭锅
85166040      电炒锅
85167100      电咖啡壶或茶壶
85167200      电热烤面包器
85167900      未列名电热器具
90191010      按摩器具
95069110      健身及康复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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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考核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考核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8年1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可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选活动。
第三条 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必须坚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严格把关,不定比例,不定指标,不搞平衡照顾和荣誉终身制。
第四条 评选“重合同审信用单位”的活动由县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命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企业,可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带头并组织学习《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
(二)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台帐、签约审批、履约检查、档案管理和奖惩办法等制度);
(三)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合同;
(四)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无效合同;
(五)除因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外,其他合同履约率达百分之一百;
(六)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本单位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七)企业经济效益显著。
第六条 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每年举行一次。评选程序如下:
(一)自查申报。参加评选企业年底前按前条标准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并附本年度企业合同管理总结材料和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考核验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评选,提出初评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定命名。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初评报告进行审定,给符合标准的企业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档案,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证书》不得涂改、复制或转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影印的,须经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称号的,原命名机关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并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玩忽职守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4日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6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发布。为加强《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加市场竞争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发布《管理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此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希望各地经贸委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同步推进。
二、各地经贸委要认真指导特大型、大型企业、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中型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本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特别是目前已经确定的135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联系企业,今年内要率先达到《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
三、建立和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是规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素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经贸委要把组织实施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及其相关的配套文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各地经贸委法规部门要健全机构和充实人员,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在特大型、大型企业进行设置总法律顾问的试点,是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与完善的客观需要,也是改善企业经营者的人才结构、使企业进一步适应市场机制要求的有益探索。各地经贸委可以选择一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基础比较好、企业积极性比较高的特大型、大型企业先行试点。试点要稳妥进行,并严格掌握总法律顾问的标准和条件。经过一段时间试点后,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指导面上逐步推开。
五、重视培养、选聘和使用好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才,是进一步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一项重要保证。各地经贸委对此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知识更新和高素质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关心企业法律顾问的使用情况,对普遍性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促进企业法律顾问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当前特别要注重抓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塑造一支忠于职守、胜任工作、能成为企业领导人得力参谋和助手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六、在建立与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发挥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是联结政府与企业、企业法律顾问的桥梁和纽带。实践证明,目前部分省、市已成立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经贸委对此要给予重视,积极支持协会的成立,认真指导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协会在建立与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的作用。